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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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什么和)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什么和)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哪些(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什么和)简述所有权的权能法律分析: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所有权的全能包括两个方面: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经典的4项权能。

上述4项权能,并不要求所有人一定同时享有。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1、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权能是指大陆法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一般性概括。

学理上认为包括所有权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2、法律分析: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3、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使用权、支配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指的是物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所拥有的财物,如使用房屋、车辆等。

支配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决定财物的用途、管理方式等,例如出租、出售财物。

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种类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四项基本权能:占有。

产权与权能分离规则

产权与权能分离规则

xx鸿宝◇◇◇◇有限公司产权与权能分离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真正做到公司有人负责而且有能力负责,实现公司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只有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才具有法人的资格,公司作为法人拥有公司财产物权,完全保证公司资产不论是谁投资的,一旦形成公司的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属公司,而原来的出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明确划分责、权、利,形成了调节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构。

第二章原始所有权第五条公司拥有法人财产,对所经营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法人产权,从而出资者(股东)失去了对公司资产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出资者的所有权转化为原始所有权。

第六条拥有公司原始所有权的出资者(股东)已经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只有通过股东会形式反映出资者利益,通过选择董事会,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资本所有者不再承担资本的生产者职能,只掌握收益权及最后处置权,而将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力交给公司,形成公司产权,由企业家经营。

第八条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不得抽回出资,只能依=1=法转让其出资。

第九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为达获利目的,将经营公司的重任交给了有能力的公司经营者,而自己却以投资者身份存在,把目光集中在对于投资回报率具有更大意义的投资行为,选择以及参与委托经营者的挑选、监督工作上。

第三章法人产权第十条出资者注入公司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中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公司法人财产,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即法人产权。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

虽然大陆法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1.占有。

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个物的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

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围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

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刖,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如使用机器生产产品,在士地上种植农作物。

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

外国民法对于使用权一般都有明确规定。

如前引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和我国台湾的规定。

德国、瑞士虽然只有“处分”一词,但“随意处分”或者“自巾处分”也当然包括使用。

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

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

对于收益权,外国民法也有规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国台湾,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使用权,没有明确规定收益权,这是因为其规定的使用权包括了收益权。

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收益也包括孳息。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外国民法对所有权概念的规定都包括“处分”一词。

同时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不包括使用,没有规定使用权的,处分也包括了使用。

民法第十二章所有权

民法第十二章所有权

(七)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
1、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 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虽未达到混合,但 非经拆除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1)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和:不同所有人的 动产与动产附和,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 分离费用过高。如能区分主物和从物,则 附和物原则上为主物人所有。
甲将乙的油漆刷于自己的书桌,书桌为主 物。
如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原则上各共有人 共有,其份额依附和时的价值比例而定。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不同所有人的动产附和 于不动产上,前者成为后者的重要成分,非经毁 损不能分离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多发生 在建筑或种植场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的情况, 由不动产人取得所有权。
村民甲在宅基地上建房,有一天,甲乙均外出, 甲雇佣的建筑工人将乙家的白灰当作甲家的白回 涂刷于甲屋外墙上。后起纠纷。
甲乙按比例按份共有。
3、加工:是指将他人之物加工制造成具有 更高价值的新物。加工的新物的所有权归 属按下列规则处理:如果有约定的,依约 定。无约定的,对比原料价值和加工后的 增殖量加以权衡。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则 归属原料所有人。如果后者高于前者,则 归属加工人。原则上为原材料人所有。但 加工物价值较大的除外。
(3)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
承租人、借用人在租赁的楼房上加盖楼房 或兴建一间房屋,相关司法政策为:
增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附和物 的所有权归原不动产所有人。
如价值相当,应由双方当事人共有附和物 的所有权。
甲闲置一处宅基地,甲外出且穷困潦倒。 邻人以外甲不会回来,在宅基地上建房三 间。后甲打工挣钱回家定居,该房屋归谁 所有?
三、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 权能。
(二)使用权能,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 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一、所有权是指什么一、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

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

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

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

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

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自身也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

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当你贷款购车的时候,你与银行形成抵押关系,就是说你的代码证在银行进行抵押,汽车的所有权还是你的。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一、所有权的权能●权能,即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

●它和所有权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权利集合说。

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

●是权利作用说。

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当这些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它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一)积极权能●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事实权能。

●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指依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3.收益权能●收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利用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

即所谓的天然孳息。

●2)依一定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获得。

例如出租房屋而得到租金,储蓄货币而获得利息,这种孳息即法定孳息。

●对于孳息,通常采取如下方法处理:●1、孳息的所有权,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时、他物权人优先。

例如,在承包关系存续期间,承包人在承包的果园收取果实归承包人所有。

●天然孳息与原物一经分离,即成为独立之物,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虽不直接来自原物,但终究是他人利用所有物而应给付的对价,此对价应归属所有权人所有。

即使法定孳息非依原物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产生(例如,未经其同意,甲的住房被乙出租于丙而产生的租金),所有人仍可主张获得此孳息。

●2、无法律根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占有人所得孳息原则上应随原物一并返还;占有人付出劳力或资金的,原物所有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A拾得邻村走失的一头怀孕的母猪,在喂养期间生下小猪,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母猪和小猪均应归还失主,A因喂养母猪及小猪而花费的劳动,有权要求失主给付适当的报酬,所支付的费用,有权要求失主偿还。

●1.下列不属于收益行为的是●A.收取牛身体内部的牛黄●B.无花果树上摘得的无花果●C职员领取的奖金.●D.股民获取股息●2.甲委托乙购买冰箱,乙去购买时,正值冰箱举行有奖销售。

土地法学: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土地法学: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 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所有权为自物 权。所有人在行使对标的物的权利时,无须 其他权利的中介,即可以直接、无条件地行 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 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 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 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 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A.甲 B. 乙 C.丙 D.丁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一、涵义 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具有所有
权的一般属性,是全部土地问题的核心。
例题1: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
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
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了,
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
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
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 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 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是最完 全的物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 人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 予以全面的支配。与所有权不同,限制 物权仅限于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 价值支配标的物,而不能全面支配标的 物。支配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 配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正因为如 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而限 制物权被称为一面的支配权。
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 所有权的法理学知识和土 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及我 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 基本特点

民法 所有权知识点整理

民法 所有权知识点整理

民法所有权知识点整理●一、一般规定(所有权概述)●(一)认识“所有权”●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谓“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不重要)(应该是“负面清单”制度)●权利混同概念●债权债务混同●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重点法条●定限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合一——定限物权的消灭,全归于所有权●但并不一定,例外:担保(抵押权)●在自己房屋上给自己设立居住权●理解所有权的关键:弹力性(无负担;定限物权)●《民法典》中的“另类所有权”●有所有权之名,实际相当于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所以该担保权实现需要清算,会发生回赎(用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第六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另外包括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聊聊“土地使用权”:公有私用、“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不可动,经营权可动)●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区分所有: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有部分按其应有部分共有●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重点法条●何谓“一物”(一个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形态●专有部分之单独所有+共有部分之共有●除物权关系外,尚涉及组织管理:业主大会(意思机关)●(二)专有部门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 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 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 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 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 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 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 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 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 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物权法论述题

物权法论述题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的论述1)一、所有权权能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包括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实施的各种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使用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利益,具体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银行利息、租金等;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规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人行使,但在天然孳息范畴内,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该天然孳息。

4、处分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即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即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而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无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力待定。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樱的妨害排除力,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它只在存在他人干涉时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

消极权能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限制在网络协调员看来,所有权问题就是你拥有自己的生产设施,在某种程度上,你关心的问题就是充分利用你的生产能力而不是响应客户的需求。

民法第十五章

民法第十五章

第三编
物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一)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1、房与地的事实联系 2、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1)统一于一人 (2)分立于两人——
A、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B、没有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的权利——附合规则 3、“房屋所有权” 与 “地权” 的统一 — — (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 (2)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他物权人 4、“房屋所有权” 与 “地权” 相统一的表现 —— (1)房屋所有权转让,地权随之转让 (2)房屋所有权抵押,地权随之抵押
第三编
物权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的范围—— 1、城镇集体 2、农村集体—— (1)村农民集体 (2)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3)乡、镇范围的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耕地 2、农村公共建设用地与乡镇企业用地 3、法律确认由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滩涂等土地 4、集体成员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及宅基地
• 3.某甲将手表借给某乙使用,某乙以市价卖 给某丙,丙不知道该手表非乙所有 ,某甲 发现后要求某丙返还原物,某丙( ) • A有返还义务 B没有返 还义务 • C将原价款从某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 D将手表交还某乙
• 案例: •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 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 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3间平 房上面加盖上房3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 3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3间盖成后,王达和潘 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 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 根据民法原理,上房3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三)类型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继承人共有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

财产所有权的四大权能都是什么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厦门最好的财产律师表示,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所用的四种权能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这些权能的基础上,需要怎样应用的呢?结合了相应的一些规定,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直通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对物的控制也称为对物的管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

但是,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占有尽管是主体对物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

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背后通常有本权。

占有和本权的关系表现为当本权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则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

另一方面,本权可以强化占有,保护本权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

总之,在有本权的情况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

全部权的权能李绍章一、全部权权能的概念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详细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详细内容。

何谓全部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全部权的内容。

我们认为,全部权权能是指全部权的详细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

全部权权能和全部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全部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全部权。

因此,全部权的权能,是构成全部权的权利。

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全部权的各项权能即是全部权的不同作用。

全部权的权限是全部人为采用全部物以实现其对全部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行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当这些权能与全部分别时.,只不过是全部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全部权权能与全部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全部权权能的概念问题。

全部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全部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现出来的也是全部权人的详细权利,但这些详细权利却由全部权而来, 且可以与全部权相分别,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详细权能与全部权分别时的全部权现象。

明显,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全部权权能与全部权的关系以及全部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匕全部权有乐观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全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全部权受到侵害时的爱护权能。

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全部权权能仅仅指全部权的乐观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全部权的乐观权能(一)占有权能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全部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

但关于占有是否为全部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

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全部人对全部物的实际管领或掌握的权能。

“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

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

通常状况下,全部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爱护全部人的占有,当全部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全部人有恳求返还占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的定义”规定的解读与释义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当然,这四项权能并非要求所有人同时拥有,比如设定用益物权时就是所有人让渡了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管领的权能,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现实支配的前提和基础。

与仅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不同,在当事人基于占有权能而占有标的物时,不仅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且还受到占有背后之本权的保护。

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标的物的性质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收取标的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

例如,收取果树结出的果实,收取租金、利息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非所有权人独享,这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标的物权属变化或者物理形态变化的权能。

应该说,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指对物进行物理上处理的权能,如销毁某物品、加工某物品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消灭等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某物品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还具有消极权能。

这是指在所有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有排除他人干涉,以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权能。

由于此项权能须在受他人不法之干扰、妨害或侵夺时,始能表现,否则仅隐而不彰,故称为消极权能。

所有权

所有权

回答问题
金某家的毛胚房用周新的红油漆漆成了红房子,红房 金某家的毛胚房用周新的红油漆漆成了红房子, 子归谁所有? 子归谁所有? 何丽把高飞的乒乓板胶粘到了自己的乒乓球板上, 何丽把高飞的乒乓板胶粘到了自己的乒乓球板上,新 乒乓球板的归属? 乒乓球板的归属? 唐某的酱油和沈某的醋调出了一种新型的饺子醋, 唐某的酱油和沈某的醋调出了一种新型的饺子醋,饺 子醋的归属? 子醋的归属? 魏某用张某的毛线织出了一块围巾,围巾的归属? 魏某用张某的毛线织出了一块围巾,围巾的归属? 柏某用张某家丢弃在门边的树根雕刻出了可以得奖的 根雕作品,该作品的归属? 根雕作品,该作品的归属? 确定添附物归属的原则----见书225 ----见书225页 确定添附物归属的原则----见书225页
我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不动产,并推 我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到了不动产, 及到所有物权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 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3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3

所有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限制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指法律对所有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第二编 第三章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一、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的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 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 始 取 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 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二)征收
征 收 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 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征收≠征用
征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征收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统一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为了国家利益,集体某些权能受到限制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民法学》
第三节 所有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xx一、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具体内容。

何谓所有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所有权的内容。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具体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

所有权权能和所有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所有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

因此,所有权的权能,是构成所有权的权利。

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是所有权的不同作用。

所有权的权限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当这些权能与所有分离时,只不过是所有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所有权权能的概念问题。

所有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所有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现出来的也是所有权人的具体权利,但这些具体权利却由所有权而来,且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具体权能与所有权分离时的所有权现象。

显然,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所有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所有权受到侵犯时的保护权能。

但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权权能仅仅指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一)xx能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所有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

但关于占有是否为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

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

"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

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

通常情况下,所有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占有,当所有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占有的权利。

民法学—所有权

民法学—所有权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在民法中,所有权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

一般地说,所有权可以在以下三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法律制度的所有权,即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权,即所有权人因享有所有权而与其他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作为民事权利的所有权。

在通常情况下,民法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所有权的概念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所有权具有自权性所有权的自权性是指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

因此,所有权为自物权。

所有人在行使对标的物的权利时,无须其他权利的中介,即可以直接、无条件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的全面性又称完全性,是指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全面的概括的支配,即对所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予以全面的支配。

与所有权不同,限制物权仅限于就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支配标的物,而不能全面支配标的物。

支配使用价值的,为用益物权;支配交换价值的,为担保物权。

正因为如此,所有权被称为全面的支配权,而限制物权被称为一面的支配权。

(三)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是指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

即在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将因受到限制而减缩,而于该限制解除时,所有人又恢复了对所有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可见,所有权的弹力性系附随于所有权之上设定限制物权而产生的。

所有权之上没有限制物权的存在,就无所谓所有权的弹力性。

(四)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的恒久性又称为永久性、无期性,是指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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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内容提要:法人与股东针对法人财产所享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人制度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各种学说予以阐释。

本文对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了简要说明并指出了其缺陷,并且在论述了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政治经济学基础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所有权权能包括物质权能和价值权能。

物质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实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价值权能,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客体在价值层面上的终极支配。

关键词:法人所有权、股东权、所有权权能、物质权能、价值权能引言针对股东投资的财产和法人存续期间经营增加的财产,法人与股东分别享有何种权利?所享权利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这些问题因涉及到法人财产的控制和归属而成为现代法人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在中国因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而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国企改革和现代制度在市场主体中的有效建立。

目前,国内针对法人与股东关系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它们是:法人所有权说,股东所有权说,双重所有权说,股东权和法人所有权说。

经过仔细分析,笔者发现,传统的四种学说内容上不管如何的不同,但都建立在一个理论前提之上,那就是:所有权仅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能固定组成。

这一前提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于是,笔者便以所有权权能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对法人与股东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理论探索。

一、关于法人与股东关系的学说及其缺陷目前,关于法人与股东针对法人财产所享权利的关系,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

下面分别论述其内容及缺陷。

(一)法人所有权说(郭峰:“股份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该说认为,股东投资以后,法人便对投资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而超然于股东成为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股东不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所有权。

此说在理论上有非常明显的缺陷,而且与实际操作也不相符合。

理论上,股东的投资行为性质上是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修订第三版,第219—220页。

)惟有法律行为主体自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股东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投资,并没有表示出转移其所有权予法人的意思,所以股东不可能丧失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法人亦不可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

从实践方面来看,若股东不享有所有权,则有很多现象无法解释。

1、股东财产所有权既已转移,为何还要长期承担投资风险?因为按照一般理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有权与风险均随着交付或者登记而同时转移。

2、为何股东还能通过公司章程来规范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活动?3、为何股东还能通过股东会做出决议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4、为何公司终止后,股东对剩余财产还享有分配请求权?(二)股东所有权说(孙志平:“对股份及股份公司财产的再认识”,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该说认为,法人所有权只是一种观念上的虚构,法人的财产乃至法人本身均为股东所有和控制。

此说也存在明显的理论漏洞。

一方面,该说将法人本身连同法人财产一并视为股东所有权的客体,否认了法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从纯粹的经济学角度,可以将股东在法人中享有的股份比例视为其财产的一部分,但要在法律领域内将法人视为股东所有权的客体似乎有指鹿为马之嫌。

)另一方面,财产是人格的基础和延伸,财产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衡量一个人人格的实现程度。

在法人亦是如此。

若法人没有自己可以控制的独立财产,则难以成为法律上独立的主体,亦无法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即意味着丧失了从事民商事活动、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

这与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通过立法、判例赋予法人以独立法律人格的现实是矛盾的。

(三)双重所有权说(王利明:“论股份制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180页。

)该说认为,股份制的“两权分离”(笔者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未改变股东所有权,而是表现为财产为法人所有,法人为股东所有的双重所有权结构。

此说的理论缺陷主要有两点。

第一,它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或者两个以上不相矛盾的他物权。

(王泽鉴:《民法物权》(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53页。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决定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也是所有权与他物权体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物一权”原则一般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的某个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既然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且一物的某个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那就说明所有权的效力应当及于该物的方方面面和时时刻刻,而且当然地排除他人的干涉,这就决定了所有权全面支配性、绝对性、排他性等特征和“所有权即为对物全面地、排它地支配权利”的概念。

另外,“一物一权”也是所有权与他物权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

一方面,所有人为了实现更多的利益,必然要对其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

另一方面,“一物一权”又决定了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他物权的设定不能破坏和动摇所有权的地位。

于是,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体系便应运而生了。

)另一方面,从归属意义上讲,任何物的所有权都只有一个,即最终所有权或法律上的所有权。

第二,该说将法人本身视为股东所有权的客体,否认了法人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因此,“双重所有权说”应当予以抛弃。

(四)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说(孔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上)(下),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4期。

)该说认为,股东将财产投资于公司后,其所有权便转化为股东权,而公司则对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

这种观点的理论合理性亦值得思考。

所有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公司既然享有法人所有权,那么它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就应当是全面的、自由的、排它的和绝对的。

(当然,所有权的对世性、绝对性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它仍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目前,对所有权的限制存在于公法、私法等诸多方面。

于公法,例如国家的依法征用行为;于私法,例如相邻关系的限制,合理容忍义务的承担等。

)而股东权又为何种权利,能对所有权进行控制和干涉?传统观点认为,股东权性质上为社员权,(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即因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的各种权利。

实际上,股东所享有的权利是因为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得的,并非因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相反,股东的身份倒是因投资行为才获得的。

因此,“股东权性质上为社员权”这一观点在逻辑上讲不通。

另外,又有人提出,股东权是既非物权也非债权的新型权利。

(孔祥俊:“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上)(下),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4期。

)这一观点并没有揭示股东权的内容和本质特征,股东权与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关系亦无从知晓。

为了克服“双重所有权说”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缺陷,一些学者就创造了一个新名词-股东权,用以代替“双重所有权说”中股东对法人享有的所有权(“股票成为马克思所说的‘所有权凭证’,它代表着现实的资本。

……都改变不了它所反应的股份关系,即所有权关系。

股票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手。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75页。

)因此,股东权实质即为所有权的代名词。

),以达到从形式上符合“一物一权”原则的目的。

而实质上,“股东权与法人所有权说”仅仅是“双重所有权说”的另一个翻版,难以让人信服。

综合上述四种观点,它们均把所有权的内容限定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且所有权仅为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

持这些观点的学者想当然的认为,所有权人必须要直接行使各项权能,而直接行使权能的人必然是其所有权人。

这些观点都囿于“平面的、封闭的、静态的”所有权权能框架之内,必然陷入僵化、幼稚的理论推导之中,因此不可能对法人与股东的关系作出科学的理论分析。

由此可见,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得从所有权权能的角度出发,将所有权权能作二次划分,以试图寻求一个全新的研究角度。

二所有权权能的再划分(一)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内容笔者认为,所有权权能,包括价值权能和物质权能。

股东于投资前,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全面的所有权。

财产一旦投资于法人,则法人便享有投资财产所有权中的物质权能。

而股东仍然保留价值权能,享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只是该所有权已经是让渡了物质权能的不完整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必要性从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所有权权能再划分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认为,所有权概念源于罗马法的“dominium”一词,德国学者莫里尔(Monier)指出,dominium一词的出现意味着从有限的家父权转化为对物的完全控制权。

(王利明:“论所有权制度的演进”,载《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由此可见,最初的所有权仅停留在所有者对物的直接、实际占有和完全控制这一层含义之上。

而罗马法的所有权概念出现以后,又进一步促进了所有权权能的划分和分离。

诚如多斯迪指出:“可以说,所有权的某些权力与所有权相分离,以及法定的和实际的权力的必要分离,是因为这种抽象的所有权形成的结果。

”(王利明:“论所有权制度的演进”,载《民商法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292页。

)到了当代,所有权权能分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并且权能分离的程度加深,分离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

由于权能分离程度不同和回复力大小不一,分离出的权能形成了诸如他物权、租赁关系、借用关系及纯粹的债权等形式。

由以上所有权发展的历史可以得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是为了加强对物的利用的强烈需求和人们在生活中的实际做法催生了理论上对所有权权能划分的出现和权能分离的发展。

而目前,对于法人和股东间的关系,以现有的所有权权能理论无法解释,因此,所有权权能理论就有了再次创新和突破的需要。

(三)所有权权能再划分的可行性从权利的基本结构和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来看,所有权权能再划分完全具有可行性。

依据传统的权利理论,“权利以权能和权益为其基本结构。

权益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为权利的终极目的;而权能则是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利益可采取的手段。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77页。

)所有权权能,是指为贯彻所有权的支配本质而享有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度内对物可以自由采取的措施或手段。

因此,所有权的享有者为使其所有权权益得以实现,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而非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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