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摘要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院推行的一种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医患之间的信息对等、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知情同意的定义、告知制度的意义、实施流程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1. 知情同意的定义知情同意是指医生或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治疗或实施医疗技术操作前,向患者充分、准确地告知相关信息,并与患者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知情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诊断结果 - 治疗方案 - 预测的效果和风险 - 可能的副作用 - 经济费用 - 康复过程 - 是否参与临床研究等2. 告知制度的意义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意义:2.1 保障患者权益通过告知制度,患者可以全面了解诊疗过程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副作用,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或手术,并参与决策过程。
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治疗自主权等基本权益。
2.2 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准确地告知患者相关信息,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当患者对诊疗方案有清晰的了解并同意后,医生及医疗机构能够免责,减少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2.3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通过充分告知,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对等,建立起互信和尊重的良好医患关系。
患者会认为医生是在尊重和关心自己的权益,并更加配合治疗,增加疗效。
2.4 推动医患共同决策告知制度的实施,鼓励医生与患者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医患共同参与决策,共同制定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3. 实施流程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3.1 录入患者信息在患者初诊或住院时,医院将建立患者的电子病历,并录入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病史等。
3.2 提供知情同意书医院将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操作的特点,编制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知情同意书应简明扼要地发挥作用,以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3.3 医生告知患者医生需在诊疗或治疗前,向患者详细告知相关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副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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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对自身疾病的认知和意愿,确保医疗行为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检查、治疗、手术、放射、药物等医疗行为。
三、患者知情同意的内容1. 病情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其病情的诊断、病程、可能的预后及治疗方案等。
2. 诊疗方案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诊疗方案、治疗方法、手术方式、药物使用等。
3. 风险及可能的后果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后果。
4. 替代方案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替代诊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5. 费用告知:医生应当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
四、患者知情同意的程序1. 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应当向患者充分解释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确保患者理解。
2. 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应当征求患者的意见,尊重患者的选择。
3. 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前,应当获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4.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生应当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充分解释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确保患者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理解。
5. 患者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了解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后,应当书面同意。
五、 exceptions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医生可以不征求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意见,立即实施必要的医疗措施。
但是,医生应当在后续的诊疗过程中及时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说明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
六、违反本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本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医疗机构所有。
(医疗机构名称)(年月日)。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制度二、介入诊疗技术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健全介入诊疗技术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
通过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医技部门辅助检查等,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严格掌握介入诊疗手术的适应症。
对介入诊疗技术风险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估,并指定规范、完整、有效的医疗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一、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制度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等要求,认真落实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制度。
实施介入诊疗手术前要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耗材选择、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患者知情权。
三、学科会诊制度严格遵守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认真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建立实施介入诊疗技术学科会诊制度,确保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⑴拟植入单个支架的,应由2名相应专业介入医师(至少1名为副主任医师)会诊决定。
⑵拟植入多个支架的,须严格执行同专业或跨专业会诊制度:1.对心血管疾病患者拟植入2个支架的,应由至少2名心血管介入医师会诊决定;拟植入3个或以上支架的,须经至少3名心血管内科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2.对外周血管疾病患者同一部位拟植入2个以上支架的,须经至少2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3.对需实施综合介入诊疗的患者,同一部位拟植入2个或以上支架的,须经至少2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会诊同意后实施。
⑴介入诊疗会诊意见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在病历中记载。
⑵应对介入诊疗患者制定规范、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管理方案,术者由本院介入医师担任(急诊急救除外)。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应用管理制度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建立健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入库、出库、使用、报废等核查制度,详细记录产品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有效期、出厂日期、批号/序列号、采购价格、采购金额等相关信息,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我公司制定了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生和医院向患者充分、准确、清楚地告知医疗服务所涉及的风险、利益、可选择方案等相关信息,让患者能够理解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就诊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手术、治疗或参与其他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三、管理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责任–医生在与患者进行初诊、诊断、治疗计划制定等环节,应当及时进行知情告知。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性质、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非手术治疗方案的利弊、效果、费用等;•手术治疗方案的手术目的、手术方法、手术风险、手术后康复等。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决策,对于患者拒绝某种治疗方案的,医生应给予充分尊重和回应。
2.医院知情告知责任–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患者为中心的知情告知制度,明确知情告知的流程和责任主体。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知情告知的能力和水平。
–医院应当建立知情告知的记录制度,记录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以及医生与患者的知情告知对话内容。
3.患者知情同意责任–患者有责任主动向医生提出问题,增加自己对医疗服务的了解。
–医生就诊过程中的知情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进行,患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其理解其内容后签署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知情告知的时机–对于预约就诊的患者,医生应当提前告知患者所需准备的相关信息。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应当在关键环节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考核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生的知情告知能力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对重要的疾病、手术的风险和利益的知晓程度,是否能够准确、清楚地向患者进行告知。
–医生应当取得相应的知情告知资质,否则将影响其绩效考核等方面。
2.医院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院的知情告知制度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制度的完备性、流程的规范性、执法的有效性等方面。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沟通,加强患者的知情权,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义务,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服务内容、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保障患者的人身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患者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医疗服务的名称、性质、目的、预期效果等基本信息;2.医疗服务的可能风险、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3.医疗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具体细节;4.医疗服务可能导致的身体或心理损害、生活质量的转变等后果;5.其他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患者告知的方式可敏捷运用以下途径: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通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患者进行认真解释和说明;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供应书面料子,包含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和知情同意书;3.多媒体告知:利用医疗机构内部的电子屏幕、电视、宣传册等呈现患者告知内容。
第六条患者知情同意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标注患者的个人信息、医疗服务的内容、可能风险、责任分工等紧要事项。
患者应当亲笔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和责任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1.接诊环节:医务人员在接诊时应当向患者供应相应的告知料子,对医疗服务进行简要介绍;2.认真告知环节:医务人员在认真解释时应当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供应认真的告知内容;3.知情同意环节: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供应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解答患者的相关疑问;4.签字确认环节:患者应当亲自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三甲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有权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做出选择:接受或拒绝。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医疗活动中获悉的患者隐私应当保密。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般包括:1.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
医疗机构有提供义务。
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情况的客观病历。
2.诊疗过程知情权。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关于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
为更好地维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等,特作以下规定:1. 医务人员在全程医疗服务活动中,必须充分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其他权利,保护患者的隐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2. 患者在住院、接受手术、进行有创操作前,主管医师要以通俗的语言,向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对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家属的咨询耐心解释,说明各种处置的必要性以及预后等情况,使患方理解并同意签名。
3. 向患者或授权委托人或亲属解释并征得同意签名的工作,由主管医师负责,不得由实习医师进行。
4. 各种知情同意书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
遇有特殊情况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无法签字时,可由患者的近亲属或患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名,但经治医师必须在病程记录中作出记录,应包括:(1) 患者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不能签名的原因;(2)知情同意措施的必要性和风险性;(3)因等待签名而推迟将采取措施有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
但遇极个别急诊手术或病情危急需要立即抢救时,或由于患者神志不清,又无家属在场,无法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名同意的,必须在病历中写明抢救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立即上报请医务科、院总值班或业务副院长批准。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和医疗操作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患者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效果等,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决策是否接受相应的治疗或手术。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旨在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
1.客观真实原则: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治疗或手术之前,应当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包括患者的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风险和效果等。
医院不应隐瞒或歪曲信息,而是应根据患者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化背景等因素提供易于理解的信息。
2.自主决策原则: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自主权,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或手术。
医院应尊重患者的决定,并将其写入医疗记录。
3.仁爱原则:医院应当对患者怀有仁爱之心,关注患者的需求和权益。
在进行知情同意告知时,应帮助患者理解疾病、治疗过程和可能的风险,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
1.评估患者的知情能力和心理状态:医院应对患者的知情能力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理解提供的信息。
此外,还需要关注患者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焦虑、担忧等情绪。
2.提供必要的信息:医院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效果等。
信息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使用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术语,并提供图表、影像资料等辅助材料。
3.确保患者理解:医院应确保患者理解所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问答、反馈等方式进行确认。
如果患者无法理解,医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向患者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说明。
4.接受患者的决策:医院应尊重患者的决策,无论其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治疗或手术。
医院应将患者的决策记录在病历中,并确保医疗团队执行相应的治疗方案。
5.定期评估:在治疗或手术过程中,医院应定期评估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并向患者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或预期之外的风险,医院需要及时告知患者,并协商可能的处理措施。
6.回访和跟踪:治疗结束后,医院应进行回访和跟踪,了解患者的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目的: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诊疗活动有序进行。
2.使用范围:各临床、医技科室3.定义: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4.内容:4.1 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4.2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4.2.1 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4.2.2 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4.2.3 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2.4 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4.2.5 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4.2.6 预计需支付的费用。
4.2.7 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4.3 告知时间:4.3.1 进行特殊的检查时;4.3.2 应用新的治疗方法或进行实验治疗时;4.3.3 输血时;4.3.4 进行麻醉手术时;4.3.5 术中改变术式时;4.3.6 拟切除脏器或截肢时;4.3.7 存在多种治疗方法,各方法间取舍困难时;4.3.8本院治疗条件不充分,医生指示患者转院时;4.3.9 其他可能出现不良后果时;4.4 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
4.5 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4.5.1 手术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亲自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其中甲类手术、部分乙类手术及疑难手术必须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参考范文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参考范文引言在医疗实践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维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医院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了一套完善的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检查、特殊治疗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应遵循自愿、平等、尊重、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第四条:诊断信息医生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明确的诊断信息,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可能的并发症等。
第五条:治疗方案医生应详细说明治疗方案,包括治疗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替代方案医生应提供至少一种替代治疗方案,并说明其优缺点,供患者选择。
第七条:检查和治疗风险医生应告知患者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副作用及预防措施。
第八条:费用信息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检查、治疗的预估费用,并在费用发生变动时及时通知患者。
第三章:知情同意告知的程序第九条:告知方式医生应采用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告知内容。
第十条:告知时间医生应在检查或治疗前,给予患者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信息,并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知情同意书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告知内容后,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无法自行做出决定的患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章:知情同意告知的记录和保管第十三条:记录要求医生应详细记录告知过程,包括告知的时间、内容、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反馈等。
第十四条:保管期限知情同意书及相关记录应按照医院规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Ⅰ 目的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Ⅱ范围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Ⅰ 制度一、全体医护人员应对医院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他必须获得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予以充分的了解。
二、知情同意告知形式和内容医护人员可以采用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告知,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告知,主要内容如下:(一)疾病诊断。
(二)告知患者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
(三)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治疗的目的、潜在的危险性和并发症等情况。
(四)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五)治疗的优缺点及其他替代治疗方法,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
(六)预期效果:告知患者治疗效果及治愈的可能性。
(七)恢复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意外情况。
(八)拒绝或放弃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九)要对患者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安全、饮食方面的问题。
三、下列情况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一)及时告知患者治疗结果、病情转归。
(二)调整诊疗方案。
(三)获得新检查(验)结果后。
(四)病危和病重患者。
(五)出现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时。
四、告知患方知情同意人员为:患者本人、患者监护人或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和委托代理人,具体要求如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要直接告知患者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如患者要求相关告知由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由主管医师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需实施抢救性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平安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领导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响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那么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
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并签全名。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二、在接诊后应口头向病人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一般告知应征得病人或其亲属同意,但不需要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三、对于病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主治医师应当向病人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由病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五、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六、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七、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八、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九、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
尸检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及获益、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为规范医疗活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患沟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3、当患者为不能识别自己行动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因各种缘故原由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需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干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大体的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房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同时负责将《入院须知》中的各项内容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请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签字后归入病历。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详细介绍诊疗方案、治疗风险、预后等多项信息,以确保患者在接受诊疗之前充分知晓治疗内容,并在自愿、有知情权的情况下作出决策的一种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需要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足够的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目的、治疗方法、可能的风险和预后等,以使患者能够理解与治疗相关的一切内容。
只有在患者全面了解和清楚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才能开始治疗。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可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患者作为诊疗的主体,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并与医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能够充分了解治疗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减少对医生的不合理期望和过度要求,降低医患矛盾的发生。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对医生来说也有重要意义。
医生在接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可以更加自信和专注地进行治疗,有利于提高治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同时,医生在告知过程中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愿,以便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体化的诊疗方案制定。
然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有些患者可能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理解能力,对医疗信息理解有限。
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采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解释诊疗方案,确保患者真正理解。
其次,有些治疗方案可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患者来说可能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医生需要耐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尊重患者的决策。
最后,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需要医生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解释能力,以便能够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总之,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保护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制度。
通过充分告知患者,使其了解治疗方案和风险,能够更好地与医生进行沟通和决策。
为了实施好这一制度,医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患者需要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参与治疗过程,医患之间需要建立互信和谐的合作关系。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工作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使医务人员尽快地转变观念,充分尊重和保障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使患者理解、支持、配合医院和医务人员,促进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平等的新型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知情告知制度1.知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1)患者的病情及预后,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患方应注意或配合的行为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
(2)各种创伤性操作、各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各类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
(3)自理费用较大的药品和医疗措施;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材料,同时对所选用的植入性材料必须注明型号和厂家或产地及价格。
放化疗、大剂量或疗程大于 5 天的激素治疗、血液制品。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知情告知的其他内容。
2.知情告知的形式(1)入院 72 小时知情告知:主管医师在非手术患者入院 72 小时内必须与患者进行正式沟通并有书面记录。
手术患者若入院 3 天内未进行手术即未行术前谈话的,必须有《72小时内诊疗知情告知同意谈话》记录。
(2)手术知情告知:术前谈话:各类手术(包括门诊手术)前,必须同患方进行一次详细谈话,并有《手术知情同意书》记录;术中谈话:各类手术进行中,如发现术中诊断与术前诊断不符,需改变术式或扩大手术范围等术前谈话未涉及的内容,主刀医生或第一助手必须同患方进行一次详细谈话,并有书面记录留存于病历;术后谈话:各类手术结束,患者返回病房,主刀医师或第一助手应在完成手术记录时同患方进行沟通,告知患方术中所见、手术过程、目前病情及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术后须注意的问题,再次强调术后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和并发症,并记录于病历中。
(3)麻醉知情告知:麻醉前麻醉科医师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施行麻醉的必要性,并就术前注意事项、麻醉方式、麻醉相关的有创操作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与并发症、术后镇痛的风险与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作详细交待。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
根据该制度,医疗机构和医生在进行诊疗或提供治疗方案之前,必须充分向患者告知相关的医疗救治信息、检查项目、治疗方案和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利益等内容,确保患者明确知晓并自愿作出决策。
本文将从知情同意的概念、制度实施的意义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的概念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接受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告知,并主动作出知情、理解和自愿的决策。
患者有权知晓其疾病的性质、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与利益,以及其他与治疗有关的信息。
知情同意的原则包括自主权、信息权、选择权和披露权等,这些权益将在制度实施中得到保障,为患者提供更多的参与和决策空间。
二、知情同意制度的意义1. 保护患者权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是切实保护患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全面、透明地告知患者相关信息,患者可以充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所面临的治疗风险和效果,从而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2. 促进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拉近,建立了更为平等和有效的沟通机制。
医生将更细致地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而患者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治疗情况,并积极参与决策过程,提高治疗效果和满意度。
3. 避免医疗纠纷: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充分了解治疗风险,减少因为治疗效果不符合期望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医生也可以更加安心地开展工作,增强医患关系的良好环境。
三、知情同意实施的注意事项1. 信息全面透明:医生在告知患者时,应当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医疗信息。
避免选择性地向患者提供有利于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信息,并注意口头和书面告知的一致性。
2. 语言简明易懂:医生在告知患者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晦涩难懂的表达方式。
确保患者能够清晰理解相关信息,对医疗选择有正确的判断与决策。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范文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各临床科室: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河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患者入院时告知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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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各临床科室: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河南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二、对病人告知的内容(一)患者入院时告知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6、输血及血液制品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若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7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大致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
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及耗费由病人自己决定。
8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9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10对以下手术、可能有损伤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作为重要情况的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较为充分的时间由主治医师、术者向病人或病人家属作认真切实的交谈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⑴各种手术操作包括外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各科室各种住院患者手术大月份人工流产、体表小肿瘤切除等局麻下进行的各种门诊小手术。
⑵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鼻窦穿刺、脑室引流等各科各种侵入性的诊疗操作。
⑶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如心脏病患者、颅内压升高患者插入气管导管、胃管、胃镜或支气管镜等插入膀胱镜或导尿管等能引起强烈神经反射易引起心脏停跳等情况。
⑷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如青霉素、普鲁卡因、碘造影剂等。
使用其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如吗啡类止痛药物、化疗药等有强烈毒性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
⑸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有可能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
具体标准由各个科室根据本科特点自行掌握。
11、创伤性诊疗措施前、后告知⑴手术前谈话手术后交代任何手术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家属做详细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果是高风险手术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或其家属术后可能出现使现有症状加重而且发生瘫痪、残疾、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⑵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并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有些意外的发生可能导致患者的瘫痪或死亡。
患者或其家属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
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⑶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医生在为患者做创伤性操作前要详细告诉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做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操作签字为证。
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并作记录。
12、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⑴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⑵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损伤周围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诉患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13、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
并形成全院样式统一知情告知同意书。
14对某些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三、知情同意告知原则1对病人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也应如实地向病人或家属说明。
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2特殊情况时要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对病情的了解要有一个过程医生的告知不可能是绝对无误的。
3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病人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告知免除或补充告知的办法处理。
4对病人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病人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
凡可能增加病人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病人本人。
5对病人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
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病人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6对病人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一些;并鼓励病人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病人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病人的告知。
7对病人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8要为对病人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对病人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勇气。
9对于有认知能力的成年病人且又不会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时一般应由病人本人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病人或有精神障碍的病人或因某种病情暂时不宜让病人了解的同意一般应由家属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10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病人医生应亲自与病人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子女的同意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病人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病人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的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
13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
14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处置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病人及家属亲自交待四、脆弱病人的告知方法1对危重病人病情的告知应视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及病情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病人本人告知或向病人家属告知。
对病人的告知应尽量避免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利影响。
对昏迷或失去知觉的病人告知一般应依次向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病人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告知。
2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而不能自主的病人应向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告知。
3为了确保向脆弱病人告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脆弱病人入院诊断、治疗时可要求其家属与医院签订协约自愿委托一人代行知情同意权。
五、知情同意的免除1在下述情况时诊断治疗前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原则的履行:⑴病情危急履行知情同意可能延误治疗与处置危及病人生命;⑵“三无”人员如昏迷患者无姓名、无法联系家属、无基本治疗费的告知无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汇报科主任并报告医院授权负责人及主管院长。
⑶其它不免除知情同意就无法对病人进行治疗、挽救病人生命的特殊情况。
2免除知情同意应当履行手续与程序:⑴在治疗组得到充分讨论并一致同意免除知情同意;⑵得到医务科或主管医疗院长的认可或者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同意;⑶与病人所属单位进行了协商并得到同意。
3免除的知情同意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有了变化后应向病人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六、知情不同意的处理1知情不同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
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
3对病人或其家属提出的种种不同意见医生在反思自身的意见和病人或家属提出的意见后仍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则应再次或多次向病人或病人家属耐心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说服他们同意医生的意见。
如病人仍坚持己见则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置:⑴如病人出于降低费用原因提出改用其他治疗方法或其他药物而对疗效及病人康复没有严重影响医生可考虑接受病方意见修改原有治疗方案;⑵病人出于提高诊断的准确率和治疗效果提出种种补充或修改意见且这种意见有其可取之处并愿承担费用医生可接受病人的意见修改原有方案形成新的知情同意书;⑶病人从他处得知另有其他治疗方法且自认为这种方法优于现时医生向其提出的治疗方案医生在向其说明后仍不接受可同意其选择并协助做好转院或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