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9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生长、发育和农产品质量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生物、微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农业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确定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制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日期:199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1994年7月26日)废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种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河北省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3月26日河北省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河北省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一)基本思路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维护农民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坚持“属地管理、检打联动、部门协同、标本兼治”原则,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
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
2020年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市场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1.省级目标(1)明确责任分工。
段玲玲副厅长分管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刘振洲副厅长分管种业执法相关工作,顾传学二级巡视员分管畜禽种业市场监管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保障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制定植物疫情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桑、茶、糖料、蔬菜、烟草、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类、绿肥、热带作物、食用菌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其他限定物和场所。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对以下事项开展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二)开展国(境)外引进农业植物种子审批;(三)制定重大农业植物检疫措施;(四)其他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植物检疫员。
植物检疫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植物检疫制服、佩戴植物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
第九条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予以表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河北农业动物检疫规章制度
河北农业动物检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河北省农业动物的健康和生产安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内的所有农业动物检疫单位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河北省农业动物检疫工作以防控传染病、检疫有害生物、监测动植物疫情等为主要任务,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农业动物健康。
第四条: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控传染病、有害生物的输入和扩散,加强检测监测,及时处置疫情。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参与农业动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农业动物检疫委员会,负责全市农业动物检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由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组成。
第七条:设立农业动物检疫部门,负责实施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包括员工培训、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设立农业动物检疫监督部门,负责对农业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建立农业动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存储和分析农业动物疫情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建立农业动物检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单位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和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手段防控传染病和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实施定期监测,发现传染病和有害生物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扩散。
第十三条: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农业动物疫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农业动物检疫档案,记录每一只农业动物的来源、流向、接触史等信息,留存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加强与农业生产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农业动物检疫工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第四章资源保障第十六条:保障农业动物检疫设备设施的完善,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 , 并逐 步建立健全 相应 的检 疫 实验 室和 检验 室 。
专 职植物 检疫 员应 当是 具有 助理农 艺师 以上 技 术 职务 、 或者虽 无技 术 职务 而具有 中等 专业 学历 、 从 事植 保工 作三 年 以上 的技 术 人 员 , 经培 训 考 核 合 并 格, 由省级 农业 主 管 部 门批 准 , 农 业 部 备 案后 , 报 发 给专 职植 物检疫 员证 。各 级植 物检 疫机 构可 根据 工
远规划 的建 议 ;
7 车站 、 .在 机场 、 口、 库 及 其他 有 关 场所 执 港 仓
行植物检疫任务。 ( ) ( ) 县级植 物 检疫 机构 的主要 职责 : 三 地 市 、 1 .贯彻 《 物检疫 条例 》 国家 、 植 及 地方 各 级政 府 发布 的植 物检 疫法 令 和 规 章 制 度 , 向基 层 干部 和农 民宣 传普 及检 疫知 识 ;
结 、 流检疫 工作 经验 , 编检疫 技术 资料 ; 交 汇
作需要 , 在种苗繁育、 生产及科研等有关单位聘请兼
职植物检疫员或特邀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工作。兼 职检疫员 由所在单位推荐 , 经聘请单位审查合格后 ,
发给聘 书 。
省 级 植 物检 疫 机 构应 充 实 、 全植 物 检 疫 实验 健
包 括林业 和进 出境 植物 检疫 。 第 三条 农 业部 主 管 全 国农 业 植 物检 疫 工 作 , 其 执行机 构是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 机 构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农 业主 管部 门主 管本地 区 的农 业植 物检 疫工 作; 县级 以上地 方各 级 农 业 主 管 部 门所 属 的植 物 检 疫机 构负 责执行 本地 区的植物 检疫任 务 。 第 四条 各级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职 责范 围 : ( ) 业部 所属 植物 检疫 机构 的主 要职 责 : 一 农 1 出有 关植 物检 疫法 规 、 章及 检 疫 工作 长 .提 规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冀林森防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的通知(冀林森防字[2006]9号)有关设区市林业局、扩权县林业局:根据河北省政府纠风办等10部门印发的《2006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工作,有效实施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河北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必须在批准设立的检疫检查站执行检疫任务,不得乱上路和乱查车。
第三条在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执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资格。
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用兼职检疫员协助专职检疫员工作,专职检疫员必须持有《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要持有《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活动时,还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或《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执法能力。
第五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查疫情,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热情服务。
第六条专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兼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植物检疫操作规程是指对进境或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进行检疫的一系列操作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的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1. 检查依据:检查人员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操作指南对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进行检查。
同时还需了解进出口国家的检验要求和检测方法。
2. 检查目的:检查人员应确保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携带有害生物、病原体等。
3. 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对进境或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进行外观检查、生物学检查、病理学检查、化学检查等多项检查。
4. 检查方法:根据检查内容,可采用目测、显微镜、荧光检测、气味检测、化学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检查。
5. 检疫措施:对于存在有害生物、病原体等的进出口植物、植物产品、种子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消毒、隔离、销毁等。
6. 报告与通知: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并通知进
出境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
通过实施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能够有效防止有害生物、病原体等的传播和入侵,保护国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
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
关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监管制度,适应农业植物检疫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号)“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实施”的有关要求,和我部2019年立法计划,经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实施细则》共8章30条,1995年2月25日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进行了修订。
长期以来,各级农业部门和植物检疫机构严格落实《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植物检疫行政审批事项、有序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切实保护了农业生产安全。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产品集中种植、跨区调运愈加频繁,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贸易传播扩散问题日益突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总体上面临三大挑战。
(一)境外疫情传入风险越来越大。
伴随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人员往来、货物流通呈大进大出趋势,疫情传入风险不断增大。
据统计,2018年全国截获植物有害生物达4500多种、68万批次,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25.4%、71.2%;1998年以来新传入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36种,近20年的传入速度是前20年的3倍。
在通关便利化的新常态下,随着海量人流物流的涌入,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更严峻的外来生物入侵形势。
(二)国内疫情对产业安全威胁越来越大。
近些年,国内农产品流通区域扩大、数量增加,加之设施农业发展、农作物种植区域集中以及农机跨区作业范围扩大等耕作制度变化,国内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加速。
2018年,各地报告新发疫情200次,比上年增加52%,是2011年的3.9倍。
柑橘黄龙病2012年以来在部分柑橘优势产区暴发流行,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区)累计砍除病株近1亿株。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0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种子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从事有关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急需。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管理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修订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不包括林业和进出境植物检疫。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2、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3、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4、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5、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6、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的通知-农办农〔2018〕10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的通知农办农〔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关于定期调查、编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情况的规定,依据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调查结果,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
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检疫审批和新发疫情报告、发布工作。
2017年4月1日我部印发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6月8日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昆虫: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六盘水市:钟山区,六枝特区,水城县,盘县;遵义市:红花岗区,播州区,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县,习水县;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黔西南州:兴义市;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黔南州:福泉市,贵定县,平塘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区,陆良县,会泽县,宣威市;玉溪市:易门县。
2.蜜柑大实蝇Bactrocera tsuneonis (Miyake)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永州市:道县,江永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冀政办[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精神,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以有效保障造林绿化种苗供应为重点,以提高种苗质量和推进林木良种化为抓手,以严格执法监管为保障,坚持科技兴种、依法治种,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全面提升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为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林木种苗面积稳定在100万亩以上,林木种苗年产值达100亿元以上,带动相关产业综合增加值300亿元以上。
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产业基地。
全省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造林种苗合格率达到90%以上,特色林果良种使用率达到100%。
林业重点工程全部实现基地供种,建成一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常年用种量的20%以上。
建成较为完善的林木种苗管理和质检体系,林木种苗受检率达到9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
完善全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选择坝上、山区、平原、沿海等不同的自然区域,建设一批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形成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重点加强珍稀濒危树种、特有乡土树种、名优经济树种、速生高效树种等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开发利用。
DB13_T510-2004牧草(草坪草)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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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 方标准
DB 13/T 510- 2004
牧草 (草坪草)产地检疫规程
2004-03-22发布
2004-03-22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 3/fS 1 0- 2004
前言
本标准由河北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植保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柯汉英 李桂珍 张连生 任自忠 苑凤瑞 马秀英 马利红 阐青松 袁文龙
.康 牧 草 、草坪草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在播前 L'1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痰.填写 (健康 牧草、草坪草产地检疫申请表》〔表 I)e
表 1 健康牧草草坪草产地检痊申请表
申报单位 (户):
联系人:
种拍地块编号 种植面积chm }) 品 种
1 2 ,
生产地点
日 期:
种子来源
生产许可证批准
单 位及编号
备注
合计
S.l .l 选地
位康 牧 草 、草坪草生产地应选择在经植物检疫机构认定的无限定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在限定 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必须选择在有隔离条件 (周围71cm范围内不种牧草、草坪草限定性有害生物的 寄主植物.上游无牧草,草坪草限定性有害生物发生.排灌系统独立〕的地块。植物检疫机构深人生产 地进行调查、验证、并出据 《健康牧草、草坪草生产地检疫报告单》(表2),经植物检疫机构审查批 准后,方可作为健康牧草、草坪草生产地。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访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 建 立 无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1999 年.罗马. 3 定义和术语 3.1 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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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批准部门】河北省政府
【批准日期】1988.10.11
【发布部门】河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1988.10.18
【实施日期】1988.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1988年10月11日批准省农业厅林业厅于1988年10月18日发
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植物检疫工作。
具体实施检疫由省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农业植物检疫)、省森林植物检疫站(负责国内森林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石家庄植物检疫站(负责进出口植物检疫)负责。
各市(地)、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由植物检疫站(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检(植保)站)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森防森检站)负责具体实施检疫。
未设检疫机构的县,由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三条各级植物检疫部门可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聘用兼职检疫人员协助工作。
第四条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种苗繁育地、农贸市场、销售单位、交通要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各有关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在毗连疫区、种苗和农林产品调运的要道,必要时植物检疫部门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检疫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
第五条驻石家庄市的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检疫任务,由省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和省辖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同一城市的,地区行署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由地区行署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植物检疫任务,均由市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第二章国内检疫
第六条各级植物检疫部门根据下列植物检疫范围实行检疫和签发检疫证。
(一)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
(二)省农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省林业厅制定的《河北省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四)农业、森林植物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疫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
第七条教学、科研和良种繁育单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所在市(地)、县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经检疫发给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