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4月17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措施防范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为由,妨碍或者拒绝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各类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
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安[2015]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
(深安〔2015〕16号)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的通知》(粤安[2015]11号)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7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预警和防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防控制度》、《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深安监管[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8〕183号)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安办规〔20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申请条件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二、申请资料详见《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
三、申请备案程序市安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收文、核对;二是负责申请条件的核查等工作。
市安科学会应认真细致负责做好此项工作。
(一)安全中介机构向市安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二)市安科学会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申请资料核对、收文和存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及时将提交资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名单按批次造表报送市安监局安监二处,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回复并将申请资料退回;(三)市安监局负责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托管服务资格的核准、公告,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局经核准备案后正式发文公告,并在市安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市安监局应在接到市安科学会报送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四)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服务的项目备案管理,具体的托管服务项目备案管理要求由各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是深圳市政府机构的官方网站,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深圳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网站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了丰富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服务,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上,可以找到各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知识、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
市民和企业可以通过该网站了解安全生产的最新政策和措施,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此外,该网站还提供了举报投诉渠道和举报奖励政策,鼓励市民和企业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同时,还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安全生产证照的办理,提供便捷的服务,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
总之,《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是深圳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平台,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信息和服务,发挥着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该网站的努力,能够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深安监管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月9日深安监管规〔2007〕1号)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或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三)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采矿、采石的;(四)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五)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举报人举报的有关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健康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
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
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了保障深圳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该条例的宗旨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该条例分为六章。
第一章是基本原则和任务。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原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思维。
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任务,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等。
第二章是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政府等。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济资金。
第三章是安全生产控制。
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
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使用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是安全生产监管。
条例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权限,要求政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不再存在。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是事故应急救援。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
同时要求政府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将予以处罚和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市在安全生产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深圳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措施。
第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指令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等,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深安[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安〔2006〕2号)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全市第三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审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为规范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安委会的组成(一)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建设、交通、公安、质监、监察和总工会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贸工、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消防、公安交警、公安治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规划、水务、农林渔业、文化、卫生、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旅游、法制、国资、体育、气象、团市委、建筑工务署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海事、深圳警备区、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深安监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四)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安全隐患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5
•【字号】深府〔2015〕83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府〔2015〕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附件
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共164项)
一、取消事项(包括部分暂停实施事项,共89项)
二、转移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共40项)
三、下放事项(共27项)。
深圳安全生产条例
(六)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阻碍、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六、附则(续)
3.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4.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责任人员处分等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5.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7.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8.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2.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缴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促进安全生产的措施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续)
5.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互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三)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深安〔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深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3〕1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部门对所辖行业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应另外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统筹协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各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收处置,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和工作目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4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原市经贸局内设的副局级机构改为单设机构(正局级),为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原承担的监管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能划归市贸易工业局。
二、主要职能(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以下同)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和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应急预案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_条例_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
一、法律适用范围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领导应当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
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未经许可或备案登记的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和人员的培训。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事故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责任追究和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深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共同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3]1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1
【实施日期】2003.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9月21日深府[2003]169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事权划分工作方案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九月五日)
为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调动区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现“事权清晰、责权对等、重心下移、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权关系,制定本方案。
一、事权划分的范围
本方案所指安全监管部门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加以明确的有关事权。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