合作社内部组织及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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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演绎

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的演绎
关键词 : 合作社; 司; 公 治理 结构 中图分类号: F 1 .1 D 4 1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8 9 ( 0 8 0 - 0 9 0 1 0 — 3 3 2 0 )4 0 4 — 6
20 07年 7 月施行的《 民专业合作 社法》 农 中对 我 国 2 世纪 9 O 0年代 以来所涌现 出来 的大量农村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 终结了我国
覆盖所有这些合作社类型 , 而我国至今也还没有合 基 础 上 将 国家行 政 权 力 和社 会 权 利 高 度 统一 化 的 作社基本法 , 导致这些合作社一直处在无法可依的 基层政权形式 , 负载了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单元的功 尴尬境地。因此 , 尽快制定出台合作社法对合作社 能, 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回顾我国人 民公社 进行统一调整已成当务之急。 的发展历程可以看 出, 人民公社 既不是一个恰当的
企 业 法研 究 。 4 9
“ 曼彻斯特原则”并得到了 20 年 6月 2 第九 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为了与资本控制企业相 区 , 02 0日 十届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 的 《 合作社促进建 议 别, 合作社严格限制雇用劳动。传统合作社要求合 书》 的认 可 。 作社的所有雇员都是社员 , 以排除剥削的可能。随 蒙德拉 贡合作社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则为 了 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 业务范围的不断拓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在坚持罗虚代尔古典合作社 展 , 为了提高经营的效率 , 在市场竞争 中取得主动 , 原则的基础上 , 吸收了资本企业的某些制度 , 朝着 现代合作社对这种限制均有所突破 , 自主管理逐渐
20 0 8年第 4期 总第 9 期 8

天津市政 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Jun l f ini d nsrt eC deC  ̄ g f oic n a o ra aj A miit i a r o eeo lisa d L w oT n av P t

丹麦合作社模式介绍

丹麦合作社模式介绍

丹麦合作社模式介绍丹麦农业高度发达,2007年农产品出口605亿丹麦克朗,创历史新高,为丹麦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丹麦成熟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行体制为丹麦农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

丹麦合作社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实体运行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合作社经济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立法方面已迈出重要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中国尚属起步阶段,面临如何规范建设和发展合作社,如何进行合作社产业化等诸多问题。

学习和借鉴丹麦合作社的成功运行经验,有助于我国按市场化经营模式进行经营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对以农民为经营主体的合作社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结合丹麦阿拉福兹等合作社企业的成功发展模式,着重介绍并分析其组织形式、责任权利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一、丹麦合作社的历史19世纪下半叶,北美和俄国大量廉价的粮食涌入丹麦,急剧冲击着丹麦农业,农业生产不得不由原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在此转轨过程中,单个农民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如单个农民的需求和供给规模太小、单个农民市场信息不灵、鲜活商品易腐烂,单个农民加工、储藏和销售设施差。

在市场生存的压力下,合作社组织应运而生,它在加工和流通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丹麦第一个农业合作社是1882年在西日德兰半岛建立的丹麦牛奶合作社,由奶牛场场主担任合作社的经理。

合作社由全体会员的担保向银行贷款,用来修建牛奶加工厂。

所得的利润则按照会员所提供牛奶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此后牛奶合作社在丹麦全国迅速发展,1888年一年里就有244个牛奶合作社建立起来。

1890年全国三分之一的农场将自己生产的牛奶送到合作社的牛奶加工厂进行加工,这样牛奶的处理能力和乳制品的质量就可以和大型的专业农场相抗衡,大型奶牛场也开始加入到合作社来。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路径图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路径图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路径图第1章引言 (5)1.1 农业合作组织概述 (5)1.2 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意义与价值 (5)第2章农业合作组织的历史演进 (6)2.1 国际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况 (6)2.1.1 产生背景 (6)2.1.2 发展过程 (6)2.1.3 主要成就 (6)2.2 我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7)2.2.1 早期农业合作组织(19491978年) (7)2.2.2 农村改革与农业合作组织发展(19781990年代末) (7)2.2.3 新时期农业合作组织(2000年代至今) (7)2.3 农业合作组织的类型与特点 (7)2.3.1 类型 (7)2.3.2 特点 (7)第3章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 (8)3.1 国际农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 (8)3.1.1 联合国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相关法规 (8)3.1.2 世界贸易组织(WTO)农业相关协议 (8)3.1.3 区域性农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 (8)3.2 我国农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 (8)3.2.1 农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 (8)3.2.2 农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与扶持 (8)3.2.3 地方关于农业合作组织的法规政策 (8)3.3 农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建议 (8)3.3.1 完善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 (8)3.3.2 加强农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 (9)3.3.3 提高农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 (9)3.3.4 加强农业合作组织的监管与自律 (9)第4章农业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与治理机制 (9)4.1 农业合作组织的组织结构 (9)4.1.1 农业合作组织的层级结构 (9)4.1.2 农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组织设置 (9)4.1.3 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构成 (9)4.2 农业合作组织的治理机制 (9)4.2.1 决策机制 (9)4.2.2 内部控制机制 (9)4.2.3 利益分配机制 (10)4.3 提高农业合作组织治理水平的策略 (10)4.3.1 加强组织建设 (10)4.3.2 提升管理水平 (10)4.3.3 加强监管和自律 (10)4.3.4 增进合作与交流 (10)第5章农业合作组织的业务范围与功能 (10)5.1 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 (10)5.1.1 土地流转与合作 (10)5.1.2 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与合作 (10)5.1.3 农业生产技术培训与合作 (11)5.1.4 农业生产过程管理与合作 (11)5.2 农产品流通与销售的合作 (11)5.2.1 农产品收购与合作 (11)5.2.2 农产品品牌建设与合作 (11)5.2.3 农产品营销网络与合作 (11)5.2.4 农产品冷链物流与合作 (11)5.3 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合作 (11)5.3.1 农业金融服务与合作 (11)5.3.2 农业信息咨询服务与合作 (11)5.3.3 农业环境保护与合作 (11)5.3.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合作 (12)第6章农业合作组织的经济效应分析 (12)6.1 农业合作组织的经济效益 (12)6.1.1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12)6.1.2 增加农民收入 (12)6.1.3 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12)6.1.4 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12)6.2 农业合作组织的生态效益 (12)6.2.1 节约资源 (12)6.2.2 保护生态环境 (12)6.2.3 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13)6.3 农业合作组织的社会效益 (13)6.3.1 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13)6.3.2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13)6.3.3 传承农耕文化 (13)6.3.4 提高农民素质 (13)第7章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与创新 (13)7.1 国内外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13)7.1.1 国内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13)7.1.1.1 引导型模式 (13)7.1.1.2 市场主导型模式 (13)7.1.1.3 社会参与型模式 (13)7.1.1.4 混合型模式 (13)7.1.2 国外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 (13)7.1.2.1 欧洲农业合作社模式 (13)7.1.2.2 美国农业合作社模式 (13)7.1.2.3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模式 (13)7.2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创新 (13)7.2.1 农业合作组织治理结构创新 (14)7.2.1.1 股权结构优化 (14)7.2.1.2 决策机制民主化 (14)7.2.1.3 监督机制完善 (14)7.2.2 农业合作组织业务模式创新 (14)7.2.2.1 产业链延伸 (14)7.2.2.2 价值链提升 (14)7.2.2.3 供应链整合 (14)7.2.3 农业合作组织服务模式创新 (14)7.2.3.1 信息化服务 (14)7.2.3.2 个性化服务 (14)7.2.3.3 综合性服务 (14)7.3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选择与评价 (14)7.3.1 选择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依据 (14)7.3.1.1 地理环境与资源条件 (14)7.3.1.2 农业产业发展阶段 (14)7.3.1.3 农户需求与参与意愿 (14)7.3.2 评价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指标体系 (14)7.3.2.1 经济效益指标 (14)7.3.2.2 社会效益指标 (14)7.3.2.3 生态效益指标 (14)7.3.3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模式的优化与调整 (14)7.3.3.1 基于评价结果的模式优化 (14)7.3.3.2 面对市场变化的模式调整 (14)7.3.3.3 政策引导与支持下的模式创新 (14)第8章农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与扶持 (14)8.1 政策支持体系构建 (14)8.1.1 政策目标与定位 (15)8.1.2 政策主体与责任 (15)8.1.3 政策手段与工具 (15)8.1.4 政策评估与调整 (15)8.2 扶持政策的设计与实施 (15)8.2.1 财政扶持政策 (15)8.2.2 税收优惠政策 (15)8.2.3 金融扶持政策 (15)8.2.4 土地政策 (15)8.2.5 人才政策 (15)8.3 农业合作组织政策支持的国际经验借鉴 (15)8.3.1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政策支持经验 (16)8.3.2 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组织政策支持经验 (16)8.3.3 国际农业合作组织政策支持趋势 (16)第9章农业合作组织的风险管理 (16)9.1.1 自然风险 (16)9.1.1.1 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16)9.1.1.2 病虫害与自然灾害的风险识别 (16)9.1.2 市场风险 (16)9.1.2.1 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 (16)9.1.2.2 市场供需变化的风险识别 (16)9.1.3 操作风险 (16)9.1.3.1 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失误 (16)9.1.3.2 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风险识别 (16)9.1.4 政策风险 (16)9.1.4.1 政策变动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影响 (16)9.1.4.2 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识别 (16)9.2 农业合作组织风险防范与控制 (16)9.2.1 风险预防措施 (16)9.2.1.1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 (16)9.2.1.2 强化农业合作组织的市场预测能力 (16)9.2.2 风险控制策略 (16)9.2.2.1 多元化经营降低市场风险 (16)9.2.2.2 引入现代农业技术降低自然风险 (16)9.2.3 风险分散机制 (16)9.2.3.1 合作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 (17)9.2.3.2 与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17)9.3 农业合作组织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17)9.3.1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7)9.3.1.1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17)9.3.1.2 建立风险管理团队 (17)9.3.2 风险评估与监测 (17)9.3.2.1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17)9.3.2.2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17)9.3.3 风险应对策略制定 (17)9.3.3.1 制定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17)9.3.3.2 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 (17)9.3.4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17)9.3.4.1 构建风险管理数据库 (17)9.3.4.2 实现风险管理信息的共享与传递 (17)9.3.5 风险管理培训与文化建设 (17)9.3.5.1 加强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 (17)9.3.5.2 培育积极的风险管理文化,提高组织成员的风险意识 (17)第10章农业合作组织的未来发展展望 (17)10.1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趋势 (17)10.1.1 产业融合发展趋势 (17)10.1.2 农业产业链条延伸 (17)10.1.3 农业合作组织规模扩大 (17)10.1.4 服务内容多元化 (17)10.1.5 农业合作组织国际化进程加速 (17)10.2 农业合作组织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7)10.2.1 挑战 (17)10.2.1.1 农业生产资源约束 (17)10.2.1.2 农业市场竞争加剧 (17)10.2.1.3 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问题 (18)10.2.1.4 农业政策调整与支持力度的不确定性 (18)10.2.2 机遇 (18)10.2.2.1 国家战略支持 (18)10.2.2.2 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 (18)10.2.2.3 农村电商与物流发展 (18)10.2.2.4 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 (18)10.3 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路径选择与优化建议 (18)10.3.1 发展路径选择 (18)10.3.1.1 坚持产业发展为核心 (18)10.3.1.2 构建农业合作组织联盟 (18)10.3.1.3 创新农业合作组织治理结构 (18)10.3.1.4 提高农业合作组织服务水平 (18)10.3.2 优化建议 (18)10.3.2.1 政策支持与引导 (18)10.3.2.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8)10.3.2.3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18)10.3.2.4 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8)10.3.2.5 提高农业合作组织抗风险能力 (18)10.3.2.6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18)第1章引言1.1 农业合作组织概述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源于农民在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相互合作的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研究——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研究——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党 支部 书记 的积 极推动 下 , Y村农 民专业 合作社正式成 立 , 按 照“ 入社 自愿 , 退 社 自由” 的原则 吸纳 了 1 8 7人 自愿参股
入社, 并 在首次 股 民 大会 上讨 论 通 过 了合 作社 章 程 , 民 主
选 举 出了理 事会 成 员 , 聘 任 了 正副 社 长 、 财务 主管 和 三个 作 业组组长 。截止 2 0 1 0年底 , Y村农 民专业合作社 结合本 村 的蔬菜产 业 , 大 力 发展 农 业循 环 经 济 , 流 转整合 了本村 土地达 5 0 0亩 , 形成 了 以蔬菜种 植为主 的奶 牛养 殖 、 饲草 种 植、 饲料 加工 、 食 用菌栽 培 、 蔬 菜种植 五大产业 。同时 , Y村 全 部村 民都参 加了合作 社 成 为其会 员 , 他们 直接来 自合作
社的收入达 6 6 . 4 5万元 , 占其 总 收 入 的 8 5 . 4 %, 人均 纯 收 入达到 8 1 0 0元 , 远 远 超 过 同 期 全 国农 民平 均 收 入 水 平
5 9 1 9元 。
出, “ 新时期 要 继 续 发 展农 民 专业 合作 , 培 育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发 展多种形式规 模经 营 , 构 建集 约 化 、 专业 化 、 组织 化 、 社会化相结 合 的新 型农 业 经 营体 系 ” 。因 而 , 本 文 以河北 省张家 口市 Y村农 民专业合作 社 为案 例 , 使 用 已有 的实 地
Vo 1 . 2 6 No . 3
S e p t e mbe r , 2 01 3
农 民专 业 合 作社 组 织 结 构 研 究
以 河 北 省 张 家 口市 Y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为 例
刘 伟

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概述

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概述

早期英 国的空想社会 主义者 莫尔的 《 乌托邦 》和意大利康帕 内拉 (1)制约 资本对劳动 的剥削。合 作社 “ 入股 自愿 、退股 自 的 《 太 阳城 》两 书 中的合 作思 想 ,是 近代合 作制思 想产 生的标 由” 的原则使得合作社 的股权 不过是一种人头权 ,合作社 强调 的 志。大体上合作社的思想主要有 以下三种 : 是对社员的服务宗 旨。 【 1)1 9 世纪 初期 ,空 想社 会主 义 的代 表 :圣 西 门、傅 立 ( 2) 经济 民主得 以实现。 “ 一人 一票”能够 充分发挥广 大 叶 、欧文 ,将合作经济 思想作为改造资本主义的一剂 良方 ,从理 社员 的权力 ,使经济 民主得到实现 。 论和实践上进行 了努力和探 索。欧文主义的继承者 ,基督教社会 ( 3) 调 动社 员 的积极 性。合作社 的分配原则 是惠顾返还 。 主义学派威廉 ・ 金 以通俗的手法极力宣传合作社思想 ,并直接 影 是指合作社 的盈 余在提 取公共积累后 ,按照社 员与合作社 之间的 响了英 国当时包 括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 内的四五百家合 交易额按 比例进 行分配 ,体现成员对本组织业务贡献 的大小 。更 作社 ,被誉 为 “ 合作社之父”。空想社会主义 的合作思想 的以合 能调动社 员的积极 性。 作 力量对抗资本 主义剥 削的思想成 为合作社最初 的思想源泉 。 ( 4) 社 员的互助 。合作社社 员八股的 目的是为 了获 得合作
摘 要 :合作社是对 内服 务、对外营利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合作 提 下 ,创造 了一些更富有成效 的管理手 段 ,蒙德拉贡体系对合作 社 内部权利结构的设计要遵循 自 愿 、互助和民主的基泰原则。本文重 社 制度的主要贡献在于在坚持合作社 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创 点阐述合作社治理的核心一一 “ 三会”制度 ,社 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 新。

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现状与对策——基于23家合作社的调查

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现状与对策——基于23家合作社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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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治 理 结构 现 状 与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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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 3家 江大学经济学院, 湖 北荆州 4 3 4 0 2 5 )
[ 摘要]基于湖北省 2 3家 合 作 社 的 调 查 资 料 ,对 合 作 社 的 治 理 结 构 现 状 进 行 了分 析 。 结 果 表 明 ,合 作 社 治理 结 构 存 在 的 问题 主 要 表 现 为 :部 分 合 作 社 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召 开 次 数 少 或 者 不 召 开 ; 理 事 会 成 员 基 本 由 核 心 成 员 构 成 ,部 分 合 作 社 理 事 会 产 生 方 式 不 合 法 ; 合 作 社 决 策 权 集 中在 理 事 长 或 理 事 会 ,农 民 丧 失 话 语 权 ; 监 事 会 形 同虚 设 ,合 作 社 监 督 流 于 形 式 。 由 此 提 出 ,应 该 加 大 《 合 作 社 法 》 的 宣传 力 度 ,健 全 产 权 机 制 ,完 善 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的相 关 制度 ,加 强合 作 社 的 监 督 。
是 其 中一个 非 常重要 的因素 。 目前 国内学 者对 于合作 社 的治理 结 构方 面 的研 究仍 不 多见 ,为 了解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治理结 构 现状 ,笔 者随机 对 湖北 省宜 昌、荆州 、恩施 、咸 宁等 地 市 的 2 3家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进 行 了实 地调 查 ,并 由此提 出了相关 对 策与建 议 。
长 江大学学报 ( 自然 科 学 版 ) 2 0 1 3 年6 月号农 学中旬 刊 第 1 o 卷 第1 7 期 J o u r n a l o f Y a n g t z e U n i v e r s i t y( N a t S c i E d i t ) J u n . 2 0 1 3 。Vo 1 . 1 0 N o . 1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产权建构李 倩 张 力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虽从民法技术上看是私主体,但仍承担着实现公有制目的之政治功能。

为使农村产权明晰化,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所有”的私法工具落实“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表达。

在股份合作制中,村民以历史上围绕土地所有权的“身份权益”入股,并无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等股权。

法人成员范围具有相对封闭性,但不宜以户籍作为确定资格的唯一标准。

依地缘关系取得资格的成员持一级股权,兼具经济权利与民主管理权利;依投资经营取得资格的成员持二级股权,仅享有民主管理权利。

落户城市的村民及其后代可依章程在适当期限内保留成员资格,到期后将股权返售集体。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股份合作制 成员权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20)06-0085-08作者简介:李倩,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昆明 650000);张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壁垒日渐消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制色彩的基础上,正式将其纳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范畴。

然而,即使在顶层设计层面的法人化改造已由立法完成,但对于如何使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法人组织形式进行有效地衔接与协调,以及如何在其中恰当地嵌入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组织形式等基本问题,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仍有较大争议。

鉴于此,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本质出发,澄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范围,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理以及法人成员的股权设置方案,以期理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权结构,切实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红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法人概念作为利益传导的技术工具,其规范目的旨趣远超其自然事实价值。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研究——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研究——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研究——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刘伟【摘要】通过对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作研究发现,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由经理与一系列职能部门组成的外部组织结构,共同组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合作社一般采用较为稳定的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保持了组织内部权力的制衡和沟通的有效.其组织结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下的权力矛盾、非正式组织带来的利益冲突.构建协调网络和打造组织文化是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期刊名称】《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3【总页数】4页(P7-10)【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组织结构;直线职能型【作者】刘伟【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42一、研究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的概念,对应西方的“农业合作社”概念,是农村社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当前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者对市场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单个农户的经营规模小,难以进行技术革新,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使用联合经营的管理模式,采用民主的内部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特与政府和企业的组织结构,这使得其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能够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业水平和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直接推动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新时期要继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因而,本文以河北省张家口市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案例,使用已有的实地调研数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二、Y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Y村辖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地处冀北山区,全村共有农户91户,260人,其中劳动力138人,耕地1530亩。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综上,合作社的治理目标更注重成员的感受, 而公司治理目标则更注重资本,追求资本效率.两 种治理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治理结构本质上的差异. 2.3 结构设置不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成.具有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人选,决定 重大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等章程规定的权利.合作 社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
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 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 事法律交易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法人
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 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合作 社而言,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均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章程,也有独立的财产经费并以其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这些财产经费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贷款和 积累资金等.显然,这些都符合了民法通则的法人 条件.2006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 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目的是 以合作社的服务和互助以最大化社员收入,其本身 就是以成员为服务对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的自助组织.合作社内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 管理,主要以劳动联合为主,强调人合性.公司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治理目标则是最大化股东收益. 公司强调资本联 合,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盈余按照资本分配.而公 司的这些特征说明了公司并不以为成员对象服务 追求成员利益为目标.

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方案

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方案

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合作社可以促进农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社会地位,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本文将结合合作社的特点和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合作社运营管理方案,旨在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的特点合作社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 经营范围广泛:合作社可以从事农业、工业、金融、服务等多种行业,为不同领域的农民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2. 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由会员自行选举产生,并实行民主管理,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利益共享:合作社实行利益共享机制,会员按照其参与合作社经济活动的程度,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4. 风险共担:合作社实行风险共担机制,会员在合作社经营中遇到损失时,按照其投入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合作社运营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1. 组织不健全:很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不够完善,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管理混乱,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

2. 经营不规范:一些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方面不够规范,存在违法行为,甚至出现挪用资金、贪污腐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声誉和发展。

3. 会员意识不强:一些合作社的会员意识不够强,对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管理不够重视,缺乏合作的积极性和团队意识。

四、合作社运营管理方案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提高合作社的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组织结构:建立合作社的合理组织结构,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岗位,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为合作社的发展打下基础。

2. 规范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自律,提高合作社的法治意识,防范违法行为,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3. 加强会员教育:加强对合作社会员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会员的意识水平,增强会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会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农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理事会会议记录

农村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理事会会议记录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记录时间:2017年月日地点:*****村参加人员:全体村民代表及党员主持人:*****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决定召开成立股份专业合作社筹备动员会议,会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合作社发起的目的,大家一致认为有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

2、学习讨论合作社《章程》草案。

重点学习了合作社成员构成及入社条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财务管理。

大家讨论,让有意愿加入合作社的人员自己作出决策。

3、发放入社申请表,自愿提交入社申请,产生成员,成员登记签名。

经过统计,有名,其中农民身份的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农民成员比例。

并向全体成员宣布成员数及组成结构。

产生设立成员,宣布第二次大会召开时间。

年月日*****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全体成员会议记录时间:2017年月日地点:*****村参加人员:全体村民代表及党员主持人:*****经过筹备和宣传动员,本社召开设立大会,会议共进行以下内项内容:1.同意设立*****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所为*****村。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1)组织采购、成员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2)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农产品、苗木;(3)为成员引进种植新技术、新品种,并开展与种植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元。

6.同意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监事长由*****担任;销售部长由*****担任;技术部长由*****担任;财务部长由*****担任;联络部长由*****担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作者:吴强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19期[摘要]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合作社内部天然性的存在着经营者损害全体社员的利益,核心社员侵占中小社员的利益的现象,即所谓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

通过对双重委托—代理模型解析得出,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在实践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而只是流于形式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关键词]合作社;内部治理;委托代理[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1 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应对长期以来我国小规模、分散化的家庭经营方式所导致的农产品经济效益低下、难以与市场接轨等问题的一种解决途径,获得了国家高度重视。

截至2016年底,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户增收20%以上。

然而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却显现出合作社成员侵占合作社利益的现象,专家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现代股份制企业所具有的内部结构。

在股份制企业中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发生分离,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与现代企业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问题具有天然性,因为农户与企业理事会、监事会的目标函数不同。

而且代理人具有信息优势,代理人的合约不能使自身效用最大化,那么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很可能利用经营者身份的便利,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中可能会导致双重委托—代理问题。

双重委托—代理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降低了合作效率。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分析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一致,当委托人不能够有效监督代理人或者监督的成本过高,又不能够为代理人提供一份激励相容的合约时,代理人就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集体利益,即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

经典的委托—代理问题只涉及到委托方(中小股东)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考虑到股权相对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治理结构所导致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一、引言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治理体制为中心得农村信用社改革,在通过了8个省市1年得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已于2004年8月1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意见》(国发[2004]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得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在这场改革中,明晰产权得差不多做点有二:(1)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依照不同地区情况,能够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能够接着完善合作制.(2)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存和包袱.在此基础上,区不各类情况,确定不同得产权形式和构建新得产权关系, 完善法人治理.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得地区得农村信用社能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能够接着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得体制.由此,能够预见,在农村信用社领域得本轮改革完成以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治理责任不落实,等等咨询题将得以较大程度得改变,将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治理、出了咨询题谁负责,得局面.然而,这场改革所设计得农村信用社进展模式得推行,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得实现?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得合理推进?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如何建立完善得法人治理机制,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如何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有效地加强信贷风险治理等等,不能不值得探讨.wM二、现有制度安排下得股权设置及其局限性1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两个重要文件一一(国发[2003]15号)文件和(国发[2004]66 号)文件,从我国经济进展得客观现实动身,在考虑农村经济进展得区域性特征得基础上,设计出了不同得农村信用社改革得产权组织形式安排,习惯了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经济进展区域差异状况和他们得监管意识和能力状况(图1).2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得股权设置得局限性.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明晰产权为动身点,以增资扩股为改革得第一步.在改革先行得8 个省市,增资扩股方面得总体进展比较顺利.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征:一是股东来源得广泛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等,均有入股.二是实现了股权得相对集中性;改变了过去股权过于分散得局面,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得格局,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得部分股东入股份额相对还较高.如江苏丹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明晰产权时,首先对2000年末6890万元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处理.本着自愿得原则,首先对往常得小额个人和企业法人股金进行了清退[1] 原有股东110504户,户均股金尽117元.丹阳联社在对原有产权进行重新清理得基础上,进行了增资扩股.新增扩股金1785户,一共4209万元,其中法人股55户,其他基本上自然人.新增扩股金户户均股金236万元.从现有得制度安排和差不多实现增资扩股得地区得操作而言,现有股权设置得制度安排是排斥小股东得.依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得若干意见》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安排,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得股权结构设置安排得起点相对较高,显然不利于中等收入及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入股得(表1).注: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得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商业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治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这是一个受到非议得股权集中过程.那个过程,与国有银行和国有工商企业明晰产权改革所要解决得股权集中咨询题刚好相反.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得改革过程,现实地变成了一个清理和排挤农户小股东、拉拢工商企业股东和城镇居民股东得过程,农户在那个过程中被进一步边缘化,大量得小额农户股东被非农户股东排挤出局,农村信用社股东非农化趋势异常突出.三、联社操纵与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得矛盾与冲突事实上,早在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全国各地(除西藏外)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得决定》要求,就进行了以建立“三会〃制度、形成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主任)三者之间责权分明、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为要紧内容得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从农村信用社组织构架得角度看,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关于农村信用社股东、由股东托付得理事机构和由理事机构所聘任得经营治理者之间,对不同层次得权力与功能得配置方式.这种配置方式能够称为“农村信用社三权分立〃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能够非常好地解决政府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一一所有权和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得矛盾.然而,与往常得历次改革不同,本轮改革还在明晰产权得同时,中央政府把对农村信用社得治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先行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8个省市,均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得体制,中央政府于2004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得意见》(国发[2004]66号)颁布后,农村信用社领域类似得改革将在除西藏和海南外得其余21 个省市全面推开.建立省级联社,大概已成为各省市得集体行动.由此,能够预见,我国农村信用社行业在本轮改革完成以后,最终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由各省(市)联社操纵得格局.依照《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治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治理,要紧履行行业自律治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得地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得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然而,在我国现有治理体制下,所有省级以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论自愿与否,实际上均是在一种无形得政治压力面前而强制性地入股省级联社了.由此在我国形成了一种新型得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框架(图2).农村信用社改革得过程,应以市场为要紧进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进展市场力量、减少打算操纵和政府干预得过程.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得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得要紧任务是要培育和进展与市场有关得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舞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确实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得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得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得产权制度.与我国工商体制改革得路径相同,我国金融企业得改革历程,也是沿着企业治理机制变革这一主线推进得,在经历了下放决策权、转化经营机制之后,目前已进入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得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时期.尽管大大滞后于我国工商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但怎么说是差不多开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解决治理体制咨询题,我国国有银行差不多早已完成治理体制得构造,进入了完善产权制度得时期,而农村信用社得改革目前还在体制构造与试错时期,好在政府把体制改革与产权改革同步推进,能够大大缩短国有银行改革得差距,然而农村信用社治理权下放到省政府,却与市场化得方向不符,为地点政府操纵农村信用社、操纵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设计者得本意不在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干预然而现有改革方案执行得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操纵得必定,在中央政府决定农村信用社治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得决定做出后,一些省市成立金融治理办公室专司关于农村金融得治理、并在成立省级联社过程中向省联社派遣理事长确实是最好得证明.不仅如此,在那个过程中,省市政府还通过向省联社派遣行政官员就任理事长得方式,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得地点性金融机构一一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给予了行政级不,给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打上行政化得烙印.在农村信用社领域,至下而上得入股以形成一定得联合体,是绝对必要得,德国合作金融部门得联合与合作为此树立了成功得典范(何广文,2001).在德国合作金融领域,各级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运作,自担风险,上级信用合作组织是服务于基层信用合作组织得,可不能形成对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得操纵和干预,上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共享业务上得收益.而在我国建立得乡镇农村信用社玲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玲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框架(图2)下,从下向上得操纵变成上对下得操纵,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却有着较多得行政操纵,县级联社不但失去应该有得对省级联社机构得操纵权,而且还要以收入得05%交纳治理费[2],增加了运营成本.在这种模式下,省级联社对县联社得操纵,实际上沿袭得是原有县联社对乡镇信用社得操纵模式,县联社得权力有限(见表2).不但可能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得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得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产生了省政府对经营失败后拯救得预期,进而增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得治理机制作用得发挥.农村信用社得股份所有权结构得调整,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计意义上得稳定状态,具有了青木昌彦、钞票颖一(1995)所认为得实现制度转型得条件之一,但农村信用社得治理层得选择不是通过一个由公司法规定得过程来进行得,人们不可能期望有一种可操作得机制来更换表现不佳得治理层.其全然缘故在于农村信用联社得治理层得选择受制于政府.这时,县联社得经理人员对信用社得操纵权得取得,并不取决于理事会和股东,也不取决职工,而是取决于他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省联社一对一谈判之后取得得授权.这种状况持续得结果是能够预料得:(1)在县联社与省联社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操纵与摆脱操纵得博弈关系县联社总是在为拓展其自身福利而获得更大得自主权而抗争,由于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存在信息得不对称,省联社在担心失去对县联社得操纵得意识支配下,而日益强化对县联社得操纵.由于省联社与政府间天然得亲情关系得存在,省联社成为这场博弈得天然得胜出者,对县联社操纵得进一步强化也将是必定得结果.(2)县联社范围内得“内部人操纵〃不可幸免.尽管县联社及其范围内得职工均是农村信用社得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得实事是存在得,同时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占理事会成员总数得比例一般均占多数,也确实是讲内部人处于绝对操纵得地位,现实地掌握着资产得运用.“内部人操纵〃得要紧表现:一是经理人员过分得在职消费,包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等;二是关系人贷款;三是短期行为不考虑或是较少考虑农村信用社得长远利益, 仅考虑近期绩效、地位和集团利益;四是全然没有信息披露制度或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不及时和不真实;五是工资、奖金和集体福利等收入得增长过快,侵占利润;六是损害小股东得利益,不分红或是少分红;等等.公司治理包括市场操纵和组织操纵两种途径,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得关键在于组织资源或市场资源得良好发育.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不规范,但比较而言,组织资源依然相对更为丰富,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对通过内部机制进行治理和市场治理机制外在化得制度环境得要求更为迫切.按照公司治理得机制,股东会、理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三权制衡得格局,经理层决策应当受到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得监督和约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得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所形成得治理结构,与规范化得公司治理机制相差太远.股东会得咨询题要紧表现在:(1)尽管在明晰产权得旗帜下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过程中采取了先清退后增资扩股得方法,实现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构成上得较大程度得集中,完全改变了20世纪五十年代“一户一股〃得产权分散状况,然而仍然较为分散.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在组建过程中,原信用社对20多万户股东得1329万元得原股金进行了清退,对1436户自然人股东实行了增资扩股,股本达80181万元,最大股东220万元.其中职工股2446万元,社会自然人股55721万元.还汲取了法人股7家,总股本2000万元,最大一家500万元.但最大得股东只持股5%,较多小股东不关怀监管咨询题厂搭便车〃现象不可幸免.在股权极其分散得情况下,经理层也最容易掌握对企业得操纵权.(2)较多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召开得频率较低或是全然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3)较多股东不熟悉股东得权利和义务;(4)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有得全然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咨询题严峻无法实现对农村信用社治理得参与;(5)作为股东得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尽管拥有比外部股东更多得信息,但他们或者是表现出理性无知,“搭便车〃,或者是碍于人情和面子而自愿放弃权力.(6)是否分红和分红得多少,也是妨碍股东参与治理积极性得重要因素.因为只有当监督者能够获得剩余索取权作为监督得酬劳,并被授予支付其他成员酬劳得权利时,他才有了参与治理得动力.我国较多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多年以来一直亏损,全然没有分过红,农村信用社股东多年积存起来得这方面得现实经验,削弱了其参与治理得积极性.因为参与监管是有成本得, 承受这种成本还不能得到报偿.理事会和监事会存在得咨询题:(1)有些农村信用社理事人数为偶数规模不当,不便于投票决策,妨碍决策效率;(2)股东构成不合理;一是在那些经济进展较好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中职工及其关系人占多数,外部人偏少;二是理事和监事素养参差不齐,很多理事和监事不明白如何去行使职责;(3)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得理事会和监事会要紧成员得任命受制于政府在“三会〃矛盾突出时,党委会决定一切.现行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治理机构存在得目得不在于满足治理得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治理规定》得要求, 无法形成有效得公司治理机制.同时,有一个许多人均不情愿承认但却普遍存在得事实: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安排中权力安排和职能分配上得冲突制度、机制和文化得变迁总是缓慢得,具有滞后性,农村信用社改制而不转制,机制落后于产权构造、组织安排.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有效得内部治理与约束机制1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依照公司治理理论,农村信用社得治理模式,实际上有两种:一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二是以农村信用社股东为中心得治理模式(图3).就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治理机制得贡献而言,这场改革得过程是在着力构建一种基于新古典企业理论得股东中心治理模式.该模式隐含得假定是股东利益得至高无上.从现代企业制度演进得历史逻辑角度考察,利益相关者模式早已对股东治理中心模式进行了修正,因为企业得行为后果滋生非常多相关社会咨询题企业理应负起解决相关社会咨询题得义务,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华锦阳,2003).作为正在向现代金融企业逼近得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了向股东负责以外,还应该向农村信用社得所有职员、存款人、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以外得其他金融服务得需求者、社区居民、政府等农村信用社得利益相关者负责[3]因此,我国政府在农村信用社得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极力树立其利益相关者得地位,并给予农村信用社多元化得目标.我国政府得这些行为,从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理论动身是能够得到解释.为此:(1)要逐步树立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概念;如此农村信用社得目标不仅仅是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得利益.往常之因此出现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农化和农村资金外流确实是农村信用社片面追求经济绩效得负外部性[4],在追求经济绩效、关注股东利益得同时,忽视了利益相关者得利益[5],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农村区域进展利益.(2)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结构要受到历史文化、法律规章、产业规则等制度环境因素得妨碍,这些因素对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得作用具有重要妨碍.(3)要充分界定政府在农村信用社进展中得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得过程,应以市场为要紧进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进展市场力量、减少打算操纵和政府干预得过程. 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得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得要紧任务是要培育和进展和市场有关得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舞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确实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得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得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得产权制度.农村信用社得行为必须受到政府得监管和法规得约束然而政府必须认识到,农村信用社内部得行为不是政府干预得行为.也确实是讲,政府要发挥主导得作用,但并不是决定农村信用社要进入哪个市场,给谁贷款,开展什么业务,支持那些项目,政府得宏观调控是要调控宏观, 最大得妨碍力是它所设计得体制框架和环境而不是介入竞争得过程操纵.(4)在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结构中,所以也没有必要和也不可能考虑所有相关者参与如要考虑众多得存款者和贷款者得现实参与,在操作上是有难度得.一是组织工作上得难度;二是难以幸免众多小额存款者和贷款者得“搭便车〃行为;三是选谁做代表上存在难度(什么标准?).因此,这些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得维护,最有效得、成本更低得方法,确实是通过一种制度性得合约或市场性合约来维护.政府出面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一个框架建立某种市场秩序, 并通过市场自发得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及其经营者发挥外部治理得作用.农村信用社治理机制改革与完善与法制得完善同时开展.2农户和农村企业股东参与意识得普遍得提高,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治理状况改善得要紧因素,因此要构建一个有行权能力⑹得股东大会,要通过培训使有操纵权得股东具有专业水准得行权能力,只有如此其行权才有理性.理性或专家性应是农村信用社构建有行权能力得股东大会得差不多目标.3培育有理性得操纵权代表一一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得代理者一一机构投资者.从全然上讲,“华尔街法则〃,即用足投票得法则,是所有者或股东之间得游戏,股东并未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它尽管可能会使股票得市场价格下落,但不能将经营者驱逐出局,是一种低效率得制约方式.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得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得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得咨询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得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得条件.因此,能够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得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得历史性转折.4资深执行理事、理事长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主任(银行行长)酬劳随农村信用社绩效得增加而增长.要让经营者得收入与所有者得收入挂钩,即与税后利润挂钩,这是经理为股东效力得有力证明.这一点,还被认为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英美等国公司治理受到日益关注和重视得一个重要缘故(alien sykes ,1994).5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农村信用社得资本结构会妨碍经营者得工作努力程度,与农村信用社本轮改革前相比,以实现改革地区得农村信用社在资本结构上有较大得变化那确实是经营者所持有份额大大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得激励,使经营者得收入与资本利得挂钩,使对经营者得激励与对股东(或对农村信用社)得激励更趋近于相容.但这也可能导致了经营者对企业得操纵,并规定着农村信用社收入流得分配.6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得治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得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得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得直截了当利益相关者. 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得立场参与理事会得决策,一是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得科学有效;二是能够有效地制衡经理型理事或执行理事得决策立场;三是能够保证决策得专家性7建立和完善专家委员会制度.农村信用社能够在理事会下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要紧包括:审贷委员会、投资和战略委员会、人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家委员会是决策咨询机构,一是为理事会得决策提供咨询,二是对理事会得决策形成专家制约.要紧参考文献:。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最新研究综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最新研究综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最新研究综述作者:熊思娟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年第09期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颁布以来,关于合作社的研究也蓬勃发展起来,研究视角也主要从合作社本质、功能等一般理论研究逐步转向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机制、治理结构、运行绩效、农民合作意愿等的实证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也以定性研究方法逐步转向因子分析、回归分析等定量研究方法。

本文对2007年以来关于合作社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构研究综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合作社数量之多、涉及行业之广、研究视角之大都前所未有(张晓山,2011)。

然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都表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效率并不高、对农民的收入没有太大的改观作用,治理机制(徐旭初、吴彬,2011)、利益分配、产权制度、民主决策等等都成为了制约合作社发展的内部因素和关键因素。

随着外部发展条件的逐步改善,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将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本文也主要从内部制度的角度来梳理近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方向和成果。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研究合理的治理结构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关键因素(Vitaliano,1983; Cook,1995;Nilsson,2001),因此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研究视角都转移到了合作化的治理机制上来,从而试图找出影响合作社效率的关键因素。

1.1合作社治理的内涵本文所探讨的治理,是一种经济行为。

徐旭初(2005)认为合作社的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用来支配若干在合作社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包括投资人、经营者、惠顾者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金融学课件第04章_金融机构_图文

金融学课件第04章_金融机构_图文

24.01.2021
金融学课件
⑵投资银行。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证券投融资服务和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⑶进出口银行。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等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
⑷储蓄银行。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⑸农业银行。在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专门为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2005年全国共有一百多家。现已形成了以国有保 险企业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竞争的格局。
24.01.2021
金融学课件
⑵信托投资公司
2000年底全国有信托投资公司145家,特点是分散性很强,地方行政背景复杂,但缺乏竞争性。 其业务主要有以下四类:①信托投资业务;②代理业务;③租赁业务;④咨询业务。但进入90年代 之后,信托投资公司大多数集中力量开拓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展开竞争。针对这种状况,1998年 11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 进行整顿,以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散性和业务重心的证券化问题。
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 合法、稳健运行。
24.01.20革的主要措施:
⑴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将其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 ⑵建立专司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银行体制; ⑶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组建其他商业银行,增加非国有的经济成分; ⑷组建一批政策性银行,担负政策性融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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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于1997年8月开始,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的主管机构。 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 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 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

农民合作社如何办公司

农民合作社如何办公司

2021.03 总第142期《中国农民合作社》38论坛张天佐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农民合作社能不能办公司?应该如何办公司?这是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困惑。

笔者认为,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不仅能办公司,而且应该办公司,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带动更多的农民群众增收致富。

在办公司过程中,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配制度,既保证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又实现合作社与公司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一、合作社能不能办公司我们认为可以办,有三个方面的依据。

第一,这是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

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合作社历史表明,合作社与公司大多紧密联系,很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都办了公司。

合作社办公司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合作社在扩张过程中,为整合产业链下游的资源,往往会并购一些公司,或者自办公司;二是合作社通过办公司,按照公司的架构设立职能部门,然后以公司的形态直接面对市场,能够更加有效率地开展运营,更好地引入人才、资本等外部资源,帮助合作社做大做强。

第二,国内合作社有这样的发展趋势。

从调研情况看,国内有不少合作社组建了公司,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等业务,将合作社业务延伸到产业链后端,获得了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法律上没有限制合作社办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企业承担责任。

法律上不仅没有限制,还鼓励合作社入股办公司。

因此,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创办或入股公司。

合作社在办公司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合作社办公司,不是理事长个人办公司,也不是合作社几个成员、理事会的成员办公司,是农民合作社如何办公司编者按:我国农民合作社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期后,已经进入了数量和质量并重的新发展阶段。

为了变得更强,不少合作社开始逐步拓宽业务范围、延长产业链条。

在这一过程中,为便于业务开展、提升决策效率,有的农民合作社选择了创办公司,从而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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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部组织及结构图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常任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常任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常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秘书长1名(由1名副理事长兼任),监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38名,常任理事会成员11名,监事会成员5名。

每届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社员大会、理事会、常任理事会和监事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

社员或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1名社员只能代理2名社员。

各项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决议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鲁甸县鸭子塘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图
全体成员大会
常任理事会监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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