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体系结构是整个民法典的骨架,是其法律条文之间内在关系的表现和组织形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展开讨论,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其体系结构的核心。
总则部分涉及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人格、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保护和终止等内容。
总则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其条文之间联系的纽带。
在总则部分之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依次展开。
第二步,民法典的人格权部分是总则部分之后首先需要讨论的内容。
人格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强调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
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平等的实现。
第三步,财产权部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内容。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关系到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步,合同法部分是民法典的另一个核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和交往的基本框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五步,侵权责任和物权法部分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违法的责任等内容,物权法部分则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效力等内容。
这两部分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法条之间内在关系的折射和组织形式。
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和物权法则是其构成要素。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民法典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原则,也为其正常应用和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它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为民事关系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总则与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石,贯穿于民法典各部分之中。
2. 人身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部分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3. 物权:民法典详细规定了物权的内容、设立、变更和转让等事项,明确了物权的取得、保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4. 债权债务: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债务的产生、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继承的方式、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遗嘱的效力等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益。
6. 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 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包括违反合同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范围,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8.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民法典对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以上是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的主要内容,它们构成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逻辑体系,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VIP专享】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民法典》基本体系及热点问题研究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法典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
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明确区分。
3.1 ?民法典·总那么?热点问题
• 案例链接:〔2001〕滨马民初字第129号案; • 2001年7月27日下午5时许,已怀孕6个月的裴某与丈夫吴某甲在其居住的
小区门前小道散步。此时,住裴某楼下的钱某驾驶二轮摩托同向从其身旁 超越,恰逢裴某身体左转,钱某所驾摩托车尾箱碰撞了裴某腹部,双方发 生口角后即各自离开现场。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 案例链接: •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保证人以担保还款,甲遂邀请好友丙帮
助,丙在借条上签写“保证人:丙〞字样。后甲未归还前述借款,乙将甲、 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 思考: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 Nhomakorabea的支持?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3.2 ?民法典·物权?热点问题
• 法典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
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一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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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1)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
(2)德国式: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
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
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三是价值统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关怀的价值。
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
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原则,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
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
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
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
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
中国之属于德国法系已经是既成事实。
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学者,都是渺小的。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梁慧星一、起草民法典的经过中国自1949年以来曾经3次起草民法典。
前两次均因政治运动而中断(1)。
第三次起草民法典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暂停(2),改为先制定单行法(3)。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4)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并委托九位学者专家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5),负责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6);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4~5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至2001年,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7),产生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原计划应当在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2003年通过。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于是,在2002年1月11日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委托六位专家学者分别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草案(8),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
在六位受托人相继完成各编条文草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19日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
在对受托人起草的各编条文草案进行了讨论之后,于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
王家福研究员建议民法典设10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权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第八编亲属、第九编继承、第十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经过讨论,其中八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获得一致同意。
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
浅谈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作者:吕钟怿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从民法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中国以来,已经跨越很长时间了,但是一些法律制度还是改革开放初期所制定的,已经不太符合现代民法科学化体系化的逻辑。
本文将对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95-01作者简介:吕钟怿(1987-),女,苗族,浙江嘉兴人,本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民法体系指的是民法的各种规范和制度,其在民法学中并没有争议。
民法学科学化、体系化自古以来就是司法界、立法者和法学界追求的目标,在当代社会民法是基本法,是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行为规范的法典,所以民法的规范数量比较多。
民法典包括很多基本社会理念、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并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它对中国具有教育意义和指引意义。
二、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不足(一)现有立法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
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80年代来说,我国民法的发展已经有很大的成效,但一些内容被印以计划经济体系的烙印。
现行民法在对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进行阐述时,尤其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比较符合民法和民权的道德、伦理。
但是引入了前苏联民法学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了一个与行政行为并列的新概念。
而行政行为不是人的行为,在法律效果上与人的意思,所以这个概念隐藏着根本的理论扭曲。
与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的扩大是不相符的,所以我们应当对此予以修正。
(二)一些基本规则不符合法理我国民法在交易规则中有些基本意义的规则不符合法理,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例如民法立法中最重要的《物权法》、《合同法》中,就有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存在。
《民法典》100问——最贴近百姓生活的100个问题
《民法典》100问1. 什么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指规范个人和家庭关系、财产权益等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
2. 民法典对我们普通百姓有什么影响?民法典对普通百姓具有重要影响,它涉及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债务合同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方面,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3.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解除、夫妻财产、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4.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通过设立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财产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义务等,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5.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6. 民法典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民法典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明确规定了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
7. 民法典对借贷合同有哪些规定?民法典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利息、担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平衡借贷双方的权益。
8. 民法典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保护方式,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9. 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范围、顺序、继承人的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
10.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11. 民法典如何保护妇女权益?民法典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禁止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并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救助和制裁措施。
12.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效力,提高了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3. 民法典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有何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原则和处理方式,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民法典在线练习题及答案100分
民法典学习练习题一及答案一单选题。
1、民法典共()个分编。
A5 B6 C7 D8【正确答案】: B2、世界民法的有益成果是中国民法典的有益借鉴。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是()A罗马法B德国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瑞士民法典【正确答案】: C3、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依法立法的原则,以法立法的最高原则是以()为依据,维护( )的权威和尊严,维护法制的统一。
A民法B宪法C刑法D行政法【正确答案】: B4、民法典的用益物权规定在下列哪一权利编之下?()A合同B物权C人格权D婚姻家庭权【正确答案】: B5、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层次的顺序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A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B类型权利、项别权利、具体权利、一般权利C一般权利、具体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D具体权利、一般权利、类型权利、项别权利【正确答案】: A二、多选题6、我国民法典是党()的范例。
A领导立法B科学立法C民主立法D依法立法【正确答案】: A ,B ,C ,D7、下列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或新的权利的是()A居住权B网络虚拟财产权C隐私权D数据权【正确答案】: A ,B ,D8、民法典实施的时代意义有()A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B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C民法典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D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正确答案】: A ,B ,C ,D9、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下列哪些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根基()A德法共治B法者,治之端也C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D以法为教【正确答案】: A ,B ,C ,D10、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体现立法自身的规律性的?A秉持“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的程序法理。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最新民法典的争议
最新民法典的争议近期,我国的最新民法典正式实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意识的进步,一些争议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探讨一些最新民法典中的争议,以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与思考。
一、婚姻家庭领域的争议最新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规定引起了许多争议。
首先,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然而,一些人认为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离婚现象以及家庭的不稳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
其次,关于婚姻财产制度的问题。
民法典对于婚姻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特别是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划分财产仍然存在难题。
二、民法典中的合同争议民法典作为对合同法的全面、系统性的整合,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一些合同争议的出现引起了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关注。
首先,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的争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合同成为了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网络购物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商品质量、退换货等。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维护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关于租赁合同的争议。
在民法典中,对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然而,一些争议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租客权益保护和租赁平衡问题上。
例如,一些租赁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租金过高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租客的权益。
三、民法典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争议民法典对于公民的个人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一些具体细节上的规定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建国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直到去年岁末(2002年12月23日)人大法工委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简称《民法典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成为各种新闻媒体追逐报导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讲道:"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这是我看到的对这次《民法典草案》最通俗、深透的正面的评价。
就制定民法典的意义而言,它对我国民事主体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社会经济的促进和发展、文明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所能产生的影响,将是无法估量的。
但是,民法典所涉理念深邃、内容庞杂,人们在具体编纂之中产生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这恰恰表明我国立法趋于民主、趋于科学,法律界的整体素质在提高。
我国民法典制定之中,正值你们在法学院学习之时,这很幸运。
你们应该关注这次立法过程,学会分析和思考问题,从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这次民法典在编纂和审议过程中确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争议。
在这里,我告诉同学们,在我参加关于民法典问题的一些讨论中,学者、专家和官员之间不仅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还能虚心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整体气氛非常热烈、友好、舒心,没有发生传说的那种不愉快的场面,一些文章和网上的讨论曾出现过少数过激的言词,但大家也都没有在意。
下边,我主要是向同学们作些情况介绍,当然也会谈些自己的看法。
人在认识问题时难免有片面性,我也是如此,所以凡是涉及本人的观点,仅供你们学习时参考,这绝不是什么"标准答案",我甚至愿意听到你们不同的声音,并接受你们那些有说服力的批评和建议。
现在,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主张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重构法人的分类,明确国家是特殊民事主体。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民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答:(1)民法的概念民法,有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之分。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特征①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中心,实行意思自治原则a.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b.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c.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所有和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①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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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应有所创新、发展。
应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规定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具有稳定的、并非处于公私交叉的实体性规则。
应当以法律关系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人格权制度与侵权行为制度应独立成编。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本文拟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探究研究民法典的体系,其根本的目的在于获致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完备的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
可以说,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
并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2页。
)而首先确立居于民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使民法典层次分明、构造严谨。
因此,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民法价值观念,但是无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2页。
)例如,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主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
此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别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编章之中。
例如,总则中的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等,都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选择。
因此,只有通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才能够使民法中的各种价值贯彻如一,并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由于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这就使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确立民法典的体系,能够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在民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成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
这个体系构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的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
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
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债的请求权的确立之时,应当考虑债的请求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才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
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种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体系化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注: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19 99,p5—9.)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所言,法的体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的体系“圆满无缺”,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圆满解答每个法律问题。
(注: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年版,第471页。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定的规则,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
关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五编制模式,而应该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一百多年来,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高度复杂化、多样化,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作为经济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体系与内容理应与时俱进。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构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这样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发挥出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并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二、构建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一大难题。
20XX 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哪一些不应当被纳入民法典。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当纳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学者认为,各种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专利法等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中。
还有的人认为,信托法、劳动法等也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并独立成编。
各种观点都是不无道理的。
应当看到,民法典的体系并非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它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动,如果将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确实需要将某些重要的民事单行法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当中,那么届时对民法典体系作出突破也是极为必要的。
但是,民法典不是无所不包的、庞杂的法律汇编,编纂民法典绝非意味着将任何属于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应当尽可能的纳入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不是无所不包的。
所以建立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相互关系。
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
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
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
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
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
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
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例如,德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收养条件等作出的严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被纳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处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之时,争议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何安排的问题。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法也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