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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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的招标代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二)政府采购代理、国际机电设备采购:由市财政局牵头。
(三)规划咨询:由市规划局牵头。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发改委牵头。
(五)造价咨询:由市审计局牵头。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房屋、土地、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财政局牵头。
(七)产权交易:由市国资委牵头。
(八)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九)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十)法律服务:由市司法局牵头。
(十一)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第五条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一)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及需要中介服务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以及行业建库的要求和标准,提出建库意见交各建库牵头单位。
(二)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议,制定建库初步方案后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会审,审议通过后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建设中介机构库。
(三)建库结果经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共同审定后,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对入库的中介机构予以明示,并提出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中介机构库建立后建库牵头单位应及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谈判确定合作方式,签订合同后直接委托。
第六条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中介机构库原则上3年为1期,各行业各类中介机构库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单位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确定。
(二)单项服务费用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
(三)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执行。第十条依托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牵头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
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到的行业职能部门依法对入库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发布。
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库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