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机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三条单位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第四条存款人在村镇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印鉴卡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使用第六条受理申请。
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应持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经办柜员应留存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复印件。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行对申请开设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发放“开户申请书”和空白印鉴卡片。
第七条审查手续。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和印鉴卡片,会计主管应通过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审查印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印鉴卡片所填写的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联系人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清晰合规。
如没有公安机关印章查询系统,必须要客户出示公安机关印章备案批准文书,并留复印件。
在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后,在印鉴卡片上签章交前台柜员办理开户。
第八条前台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启用日期等信息,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专夹保管,一份印鉴卡前台专人保管,一份交还客户。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xx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其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需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预留。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姓名:“个体户***”。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印鉴卡的管理以及印鉴在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建库、变更、挂失、解挂和注销处理。
第四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和减少印鉴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印鉴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银行和客户的职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向客户告知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使用印鉴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有效、便捷的印鉴委托管理服务,以确保客户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准确。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预留印鉴档案,记录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类型、品质、编号,印鉴托管人、使用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原件。
第八条银行客户应按照印鉴委托规定,妥善保管好预留印鉴,并确保印鉴不被违法使用和丢失。
第九条银行客户应当按规定进行印鉴使用,确保印鉴使用准确、安全有效。
第十条银行客户在预留印鉴使用中发生丢失、损毁、盗用等情况,应立即向商业银行申请印鉴注销或更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预留印鉴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必须是正规厂家制造的,印鉴的字迹应清晰、字形要准确,不得有变形、破损、擦拭痕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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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 7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 7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客户因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的,在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通过方可受理的签章样本。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自动提取、核对,并可编制与每张支付凭证一一对应的支付密码,在使用支付凭证时验证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将支付密码和印鉴识别成功信息返回综合业务系统以便进行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是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程序根据相关要素计算编制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以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它是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五条存款人必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未签章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第七条单位客户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致。
对于单位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九条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预留印鉴的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印章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四条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五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及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的管理第七条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八条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空白印鉴卡每套二张,且编号一致。
第九条空白印鉴卡按每套一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营业终了要进行账实核对,入库保管,不得在抽屉内存放,如出现账实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客户印鉴的预留第十条申请开立单位账户的客户不得离柜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行会计运营工作管理,规范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预留的签章样本,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空白印鉴卡为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分行对其实行控号管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申请办理预留签章手续,包括单位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业务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印鉴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预留印鉴由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签名组成。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一致。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的方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最终将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营业机构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授权他人代办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原则上,开户营业机构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第七条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由一级分行统一组织印制。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制度范文
1 目的
1.0.1 为了规范DPDI 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应范围
2.0.1 本规定适应于DPDI 会计人员。
3 职责范围
3.0.1 财务处名章保管人对DPDI 银行预留印鉴工作负总责。
4 内容
4.0.1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负责保管。
4.0.2 银行预留印鉴的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保管。
4.0.3 印章管理人员依据出纳人员填写内容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票据方可加盖印章。
4.0.4 出纳人员需留用加盖印章的空白票据时印章保管人员需留下已加盖印章的空白票据的号码,以备核对。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分行会计运营工作管理,规范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预留的签章样本,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空白印鉴卡为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分行对其实行控号管理。
第五条单位客户申请办理预留签章手续,包括单位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业务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印鉴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预留印鉴由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或签名组成。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一致。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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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
(一)单位存款账户;
(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
(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
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
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地区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预留(变更)印鉴的电子建模和注销;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分行营运作业部门负责分行辖属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预留(变更)印鉴的电子建模和注销;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和建模中心应设置印鉴卡保管员岗位。
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的建册、保管和调阅以及电子印鉴的确认生效,确保印鉴卡的完整、正确、安全。
营业机构印鉴卡保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性,不得与账户专管员和开户经办柜员兼岗,但可由派驻营业部经理担任。
新增和撤换印鉴卡保管员应及时向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备。
开户经办柜员负责办理存款人印鉴的预留、核验、注销业务,并将预留印鉴业务资料及时移交账户专管员,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负责本机构电子验印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等工作。
账户专管员负责审核存款人印鉴预留、注销业务资料,并对其完整性负责;负责审核存款人印鉴变更业务资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复核预留印鉴卡并及时准确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