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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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权力运行,加快发展改革工作法制化进程,推动廉洁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河南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暂行办法》以及《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项行政职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规范决策权行使
第四条科学界定决策权限。各级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职级权限,各科室、单位依据我委岗位权力运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严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做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决策与责任的统一,既不越权决策,也不错位决策。
第五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要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深入调查,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直接关系社会公众
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开展风险评估,针对廉政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
第七条建立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不得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或违反决策规定程序的事项等提交集体决策,也不得个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制度,重大决策作出后,根据决策效果持续周期,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组织调研撰写重大决策评估报告,对决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针对具体形势予以修正调整。
第九条建立完善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专家组成法律顾问团,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审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审签、法律诉讼等方面充分发挥顾问作用,规避风险。
第三章规范执行权运行
第十条健全权力内控机制,强化内部权力制约。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权,对机关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第十一条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加快职能转变。立足发展改革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协调、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重点业务职能,加快制定
和完善专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我委管理、保障、服务职能的良好实现。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按照市编办印发的《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目录》、《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我委组织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特别是要将上级下放的审批项目及时增补进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权力清单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科室、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职权目录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优化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运用,提高网上并联审批系统利用效率,大力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促进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稳步推进政务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事务工作透明度。把招标采购、部门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三公”经费等社会广泛关心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规范监督权行使
第十五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是监督我委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
第十六条监督的对象为我委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委属单
位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应对我委权力运行情况予以常态化、全面监督,同时将运行经费分配使用、招标采购、车辆管理等主要业务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必要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可采用列席会议、受理群众举报、调阅档案材料、民主测评、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监督。并在服务对象中建立观察员、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渠道,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每年应针对我委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员、群众代表等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职责权限进行处理。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照程序报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要形成报告上报委党组,纳入年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内容,作为对科室、单位政绩优劣评定和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规范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立决策问责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一把手、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三条注重条线管理,强化领导责任,在工作中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形成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链条,实行层层追究,连带负责,增强问责的层级化和联动性。
第二十四条全委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反国家本省、我市有关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工作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相关科室或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我委内部依照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要在相关事项结束后15日内送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处分的,也应在15日内告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被处理或处分的人员对受到的责任追究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接到复核申请的部门和受理申诉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要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