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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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上位法调整、机构改革和规章实施情况,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对《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作出修改1.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将第五款中“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3.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财政、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

4.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修改为“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5.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将餐厨垃圾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6.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

7.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长国资〔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国资〔2013〕247号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2013年11月25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三年十二月九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以下称监事会),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

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有效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四)不干预经营原则。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

办法-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办法-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

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一)产权(股权)转让;(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五)改制企业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未纳入改制范围移交管理的各项资产的处置及纳入监管的相关负债的重组(以下称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六)改制企业对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资产处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芙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芙政发〔2013〕7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2013年5月30日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统一监管、统一模式,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管理服务体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服务中介机构和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实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办法》宣传,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长政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科学监管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完善监管方法和程序,实现国资监管工作全面覆盖,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实施全面监管、科学监管,有助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实行有效调控,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推动国家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通过明确监管制度、范围、方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实施全面监管,能够归口职能、统一内容、明确方法,有助于全面开展企业考核、统计、规划、重组等工作,掌握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动态,科学决策企业重大事项,有效防范法律和经营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一)市政府成立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协调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直接监管与委托监管相结合。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全面监管职责(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外,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

对于少数特殊企业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托其他部门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工作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国资监管有关制度的要求,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以下工作:(一)企业重大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长政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的通知(长政发〔200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九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评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措施的制定出台;(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咨询论证组织第五条设立长沙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

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管理要从严把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贯彻实施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牵头,尽快制定我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015年,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施工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加快建设满足各类招标采购需求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逐步在其他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实行资格后审制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3日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长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司法局、审计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招标采购事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分管招标采购事务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能职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相关文件精神;2.研究推进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决议,促进全县工程总承包工作顺利推进;3.负责制定出台工程总承包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具体开展;4.负责对全县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5.负责全县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联审等其他相关工作。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长住建发〔2011〕35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359号各建设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长政办发【2011】3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遏制围标串标,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住建委)牵头组建,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进行统一审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服务期为每三年一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长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基金类型第四章基金设立第五章子基金返投要求及认定第六章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第七章考核评价第八章风险防控与监管第九章附则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政府通过指定的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控股)单独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当以政策效益为首要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职责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投资概算审查和投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的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运行后评价。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监管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9.02
•【字号】长财公产〔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监管办法》的通知
长财公产〔201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监管办法》已经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长政办发〔2022〕 2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7日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的决定》(长政发〔2020〕10号),全面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规范高效管理、持续长效运营,高质量打造“ 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论述,通过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构建业务部门主导应用需求、数据资源部门综合计划统筹、国有公司集约建设运营、行业企业依法公平参与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节约财政建设资金,彰显数据资源价值,促进“三融五跨”实现,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为建设以“三高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新长沙提供强劲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整体统筹。

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谋划和统筹协调推进,由国有专业公司全面承担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任务,促进业务系统、数据资源等整体协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长政办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长政函[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函〔2013〕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公示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本市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将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中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全面推动的方式,引导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支持股权投资与债券市场的发展,改善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大力提升直接融资比例,加快创建国家中心城市。

二、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一)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每年发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名单。

(二)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补助。

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后,补助50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长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职责、市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实施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除轨道交通、湘江枢纽、公路、水利、大河西先导区项目和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建工程项目、市政府批准的片区项目及其他项目以外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代建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大中型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和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代建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党政群团、科教文卫体、政法系统等单位房屋建设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代建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府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代建管理工作。

(六)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进度的考核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长政办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其他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现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制定进场交易工作流程。

根据需要在交易中心设立窗口、监管办公室。

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市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包括城市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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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的招标代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二)政府采购代理、国际机电设备采购:由市财政局牵头。

(三)规划咨询:由市规划局牵头。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发改委牵头。

(五)造价咨询:由市审计局牵头。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房屋、土地、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财政局牵头。

(七)产权交易:由市国资委牵头。

(八)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九)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十)法律服务:由市司法局牵头。

(十一)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五条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一)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及需要中介服务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以及行业建库的要求和标准,提出建库意见交各建库牵头单位。

(二)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议,制定建库初步方案后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会审,审议通过后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建设中介机构库。

(三)建库结果经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共同审定后,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对入库的中介机构予以明示,并提出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中介机构库建立后建库牵头单位应及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谈判确定合作方式,签订合同后直接委托。

第六条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中介机构库原则上3年为1期,各行业各类中介机构库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单位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确定。

(二)单项服务费用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

(三)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

具体支付办法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执行。

第十条依托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

各建库牵头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

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到的行业职能部门依法对入库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发布。

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库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退出机制
动态管理。

各行业中介机构库监管办法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会审后施行。

中介机构库的年度考核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监察局执行。

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提出淘汰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末位淘汰制是指各中介机构库按每年每30家单位至少淘汰1家;每50家单位至少淘汰两家的基本原则实行末位淘汰。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相关部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终生”不准入库。

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和程序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通过单项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长沙先导区管委会、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内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县(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现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新建库管理,管理按原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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