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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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权利义务关系。集团本位法实质上是一种血缘性的身份义务法, 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个人本位法则是非身份反血缘的权利法,以权利为核心。远古世界,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 东西方的法律均以集团为本位。但是随着各自的发展,中西法律走 上了不同的道路。 上了不同的道路。 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传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 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 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这是传统中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 国法区别于古代西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将家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 与国相统一,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 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也是人类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 的理想之一。但是现实中的正义永远是不理想的,它总是不可避免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 地带有时代、集团、阶级、种族、财产、性别、教育程度、职业以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至民族的限制,尽管这些局限是历史自身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形成中所产生的那些属性、特色(个人本位、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 私法化、宗教化、开放性体系、法学及其法治精神)均与它的正义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 价值取向有着前后相互贯通的关系;同样的道理亦可用来说明无讼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 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诸特性(集团本位、公法性、伦理化、封闭性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 体系、人治精神)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神上的联系,而不是机械的对应。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一)[1]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一)[1]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一)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当前,我们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要有现代法制;建立现代法制,就应该大力借鉴西方先进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而在借鉴、吸收过程中,必须要深入了解法律文化的实质内涵,全面认清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性质,探寻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因为,这对于促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在探究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弄清什么是法律文化。

实际上,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文化,最早是在1969年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

从那时起,法律文化概念才逐渐为美国和其它地区的学者所接受。

我国引进法律文化概念并展开研究讨论,则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从现有资料显示,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研究课题,在我国大陆最早出现在《法学译丛》1985年第1期上,该期刊登了我国比较法学家潘汉典教授翻译的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教授李•S.温伯格和朱迪思•W.温伯格合写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这表明我国法学界从此对法律文化问题开始关注。

而在我国学者中,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题阐述的,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孙国华教授,他在1985年所写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首次对法律文化进行了阐述。

自此之后,法律文化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重视和关注的一个课题,先后有学者发表研究论文和专著研究法律文化,虽然这些论著研究角度和方向不尽相同,但大都谈及了对法律文化概念、含义的理解。

(二)对法律文化概念的不同理解和阐述。

应该说,人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文化这一概念时,分歧还是很大的。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

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

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
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
中国传统的法律是和道德紧密联系的,有些朝代礼法分立,有些朝代礼法合一,有些则出礼入刑。

在中国古代,法不是最高权威,只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以刑罚为具体内容,以国家的权威作后盾。

司法注重探求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西方法治文化不同,它把法作为一种理性思维,一种科学,有严格的推理公式,特别注重程序正义,视法为最高权威。

在我国法制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的效仿西方的做法,我们的法治不能抛弃对秩序的追求,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力而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权益。

法官不能僵化地使用法律规定,应该在法律条文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找到一种平衡,司法判决既要合乎法律精神,又要符合基本道德要求。

应该追求“实质正义”。

总的说,我国目前是由“法律”和“道德”两大体系调控着社会关系。

实行的依法治国,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脱离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未全面实现的状况下,更需要法来保障和引导。

浅谈中西方法律文化

浅谈中西方法律文化

浅谈中西方方法律文化摘要:关键词: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西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法的本位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中西法律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中西法律的立法体系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国会立法制度,由议会制定法律,法律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而中国采取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制度,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特点和国情。

2.法律制度:中西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普通法制度,侧重于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法庭裁决。

中国则采用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民法制度,侧重于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法官法律解释和判决。

3.法律观念和价值观:中西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有所不同。

西方法律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追求公正和平等,尊重个人隐私和人权。

而中国的法律注重社会公益,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责任,更偏向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司法机构和程序:中西司法机构和程序也存在差异。

西方国家一般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和律师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审理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而中国的司法体系较为集中化,法官的独立性相对较弱,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快速处理。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立法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以及司法机构和程序等方面。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和体系: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强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系为主,以判例法和法律习惯为基础,重点在于案例的解释和类比,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2. 法律思维方式:东方法律以集体主义和权威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侧重法律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稳定。

西方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和法律制约的平衡。

3. 法律文化背景:东方法律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尊重和和谐,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

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强调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望。

4. 法律制度和程序:东方法律注重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重视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实施和监督,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西方法律相对注重权力分立和民主法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更多的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一些典型方面,并不是绝对的区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法律也在相互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内容提要: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显著的差异。

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一百多年来中国以及世界学者之间一直都有对中西两种法律文化差异地探讨。

关键字:法律文化差异缘由什么是法律文化呢?第一个提出“法律文化”概念的是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他在一篇《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文化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现在,虽然学术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有诸多分歧。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一种,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中西法律文化有着自己独有的特质。

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而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

而法制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所以,想要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就有必要了解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缘由。

综合起来看,我认为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以下几点差异。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具有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是以“刑”为核心和内容的。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以扬善、法以惩恶”①、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上,中国人习惯于将刑、律、法等概念等同起来,法即使刑法。

西方的法律观念则是建立在权利之上的。

“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地强加于对方的命令。

”②可见,在西方,法律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约定,是人们相互让渡权利的结果。

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比

中西方法律文化对比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对比
中西法律文化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都设立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它们都是在极力维护等级社会,而且都十分注重思想上的本位不同,中国法的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至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而西方法正好相反,因为西方法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个人主义特征的罗马法,所以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法律。中西方法的属性不同。中国法具有公法属性,而西方法具有私法属性。中西方法的精神不同。中国法具有人治的精神。在本质上,人治体现的是少数人的意志,而其法也是维护个人权力的工具。统治者通过法律达到控制社会,实现专制的目的。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权是大于法的,而这种权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极权,中国封建社会皇权高于一切就说明了这一点。西方法具有法治的精神,法治在原则上体现了社会的一般意志。这种意志具有大众性、民主性,统治者的意志也融合在社会一般意志之中。任何与其相冲突的意志都不能成为创制法律的依据。这就意味着法律凌驾于社会和国家的一切权力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通过中西方法律的对比研究和学习,我们才能够知己知彼。在中法律进程中,我们才能少一些阻碍。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文化之差异在正式进入这个论题之前,我想有必要解释一下法律文化的概念,弗里德曼在其一篇著作《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一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

法律文化集中地体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一些基本特征。

(1)、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依附性;(2)、法律文化具有政治功能;(3)、法律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4)、法律文化具有实践性、实用性;(5)、法律文化具有历史连续性;(6)、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7)、法律文化具有互融性。

至于中西方法文化的差异产生的原因,笔者从大量的文献资料中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这四种原因:1、人类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

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

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

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

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

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

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

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

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

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

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坎坷。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因素,笔者结合上课时老师的讲授以及众多文献,从而概括出了以下的七点差异之处。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相互影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等方面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各自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中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注重理法合一、亲情等价、顾全大局等价值观。

而西方法律文化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以个人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契约等为核心价值。

这种历史背景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取向和特点。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为核心,强调立法和行政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西方国家多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普通法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更加注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效力。

三、法律思维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中国的法律思维以整体观念为主,强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进行法律解释。

而西方法律思维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公正和规则的适用性。

这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也会导致中西方在问题处理和解决方法上的分歧。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尽管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互相借鉴的关系。

随着中西国家交流的不断深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

中国引入了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推动了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在借鉴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经验,以更好地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总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既是历史、文化的结果,也与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而这些差异又会对法律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1. 法律系统:中西法律系统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以罗马法和普通法为基础,法官和陪审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此外,西方法律体系强调判决的公正和客观性,而中国法律体系则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稳定的考虑。

2. 个人自由:在西方国家,个人自由和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相比之下,在中国,政府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被视为优先考虑的事项。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多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医疗保障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等。

3. 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相比之下,在中国,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法院和法官受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

4. 法律文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独立思考的重要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以权威和传统为导向。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很少有人会质疑权威和传统,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鼓励人们自主地思考和质疑。

总的来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很明显的。

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和人权理念所影响的,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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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化》课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学生姓名朱东楠学号 1351201251551 专业土木工程所在分校大渡口分校指导教师(签名)课程论文考核成绩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 年 5月 12 日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启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

(二)法的属性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人治精神,它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即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治理模式。

它的含义包括:1)人治意味着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

2)人治不是没有或者取消法律,而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的。

3)人治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是这种法是国家最高权利的工具,权终究大于法。

4)大于法的权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其形成主要是因为中国自秦以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均臣服于皇权,皇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体现着、维持着、强化着传统中国法律人治精神。

中西方法律文化是法治精神,法治指法在原则上所体现的不是一个极权者或极少数特权者的意志,而是社会的一般意志。

这种意志具有大众性和民主性,统治者的意志融合在社会一般意志中。

其含义包括:1)法律是凌驾于社会和国家一切权利之上,法律之上。

2)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是无讼价值取向,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基本模式。

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西方法律文化是正义价值取向,即籍由法律的实施获得正义。

正义不单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其地位也如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不同的是,中国的无讼意在通过取消法律走向和谐,而正义籍由法律的事实走向和谐。

(五)法的传统不同。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是伦理化,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是宗教化。

传统中国法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

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六)法的体系不同。

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相对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西方法律文化是大陆和英美两大文化是带有开放性的体系。

这也使法律体系学术研究的重点不同。

如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而西方则是围绕正义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各自特定的路程发展演化。

各种人类共同体的法律文化类型,都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法律学说连接而成。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型的过程。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可以从中得到三点启示。

(一)要尊重和继承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我们应当对先辈的智慧致以深厚敬重,因为他们留下了很多优秀的法律文化内容供我们继承。

每个民族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无数代人的努力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

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得的精神文化成果,是经验的总和,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因此,对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秉持尊重的态度。

历史上中国虽然缺乏诸如宪政、法治、权利等现代法制文明因素,但不应因此忽视乃至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着大量的、对近现代法制文明有着积极意义的合理内核。

中华法制文明不仅在古代世界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其悠久的人文传统也有与近代法制文明的暗合之处。

如近代刑法中体现民主性精华的罪刑法定原则,早在公元三世纪西晋时就得到强调,三公尚书刘颂就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唐律疏议进一步将缘法断罪的原则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杖三十。

它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最有价值的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

再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宪仁慎刑,爱惜人命的思想我们今天仍应继承。

以控制死刑的决定权为例,隋文帝时期鉴于地方州郡县滥用死刑,激化社会矛盾,因此作出规定: 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驿行决,诸州死罪不得便决,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死罪者三奏而后决,从而将死刑的决定权操于皇帝之手。

与此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复奏程序,以示爱惜生命。

这些传统的、历史悠久的法律规定,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

(二)要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以外源性道路开始法制近代化的国家来说,实现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其中最便捷也是必须的环节就是法律移植。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就是从实行法律移植开始的。

以晚清修律为例,或者全部采用西方的法律以补充原来法律中所没有的内容,或者用西方法律来取代现有法律中落后或与时代不相适宜的部分。

前者典型是1906年制定的破产法,这部法律从体例和内容上完全是抄自日本破产法。

在沈家本主持下,修订法律馆先后进行了删改,制定出大清新刑律。

经过全方位的法律移植,晚清政府仿照大陆法系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六法体系,基本确定了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基本走向,确立了中国近代法律的总体架构。

其后的民国政权继续沿行晚清所开创的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改革传统法制、建立新法制的模式。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迅速弥补了中国在现代法律制度上的空缺,改变了在制度层面上落后与保守的局面,消除了在处理新的社会关系时因法律漏洞而束手无策的不利局面,也为在民族中传播新的法律观念提供了文本依据。

但是,法律移植对于法制近代化的贡献是有限度的。

要想使其完全发挥作用,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原则与中国现有的制度和原则相融合,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相协调,在保持引进的法律本身的先进性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适合中国现实社会需要的形式,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调整功能,并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新的制度和原则。

如何解决西方法制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贯穿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全过程的重大课题。

悠久的中国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长期的封闭环境和这一文化体系本身的保守性,致使它在中国近代社会面临西方法制文明的挑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其落后性。

因此,为了打破传统的落后的法制而移植西方的法制因素,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被移植来的西方法制因素,只有扎入中国的文化土壤,得以积淀下来,进而升华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这才是成功的移植。

(三)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中西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形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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