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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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特点及其成因分析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和儿童被国际社会视为奴隶制度的一种现代版本和对基本权益的严重侵犯。拐卖受害者往往陷于困境并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如强制卖淫,廉价劳动等。拐卖受害者同时也是毒品使用和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人口的跨国流动,拐卖也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在中国,由于经济和社会急剧变革的负面影响,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日益凸显。在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国内流动的日益自由化为国内拐卖的发生创造了机会。就全球范围而言,中国曾被视为是拐卖人口的输出地。而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湄公河次区域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加剧了周边国家人口向中国的流动,其中许多是非法的流动。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也正在成为一个拐卖人口的接收地。

广西地处中国的南疆,西南与越南的合江、高平、广宁、谅山四省接壤,与越南有1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有防城港市的东兴、防城,南宁地区的凭祥、龙州、宁明、大新,百色地区的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1989年以来,中越两国边民开展了正常的边贸交往,越南妇女到中国边境县做生意、打工或与中国边民通婚的现象比较多,据自治区妇联1999年12月对广西东兴、防城、凭祥、龙州、宁明、大新、靖西、那坡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调查,1989年以来在边境县居住与当地边民通婚的越南妇女有8000多人,有部份是亲友介绍,有部分是被拐卖到中国的。

广西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之一,无论是拐出还是拐入,问题都比较突出。每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都时有发生,拐卖妇女儿童投诉案件近千件。仅2000年拐卖专项斗争中,全区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39起,抓获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00多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4000多人,其中儿童600多人。今年3月我区破获了一起特大的拐卖儿童案,共拐卖儿童110人。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点

1.拐卖犯罪团伙化、专业化

近年来,团伙作案增多,作案具有专业性和连续性。全区1993年以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1051个,成员2981人。这些团伙有的专门拐卖婴幼儿,有的专门拐卖妇女为人妻,有的专门拐卖逼迫妇女卖淫等,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拐骗、收买、运送、中转、联系出卖环环相扣。有的以此为谋生手段。团伙拐卖人数多,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如博白县刘景胜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案2000年至2002年玉林市博白县破获了一起拐卖妇女儿童特大案,以博白县凤山镇刘景胜为首的人贩子,10年来共拐卖妇女儿童213人,其中部份是未成年女性,最小的15岁。被拐少女大部分是河池、百色、南宁地区等贫困地区,也有越南少女,该团伙分为一道、二道、三道、四道人贩子,由一道人贩子拐骗到刘景胜家(二道),在刘家关押逼迫后由第三道、四道人贩子出卖,得款后分脏。如罗城县东门镇三家村三家屯少女周×女(17岁)、周×妹(17岁)、韦×美(16岁)和本村女青年韦×莲(23岁),于

1999年4月14日到柳州找工做,被四名男人贩子以招工到玉林市搞建筑装修为名,骗到刘景胜家,四名被拐女在关押期间均被人贩子强奸,后以每人2300元卖与他人为妻,韦×美、周×妹后逃回,周×女、韦×莲下落不明,韦×莲被拐时已有一个一岁零三个月的儿子,其夫为寻找妻子卖掉家中值钱的物品和耕牛,生活困难,儿子没有得到好的照顾,处境凄惨。

在我区发生的跨国拐卖越南妇女中,也出现了中越人贩子相互勾结,团伙犯罪,由越南人贩子在越南拐骗,将越南妇女带到我国凭祥、东兴、宁明、龙州等地,再由在中国边境接应的人贩子(有中国人,也有越南人)带到内地或外省出卖,谋取暴利后分赃。

在团伙犯罪中,以家族、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比较突出,近年破获的几起特大拐卖团伙案中,都是有家庭成员参与的。如刘景胜拐卖团伙,有妻子王海波,兄弟刘景湘、刘景焕一家人都参与拐卖。今年破获的“3.17”拐卖儿童案,福绵区的一个老太婆及女儿、女婿都参与犯罪活动。

2.拐卖对象低龄化

近年来,被拐的对象有低龄化的趋势,据妇联系统相关投诉统计,被拐的妇女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被拐总数的30%以上,有的地方占一半。拐卖、拐骗儿童的大案时有发生,如2000年在

柳州的融水、三江发生的200多个儿童被拐骗到浙江、广东打工案,今年在玉林发生的拐卖30多个婴儿的特大拐卖儿童案等。在被拐的未成年女性中,多数是初中毕业后,被人贩以招工为名骗走,有的在校生在村里或街圩上被拐走。被骗外出打工的儿童最小9岁,最大15岁。被出卖的婴儿最小是刚出生几天,最大的也就6个月。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行为令人痛恨。

3.拐卖手段、途径多样化

在70-80年代,把受害妇女骗去给人当老婆的占被拐妇女人数的70%以上,被骗的儿童给人当养子、养女。而近年来,受害人有的与人为妻外,部份人被逼迫卖淫,做三陪女,有的儿童被逼做一天14个小时的苦工,有的被逼上街乞讨、卖花、卖艺,不完成上交款数即被打或不给吃东西。最近几年,拐骗聋哑人的案件增多,犯罪分子往往以介绍打工为由,将在校学习或在工厂工作的残疾人骗出,带到外地进行偷盗、抢劫等,对稍有不从,轻则不给饭吃,不给衣服穿,重则被体罚殴打,女聋哑人则被做“三陪”或被强奸。

(三)原因分析

1.为谋取暴利,人贩子铤而走险

拐卖妇女儿童是犯罪,这是众所周知的,但为什么总是屡禁不止呢,主要一条是经济利益驱动而使一些道德败坏者铤而走险。他们为了谋取暴利,相互勾结,经常出现越南人贩子在越南拐骗本国妇女到中国边境县或南宁市等地中国二道人贩子出卖分赃。在国内存在有的娱乐场所老板为谋暴力而勾结人贩子强迫妇女卖淫现象。在我们对凭祥、东兴等400多个边民的访谈、问卷,全部认为拐卖妇女是为了钱。

2. 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重存在

在区内外的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女儿不能传宗接代,长大后是别家的人,是泼出去的水,所以遗弃女婴和溺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全国第5次人口普查,我区男女性别比例是112.68:100,男性高于女性的比例排在全国的第一位,这些现象表明,重男轻女思想的存在,是造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3.“买”方市场的存在,是导致贩卖婴儿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中,“买”与“卖”是一种互为因果关系,正因为存在着庞大的“买”方市场,才诱导了“卖”的违法活动的蔓延。虽然近年来我区公安机关加强对“买方市场”的取缔工作,但仍存在一些地方群众卖妇女作老婆的现象,使人贩子有利可图。在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簿弱环节,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是村、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收买妇女儿童是犯罪行为,有的还认为是帮人找老婆是好事,花钱买老婆是公平交易,从而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形成。特别是外省的有些地方,对拐卖儿童的犯罪打击不力,有的地方对买主收缴罚款后即予以合法化。以“3.17”案为例,河南人贩子勾结广西人贩子多次贩卖婴儿到河南出卖,其主要原因是“买”方市场的存在。

4.农村中一些妇女群众及越南妇女防拐意识差

没有形成群众自觉抵制和打击人贩子的氛围。如在对刘景胜拐卖案的调查中,有的山区人家认为收买被拐妇女既可节约钱财,又能成家立业,根本不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甚至有些人还认为刘景胜他们在做好事,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些群众不配合,相反有的群众还通风报信,更令人震惊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些是被拐的妇女,如有个妇女认为刘是拐卖的中间人,但她不恨他,只恨骗她出来的人贩子。有的越南妇女因家里穷,被拐到中国与人为妻后,见条件比越南好,不愿回去,也根本不报案。有的地方对遗弃婴儿的行为不闻不问,有的甚至还认为贩卖婴儿是给婴儿出路,以致出现个别医务人员、接生员为金钱而参与贩卖婴儿的行为。

5.农村中保护儿童的意识比较差,贫困家庭让孩子外出打工、当保姆的现象还严重存在,这也使一些企业老板利用廉价劳动力来降低成本,有可乘之机

劳动力市场管理不规范。随意雇工、打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使管理和监督出现死角。许多外来打工妹也因此而上当受骗,特别严重的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招工之名行拐卖妇女儿童之实,几年来的情况表明,在被拐的妇女儿童中,有一半以上是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以招工、用工为由拐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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