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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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

工作心得: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

工作心得: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一、问题的生成案例:甲开办了一家面粉生产厂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其将劣质面粉加入合格的面粉中进行销售,被抓获时厂内存货5吨,而已销售15吨。

乙是一名商品贸易商,其将采购来的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混同包装销售,累计销售已达20万元,被抓获时发现库存的产品中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的包装比例均为4:6,但当事人对已销售部分的产品混同比例不予供述。

丙从厂家分别购进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若干,然后在集市中予以销售,但售价并不统一,而是根据时间、讨价还价程度来确定,最后获得销售数额10万元,但当事人无法确定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分别取得多少销售数额。

这个案例中的三种行为,以及现实中相类似的混同制售行为,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不约而同地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针对混同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确定其涉案数额?在可区分的场合,我们能较为清楚容易地对各部分数额进行性质、数量的界定。

所以就实践层面而言,“混同制售”最实质问题在于,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时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一律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总的犯罪数额计算?而数额认定问题的表象之下,更是掩藏了对于平衡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的思考。

二、混同制售的形态分析“犯罪数额”或“销售数额”的确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有着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类型化的数额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混同制售行为中,数额出现了性质上的分化,由此产生处理上的区分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前提是对混同形态的精确界分。

(一)混同形态的界分根据混同程度的不同,我们将混同制售行为中的混同分为物理混同和处分混同两种基本形态。

“物理混同”是指当事人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合后,其产品在物理特性上基本不可分离,因此也不可能再进行区分销售。

这种混同有可能将合格产品完全转化为伪劣产品的一部分,例如将小比例的合格面粉添加入大比例的劣质面粉中,所有面粉都变成劣质面粉,合格面粉因混同而完全丧失其合格的特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销售、贩卖伪劣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和商品质量标准的,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其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因此,本文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

国家对于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其中,刑法中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所得到的钱款总额。

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判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和刑罚高低的重要依据。

关于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一般有以下两种做法:1.实际销售金额认定实际销售金额认定是指将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所得到的钱款总额作为销售金额进行认定。

这种认定方法主要考虑到销售金额的实际数额大小,一般比较客观,有一定的公正性。

但是,实际销售金额认定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无法准确把握销售金额的具体情况,易受偏见和舞弊的影响等。

2.市场价格认定市场价格认定是指根据伪劣产品的市场价格认定销售金额。

这种认定方法主要考虑到伪劣产品的市场行情和销售状况,可以有效避免实际销售金额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

但是,市场价格认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伪劣产品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抬高,导致价格失真,进而影响销售金额的认定。

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1.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认定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例如,刑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确保认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假冒伪劣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假冒伪劣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假冒伪劣涉案金额怎么认定假冒伪劣涉案金额怎么认定刑事辩护法律2018-05-0317:52:24在商品交易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很,特别是一些高仿,这个已经和真品没有多大的差距了。

那假冒伪劣涉案金额怎么认定呢?下面我为大家解答。

假冒伪劣涉案金额怎么认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犯罪情节的轻重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的伪劣商品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成立要求具备法定的犯罪情节。

因此,对于这些犯罪来说,犯罪情节的轻重,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

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与非罪的情节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判断:一是从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性质、效用看,如果所制售的伪劣商品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成份,或者严重污染、变质的,就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二是从伪劣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所处的阶段看,如果所生产的伪劣商品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就可能危及人体健康。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对消费者或用户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危害,使消费者或用户中多人病情恶化,身体致伤致残等情形,但并不要求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

若致人死亡或多人重伤,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

(3)造成严重后果。

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等产品,致使消费者或用户多人致伤致残,或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达2万元以上的情形。

(4)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

在伪劣商品犯罪中,使生产遭受的损失程度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

其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致使大量牲畜、家禽伤残死亡;或使庄稼大面积减产、绝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

发售伪劣商品刑法是怎么规定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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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商品刑法是怎么规定的?销售伪劣商品的规定是:具体的判罚情况应当涉案金额的大小而定,对于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处二年以下,销售金额20万以上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

一、销售伪劣商品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律和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的,并处;情节严重的,吊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其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需要确定被告人的销售所得金额的多少,以便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定性和量刑。

销售金额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销售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销售伪劣产品罪,处拘役、管制或者没收财产,并处罚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认定,应当综合考虑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时间等因素,以确定销售金额。

对于销售数量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销售记录和证据来进行认定。

销售数量是指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的实际数量,可以通过销售记录、销售发票、货物出入库记录等证据来确定。

在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销售的伪劣产品数量进行鉴定,以确定销售数量。

综合考虑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时间这三个因素,可以得出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全面认定销售金额,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准确的定性和量刑。

法院还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对被告人的销售行为进行适当的法律适用,确保公平公正地审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行为。

其中,销售伪劣产品是罪行的一种,其多指销售已经生产了的伪劣产品的行为。

因此,在确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将已经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伪劣产品是指生产过程中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的产品。

在判定销售的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产品质量方面。

主要考察产品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相一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的标识方面。

主要考察产品是否具备标识规范性,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生产厂家等信息是否齐全清晰。

(3)宣传和销售方面。

主要考察企业在宣传和销售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当行为。

2、销售金额的认定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收入金额。

在确定销售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确定销售金额的基础,通常采用购货发票等证据来确定。

(2)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指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量,通常采用销售清单、库存清单等证据来确定。

总之,在确定销售金额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认定方式。

而且,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质量、标识、宣传和销售等方面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关乎刑事责任和刑罚程度的重要问题。

那么,究竟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伪造、买卖伪劣产品的行为,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伪造产品标识、虚假宣传、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依据犯罪的数量、情节来认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并没有具体的金额标准,而是依据犯罪的数量和情节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进行综合评估。

这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需要考虑:首先是销售数量。

销售数量是判定销售金额的重要依据之一,销售数量越大,涉及的销售金额自然就越大。

对于销售数量较多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认定。

通常情况下,可通过销售记录、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来确定销售数量。

其次是产品定价。

产品的定价也是判定销售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伪劣产品被定价得较高,那么销售金额自然也会相应地增加。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产品销售合同、票据等资料来确定产品的定价情况。

再次是销售渠道。

伪劣产品的销售渠道也会对销售金额的认定产生影响。

如果伪劣产品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大规模销售,那么销售金额自然会很大。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销售渠道的调查取证来确定销售渠道情况。

最后是社会影响。

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会对销售金额的认定产生影响。

如果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人民法院会结合社会受影响的程度对销售金额进行综合评估。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这里要注意的是: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为罚金刑;7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拘役刑;1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8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销售金额5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使用劣质、伪劣产品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是判断罪行轻重程度和判决罪犯的重要指标。

而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又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审理实践角度出发,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进行分析。

一、销售金额的含义及重要性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数千亿元。

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经济秩序也产生了恶劣影响。

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应该非常谨慎,对销售金额的计算也应该更加严格和精确。

二、销售金额的认定依据1、销售实际金额销售实际金额是指销售伪劣产品时,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的货款金额。

这种销售金额的认定是直接的、客观的,被广泛认可和采用。

2、市场价值作为销售金额在销售金额无法确定时,可参考市场价值作为销售金额进行认定。

市场价值是指伪劣产品在市场上真实的交易价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价值可能并未全部体现在销售实际金额中,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判决罪犯的刑罚程度,因此如何合理认定销售金额非常重要。

以下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销售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当销售伪劣产品价值难以确定时,可根据伪劣产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市场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它的销售金额。

做出认定时应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品质、数量、销售范围和方式等方面因素。

2、销售未得到实际货款的情况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应当是实际得到的货款金额,如果贩卖者违法采取赊销或者其他形式的欠款销售方式,那么,此时应以欠款金额作为销售金额。

3、销售者非主要犯罪人的情况在判决销售伪劣产品的帮凶等销售辅助人员的刑罚程度时,应该根据其实际参与销售、获利情况进行裁量,避免过于苛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者可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销售部分是罪责最轻的一方,但其销售行为的代价却非常高昂。

据此,销售金额的认定成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审理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可以理解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的非法收益总量。

具体的,销售金额可以理解为售货价款、所得利润或其他效益等合计金额。

这部分金额的计算应综合考虑销售数量、售价、利润、销售期限等多种因素。

因此,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销售金额的认定,首先应该根据销售量进行计算。

销售量是指销售数量,也是计算销售金额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销售量越大,销售金额也就越高。

对于销售金额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也可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方式得出销售量的估算,再据此计算销售金额。

其次,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考虑售价因素。

售价是指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标价的价格。

伪劣产品的售价通常较低,但仍需综合考虑其与正常售价的差距、售价波动、竞争情况等实际情况,对售价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判断,从而确定销售金额。

再次,销售金额的认定还应考虑犯罪分子的利润情况。

利润是指销售价与进货价之间的差额,也是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得的非法收益之一。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应当确定其非法获利金额,也就是利润。

最后,销售金额的认定还要考虑销售期限。

销售期限是指销售行为所涉及的时间范围,通常用来计算销售金额中的时间价值。

销售期限越长,商品的时间价值也就越高,因此销售金额的判定还需考虑销售期限的影响。

总之,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审理中,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遵循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销售数量、售价、利润和销售期限等因素,进行科学、公正的判断和计算,确保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而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销售金额的确定不仅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也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严格规范和科学合理,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公开合法的交易金额为准。

即销售金额应当是以买卖合同、发票、收据等合法凭证为依据的金额。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如果销售金额的确定仅凭猜测或推断,那就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影响司法公正。

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客观的合法凭证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片面推测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销售金额的认定中,应当综合考虑多种证据,确保认定的科学合理。

除了买卖合同、发票、收据等合法凭证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用户投诉等。

通过对多种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销售金额,避免因单一证据不足而导致认定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多种复杂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记录,因此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证据,确保销售金额的准确认定。

在销售金额的认定中,需要特别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消费者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应当以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充分发挥专家鉴定作用、听取消费者的陈述等方式,确保销售金额的认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秩序。

在实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往往需要对销售金额进行认定,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和数额。

那么,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应该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的认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财产犯罪的实际金额原则。

即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所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中,应当以实际出售的伪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为依据,计算出销售金额。

2.有罪犯应承担证明责任。

即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由公诉机关提出销售金额的指控,罪犯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如果罪犯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销售金额不属实,应当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认定。

3.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数额较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时,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进行评估。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引起相关司法机关的重视:1.如何认定销售金额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有时可能存在销售金额并不真实的情况,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摘要】本文探讨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在阐述了法律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分别从销售金额认定标准、计算方法、重要性、存在的争议和相关裁判案例进行分析论述。

结论部分强调了销售金额认定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完善销售金额认定标准的建议和规范销售行为的必要性。

通过对销售金额认定相关问题的探讨,可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认定、销售金额标准、销售金额计算、销售金额重要性、销售金额争议、裁判案例分析、完善销售金额认定标准、规范销售行为。

1. 引言1.1 法律背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而在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销售金额的大小不仅关系到罪行的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也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维权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能够充分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了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销售金额不仅包括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还应该考虑到虚增销售金额等情形,以充分反映犯罪行为的实质。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合理。

1.2 研究意义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犯罪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涉及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多方面问题。

而销售金额作为该罪的量刑标准之一,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刑罚。

对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正确认定销售金额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销售金额的认定不准确,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过轻或者过重,影响司法公正性。

深入研究销售金额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这一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决定刑事责任程度和刑罚幅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实际销售金额:根据事实销售金额进行认定。

这是最直接也是最常用的认定方式。

根据购买合同、交易记录等,通过查阅银行转账记录、发票等相关凭证,可以推算出实际销售金额。

此方式认定的结果客观、准确,能够真实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2.虚增销售金额:销售方故意虚增商品价格或销售数量,以此来增加的销售金额。

此种方式一般是为了追求较高的刑罚。

虚增货价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伪造交易凭证、调高销售价格等手段来实现。

3.销售收入金额:以销售方实际收到的货款作为销售金额的认定依据。

销售方通常会从购货方处直接收到货款或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销售收入,根据明确的交易记录和账务凭证,可以计算出销售方实际所得的货款总额。

在刑法适用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不只是单纯的统计数字,还要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如果销售金额巨大,影响面广、社会危害大,判处的刑罚也会相应加重;反之,则会减轻刑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刑。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诸多因素的判断和权衡的结果。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和公正的方式,才能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判决。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针对这种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及其危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商品的质量、用途、规格、保质期等与其标识或者宣传不符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其应当依法受到惩罚。

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销售金额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刑法》并未对销售金额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认定销售金额时,会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同时结合案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是销售金额的计算基础。

销售金额通常是根据被告实际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来计算的。

如果被告在一段时间内销售了大量的伪劣产品,那么销售金额会比较高;如果只是零星销售了一些伪劣产品,那么销售金额就会比较低。

其次是销售金额的证据来源。

法院在认定销售金额时要求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通常需要提供销售合同、销售记录、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和销售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上述的综合考量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对销售金额进行认定。

在很多案件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加总操作,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对销售金额的认定可能会牵涉到复杂的证据链和计算,需要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在确定销售金额后,法院还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的其他行为和情节,对其定罪量刑。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多少年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多少年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多少年
网友提问:
什么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判几年?
淮南解答: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在我们国家,如果⽣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话,那么数额较⼤就会构成犯罪,对于数额较⼤的情况我们应该怎样认定?违法所得包括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四⼗九条⽣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本节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五⼗条单位犯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违法所得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会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进⾏判断,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以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如何认定

【以案说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如何认定

【以案说法】⽣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额”与“货值⾦额”如何认定王某于2014年将⼀批假烟销售给刘某,总计获利4万余元,刘某后将该批货物转卖,获利约为8万余元。

8⽉,当地烟草部门在例⾏检查时发现市场出现⼤量假冒烟草,遂报警,刘某被公安抓获,同年9⽉,王某于⼴东某地被公安抓获。

1、司法机关认为,相⽐刘某的零售⾏为,王某的批发⾏为虽然价格低,但社会危害性⼤,需要按照其销售的数量以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额,从⽽追究其刑事责任。

2、辩护律师认为,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额是指“⽣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即⽣产者、销售者将伪劣产品交付给买受⼈,同时实际取得因交易⽽产⽣的违法收益,销售⾏为⾄此全部完成。

因此,对于王某的销售⾦额,应当按照4万余元认定,依法不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百四⼗条规定,销售伪劣产品⾦额5万元以上的依法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此可以看出,“销售⾦额5万元以上”作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要件,对于该罪罪名的成⽴和刑罚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货值⾦额”能够反映⽣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从⽽反映⾏为的危害性,但就法条本⾝⽽⾔,货值⾦额仅是本罪的酌定要素,⽽⾮法定要素。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查实有⽣产记录⽽⽆销售记录的前提下,按照货值⾦额定罪量刑也⽆可厚⾮,但在有销售⾦额并且能够查实销售记录的前提下,还依照货值⾦额定罪量刑则明显有违⽴法规定。

笔者认为:1、销售⾦额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于实际取得的违法收益,但也不宜扩⼤。

按照两⾼2001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之规定,以及2013年两院⼀部⼀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即“销售⾦额是指⽣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

对于“所得的违法收⼊”,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没有什么太⼤的争议,争议主要还是集中在“应得的违法收⼊”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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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伪劣产品“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认定一、问题的生成案例:甲开办了一家面粉生产厂进行面粉的生产和销售,其将劣质面粉加入合格的面粉中进行销售,被抓获时厂内存货5吨,而已销售15吨。

乙是一名商品贸易商,其将采购来的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混同包装销售,累计销售已达20万元,被抓获时发现库存的产品中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的包装比例均为4:6,但当事人对已销售部分的产品混同比例不予供述。

丙从厂家分别购进合格玩具和伪劣玩具若干,然后在集市中予以销售,但售价并不统一,而是根据时间、讨价还价程度来确定,最后获得销售数额10万元,但当事人无法确定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分别取得多少销售数额。

这个案例中的三种行为,以及现实中相类似的混同制售行为,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不约而同地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针对混同生产、销售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确定其涉案数额?在可区分的场合,我们能较为清楚容易地对各部分数额进行性质、数量的界定。

所以就实践层面而言,“混同制售”最实质问题在于,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时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一律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总的犯罪数额计算?而数额认定问题的表象之下,更是掩藏了对于平衡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的思考。

二、混同制售的形态分析“犯罪数额”或“销售数额”的确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有着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在类型化的数额犯罪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混同制售行为中,数额出现了性质上的分化,由此产生处理上的区分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前提是对混同形态的精确界分。

(一)混同形态的界分根据混同程度的不同,我们将混同制售行为中的混同分为物理混同和处分混同两种基本形态。

“物理混同”是指当事人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合后,其产品在物理特性上基本不可分离,因此也不可能再进行区分销售。

这种混同有可能将合格产品完全转化为伪劣产品的一部分,例如将小比例的合格面粉添加入大比例的劣质面粉中,所有面粉都变成劣质面粉,合格面粉因混同而完全丧失其合格的特性。

“处分混同”是指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在物理形态上相互分离,但在具体处分上予以混同的情形,这种混同中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有可能区分,而且两种产品的法律特性不会因混同而变化。

如将合格面粉和劣质面粉分别装袋然后混合销售、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合包装入一件产品进行销售等。

由此,可以将混合制售的犯罪数额分类为物理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和处分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

(二)混同数额处理的基本思路首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可区分性混同数额的态度是一致的,即在混同制售行为中,如果能较为清楚区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各自的“销售数额”,那么就不能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伪劣产品的犯罪数额,从而将全部销售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而应区分出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进行处理。

其次,在“物理混同”情形犯罪数额和非犯罪数额无法区分,更确切的说,是由于物理混同而使合格产品转化为伪劣产品,从而使产品整体具有伪劣产品的特性,因此一般也就没有了非犯罪数额存在的空间。

这种情况下整个销售数额都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最后,对于“处分混同”,应当在具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数额的推定。

但是无足够证据、疑点无法排除等情况下,不得使用推定,而且还要承担剔除部分伪劣产品销售数额的风险,这是以下要重点阐述的。

讨论的对象是不可区分的混同数额,重点是相对的不可区分混同犯罪数额认定。

三、“混同制售”犯罪数额认定的法理基础前文已述,应根据具体情形确认“混同制售”的犯罪数额,能区分的应尽量区分,不能一概将合格产品数额纳入犯罪数额。

刑法作为严厉程度最高的一种违法行为规制手段,本身具有“谦抑性”的内在要求,因而对刑事法网的扩张需要慎之又慎。

比如在处分混同中,虽无法排除当事人为实现制售伪劣产品目的而利用合格产品作为手段的“非合法性”,但基于法益侵害的特定性,如果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整体的犯罪数额无疑具有不合理扩大法益侵害范围的嫌疑。

因此,在处分混同情况下,原则上应以不作为犯罪数额计算为原则,即当侦查机关无法区分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各自的销售数额时,不能将合格产品部分的销售数额并入不合格产品部分的销售数额从而计算总体的犯罪数额。

在法治理念的框架下,这一思路具有以下的法理基础:(一)公权力限制和人权保障原则国家发展的普遍经验表明,公权力不仅是维系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构成对私人权利最为严重的侵害威胁。

现代法治国家对公权力行使应当始终克以谨慎克制的要求,公权力作为一头“猛兽”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束缚在牢笼里”。

具体到刑法,其规制范围的扩大必须遵循确定的合理规则,尤其应当对犯罪构成要素的确定做出严格限制。

(二)刑法上的罪责相适应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意在实现行为——责任——罪刑的适应和统一。

它的社会学依据在于人作为社会机体的一部分,应当就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中个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责任,但对于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诚然,我们无法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合格产品的销售来诱导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但在无法概括性地确认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比例,或无法确认伪劣产品销售数额足以达到构罪标准的情形下,对所有混同制售的数额“一刀切”地合并计算,不仅在大原则上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要求,也忽视了不同混同程度和形态下可能出现的实体不公。

有观点认为,如果不将合格产品的销售数额纳入整体的犯罪数额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并实际上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对此,我们应当看到罪责相适应原则主要目的在于为公权行使设置界限。

如果我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那么抛弃报应论后,一种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的处理就应得到更多的支持,因为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保障个人自由:“如果赞同人的罪责仅仅是出于预防的考虑而为必要的国家干预提供的一种界限,那么,承认罪责作为公民自由保障手段的合理性,就不取决于其在经验上的或者认识理论上的可证明性。

这个在证明上的认识是一种规范性的设定,一种社会游戏规则,它并不回答这样的问题:这种设定本身是如何与人的自由一起在实际上实现的,而是仅仅规定,这个人应当被国家作为在原则上自由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人来进行处理。

”(三)刑诉法上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时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判决。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脱胎于无罪推定原则,并生发出相应的检察人员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基于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被告犯罪之基本事实, 认定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属诉追者即检察官的争点形成责任;为排除任何合理之怀疑, 检察官就任何足以形成合理怀疑之事实应负提出证据责任, 以达成说服责任, 此即检察官的疑点排除责任。

”如果无法运用推定或其他规则来确定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则说明控方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疑点,这种疑点就不能被法院采纳。

四、“混同制售”犯罪数额认定具体规则分析混同制售数额区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处分混同”,以下针对因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同制售中不同部分数额处理的规则做一探索。

(一)对一些论证的回应目前关于混同制售有销售数额合并计算的观点,其理由基本出自张明楷教授:“当事人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合在一起造成不可分割的局面,不仅是销售者自己的责任,而且往往是他们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手段,在此意义上,其合格产品成了欺诈他人的工具,这种销售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因而上述整体数额作为销售金额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有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另外,如果不依此处理,必然进一步鼓励一些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从而逃避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持市场秩序。

”而在诉讼层面上,赵秉志教授则提出了证明责任倒置的主张。

以下试对这些观点做评析。

第一,“合格产品成了欺诈他人的工具,这种销售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而上述整体数额作为销售金额具有合理性”,这一观点并不严密:首先,目的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手段违法;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法确认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数额,但通过一定的规则可以进行合理推定时,如果坚持将整体数额作为销售数额认定确实有损被告人的利益;再次,在一定前提下即使将销售合格产品认定为非法行为,也不一定要将其销售数额并入犯罪数额。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客观行为中第三项的表述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但在合同诈骗罪的处理中并不会将此前的小额合同的涉及数额纳入合同诈骗的数额之中。

最后,如果当事人并未以合格产品为手段进行欺骗,而是在双方明知的情况下予以销售,那么也就不存在违法的目的和手段,则合并计算的理由将何在?第二,“如果不依此处理,必然进一步鼓励一些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从而逃避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持市场秩序”,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这种试图将违法行为尽可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努力有着不当侵害公民权利的隐忧。

另外,法律的规避是一种正常现象,是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反向推动力”,并不能因一种行为可能规避法律制裁而赋予其刑事规制的合理性。

第三,关于混同制售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刑事诉讼法上并无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根据刑法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限定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对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部分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明责任,均属于针对其所提出抗辩的证明义务。

(二)“不可区分性”的绝对与相对假如在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销售数额无法区分的情形中一律不认定相关的销售数额,是容易造成法律实体上的不公。

但这种罪刑上的失衡并不是简单靠法律规定可以弥补的,因为社会的发展总是会生成更多法律文本上无法穷尽的情形,这种失衡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恰当的法律规则和诉讼策略、方法,以及由此所引导的侦查手段的针对性完善来加以校正。

从现有证据对混同数额区分的支撑程度上,可以将混同制售中的销售数额的不可区分性分为绝对的不可区分和相对的不可区分。

绝对的不可区分一般是指当事人不做如实供述且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和旁证予以佐证的情形,包括因客观原因致混同制售的数量或销售额无法确认、购买人无法找到、混同制售的商品灭失等情形,可以称为“可区分性的丧失”;而相对的不可区分是指存在一定的基础证据(当事人的供述、可用以旁证的客观证据、证人证言等),具有查明事实并对混同销售数额做出大致区分的可能性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大致知悉混同制售的数额比例而不如实供述、已销售的部分产品客观上无法查明但产品制售中的混同比例有一定规律性、因没有遵循统一的价格策略而导致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无法区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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