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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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模板)

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模板)

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部门、区县企业的工程建设、物资及服务采购、礼品制作、广告业务宣传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招标、评标或物资采购工作的程序性、合法性以及招投标、评标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招标、评标的单位和个人及招标工作的主管业务部门对综合部和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的监督检查应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五条招标或物资采购主办部门确定招标项目后,开始招标或采购前1至2个工作日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通知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企业单项招标投标或物资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招标或采购主办部门要与投标方签订《廉政协议》防止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

第七条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进行招标的项目和非招标项目,项目采购负责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以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范围第八条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评标工作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对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有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评标小组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无以各种方式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参加技术、商务评定人员是否采用实名制。

第九条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标、评标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招标、评标人员有无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的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

(二)招标、评标人员有无参加投标人员安排的旅游、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或接受投标人提供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贵重物品的行为。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及解释:1、招标人:指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人直接组织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2、投标人:指招标人邀请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3、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时缴纳的用于保证投标人不违约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4、中标候选人:指在评标过程中评定的优先中标的候选人。

5、中标人:指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的中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四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公告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

2、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向有经验和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

3、竞争性谈判:指在公开招标未能有效采购或者项目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根据采购需要或者项目特点邀请经过评估的候选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加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保留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咨询。

2、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印制的文件,是投标人投标的基础,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技术要求、标书格式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材料和设备清单、工程质量保证书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六条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逾期未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未能向招标人提交有效投标文件。

3、委托投标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1、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

2、投标人应当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技术方案负责。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确认投标人资格:1、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doc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doc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1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时间:2004-02-25正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进入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理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

但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备案内容包括:营业范围、资质等级及认定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其中从事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三)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规范黄山市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适合于黄山市政府及其所辖行政机关,以及在黄山市范围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招投标主体”)。

第三条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执行机关为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黄山市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调整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投资规模,确定招标方式,并依法进行预公告、公告和公示。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等,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价,评选出中标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工程款项。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管理办公室有权赋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第三章评标和中标第八条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保证评标过程公正、公平、透明。

第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要求完成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管理办公室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管理办公室收到投诉后,应当尽快调查核实,对真实有效的投诉进行处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所有。

附件:1. 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示范合同书2. 黄山市招标文件模板3. 黄山市招标文件编制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发布的信息,向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公开辟出采购或者工程承包的邀请,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交具体的价格或者工程方案。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范本模板】

机关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模板)【范本模板】

XX(单位)招标投标及比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单位)招投标及比选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单位)系统内进行的由XX(单位)管理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工程发包、物资采购等均应按规定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三条市场化配置方式:根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不同分别采用招投标、比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提出项目、编制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的机关各处(室、稽查分局)、局直属技术机构或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是指响应招标、比选申请,符合招标规定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投标、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或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或比选。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XX(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指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

国有产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转让。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是指由XX(单位)及直属技术机构发生的工程项目发包,物资、材料、设备采购行为.工程发包、物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部门招标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部门招标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部门招标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部门招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维护工程部门招标工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部门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工程部门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投资。

第四条工程部门招标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第五条工程部门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承担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招标管理机构下设招标处,负责具体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便于招标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招标管理制度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报价评审等相关程序,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招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组织程序、程序的规范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流程的梳理等内容,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修订招标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出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一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招标人资格与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方法、开标与评标办法、合同签订和履约的相关事项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规范,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招标广告的发布第十三条招标广告的发布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确保广告的全面、及时、公开。

广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基本情况、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报名条件及报名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招标文件的披露第十四条招标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免费发放。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披露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遂府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7〕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家融资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国土、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市场,加大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和农业、林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土地招拍挂等;政府采购是指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和县财政部门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备案监督第三条工程建设备案按照程序确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建设前期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条政府采购备案按照程序确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采购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在一周前,报县监察局备案审核,经审批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的监督1、招投标公告审查。

严格审查招投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招标公告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台等媒介在按照规定时间内予以发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资质审查。

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原件、设备和技术等情况,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借用资质的投标企业和个人参与投标。

3、中介组织资质审查。

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招标拍挂代理活动的中介组织必须事前在县相关部门备案,中介公司的确定也必须在县监察局、招标办(国土局收储中心)的监督下,实行招标确定。

坚决杜绝无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和借用他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及土地招拍挂活动。

4、招标。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如何制定?那么,下面请看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的》(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4•【字号】长政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或修订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指定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并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组建长治市招标投标监管网;组建全市跨行业、统一的、综合性的政府评标专家总库,并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负责组织项目稽察人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水务、商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管理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采购的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及其开展招标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参预权、申诉权。

第二章招标人的基本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人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人代表,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标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预算、时间计划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布、发放和公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实施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顺利完成。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不得派遣与采购项目有利益冲突的人员参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投标人有权参加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按时、按规定的形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串标、串通竞标、恶意破坏竞标秩序,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如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投标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情况;(三)评标人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四)中标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履约及质量监督情况;(五)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处理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基本要求;(二)适用的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截止、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六)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甲级资质权限确定评标委员会,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资格条件。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活动,包括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等环节。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信息公开和保密等义务,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当依法参加投标活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提高招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基本义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和方式内提供招标文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提供投标文件,并遵守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和交流。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并组织评标工作,公开宣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不得私自泄露、篡改和损毁。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等内容,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根据需要在其他适当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提供免费获取,并不得限制或者收取高额费用。

第四章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能力、财力条件、业绩等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模板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和方式改革,增强政府采购合规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依法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政府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标准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加强诚信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知情。

第五条财政部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章采购人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的全国统筹、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其所属机构、直属单位以及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家机关等实施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单位、部门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认真履行其职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章招标和比选的程序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或者比选程序进行采购,不得违反招标或者比选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满足招标投标方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发在政府采购网,或者其他具有公开作用的媒体上。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将入围投标人公告于政府采购网。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文件规定,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拟中标人,并公示中标人名单于政府采购网。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人进行谈判,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权利义务合理。

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开标前监督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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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明确行政监督权力和义务,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xx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xx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属地管理或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对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xx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办事机构为市xx局xx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市xx 局招标办),负责全市xx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xx局负责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和局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或市xx局委托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或者由市、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指导。

市xx局招标办和各科室站按照项目分类和事权划分原则分别进行行政监督:
(一)局直属单位组织实施或市xx局委托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招投标由市xx局招标办进行行政监督;
(二)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由市xx局招标办会同各相关科室站进行行政监督,市xx局招标办和各相关科室站共同负责事前报告和事中监督,各相关科室站负责事后备案;
(三)总投资不足800万元的项目招投标由各相关科室站按照职责进行行政监督。

第六条与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水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xx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办法;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监管以外xx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

第八条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报告。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应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违规内容时,应责令招标人及时修改。

(二)事中监督。

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2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应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事后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投诉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监督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的选取、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的资质、人员资格、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质要求等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或劣迹进行核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活动的监督
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是否现场提出、答复和记录。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查阅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
5.评委赋分、计分是否符合评标标准、是否与审查意见一致、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评委评审意见是否客观、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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