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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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

《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

1 总则1.0.1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现行建筑节能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产业政策,治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渗、漏、裂、空等质量通病,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专项技术措施》。

1.0.2本措施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中的砌体工程、抹灰和饰面工程(包括界面处理层、找平层、饰面层、涂料面层的抹面层,下同)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本措施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 15-19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市的气候环境、产业政策、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特点编制。

1.0.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措施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材料2.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规格尺寸宜符合表2.1.1的要求:表2.1.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常用规格尺寸砌块公称尺寸(mm)长度L宽度B高度H600 100150200250200250300 120180240注:根据工程需要的砌块实际尺寸可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确定。

2.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2.1.2的要求:表2.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抗压强度(MPa)强度级别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不小于单块最小值不小于A5.0 5.0 4.0A7.5 7.5 6.0A10.0 10.0 8.02.1.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密度级别应符合表2.1.3的要求:表2.1.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密度(kg/m3)干密度级别B06 B07 B08 干密度优等品(A)≤≤600 ≤700 ≤800合格品(B)≤≤625 ≤725 ≤8252.1.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级别应符合表2.1.4的要求:表2.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级别干密度级别B06 B07 B08优等品(A)A5.0 A7.5 A10.0 强度级别合格品(B )—A5.0 A7.52.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燥收缩值和导热系数应符合表2.1.5的要求:表2.1.5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干燥收缩值和导热系数干密度级别B06 B07 B08标准法(mm/m)≤≤0.50干燥收缩值快速法(mm/m)≤≤0.80导热系数(干态)[W/(m·K)] ≤0.16 0.18 0.20注:1、规定采用标准法、快速法测定砌块干燥收缩值,若测定结果发生矛盾不能判定时,则以标准法测定的结果为准。

管理制度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珠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壹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和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于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2013年版)前言为了把握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编者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经过各专业组的讨论和总结,将相关内容编辑成本年度《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

本汇编是对过往工程项目的部分总结分析,提供给新的工程项目以参考,关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以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为准,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新政策,应及时执行。

本汇编的内容有:一、消防设计、验收;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

编者通过将本汇编反馈给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机构,以交流总结我市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关注新规范、新政策的落实执行,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共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为我市创建优质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汇编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了编撰,并给予了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编者欢迎所有读者给予宝贵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

主编单位: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网址:/Web_zqgs/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2013年12月一、消防设计、验收(2013)序号项目设计及验收质量问题1 设计(1)、建筑总平图拟建建筑与红线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未标识,消防车道及登高扑救面不明确。

车道与绿化设计方案不一致,导致消防车道被绿化影响或占用。

(2)、疏散楼梯、走道未注明净宽。

(3)、商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未提供疏散宽度计算书。

(4)、敞开楼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未能按规范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概念。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1. 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的相关内容。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有创新性能的墙体材料,对建筑的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珠海市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确认登记工作,以确保市场上的墙体材料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2. 登记流程2.1 材料准备注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当准备以下材料:•产品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格、使用说明、安全性能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产品认证证书,如有CE认证、ISO认证等;•其他相关材料,如产品样品等。

2.2 申请登记企业可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指定的渠道提交给珠海市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将由专业人员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3 技术评审提交的材料将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评审,评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步。

2.4 厂家检查经过技术评审合格的企业,将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可控和一致性。

检查结果将作为产品确认登记的依据。

2.5 登记结果通知经过厂家检查合格的企业,将收到珠海市相关部门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证书。

证书将记录产品的基本信息、性能参数、生产企业等,并具有一定的有效期。

企业可凭借该证书合法经营和销售相关产品。

3. 相关政策法规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确认登记工作办法•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管理规程•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程4. 登记后的管理完成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确认登记后,企业应当及时更新产品技术文档和质量检测报告,并参与相关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企业还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监督部门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并及时研发和更新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新型墙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新型墙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新型墙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墙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安全生产设施(1)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和完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对已有的安全生产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4. 安全生产检查(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模板】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模板】

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20年2月24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和工程定额。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为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建设部、广东省、珠海市专项奖的分别加20、10、5分;
2、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
3、1分。

3、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监理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不予记分;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20、10、5分;
4、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5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尚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分;
(5)因质量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每次追加扣分2分;
(6)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7)所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群体上访事件或堵塞交通等重大恶性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每次分别扣5分或10分。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日益增加,新型墙体材料作为一种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受到了广泛关注和推崇。

为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推广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选用和施工,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

三、推广措施1.宣传推广(1)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新型墙体材料的环保、节能优势,提高对其认知度和接受度。

(2)在各类建筑展览会上设立新型墙体材料展区,展示其应用效果和特点,吸引更多的建筑业主和设计师参观了解。

(3)通过媒体渠道,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新闻报道和专题文章,提高社会关注度。

2.政策支持(1)鼓励各级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给予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支持,提供科研及技术转化的资金支持。

(2)出台相关政策,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项目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3.技术培训(1)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对工程师、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知和应用能力。

4.示范工程(1)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展示其应用效果和成果。

(2)通过评选和表彰优秀示范工程,鼓励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5.建立监测机制(1)建立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机制,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效果评估,收集使用者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推广目标到2025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各类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30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各类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

五、推广效果评估每年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推广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推广措施。

六、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经费,并纳入相关预算,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1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20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府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一、《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修改内容: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款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应当符合质量、环保等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限制和禁止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同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地、节能、利废和环保的原则。

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符合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功能和节能的要求。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出厂合格证明。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颁布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墙体材料品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8.30•【字号】珠府建[2002]30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墙材生产经营企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决定从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墙体革新工作,按照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962号)以及国家墙改办等五部门《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各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禁止使用时间1、自2002年9月1日起,市、香洲区所辖范围内(包括各类园区、保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斗门区、金湾区(包括各类园区、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以下称为建筑物),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但不得迟于2003年6月30日。

二、禁止使用范围1、建筑物零线以上的承重墙、非承重墙;2、所有的围墙。

对城市规划需要的风貌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军事等特殊的建筑物,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由建设、设计单位向市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推荐使用产品1、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2、粉煤灰(碴)小型空心砌块;3、蒸压加气砼砌块;4、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及各类轻质板材;5、灰砂砖、废碴砖、页岩砖。

关于印发《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关于印发《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关于印发《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新型墙体工程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制了《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经我局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作为推荐性技术措施,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

同时,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做填充墙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永久性建筑物的外墙工程应按广东省标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DBJ 15-9-2006)中的Ⅰ级防水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且应有可靠的抗裂防渗和防止抹灰层空鼓脱落的技术措施。

二、设计、施工单位有可靠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的成功经验时可以采用,但其质量标准不宜低于本措施的要求。

三、当采用其它新型墙体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体节能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节能规范要求;
(二)外墙防水应符合DBJ 15-9-2006要求;
(三)有成功的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以防止墙体开裂渗漏和抹灰层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的出现。

本措施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解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年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年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年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珠规建质[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年审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7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墙革节能办、质检站,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经销企业: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根据《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市近期将开展2011年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及《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一)申领《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的生产企业;(二)持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的企业。

二、受理时间:2011年6月27日至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符合省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规定;(三)符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条件和相应的产品标准;(四)通过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小组(以下简称“确认小组”)抽样检测并检测合格。

(五)市外企业申领《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其产品需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荐,同时必须在珠海设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机构。

四、抽样检测:凡参加本次确认年审的企业须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由“确认小组”统一安排,检测费用由市墙革节能办支付。

从2011年7月16日起,由“确认小组”到建筑工地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经销点进行随机抽样,企业负责人必须到现场见证并签字。

生产现场和在建工程的产品抽检结果,将作为确认年审的重要依据,各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规建质〔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40号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不少是设计因素引起的,这些质量常见问题既是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方案》的治理对象,又是我市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重点。

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近几年工程设计和审图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建设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解决所列的具体问题。

1、对于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加强校审,避免所列问题重复出现。

2、对在建工程应逐一对照检查。

对未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作设计变更并完善设计程序;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提出补救措施。

二、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公司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编制所列问题的审查办法和诚信扣分办法。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列问题应加强会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

四、各建设单位对解决附件所列问题而增加的费用应予列支。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附件所列问题的抽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归纳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请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把关。

一、综合类(房建与市政、验收与备案)1、对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露台、下穿地道等外露结构面,缺施工阶段防晒、限载设计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粤建科字[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科字[2005]9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了《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规定》),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高度重视。

现就贯彻实施省政府《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要以贯彻实施省政府《规定》为契机,进一步重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工作。

把它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我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力争2005年底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特别是国家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办公室《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规定我省在限定的时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34个城市中,至今仍未达标的要对此项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近期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实现国家提出的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二、各市、县建设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使用、发展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要求。

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市、县一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工程建设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认真履行省政府《规定》中要求的各项职责,包括向社会宣传和负责贯彻实施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当地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制、生产、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研究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工作。

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中府[2003]59号

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中府[2003]59号

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正文:---------------------------------------------------------------------------------------------------------------------------------------------------- 中山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规定(中府[2003]59号2003年4月28日)第一条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粘土墙体材料视为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墙体材料生产、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主管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革新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墙体材料革新有关政策、法规;(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三)组织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粘土墙体材料的行为;(四)征收、返还、统筹安排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五)组织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六)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七)查处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市发展计划、财政、经贸、规划、国土、科技、农业、林业、环保、质监、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科技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开发研究,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替代粘土实心砖的产品。

第六条市发展计划、科技、经贸、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从立项、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根据《珠海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珠府〔〕号)和《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产业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以下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应当开展易建性评价,同时可申请易建性评价标识:(一)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二)政府投资为主的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三)总建筑面积万平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业综合体以及工业厂房、配套研发和办公项目;(四)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单栋住宅建筑;(五)自愿申请评价的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易建性评价,是指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珠海市建筑易建性评价导则》的规则对参评项目的设计、生产和施工等过程环节进行评分,确定其易建性等级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易建性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生产阶段评价和施工阶段评价。

其中设计阶段评价又分为方案设计阶段评价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施工阶段评价又分为施工前评价和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

方案设计阶段评价是指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时,同步进行方案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

施工图设计阶段评价是指报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时,同步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易建性评价。

生产阶段评价是指预制构件或部品进入工地前,进行生产阶段易建性评价。

施工阶段评价是指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取证后三个月以内)和施工过程中,进行施工阶段易建性评价。

竣工或完工后续评价,是指项目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通过竣工或完工验收时,应对项目易建性设计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对施工过程中未能评价的指标进行后续评价,并对申请标识的项目实施易建性整体评价,评定该项目易建性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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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21日珠海
市人民政府128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七条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制度。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八条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

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条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

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
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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