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Tai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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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得比较早,于1993年制定,当时还没有《反垄断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经济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垄断行为,自然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因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

比如说,“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本条规定的就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此条规定针对的是“行政垄断行为”,包括部门垄断与地区封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禁止低价销售(即前面提到的“掠夺性定价”);第12条规定禁止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搭售行为”);第15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反垄断的规定,是初步的、零散的。

2007年颁布,2008年实行的《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则是专门针对垄断行为。

从立法技术和逻辑结构上讲,更加完善和独立,自成体系,体现立法的科学性。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则引发垄断,垄断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运用。

这样一来,有时候,经营者的某些行为既含有垄断的性质,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很难截然分开。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而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成为了保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在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竞争法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反垄断反垄断是竞争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垄断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首先,反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性协议,如价格垄断、区域分割、限制竞争等。

竞争法禁止企业间的协议限制竞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其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的重要内容之一。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可以单方面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进入。

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最后,反垄断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实现市场份额的集中。

竞争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防止形成市场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等。

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使用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商业贿赂是指企业通过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是指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如恶意降价、恶意投放、限制竞争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

对于虚假宣传,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企业宣传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并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商业贿赂,法律规定了禁止商业贿赂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对于恶意抢占市场份额,法律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和恶意降价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了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与对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

它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性宣传、恶意比价、虚假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不诚信、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针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比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法律制度,二者针对的对象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区别。

1. 针对对象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旨在防止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真实、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2. 目标定位反垄断法重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对公众造成损害。

3. 规制手段反垄断法主要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规定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2)商业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恶意比价和销售低劣产品。

2. 禁止和打击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打击措施,主要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3)赔偿损失;(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等行政处罚。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

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

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以限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中,虚假宣传是最为普遍且常见的一种行为。

企业常常夸大其产品的功效、效果以及市场份额等,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购买。

这种不实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会造成市场失衡,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

为了遏制虚假宣传行为,反垄断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此外,搞垄断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当企业垄断市场后,不仅会限制竞争者,还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市场缺乏效率。

因此,反垄断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并加强了对垄断企业的监管。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垄断企业被要求拆分,以恢复正常市场秩序。

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后,他们可能滥用该地位,实施一系列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比如,通过一系列手段来阻碍新进入者进入市场,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等。

为了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律限制了企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然而,反垄断法律的实施并不容易。

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隐蔽,需要相关部门具备较高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能力。

另一方面,执行机构在实施反垄断法律时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必须平衡各方利益,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反垄断法律实施的能力和力度,提高执法效果非常重要。

除了政府部门的努力,企业和消费者也应该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搞虚假宣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消费者则应当提高自身的辨识能力,警惕虚假宣传,积极维权,不被不正当竞争行为蒙蔽。

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公平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年来,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应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实践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通过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市场中出现不正当的行为,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两个方面的法律。

在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反垄断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的科技支持,提高反垄断执法效果。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采取法律手段,限制或者禁止经济组织之间通过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等对市场的干扰和扰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和司法公正。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两个独立但相互联系的法律领域。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市场的竞争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关注市场的经营秩序,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同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些相互交叉的问题。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垄断行为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两者相互结合,形成一体化的监管框架。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PPT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1.1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诋毁商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协议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1.2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对协议垄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对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解析-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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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 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 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了解,索尼的这一技术壁垒 实际是infolithium技术。用索尼 自己的话来讲,是增添了电池 精确显示的功能,但对兼容其 它厂商 的产品的确产生了排他 性。从这一点来说,索尼确有 垄断嫌疑。但当时国内《反垄 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想 对索尼进行反垄断调查也无章 可循。

在实际操作中, 商业贿赂多发生于一种是 无实际业务往来的经营者之间, 为了促销而进行贿赂; 另一种是尽管存在实际的 业务往来,但是折扣过度高于 一般的行业规则或者给予其他 经营者的折扣。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的 表现 形式:
(七)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 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 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 反垄断法解析
法律事务部
反不 正当 竞争 法及 司法 解释
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 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的行为。 二、适用对象: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 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虚假 宣传: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 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 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 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 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B
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 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 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 受贿论处。 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题中所说的“回扣”法律称“折扣” 题中所说的“回扣”法律称“折扣”。 注意回扣、 注意回扣、折扣及佣金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表现
1.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3.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人利己的行为. 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人利己的行为 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4.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避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 道德的行为;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垄断和限 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的规制来防止市场出 现寡占和独占, 现寡占和独占,保障公平、合法、有效的竞 争,为竞争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为竞争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和 反 垄 断 法 的 原 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规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是其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竞争法中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法是竞争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以排除、限制竞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固定和提高市场价格。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防止企业过度垄断,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2. 禁止搞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建立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包括价格垄断、区域垄断等协议,旨在遏制企业之间的勾结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和自由。

3.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

企业不得滥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除了反垄断之外,竞争法还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维护市场公平和消费者权益。

下面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些法律规定:1. 禁止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定,企业在商品或者服务宣传过程中不得做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免误导消费者。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2. 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采取贿赂、利诱等手段获得商业机会或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遏制企业之间的不正当行为。

3. 禁止恶意比价:竞争法对恶意比价行为进行了限制。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得恶意降价,以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联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竞争法通过联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通过恶意降价来排挤竞争对手,既涉及反垄断,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与联系本文来自: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1.1 法律性质不同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

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公法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故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利,而不得滥用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

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1.2 伦理性与政策性之差别二法之差别颇多。

从二法之产生历史考察,可以对二者之间的差异有根本性的了解。

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惟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

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英美反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是从商标法逐渐脱胎演变而来。

欧陆国家是在营业自由政策确定以后,才渐感需要,第一部单行法出现在德国(1896年)。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作为特别私法在白热化的营业竞争中维护社区伦理。

英美法国家将“不劳而获”,“不授种而收获”作为其认定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基石,大陆法系一般将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条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将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规定为基本原则。

其维护商业道德、确定竞争伦理规则之精神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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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限定购买、滥用行政权力已经分别由我国《反垄断法》(2007版)第五 章予以规制。
4. 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已由我国《广告法》(2015版)予以 规制。
5. 低价倾销已经由我国《价格法》(1997版)第十四条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予以规制。
6. 串通招投标已经由我国的《招标投标法》(1999版)第三十二条及其配 套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反法》(2017版)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 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 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 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意味着,如果对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包 括单位或者个人)、有影响力者在账外进行贿赂 的,均纳入商业贿赂范畴。除了上述新增受贿主 体之外,对于贿赂目的也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基础上扩大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主办:泰兴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泰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法、减法、变戏法” 之解读
陈国群
一、《反法》(2017版)之“加法”
1.《反法》(2017版)第六条新增了3项混淆行为 2.《反法》(2017版)第七条新增了2项商业贿赂行为 3.《反法》(2017版)第八条新增了1项虚假宣传行为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 行为 5.《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新增了4项网络不正当竞 争行为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制
1.《反法》放弃了对搭售行为的规制
《反法》(1993版)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 件。” 《反法》(送审稿)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二)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反法》拟从规制任何经营者的搭售行为 缩小为规制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为。
3.《反法》(2017版)第八条新增了1项虚假宣传行为 《反法》(2017版)第八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 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此项规定即针对目前网络交易中频频出现的“恶意刷单、 虚构交易量”的行为。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有类似规 定。
《反法》(2017版)不仅增设了2项具体的混淆 行为(即擅自使用社会组织名称、擅自使用网络 标识),而且改变了以往封闭式列举,增设了兜 底的其他混淆行为条款,为未来根据个案、新形 势发展认定新类型混淆行为预留了空间。
2.《反法》(2017版)第七条新增了2项商业贿赂行为 《反法》(1993版)第八条关于商业贿赂规制条款仅限 于针对“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4.《反法》(2017版)第十条新增了1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 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 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营者推出的有奖销售令人眼花缭乱。不仅在线下,尤其在互联网网 页广告、网络游戏等领域出现了各类所谓的“抽奖”,其本是以 “抽奖”为噱头,诱使网络用户点击、使用、购买其服务或者产品, 但网络用户最终难以真正兑换到实实在在的奖品。该新规的制订,为 打击此类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反法》(2017版)之“减法”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 已规制行为的相关规定 (二)《反法》(2017版)放弃了部分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规制
(一)《反法》(2017版)删除了7项其他法律已规制行 为的相关规定
《反法》(1993版)中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第五 条第(一)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第五条第(四) 项】、限定购买(第六条)、滥用行政权力(第七条)、 虚假广告(第九条第2款)、低价倾销(第十一条)、串 通招投标(第十五条)等7项行为。 在《反法》(2017版)中,上述规定被删除。
1.《反法》(2017版)第六条新增了3项混淆行为
《反法》(1993版)第五条封闭式列举了4项混淆行为。 《反法》(2017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 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 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 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 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的混淆行为。
《反法》(2017版)删除规制这些行为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从此不 受禁止,而是因为这些行为已有后续其他法律予以具体规制:
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已由我国《商标法》(2013版)第五十七条及其配 套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2. 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已由我国《产品质量法》(2009版)第五条及其配套 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5.《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新增了4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法》(2017版)第十二条是全新的新增条款,本款内容结合了互联网经 济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该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 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 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 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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