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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
Ⅰ、有机食品认证 Ⅱ、内部检查员: Ⅲ、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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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有机食品认证
为促进食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 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 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 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 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 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 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的实施。
2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从 事有机产品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生产、加 工、包装、运输、贮藏和经营等过程中,按照有机 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跟踪检 查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3 进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① ②
组织同行进行评议; 向被认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征求意见;
③
对认证及相关检测活动及其认证决定、检测结果等 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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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及检测活动的机构报告业 务情况; 对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⑤ ⑥ ⑦
对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检查;
受理认证投诉、申诉,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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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Biblioteka Baidu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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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5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
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6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
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 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 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5
二、机构管理
②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③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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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⑤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 ⑥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⑦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 求的声明; ⑧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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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证实施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30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种规格。 31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10mm、15mm、20mm、30mm和60mm等五种规格。 32
4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 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 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 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 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有机食品认证
1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一、总则 二、机构管理 三、认证实施 四、认证证书和标志 五、监督检查 六、罚则 七、附则
2
一、 总 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 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 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 进行评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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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8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 品范围、数量内使用。 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 志。 可以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 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但不得变形、变色。 9 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 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 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 26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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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二阶段: 认证机构的认可
主要步骤概述:
• 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进行文件审查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申请机构办公室进行审 查,以检查其管理和体系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认证机构进 行有机认证现场审查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批准认可申请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进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保 证认证机构一直符合标准 11
5)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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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内部检查员:
凡是有机食品进行生产的企业都要指定1-2名 内部检查员,通常由精通《有机食品认证技 术准则》又熟悉本企业管理状况、生产技术 及生产过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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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检查员的职责:
1)全面了解《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及相关生产 技术规程。 2)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照《有机食品认 证技术准则》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该准则的内容提 出修改意见; 3、对本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对照《有机食 品认证技术准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该准则 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4)对本企业“追踪体系”全过程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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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1 国家认监委规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 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2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 ②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③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④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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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 者方式;
3
一、 总 则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 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 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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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5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 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①
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 的; 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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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6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 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
6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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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证实施
7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 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 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8 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 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 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 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 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 合认证要求。 18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 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 机配料生产”字样。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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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检查
1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单位对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 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① 第一阶段: 认证机构的批准
根据该法规,外国认证机构在申请中国的认可时在第一阶 段还必须满足以下额外要求: • 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 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不低于3 年 该批准许可有效期为4 年,在此期间获得许可的认证机构 最多可以颁布3 个有机认证证书,可用于下面详述的认 可评估过程。 如果该批准许可证未经认可就已过期,它们可以再申请一 个新的许可,但它们再次获得该许可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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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证实施
1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 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 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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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 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 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 材料: ①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 认证实施
10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11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 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一个标准申请的第二阶段最少需花费三至六 个月的时间。
国内认证机构的认可许可有效期为3 年,国 外认证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4 年;在许可到 期前,它们需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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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认证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仅对国际认证 机构授予一个初始的一年期批准,但一旦其 第一年审核成功,其认证证书将会延期为正 常的四年期。 大多数国际认证机构只能根据其国际认可的 有机标准在中国进行认证(迄今只有北京爱 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获准根据中国的标 准进行认证)。
①
②
③ ④ ⑤
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24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案见附件。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 字样和相应英文(ORGANIC)。 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 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 换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转换 产品”字样和相应英文(CONVERSION TO ORGANIC) 。
⑥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⑦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
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
样和转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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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3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4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 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①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②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③产品种类变更的; ④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
1. 管理框架:自1990 年以来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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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框架:自1990 年以来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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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过程: 仍处于过渡中的两阶段过程
(1) 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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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阶段的过程
① 第一阶段: 认证机构的批准 该批准阶段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 责, 包括审查其是否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标准申请需90 天。根据该条例的第10 条 中的内容,在第一阶段,所有国内外认证机构必须 具有: •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 万元 • 有10 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9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10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 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 (“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 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 表述。 11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