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职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职学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四)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相结合。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中职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由学校发给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材料),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复查证实患有疾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正式建立,学籍管理期限为在校学习期间。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内容包括:(一)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二)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三)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四)学生奖惩管理;(五)学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管理:(一)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核实其身份信息,并登记在《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上;(二)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管理:(一)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办理手续;(二)学生学籍变动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变动登记表》。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11.11
•【字号】浙教职成〔2015〕122号
•【施行日期】2015.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教职成〔2015〕12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11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划定【1 】为了规范和增强中等职业黉舍学生学籍治理,创造优越的教导教授教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周全成长,根据《教导法》.《职教法》等有关司法,联合我校现实,制订本划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黉舍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一致学历的学生;第二条中等职业黉舍按照市教导行政部分有关划定登科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入学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实,向黉舍申请延期报到,无合法来由过期不报到者,黉舍可撤消其入学资历.可按黉舍划定的时光报到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黉舍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划定进行复查,复查包含入学资历,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黉舍按有关划定自行处理.黉舍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导行政部分存案.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偏向注册.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划定日期到黉舍筹划注册手续.因故不克不及如期注册者.必须实行告假手续,未经告假且过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黉舍进行处理.第二章成绩考察第六条成绩考察包含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惟品格.组织规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考察学生的进修成绩.考察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身档案.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察分为测验和考察两种.每学期测验和考察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筹划的划定履行,考察方法.测验标题由各校根据教授教养大纲的请求肯定.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周全判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黉舍可视其情节赐与响应的处分.第九条实操练习.课程设计.分解试验.练习等和联合专业的临盆劳动均应进行考察.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身向黉舍提出申请.厥后按下列划定筹划:1.转专业,由黉舍审核赞成.2.转入其它黉舍者,须经原黉舍及转入黉舍赞成,统一地区的,报黉舍所属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省内跨市的,报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跨省的,须报两省教导行政部分赞成.第十一条中等职业黉舍可以接收通俗高中或其它同层次黉舍转入的学生.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黉舍赞成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实:1.因病或其它特别原因不克不及持续进修者;2.告假超出该学期三分之一(包含理论教授教养.练习和临盆劳动时光)者;3.学介入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运动者.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为期,休学学生的学籍保存.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黉舍申请复学,经黉舍审查赞成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进修.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病院的健康证实,并经黉舍复查能保持正常进修者,方可复学.第十五条自愿请求退学者,黉舍可准其退学.第五章规律与考勤.嘉奖与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应严厉遵照国度的司法法令和黉舍的各类规章制,尊重师长,勤恳勤学,联结同窗,讲求卫生.关怀集体.爱护公物,讲求文明礼貌,遵照社会公德.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钱.打架斗殴,凡有违背者,视情节轻重,赐与批驳教导和恰当处分.第十八条黉舍应树立严厉的考勤轨制,学生上课.试验.练习.设计.劳动和介入黉舍组织的集体运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克不及介入者,必须告假.凡未告假或超假者,均以缺课论处.对缺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根据其缺课的节数.情节和认错立场进行批驳教导及赐与响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留校不雅察以一年为期.受留校不雅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提高表示的,可解除其留校不雅察处分;经教导不改者,可解雇学籍.第六章毕业与毕业第二十条具有学籍.思惟品格合格,学完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全体课程(包含练习和毕业设计),经考察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黉舍发给经地点地教导部分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第二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实践教授教养)未达到留级划定者,按毕业处剃头给毕业证书.毕业后,可在二年内按黉舍划定的时光介入补考一次,补考绩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合格或受处分未撤消者,作毕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地点地区作出判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消处分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毕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光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授教养筹划划定的课程而半途退学的学生,黉舍可发给学生写实性进修证实.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历教导根本学制为三年或四年,以三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出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出三年.。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目标本文档旨在介绍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中职教育的规范发展。
学籍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每位学生的权益。
2. 法律法规原则:学籍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实时更新原则:学籍信息应及时、准确地更新,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实时性。
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登记:每个中职教育学生进校后,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等。
2. 学籍变更: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产生学籍变更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并做好相关手续。
3. 学籍调整:对于学生学籍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学校应主动进行调整,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4.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 学籍查询: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应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学籍管理责任1. 学校责任:学校应积极履行学籍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生责任: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主动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3. 家长责任: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关心学生学籍信息的更新和变动。
学籍管理监督1. 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2.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结语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是中职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学校、学生和家长都应共同努力,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保障。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带表格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中职课程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人力社保部门主管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属地管理,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负责制订全省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订学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更审核、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审核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具体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主要负责细化学籍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
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设区市统筹”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学校四级管理网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六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符合当地入学有关要求的,均可报读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并确保他们能够全面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规定:
1. 学生入学资格:规定了学生进入中专学校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限制、学历要求等。
还可能规定了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课程计划与选课:学校制定了具体的课程计划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要求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并满足学分的要求。
在选课过程中,可能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必须先修某些课程。
3. 学习成绩评定:学校规定了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方法,包括考试、作业、实验等不同形式的评估。
可能还包括评定等级和学分制度。
4. 学籍纪律:学校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可能还规定了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行为准则。
5. 学生奖励和奖学金:学校可能设立了一些奖励机制,用以激励学生学习和表现出色。
此外,还可能设置一些奖学金,帮助有需要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
6. 学生辅导和支持:学校可能提供一些辅导和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帮助他们全面发展。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异。
如果需要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对应的文件或法规。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教职成〔2001〕9号)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3、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教基〔2008〕10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浙江省教育厅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第六条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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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高中段教育已基本普及和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已开始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市区职业高中、在杭普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
余杭区、萧山区、各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一般为3 到 4 年,以 3 年为主。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及弹性学制。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班级学额根据不同专业确定。
第六条初中毕业生(含往届初中毕业生)要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般需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部分专业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提前自主招生。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示范专业可以自主跨市招生。
第七条被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该校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
第八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市教育局核准,取消其学籍。
学校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按专业分班级编好学号的新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学生应按规定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因故不能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报到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十一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相互认可。
具体学科学分标准由市职教研究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
操行考核、操行评定应以《中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实习和劳动中的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等级制分优秀( A 等)、良好( B 等)、及格(C 等)、不及格(D 等)四级。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学生的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核。
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由区、县(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是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毕业年级的学生参加教学生产实习活动,并协助实习单位给学生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学期(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年)继续参加考试,也可在下学期(年)开学前由学校给予补考。
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可在该学期(年)结束前进行。
学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学生可以重修不及格课程,其考试成绩按实评定。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实行学分制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可再补考一次。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三至四门(一门主修二门选修或四门选修)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或同意学生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就学,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及格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校、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可以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校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普通中专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需从外地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读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六条学生需要转换专业,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八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中考成绩应高于(等于)转入学校(专业)同届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直升生,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测试后决定是否同意转学。
第二十九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成绩,转入学校应予认可,该生可以免予参加该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相关学业的学分互认;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应将转入学生的学业成绩按有关学分制的规定折成学分,或将转入学生的学业学分转换为相应成绩等级。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3、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学习,也可以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继续休学。
第三十三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于该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报到注册上课者;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参加日常教学活动者;4、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四周)不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6、留级两次(不含)以上、休学两次(不含)以上,无法完成学业者;7、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书,根据学生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名单由学校于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肄业证书,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于本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七条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
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在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受处分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应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该学生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不予反映。
第三十九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
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工读学校同意后,转入工读学校学习,学生名单由原学校在办理转出手续后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入学校在学生到校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