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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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答辩人:XX县公安局所在地址:XX镇南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局长,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对原告张某X诉XX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一案,答辩如下:1、张某X具有违法事实,对张某X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X于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左右,XX县XX 镇居民张某X%^&*(简要案情) 。

张某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项第X项之规定,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张某X行政拘留十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无滥用职权行为,系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

2、张某X提出的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张某X的赔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指南针司考】行政诉讼法新旧对比

【指南针司考】行政诉讼法新旧对比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
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
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 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
人身权、财产权的。
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
更能体现行政诉讼法是“控 权法”而不是“护权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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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 旧行政诉讼法并无第二款, 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款属于新增内容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 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包含县级政府)即由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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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人民法院管辖;3、其他法 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 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
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 从其规定
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 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此处修改让 4 道司考真题 答案变动:2011-2-82、 2010-2-85、2009-2-98、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 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 上诉。

关于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关于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行政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概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和国家机构的规定,为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原则。

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2)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责任等内容。

(3)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和期限等内容。

(4)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证据、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2)行政监察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内容。

(3)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内容。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规范。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范。

(3)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规范。

5. 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案件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王文彬(冀市监沧处〔2022〕13092222000046号)

王文彬(冀市监沧处〔2022〕13092222000046号)

王文彬(冀市监沧处〔2022〕13092222000046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沧处〔2022〕13092222000046号【处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2015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4020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50140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3166221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30139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9738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511316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处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县【处罚对象】王文彬【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7:02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2〕94 号当事人:青县文彬百货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0AK9BU5Q经营场所:青县盘古批发市场经营者:王文彬2022 年 4 月 13 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县文彬百货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着标有 2022 北京冬奥会图形的“冰墩墩"吉祥物形状儿童手表。

经现场询问不能提供“冰墩墩"图样的奥委会授权。

我执法人员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对现场发现的涉嫌侵权的儿童手表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于 2022 年 4月 13 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1、行政诉讼2、法国的解释之诉3、行政复议的管辖4、行政诉讼的原告5、行政赔偿的连带责任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的原则。

2、人民法院设(),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3、行政机关执行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必须以法律明确赋予其()为前提,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内容。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和()收集证据。

5、对()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皆有管辖权,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的法院。

三、是非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就某一具体行政案件而言,司法裁判优于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甲公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也侵犯了乙公民因合法的租赁关系所取得的对甲公民房屋的使用权,乙公民能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若不经复议直接诉诸法院,法院应予受理。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均可提起上诉。

5、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人不服处罚决定而起诉,这部分人是原告,其他未起诉的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6、律师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经同意也可复制。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等。

8、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应区别情况,分别由被诉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分担。

9、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或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10、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以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

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一、行政诉讼法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诉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诉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2、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诉讼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被诉行政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4)其他不履行法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即除以上三种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如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人申请登记结婚,拒绝给予登记或拖延办理的;复议行政机关拒绝复议等等。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履行的实际可能来确定。

不能限期过短,使行政机关来不及履行,也不能将限期定得过长,以免行政机关继续拖延。

二、行政诉讼法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有哪些?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主要包括: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做了修改。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修正内容如下: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下文是由赢了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黄兰英、甘相堂、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兰英、甘相堂、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兰英、甘相堂、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桂09行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忠华梁文全吕博【审理法官】黄忠华梁文全吕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黄兰英;甘相堂;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当事人】黄兰英甘相堂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黄兰英甘相堂【当事人-公司】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兰英;甘相堂【被告】玉林市公安局东成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违法刑事司法行为管辖调取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裁定查明的主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东成派出所实施对上诉人黄兰英、甘相堂等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沈国根移送承办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以及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调取沈国根信用社银行卡卡主信息及流水账记录等行为,均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黄兰英、甘相堂等上诉人的起诉本不应予立案,由于已经立案,故应予以驳回。

一审裁定驳回二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 私人作为原告的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2.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25(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公报2012(5) 2006年东阳市工商局核准设立内衣城公司、2007年申请变更为世界贸易城公司。

2009年又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世贸城公司还于2006年设立了白云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黄陆军等18人先后分别购买世贸城商业用房,与商管公司签订业主商铺托管协议,或者与商管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原告认为“世贸城采取种种软硬兼施手段,譬如停电、对一些商铺进行拆除改装,使业主无法经营”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26日,黄陆军等18名原告向金华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东阳市工商局核准的设立、变更登记行为。

其理由在于:核准工商登记,就意味着工商部门认为企业注册符合法定条件,允许企业进入市场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

与之发生交易关系的市场主体基于对工商登记行为的信赖,有理由相信经过工商核准登记的行为,没有不符合市场主体法定条件的因素存在。

正在讲解二审判决:判断构成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一是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

第一,东阳市工商局在对涉诉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审查时,其按照公司法、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公司设立(变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第二,登记机关无法预见公司成立后作为市场主体,在与上诉人发生买卖、租赁民事合同后的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第三,登记机关没有对涉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定义务;第四,本案上诉人主张的权益损害原因并不是涉诉公司工商登记行政行为,而是涉诉公司不履行合同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第五,撤销涉诉公司的工商核准登记,不能使上诉人的权益损害得到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郭亨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郭亨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郭亨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信丽刘紫娟侯贇【审理法官】何信丽刘紫娟侯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亨禹;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当事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亨禹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当事人-个人】郭亨禹【当事人-公司】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世广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世广【代理律所】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被告】郭亨禹;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本院观点】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3:51:47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郭亨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1行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夏红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俊峰,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强,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亨禹,男,汉族,1996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郑市。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8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发布日期: 2017.06.27实施日期: 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

行政案件终止法律依据(3篇)

行政案件终止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终止是指行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导致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行政案件终止是行政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2)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应当终止诉讼的,应当裁定终止诉讼。

裁定书应当写明终止诉讼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部分规定适用于行政诉讼。

(1)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

”(2)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诉讼应当终结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案件终止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细化。

(1)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原告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④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⑤其他应当终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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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
发布日期: 2017.06.27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201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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