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中论文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课程论文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题目: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以礼治国姓名(签字):学号(年级):专业:法学理论学院:法学院作业日期:分数:__________评阅教师(签字):__________评阅日期:________________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以礼治国【摘要】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

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

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

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关键词:礼,法,以礼为主,重礼而轻法1.“以刑为主”?“以礼为主”?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

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真的只是“重刑”的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吗?我想说,事实并非如此。

免费论文参考网。

“刑”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综合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我国古代法律的全部。

我国古代历朝制定的法律有上千种之多,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还有大量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立法。

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确有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那便是法家。

可是法家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绝后唯一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其学说只用于战国和秦朝的时候。

免费论文参考网。

相较于法家思想而言,儒家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中国历史漫漫长河中,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2100多年。

儒家文化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尤其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为伦理道德,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如何处理法与“礼”之间的关系上。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论秦朝法律制度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

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统一”,将原秦朝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同时又采取种种立法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法制,特别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的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

从这些看来,秦始皇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制度,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本以为可以递万世而为君,为何,传到二世就灭亡。

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然而,我仅就法家和儒家思想谁更适合多样的封建社会做出比较。

众所周知,在秦朝同意六国前,曾发生两次比较大,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很有名的两次立法活动,首先是李悝的《法经》,然后是在李悝《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商鞅变法。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

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

《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由于《法经》原文已经失传,然而从后代学者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证到《法经》所体现的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她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而且遇到“凶年不免于死亡”。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 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中国古代的抑商的基本情况及影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中国古代抑商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摘要:了解抑商政策及其影响,分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

通过阅读“重农抑商”相关的历史材料,探索从商鞅变法开始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直至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历程,体现出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学思想变迁,重点阐述了统治阶级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反映的宏观经济思想,表明了宏观经济学萌芽并不局限于西方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宏观,学习历代专制王朝的经济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更深刻理解当今国家经济政策对。

关键字:抑商政策重农抑商商鞅变法商公法1、国家政策之抑商1.1含义主张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开始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后历代封建王朝沿用。

1.2原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

根本目的:巩固封建统治。

1.3表现重农: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奖励垦荒,兴修水利专卖制度,限制了民营商业范围。

对民营商业,不断加征商税。

歧视商人,限制商人的社会地位。

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的发展。

1.4后果积极作用(古代社会的前期起积极作用为主):经济上: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从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上: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进而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封建国家的政治稳定。

消极影响(古代社会的后期起消极作用为主):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强化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清封建统治,违背了历史潮流。

2、抑商政策始于商鞅变法2.1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变法是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济、政治变革的重要开始,主要内容包括“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统一度量衡”等经济措施,“改户籍、设县治”。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班级:法学汉班姓名:屠明双学号:510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一、历史概况元朝末年,统治腐朽,经济崩溃,黄河决口,灾难连年。

农民无法生存,掀起了大规模的反抗斗争。

出生佃农的朱元璋率领的一支红巾军,不久在江南地区迅速崛起。

朱元璋是濠州人,家道极为贫寒,从小给地主放牧牛羊,岁时旱蝗大饥,父母兄弟相继饿死,朱元璋无所依照,投奔寺庙当了云游和尚。

当元军围剿义军,滥杀无辜,和尚也做不下去的时候,不得已,17岁那年,投奔郭子兴的农民起义军,他作战勇敢,富有才干,足智多谋,受到郭子兴的器重,被召为女婿。

后来,这支起义军就由朱元璋领导。

他善于用人,1368年,朱元璋以应天为京城,称皇帝,建立明朝,朱元璋就是明太祖。

在重新统一封建国家之后,采取了奖励垦荒,减轻赋税,加强封建法制,整顿吏制等政策,使封建经济又呈现出暂时的复兴景象。

为巩固明朝天下,明太祖把儿子分封到各地做藩王。

藩王势力日益膨胀,封在北平的燕王朱棣势力尤其强大.明太祖死后,朱棣为争夺帝位与建文帝发生了“靖难之役”,1402年,朱棣夺取帝位,就是明成祖,1421年,从南京迁都到北京。

明朝中期以后,皇帝经常不上朝,大权由宦官掌握。

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烈,预示着明王朝的衰败。

明朝末年,困苦不堪的百姓又遇到天灾。

1628年,明末农民战争爆发。

1644年,李自成进入北京,后被清军打败。

明朝灭亡。

二、立法思想明代统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是掌握立法、司法、行政最高权力的皇帝和参与立法的大臣的立法观点。

当然主要是朱元璋的思想,他不仅将大权集于一身,还以他个人的思想统一全国,立法思想与他的出身相关。

他崇尚法家的君主专制主义、暴力镇压主义,主张急功近利,不择手段。

他的法制思想其实是以法家为主,儒家为辅,以严刑酷法为主,德礼教化为辅,法儒结合,刑礼并用。

这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大变化,适应了极端专制统治的需要。

1.立法因时制宜明代的皇帝从朱元璋开始到明神宗,都主张法律要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根据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确定刑罚的轻重。

朱元璋对皇位继承人太孙朱允炆所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20121716王梦影)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中国社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

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

其二者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

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

与礼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

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为其内在精神气质。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

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先惠后使,先教后杀”、“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丰富的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影响。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特点以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的起源和初步发展1.1 公元前秦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前秦时期,中国的法制以刑罚为主,严厉而独特。

法律逐渐形成,并开始有一定程度的规范性。

1.2 公元前汉时期的法制公元前汉时期,中国法制逐渐规范化,并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如《九章律》和《魏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1.3 公元后汉时期的法制在公元后汉时期,中国法制更加完善,法律目录更加详尽。

司法机构逐渐建立,并开始出现专职的律师和法官。

第二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发展阶段2.1 唐代法制的发展唐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不仅法律产生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司法制度也逐渐完善。

唐代的法律体系对后来的法律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2.2 宋代法制的发展宋代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民法也开始逐渐完善。

同时,宋代的科举制度也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2.3 明清法制的发展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尤其是明代的法制开创了中国法治史上的新纪元。

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各项法律规范较为完备。

第三章:中国法制史的特点3.1 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历史传承和创新发展的结合。

中国的法制在历史上不断吸收外来文明的优秀部分,同时也保留和发展了本土的法律传统。

3.2 以封建主义为基础的法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较大。

在中国的历史上,封建主义的法律体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3.3 法治思想的传统中国法制史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法治思想的传统。

中国自古就有“德治”、“仁政”等法治思想的传统,这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受监察机构的监督,除非他本人自愿接受这一监督,即使是这样也只具有象征意义,根本无法实现。其次,是人治因素的影响。传统中国是个以人治为根本治国方略的国家,虽然在监察制度方面,历代封建王朝都程度不同地制定、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但硬性的成文规范常常为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左右,法律上的规定往往难以落实。这实际上是由封建制度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因为,在封建专制制度条件下,法律制度的地位永远不可能,而且也不允许超越皇权。传统监察制度的这种缺陷和问题,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监察制度的建设中也有所体现,如在我国下级监督上级、从属部门监督主要部门的情况就经常出现。当然,造成的原因又不完全相同,如果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式化从根本上是由封建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决定的话,那么当前我国监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仅是暂时的制度不健全的结果。其中,人治因素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基于这样的考虑,问题的解决就只能是在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加快监察制度改革的步伐,以尽快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了。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抑制人治因素干扰的最有效手段。
察机构都察院与六部地位相当,被称为“部院并重”。当然,这只是机构设置上的状况,事实上由于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并非一般的老百姓,而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官吏,因此,监察机构在现实中的地位完全取决于最高
统治者的支持程度。否则,监察机构甚至很难开展一些最一般的工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2个:首先,是工具论的影响,也就是说,监察机构从一形成就被看做是最高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最高统治者往往可以不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针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察活动,后来随着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建立以及封建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中国逐渐形成了系统的监察制度。中国监察
制度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先秦前的萌芽时期、秦朝至清朝的封建制度时期、清末至民国的半殖民半封建制度时期及1949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制度时期。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主要是指第二个时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西周建國背後的法律淵源西元前十一世紀末葉道西元前七七一年周幽王被殺,這前後月貳佰捌拾年的一段時間裏,孕育著華夏法制文明的萌芽-----西周,這段法制文明鬱鬱燦爛發展的時期,對於之後中國法制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現存的主要西周史料有《詩》《書》《禮》《樂》,通過這些文獻瞭解西周法制發展的概況,這一時期法制思想文明對中國法制發展具有奠基意義的豐碩成果可見一斑。

本文致力於通過西周建國時期政治,經濟,民生,司法四個方面的發展狀況,分析西周法制建設對中國法制發展的作用和影響。

1 西周建國克商告捷“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轉·成公十三年》記劉子語),古代貴族向來十分重視祭祀,就在武王克商之後,牧野舉行的告捷禮持五日之久。

值得注意的有四點,一是武王出兵時帶著祖先的神木載在車中,隨軍而行,直到牧野,就臨時建造牧室,舉行告捷之禮。

二是,祭祀的祖先有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伯邑考等六人,不分嫡系和直系,旁系,也不分立為國君者或未立而早死者。

王國維認為武王用的就是殷禮,“蓋周公末制禮以前,殷禮固如斯矣。

”三是,殺一百殷士作為祭獻。

四是,武王在大享之前,實際上已經是淩駕于國伯和邦君之上的王。

是時所用禮制,有周人傳統的,也有沿襲殷禮的,當時周禮尚未完全確立。

但從那時起,周禮便因其完善的必要性而開始醞釀和發展。

分封建國告捷儀式結束後,武王又進行了分封建國。

他把原來商王直接控制的領地分成三個區:原殷都朝歌以北地區,封給紂王的兒子武庚掌管;朝歌以東地區,朝歌以西地區,封給自己的弟弟蔡叔度掌管。

武王又把姜太公封在營丘,國號為齊。

把弟弟周公旦封在曲阜,國號為魯。

武王懷念古代的聖王,就表彰並賜封神農氏的後代於焦國,賜封黃帝的後代於祝國,賜封堯帝的後代於薊,賜封舜帝的後代於陳,賜封大禹的後代於杞。

武王分封了七十一個諸侯國,其中兄弟之國十五個,同姓之國四十個。

封邦建國的目地,是加強對各地的統治,並作為周王室的屏藩。

諸侯再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卿大夫,卿大夫又在自己的封地裡分封士,這樣自上而下治理國家。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毕业论文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发展历史的学科,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等。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法制史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分析。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通过对不同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找出不同法律制度的优劣之处。

其次,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到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再次,研究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

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的文化基础,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可以了解到不同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可以发现法律文化在不同社会之间的传播和交流。

最后,研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通过对法律制度变革
和创新的研究,可以找到法律制度改革的方法和路径,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在论文中,我打算选择中国法制史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了解到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传播,同时也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

<<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报告夏商和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列,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室至此完;这是我对历史了解最耳熟能详的一首诗歌,也自认为是对历史最具概括性的简述语。

中国,一个拥有上下五千年历史的神秘的东方古国,在今日,正耀眼的崛起!然而,文明古国的历史是漫长的,在《中国法制史》这本书中,我们感叹着封建王朝的繁荣与兴衰的交替,体会着法制史与之紧紧联系的历程,更品位着封建王朝的立法思想、目的、法律的内容、形式、特点以及法制的继承、发展、改造、与完善,还有最终被确立的历史地位和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法典,这些无不体现着我们祖先的智慧;说白了,历史的法制不断完善着,什么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诉讼、经济制度等各方面不断地进步,不过都只是为君主能更好的统治国家,巩固其帝王的权威!熟目着那些千篇一律的各代律法罪名及刑罚,其残忍之极,思之惊心!中国法制史,你到底向我们讲述着怎样一个“智慧”的王国?我们都知道一个国家的核心在于法制,只有不断完善的法律,才能有安稳的社会,而《中国法制史》这本书向我们展示了法制史起源直至今天民主社会法律不断完善化的一个历程。

下面,我将以我所了解的来详细论述一下法制史的主要研究方向,以及古代法制史的核心与儒家精神的联系!从中国法制史的书中我们可得知,所谓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就是一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的学科。

而现在基本上公认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比较抽象,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二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指的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总而言之,中国法制史主要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

下面先让我们来看看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研究范围及其特点与学习的目的:1、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论述清朝法制对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扼杀摘要目的:探究清朝法制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扼杀。

方法: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审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

详尽的分析了清朝法制禁海令以及限制对外贸易制度,从本质上分析这俩者对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

结果:由于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致使中国的资本主义没有得到良好的发展,失去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生存下去的土壤。

结论:清朝法制的自我封闭,是导致中国资本主义在中国没有得到合适发展土壤的基本原因。

关键词:清朝法制禁海令对外贸易中国资本主义前言:近代资本主义发源于西方的海洋文明。

西方国家以坚船利炮为武器,扩张海权,通过快速扩张而迅速发迹,成就了其近二百年的辉煌。

而对于具有传统农业经济基础的中国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同样具有发展的势头和客观的需求,尤其是明朝中后期,中国国力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到了清朝的中后期,来自于海洋的冲入导致清政府采取了禁海的政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海洋贸易的开展和文化的交流,并伴随着清政府自身能力的衰弱,将中国推进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泥潭中。

可以说,清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我国早起的资本主义发展气到了负面作用。

1.禁海令中国的禁海政策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

1.1清朝禁海令的原因及内容清朝始建,由于郑成功等人雄踞海上,进行反清复明斗争,清朝无力海上制胜,于是承继了明朝的禁海令,进一步申严海禁,以封锁沿海水陆交通联系来遏制郑成功等反清力量。

另外,限制民众出海外迁也成为清朝禁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顺治四年(1647年)七月,清政府颁布《广东平定恩诏》,清代的禁海令率先在广东实行。

顺治十三年六月,清廷禁海令从广东一隅全面扩展开来,严厉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出海,一旦有人“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家产尽给告发之人。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

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

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

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

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

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

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

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

..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

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

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

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

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

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

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

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

中国法制史论文 九

中国法制史论文 九

中国法制史论文九试论秦代的刑罚制度摘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quot;缘法而治&quot;的传统。

法令一经颁布,即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

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

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quot;奸邪并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quot;。

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

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字:秦朝刑法制度影响利弊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

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

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

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掉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长期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罚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论文姓名:李升岳指导老师姓名:王修寰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号: 20126181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

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

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

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

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

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

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2年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有效期: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题目:一、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写作提示:1.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原则2.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经过3.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结构4.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内容5. 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特点参考文献:[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2] 南京国民政府一九二九民法典要论——民法制定经过及其的结构、原则、内容与特点,正义网[3] 立法院.国民政府新颁民法亲属继承编.北平:中华印书局,1930年二、请结合法制史实论述周初法制指导思想对于西周法律制度的影响。

写作提示:1. 敬天保民2. 明德慎罚3. 亲亲尊尊参考文献:[1]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2]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3] 武树臣.亲亲与尊尊——孔子的直与封建法制.文史知识,1991年,第7期三、请阅读下列一段文字,并以法制史实予以证明和说明,从而体现这段文字所体现的精神。

“中国封建的法,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凡名列贱籍者,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才颁发法令废除贱籍。

”写作提示:1. 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2. 唐律中贵族、官员减免刑罚制度3. 官当、八议等制度4. 唐律中的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的规定5. 唐律中对于确保尊长对卑幼的权威、确保妻伏于夫的规定、对于婚姻的限制、继承制度中的诸子均分等规定参考文献:[1] 张伊扬.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不平等性——以特权为视眼.新财经(理论),2010年,第4期[2] 尚绪芝、李颖杰.略论中国古代男尊女卑观念的法律表现.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下)[3] 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大象出版社,2009年四、论述与唐朝相比较,明朝法制指导思想和明律的特色及其历史背景。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得分总分教师签字论点、论据40写作规范性30论述逻辑性30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29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摘要: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关键词:唐朝法律影响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

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

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1.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

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

《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

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

《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他认为,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

“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付诸实施。

他认为:“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民本,法也。

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商鞅主张“法治”,是以“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为主要理论根据的。

他多次提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人性好爵禄而恶刑罚。

”商鞅为了推行其“法治”的主张,对儒家所倡导的“礼治”学说进行批判,指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

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

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

”为了防止儒家的“礼治”、“德治”思想对推行“法治”造成不良影响,商鞅提出“燔诗书而明法令”的主张。

商鞅认为要实行“任法而治”,首先必须让百姓知法守法,因此主张要布法于众。

他反复谈到:“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行法,令明白易知”。

商鞅在实行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其实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

因为“法”和“律”两字虽然均有强制性规范的含义,但意义不尽相同。

“法主要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③我们应当注意到,商鞅所主张的“缘法而治”、“任法而治”思想与近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为,商鞅的“法治”思想是以承认并极力维护君主专制权力为前提的。

他主张,“权者,君之所独制”,“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认为统治的大权必须统揽于君主,只有君主才是治国的主体。

因此,必须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君尊则令行”;君主必须“操权一正”并“专其柄”,才能确保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

在商鞅看来,法律并不是最主要、最权威的治国方法,而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

就这点而言,商鞅所倡导的“法治”与儒家主张的“礼治”、“德治”并无本质区别,其只能算是“人治底下的法治”。

当然,我们不应苛求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君主专制年代的商鞅能够象近现代的政治家、法学家那样,提出以“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体制为基础的法治思想。

在当时君权思想极为盛行的社会环境下,君主的地位、权威是不可怀疑、不可挑战的。

商鞅要推行其“法治”思想,实行变法,必须以得到君主的认可与支持为前提。

如果他敢于挑战君主的统治地位和绝对权威,则即使是象秦孝公那样开明的君主,也会让他人头落地。

此外,一种理论的提出,如果完全脱离实际,为时代所无法接受,那么这种理论再“先进”,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所以我们在看待商鞅的“缘法而治”、“专任法治”的思想时,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不应简单地以商鞅的“法治”理论与近现代的法治理论存在质的区别,而抹杀其历史进步性;或者忽略商鞅提出的“缘法而治”与当前我国所提倡的依法治国的本质区别,进而得出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近现代意义的法治传统的错误结论。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都是王权统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根深蒂固。

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最高统治者,他的口谕、圣旨就是法律,臣子只有服从的义务,根本没有资格与王讨论法律的正义性和法律的普遍性等法律价值问题,所以在中国古代没有王遵守法律的传统。

即使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和韩非为主要代表人物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思想,也是强调君主、帝王(人)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正所谓“缘法而治”,通过法律来实施社会管理,反对宗法制时代的“因人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在此,法律是一种治理天下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也想让广大老百姓当家作主,但中国几千年沉淀的非法治观念岂是一朝一夕所能摆脱,“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

王至高无上的权威思想在一些人的大脑中有意无意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致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时,个人崇拜达到极致,出现了“毛主席的话就是最高指示,毛主席的话一句顶一万句”的现象。

经过文化大革命血的惨重的教训。

中国人民终于明白要用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将该原则加入宪法里。

随着对外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西方资本进入中国的同时,西方的一些“人权、法治”思想也渗透进中国人的大脑里。

199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在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决定宪法第5条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而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进行法治的目标。

可是,人们尤其是那些官员在理解和贯彻执行法治这一治国方略时,时不时地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他们往往把法治的主体限于政府,由政府制定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的方案,所以治的对象也大都是本地所管行政、司法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

由此,把“法治”的客体,仅仅理解为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按等级层层分管。

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这就有失偏颇,而且,同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相左。

有的地方甚至推演为依法治村、治家,最后,落实到依法治人,出现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就更有悖“法治国家”的精神了。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一下法治的精髓,以使国人明白从西方引进的这个“法治”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3、法治与中国古代“缘法而治”。

中国古代的“缘法而治”与“人治”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王、君主治理天下的手段而已,只不过人治强调人的作用,而法治强调法的作用。

但不管是“人治”还是“缘法而治”,君主、国王都不是治的客体,治的客体都是广大人民,是臣民。

“缘法而治”的“法”都是国王制定的,谈不上是人民的意志,人民与国王根本不可能平等,人民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而君主是没有义务的。

再者,“缘法而治”的“法”完全是从有利于维护王权的统治而制定的,不可能从反映自由、平等、人权等法的内在价值出发而制定。

(一)“以法治国”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理论,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基本法制原则。

这种“以法治国”的原则: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

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法令由一统”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法令出一”,立法权掌握于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编”,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主张治国以法,实行‘法治’,特别强调“事断于法”、“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惟一标准。

(三)弃礼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学说,打击儒家思想,主张峻法严刑,通过“深督轻罪,”使“民不敢犯(罪)”,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秦律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的秦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相当完善的法律。

正是始定于商鞅的秦律使原处西陲小国的秦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并在迅速崛起后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

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体现出来。

秦在统一后短短十五年即告灭亡,是否与秦律的弊端有关呢?一、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秦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了秦律。

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朝生产力的发展,使秦国迅速崛起,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据《史记》记载,“变法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以致于后来“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

[1]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意义,司马迁引用了秦国后来的客卿蔡泽的评论“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蓄积习战陈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

[2]对于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自古至今,多有评说。

韩非子曾说:“秦行商君而富强”[3]《新序》中有言:秦之“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为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

” [4]《盐铁论》中评论说:“秦任商鞅,国以富强,其后卒并六国而成帝业”。

[5]东汉王允也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6]杜佑在《通典》卷十二《食货•总论》中讲:“历观制作之旨,固非易遇其人。

周之兴也得太公,齐之霸也得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强也得商鞅,后周有苏绰,隋氏有高,此六贤者,上以成王业,兴霸图,次以富国强兵,立事可法。

”所有的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鞅变法有着直接联系。

虽然商鞅变法的进步作用的毋庸质疑的,但是商鞅制定的秦律本身,是存在着不少缺陷和弊端的。

秦统一后,秦律逐渐走向极端化,商鞅变法的缺陷和弊端被扩大到了极点,进而促使了秦的灭亡。

二、秦律的弊端(一)从“事皆决于法”到“事皆决于上”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是“缘法而治”,目的是要改变西周以来的“礼治”传统,用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甚至唯一手段。

商鞅极力倡导法治,把法作为治国的根本。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

[7]在此基础上,商鞅对法治大加发挥,提出:“圣王者不贯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己矣”,[8]明主忠臣“不可须臾忘于法”,“法任而国治”,[9] “以刑治民则乐用”。

[10]商鞅变法强调的是“均布”,即注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实施。

自此以后,秦的几代君主均沿袭不改,厉行法治。

到后来,“缘法而治”更发展为“事皆决于法”的原则。

为此,秦国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从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可以看出,秦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皆有法式。

[11]从表面上看,“事皆决于法”讲究的是在法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的是贵族特权。

但事实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法治。

因为作为统治者的君主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

君主集中、垄断了所有权力,是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及名号、教育、思想权力的占有者。

“法自君出”,法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社会秩序,巩固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