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2cf443b8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d.png)
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实践的需要,我国不断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最近一次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评析,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修改的背景和意义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它对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对权利的不断追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程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体系中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对证据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管和审查程序,防止虚假证据的出现,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3. 强化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和透明的要求,确保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三、修改的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些都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2. 加快了刑事诉讼的审理效率3. 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总结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完善了对证据的规定,强化了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公正程度和审理效率,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d7edbf296bd97f192379e912.png)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刑诉法修正案2018
![刑诉法修正案2018](https://img.taocdn.com/s3/m/e1627520581b6bd97f19eab7.png)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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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人民检 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有助 于积极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实现 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减轻诉 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 ‘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而是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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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 认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原刑诉法的规定,本次修正案增加了 “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更 加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较多的 诉讼权利,在不同诉讼阶段权利的内容也不同。这里的“告 知诉讼权利”,不可能是机械地告知全部诉讼权利,应有个 侧重点,重点应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尤其是与讯问有关的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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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 (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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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 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94条)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34bdb5d7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9.png)
2018《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表2018年12月发布的新版《刑事诉讼法》中修改或新增了以下条文: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___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辩护人。
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那么值班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用于羁押的设施、监狱、劳动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地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和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以便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e9b02643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6a.png)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1)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3)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4)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
一、刑事侦查权的概念和职责刑事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检查、搜索、调查、拘留、询问、鉴定等措施的权利。
刑事侦查权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刑事案件依法办理的基础。
刑事侦查权的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分析和鉴定案件相关证据。
二是查明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有立案的条件。
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确。
四是独立行使职权,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的惩治。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修改与完善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颁布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 合并传讯和传唤制度,明确传唤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传唤的程序和方式。
2. 确立了网络犯罪案件侦查、审批、起诉和审判的专责机关,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和技术人才储备。
3. 规定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等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证据,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充侦查措施。
4.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亲自向法院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5. 修改并完善了对涉及死刑的案件的侦查、审理、判决程序,明确死刑判决必须经立案复核和二审程序,并明确死刑执行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侦查权的影响1. 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规定侦查机关要采取科学、规范、人性的调查方式,提高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刑诉法
![刑诉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2c5b1b3c1ec5da50e27076.png)
刑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现将刑事诉讼法修正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a72f50d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17.png)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具体特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是中国法律领域的重要事件,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深远影响。
该修正案在继承和发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注重法治精神的体现,从多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完善。
首先,修正案重视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
修正案规定,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这项规定强调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司法人员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和司法权的行使,更加依法打击犯罪,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处理。
其次,修正案增加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
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人或者委托法律援助人代理,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这一改革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了辩护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处理。
再次,修正案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
修正案规定,取证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具体要求,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这项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公正,有效避免了违法取证和非法证据的使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正案加大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打击力度。
修正案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滥用职权、违法侦查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侦查监督,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修正案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优化。
修正案规定,对于规模较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简化程序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
这一改革有助于解决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提供了更加稳定、高效的刑事司法环境。
总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推进了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
这一修正案的出台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https://img.taocdn.com/s3/m/72fe8a4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91.png)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引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与完善。
这一次修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一直持续不断。
此次修正案作为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修正案的制定是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复杂的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亟待提高。
因此,修正刑事诉讼法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任务。
其次,修正案的制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加强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一直是改革的核心目标。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旨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再次,修正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亮点:1. 人权保障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其中,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人权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证据收集与使用修正案对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针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刑事诉讼程序简化修正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
其中,对于涉及案件较轻的罪行,可以采取加快程序的方式进行审理,以提高效率。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审理程序等内容,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600772b0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17.png)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引领了法治进程的新步伐,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本文将深入探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首先,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加强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如告知权、辩护权、质证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有助于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提升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其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的法律要求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都要严格遵守程序,明确了认定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杜绝了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在腐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中,更加强调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没收,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刑事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引入了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度。
例如,引入电子数据等新证据,加强了跨地区追诉的合作机制,加快了案件审理的速度。
此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进行了明确,促使律师和执法机关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升了司法公正度。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于加强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度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条文本身的完善只是第一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司法体制的运行效果,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6c267aa7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f4.png)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涉案财物制度改革1. 刑事诉讼法修改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等方面展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完善了证人证言采集、审查等方面的规定等。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了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和裁判质量。
涉案财物制度改革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并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方式。
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发的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1 修改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涉案财物数量急剧增加,涉及领域广泛,案情复杂多变。
这对涉案财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管理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较为突出;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共享不畅,影响办案效率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相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相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10c8ab514791711cc7917c4.png)
《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相关问题陈卫东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至今刚好运行了40年。
这40年,代表了我们国家整个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历程。
期间一共经历了1996年、2012年和2018年的3次修改。
第三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与监察法的衔接部分,一共涉及9个条文;第二个部分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反腐败追讨赃款工作,建佥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一共涉及7个条文;第三个部分是与司法改革相适应,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与速裁程序,一共涉及7个条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缺席审判制度;认罪认罚制度;速裁程序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674-9502(2019)04-017-011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沿革、进程(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相关背景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这是我们国家自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所做的第三次修改。
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至今刚好运行了40年。
这40年,代表了我们国家整个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历程。
1979年所处的年代,是国家刚刚结束10年动乱,法治开始恢复的年代。
在当年的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法治的重建,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治重建最先开始的地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是在刑事法发展之后发展起来的。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基本的部门法,办理刑事案件,除了适用刑法定罪量刑以外,其实整个案件的办理都是在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之下依法进行的。
刑事案件办得好坏,是否公正,从当事人的角度,从社会反应角度,关键都要看是否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所以,《刑事诉讼法》在规范的层面以及法治的含义上,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是否做到了司法公正,其实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看刑事诉讼法是不是合理和规范,是不是得到严格的遵守。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33c29f1d10661ed9ac51f31d.png)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4]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4]](https://img.taocdn.com/s3/m/457088fc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c7.png)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8年3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自同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改旨在加强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创新。
本次修改共涉及11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证据规则
修订了关于证据收集、保护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强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明确证据链的要求和保障措施,规范证据排除和追认机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二、完善程序保障
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讯问、调查、起诉、审判等重要环节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强化了对于律师等辩护人权利的保障,规范了法庭程序,增加了对于亲属的探视权力等程序保障措施,消除了自认有罪或口供供述为证的不合理现象。
三、强化犯罪刑事责任和量刑
进一步强化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量刑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行为,进行了特别规范和增加相应的量刑标准。
四、增强司法公正和透明
强化了对于审判权行使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对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增加了司法公开和透明的措施,加强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保障人权和法治精神
强调了对于被告人的尊严、人权和法律的保障,增加了对于被告
人的帮助和养成感化机制,重视了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帮助。
该修改案修补了原有法律中一些不足之处,明确了司法程序与人
权保障的关系,体现了法治精神与人道主义理念的具体实践。
中国的
司法改革迈向了更为成熟和健全的阶段,为更公正、更严谨和更法治
的中国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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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8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项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和司法实践。
本次修订重点涵盖了证据收集、案件审查起诉、庭审程序等重要
环节,以及强化涉案人权利保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对于证据的获取和保护,新修订草案增加了搜索授权和搜
查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授权进行现场搜查、扣押或者冻结涉案财产。
同时,法院要求必须严格保护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避免对被告人的非法侵害。
其次,修订草案强调对于受害人或被侵害方的保护。
即在案件审
查起诉、庭审程序等方面,法院要加强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监督和落实,如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以及对于被强奸、性侵等性犯罪生
产心理伤害的受害人的保护等。
此外,法院还要对案件的证据、证人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确
保被告人能够按照法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进行辩护,也保证不会无
罪受冤。
总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是法律文字,但它体现了我们法
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这些新措施旨在加强法院对于涉案人群的
权利保护与维护,更好地满足司法公正的目标,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https://img.taocdn.com/s3/m/47aee83bccbff121dd368322.png)
(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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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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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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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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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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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3]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3]](https://img.taocdn.com/s3/m/2b282810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3.png)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涉及了不少方面,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成果,也为加强司法保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增强人权保护本次修改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强人权保护。
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同时规定讯问时必须有代理人出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对于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权的现象也进行了明确禁止,为打破以往的过错推定、证据倒推,改变过去司法权力过度落实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证据规则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确保了其合法性和证明力。
对于原先存有的不准确的规定,如被害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的取证规则,这次修改进行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
同时,关于证据收集的难点问题,如证人出庭、异地勘验等方面,本次修改也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案件管理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新刑诉法修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案件管理规定。
法庭实行首问负责制,指定审判员主持全案审判,确保审判质量。
同时,适用简易程序等方式也加快了处理案件的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改善了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程序保障为了保障庭审公正,新修订刑诉法加强了程序保障。
如规定任何一方或法官不能以有罪为前提开始审理案件,同时规定在法庭上发言不得反对或妨碍对方陈述意见。
同时针对每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了程序效率,让司法机关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总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细化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保障了人权,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公正性,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也为广大人民打造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给人们带来了更多安全感和保障。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https://img.taocdn.com/s3/m/b60040dbd4d8d15abe234e58.png)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深入改革和发展,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了解对很多人来说越来越重要,认识和懂得法律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民本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制。
下面大家就一起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2018年刑诉法全文的相关知识吧!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291a4093e518964bce847cd3.png)
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1.基本原则的衔接。
《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3.强制措施的衔接。
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9714394ba0116c175e0e4891.png)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摘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新增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在修正案中增设是为了打破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的境外出逃使案件的审判工作陷入僵局的问题,在正式的修正案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犯罪案件如果符合缺席审判条件时也应该适用该程序。
本文只针对贪污案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讨论。
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出发,分析该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主要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发现该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重新审理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贪污贿赂类型的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腐败犯罪不仅会对单位、国家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的政治文化、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方面也有重大的影响,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化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外逃对我国贪污贿赂类型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阻碍。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打击贪污犯罪,制定了对逃往境外的涉案人员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对“物”的处罚,而对于贪污犯罪中关键的外逃的“人”并没有起到制裁的作用。
为了增强打击贪污犯罪的力度,使案件的审判不因涉案人员的外逃而停滞,起不到对外逃人员的法律审判效果,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目的为了更好地打击与审判外逃的贪污人员,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述在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设了第三章从第二百九十一条到二百九十六条总共七条的内容。
主要涉及了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将缺席审判的实际运用严格的划分了标准,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是尊重被告人知情权的体现,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有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上诉、抗诉权的行使,表明了在缺席审判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后对于重新审理的规定,还有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这些都体现了刑事诉讼在修改时全面落实宪法精神,注重人权保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修改(3篇)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修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bf2915c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f3.png)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
本文将从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修改的角度,探讨法律修改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修改的必要性1. 法律滞后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在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出现时,原有法律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困难。
2. 法律适用性法律适用性是指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程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发现原有法律在适用上存在缺陷,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弥补这些缺陷。
3. 法律公平性法律公平性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时,是否能够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发现原有法律在公平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提高法律的公平性。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修改的影响1. 案件审理效率的影响法律修改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矛盾,从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一方面,法官在适用新法律时可能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判断;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法律修改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争议。
2. 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法律修改可能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新法律的适用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改变;另一方面,法律修改可能涉及到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规则、程序规则等方面的调整,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3. 案件审理公正性的影响法律修改可能对案件审理公正性产生影响。
一方面,法律修改可能导致原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案件审理公正性;另一方面,法律修改可能涉及到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等方面的调整,从而影响案件审理公正性。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修改的启示1. 加强法律修改的前瞻性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提高法律修改的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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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岀了历史性贡献。
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1.基本原则的衔接。
《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3.强制措施的衔接。
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岀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4.审查起诉的衔接。
为了跟《监察法》更好地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法》第47条对移送给检察院的案件,其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规定如下: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岀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5.证据的运用和要求的衔接。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及“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其证据标准仍然是“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方能提起公诉。
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裁判均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来审查监察委提供的证据。
6.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
《监察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关于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处置,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七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建构了缺席审判制度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做到了既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又充分保护诉权,尤其是辩护权的保障;既严格控制缺席审判的范围,又严格规定缺席审判的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
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由于缺席审判,被告人失去了亲临法庭的权利,此次刑诉法修改因此对缺席审判作出了严格的控制。
1.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的控制缺席审判是被告人不到庭仍进行审理的特殊诉讼制度,这个制度巳经打破了对席审判的常态,是普通诉讼程序的一个例外情况,因此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根据这一规定,缺席审判的范围严格限制在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并附了三个不可缺少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巳经在境外;(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3)案件事实巳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还增加了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六个月后仍无法岀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岀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岀判决。
第297条还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岀判决。
”3.辩护权的保障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设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充分重视缺席审判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五项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总结试点经验,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速裁程序1.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放在刑事诉讼法总则里,说明认罪认罚从宽是作为一项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无疑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除了总则之外,刑诉法修改决定还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批准逮捕程序中,把认罪认罚情节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之一。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七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告知。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九项:“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一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权利告知和值班律师的参与,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四项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需签署具结书,并规定了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三种情形。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5)关于量刑建议。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六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对于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调整,只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才能进行调整。
(6)关于撤销案件程序。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八项做了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这类案件岀现的频率极低,但各位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在办案过程中认为符合这一条规定的,应该积极争取适用本条文。
(7)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判程序: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审查重点以及量刑建议的采纳。
一是告知权利和审查重点,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是关于量刑建议的采纳,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十一项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岀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完善律师制度的新措施刑诉法修改决定共有26项,其中有7项涉及辩护律师的相关内容。
一是修改决定第三项,关于律师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执业执照以后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规定。
二是修改决定第四项,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职责以及权利。
三是修改决定第五项,关于在侦查阶段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会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