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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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是指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为跟踪问题产品、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按照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要求开展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日常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第五条日常监督抽查纳入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归集信息、统一结果处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实施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组织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上级委托的抽样机构开展工作或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抽查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八条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被抽查对象应当配合、协助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十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本辖区该被抽查对象的该种产品(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依法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应用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查组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省局负责统筹各地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具体制定省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综合考虑本地质量监督工作重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结果、检验技术要求等因素。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依据上级部门发布的实施规范或者本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确定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具体的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随机选取的抽查对象名单;

(三)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第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随机选择被抽查对象和检验机构,随机匹配被抽查对象与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为具有法定资质和相应检验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的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

第三章抽样

第十九条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抽样工作由被抽查对象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委托非承担本项目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承担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抽样。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可以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的检验机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工业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依法由企业无偿提供。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在实体市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检查与被抽检产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抽样人员、经营者双方签字确认。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买样人、检验机构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网络交易产品经营者及产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应及时重新购买。

第二十四条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查对象成品仓库及其他存放点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禁止由被抽查对象抽样和送样。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数量规定,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抽样范围:

(一)被抽查对象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的;

(四)拟抽查的产品为被抽查对象用于出口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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