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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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范。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生开展安全宣传、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安全、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原则是:预防、教育为主;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生权益;管疏结合,明确责任。

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第五条为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成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实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各种学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及各系要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应定期对全校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情况通报;定期开展安全工作的总结、评比和表彰活动。

第八条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系组织的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有安全要求的,必须制定相关安全规程。

活动组织单位必须在开展各项活动时,提前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校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条学生在参加各项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时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教委【发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日期】1990-01-20【生效日期】1990-0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和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

【国务院、教育部政策条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事实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时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992】教学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院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课、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

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动火、动电。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准则: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师长和他人、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等。

2.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迟到、早退或者旷课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学生必须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从事一些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如使用手机、上网等,可能会受到教师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试规定。

作弊行为严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能包括考试作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学生有权向教师和学校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并且学校有责任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问题。

6. 学生必须保护学校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盗窃。

如有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并遵守组织活动的规定和安排。

8.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安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滋扰他人。

9.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检查,并保持身体健康。

10.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和防火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细节可能因学校而异,应以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防范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第六条学院始终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系、各部门负责人要协助院领导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是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校园安全防范、安全设施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学生处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财务处负责办理学生人身保险。

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

各系和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本系、本班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弟一早总则第一条学校安全稳定是全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各级领导、教师和学生工作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力以赴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抓早、抓细、抓紧、抓实、抓好,防范于未然。

第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应遵守的安全纪律第四条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罢、游行、静坐活动;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学生在涉外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

严禁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图片,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不得私自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严禁携带、藏匿、制贩、传送、注射、吸食毒品、严禁盗窃、酗酒、打麻将、赌博,严禁打架斗殴、打砸抢、敲诈勒索、聚众闹事,学生必须遵守在学期间禁烟禁酒规定。

第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盗规定,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

第八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出走,住校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和擅自在校外过夜。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XX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校保卫和学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四条学校保卫和学生部门负责全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

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专业辅导员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及跨二级学院、跨年级的活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保处)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报学保处备案。

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七条校区内外河道水深三米以上,设有警戒标志,所有区域均严禁下水,否则后果自负。

校门外公路车行较快,出行应严格按交通指示,乘坐正规合法营运的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学校校园地处市郊,学生出校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注意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和进出校门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经学校校董会批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秩序。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尊重师长、教职员工,不得恶意损害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禁止非法侵入教学楼、教研楼、图书馆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禁止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高校,如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自觉携带学生证,并保持证件的完整性。

禁止伪造、篡改、买卖学生证,禁止盗用他人学生证。

一旦发现,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学生应主动学习、自觉遵守消防、防火、安全感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教职员工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应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校内设备设施,不得私自乱扔物品、私自挪动设备和教学用具。

如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和整改。

第八条:高等学校教职员工应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巡逻、监控的工作。

任何发现校内异常情况的教职员工,都应及时报警或向保卫部门汇报。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模拟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火器材、紧急避险通道等。

学校应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和财产安全保障制度。

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档案、学费缴纳记录等重要文件,对于学生财物的管理,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其安全完好。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安全投诉与举报制度,提供安全举报渠道和保密措施,鼓励广大师生及时反映安全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厦门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厦门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

厦门大学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定。

一、安全教育1.教育机构与要求。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学校完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职责、经费,对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加强领导。

以学院(直属系、研究所)为单位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漳州校区以园区为单位进行。

各单位应成立以行政领导和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依据学校的相关文件制订相应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应当在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识和必要的安全宣传栏。

各单位应制订详细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方案,并组织学习、演练,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安全教育与管理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主要记录本单位学生安全教育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纪要、各类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各类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本单位安全事故情况等。

2.教育内容与形式。

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易发事故特点,重点进行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治安灾害、防自然灾害、防饮食卫生事故等教育。

安全教育与管理应当针对学生特点,渗透到各类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要充分利用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构建安全教育活动有效体系的活动平台。

各单位应加强在新生中进行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周、“五一”“十一”长假、寒暑假等时机,重点对学生进行交通、游泳、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应善于利用典型安全事故教育学生,用身边事,讲身边人,现身说法,防患于未然。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心理辅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时期。

北京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1

北京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1

北京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北京大学安全稳定控制程序》,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条学校应把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并加强其领导。

第三条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要贯彻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我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学工部,各教学执行部门具体实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学工部、党群部、各学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充分利用校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微博、博客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教学执行部门应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工部、党群部、总务部、各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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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近年来,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旨在提高学生行为规范,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促进良好的校园文化建设。

为此,教育部制定了一套相关的学生管理规定,以便各高校能够在学生管理上有具体的指引。

以下是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概要:一、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部规定,学生应尊重师长,礼貌待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行为;要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骗他人、弄虚作假;要爱惜并妥善使用校园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涂写乱画;严禁在校园内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

二、学生的学业要求与考核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不得抄袭他人作业或替别人代写作业、论文等;严禁在考试中舞弊,如使用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等行为;要保持良好学风,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学术活动,不得逃课及无故旷课。

三、学生的社会活动与实践学生应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和实践,扩宽自己的视野和经验;鼓励学生参与公益事业,培养社会责任感;要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得组织非法社团或组织,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四、学生的管理制度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制度,听从师长的教导与管理;严禁带入校园和使用违禁品,如烟酒、毒品等;学生宿舍的管理要求要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安全和整洁。

五、学生的奖惩措施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教育部鼓励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教育部规定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且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六、学生的心理健康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学校应配备心理辅导师,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鼓励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培养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

七、学生权益保障学生享有与其学业和个人发展相关的各项权益,学校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并及时解决学生的合理诉求。

结语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高职学院安全教育暂行办法

高职学院安全教育暂行办法

高职学院安全教育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教育工作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

第五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展开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

二、主要内容与形式第六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生命安全教育、防溺水、防盗、防诈骗、防传销、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治安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实验实训安全教育、网络信息安全教育、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就业实习安全教育、防病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其他安全教育。

第七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方式:学校把安全教育课程化,纳入教学计划,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教师。

三、措施与要求第八条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指导、督查各部门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要切实担负起安全教育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在实施安全教育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教育计划,完善教育内容,有效开展教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定期制作安全宣传材料,安排专门的讲座、主题班会课等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讲解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防火、防电、防震、防溺水、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伤亡事故的基本知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安全防范、自护自救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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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
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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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
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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