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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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党办[2009]10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布日期】2009.12.12
【实施日期】2009.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
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9]108号2009年12月12日)
各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积极营造褒奖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奖惩。

第三条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统一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宁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质检办质〔2014〕1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精神,依据《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质量工作考核顺利开展,顺利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对照《2013-2014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确保质量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到位,结果真实可靠,验证资料齐全。

具体任务见《质量工作考核任务分解表》(附后)。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具体由领导小组质量发展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全面落实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宁政办发[2007]213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平安宁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7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一)各县(区)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适时安排部署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工作。

(二)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确定1名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火灾总量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全区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和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宁政办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宁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开、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明确,公开制度完善,工作责任清楚;公开内容准确、规范、全面,公布及时;效果明显,公众给予积极评价。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乡镇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队管理,切实发挥乡镇消防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队,是指依托公安派出所组建,由公安民警和协警等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

由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消防机构业务指导,主要承担农村火灾预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章队伍管理及职责第三条乡镇消防队专、兼职消防员的配备不应少于10人,人员构成如下:(一)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由派出所领导兼任;(二)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不少于5名乡镇消防员,设班(组)长1名,驾驶员1名;(三)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

第四条乡镇消防队要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第五条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重点保卫对象情况,掌握农村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9〕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2019年3月4日至3月7日。

二、考核对象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广电局。

三、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等部门参与。

考核分两组进行:第一组考核银川市、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组长由自治区应急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宁夏消防总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自治区教育厅、商务厅、应急厅、宁夏消防总队抽调。

第二组考核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组长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宁夏消防总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自治区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宁夏消防总队抽调。

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由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考核方法对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采取实地检查和查阅台账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照考核细则逐项量化评分;对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采取核查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16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8【实施日期】2013.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3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和地级市2013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3〕29号)要求,现将《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2013年度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和地级市2013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3〕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法治观念,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优化行政管理效率,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核对象(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三、考核实施机构组织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实施机构为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一)2013年度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为:组织领导、重大行政决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培训、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法制宣传9个方面的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宁政办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0号2010年5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发挥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安全监管司局级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治区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

二、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自治区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担任。

承担联席会议的筹备、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决议的组织执行、涉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的汇总、提案等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职能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组织全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具体为:(一)传达上级关于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提出我区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规律特点,通报火灾事故情况,定期开展各部门、各地域之间的消防安全监管信息交流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衔接顺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5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名单附后)。

各县(市、区)考核工作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自行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

二、考核内容(一)应急准备。

包括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及演练,应急值守,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宣教培训等工作。

(二)应急处置。

包括响应速度、处置措施、指挥协调、新闻发布、处置效果等工作。

(三)善后处理。

包括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事后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能力。

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平台建设、避难场所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五)应急值守。

包括信息报送、应急值守及相关制度、节假日期间值班安排等工作。

(六)宣教培训。

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等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及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09]8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7【实施日期】2009.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88号2009年8月7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现将《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物价局、监狱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保险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承担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等6个政府组成部门分别为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目标责任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的自查自评、审核、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一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法及程序第五条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按照部门工作职能,提出目标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08]135号)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136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安排考核工作定于2009年1月4日(星期日)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齐同生为总负责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学清为政府组成部门考核组组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陈守信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考核组组长,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安纯人为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考核组组长,各考核组成员由自治区政府特邀督查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考核内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13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宁政发〔2008〕21号)和《自治区政府效能管理共性目标考核办法》(宁政发〔2008〕67号)要求,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直属机关单位2008年效能管理目标的通知》(宁政发〔2008〕19号)中所下达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四、考核步骤(一)各单位自查自评(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5日);(二)考核组听取各单位自查汇报(2009年1月6日-8日);(三)根据汇报情况,各考核组按照25%的比例进行现场考核(2009年1月8日-10日);(四)各考核组分别召集有关认定部门对被考核部门自查报告进行认定;(五)考核组向政府考核总负责人汇报考核认定情况;(六)考核办向自治区政府常务会汇报考核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5•【字号】宁政办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6号2010年5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实施<消防法>办法》为契机,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通过3年努力,使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火灾形势基本平稳。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制订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宁党办[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0]29号2010年3月27日)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现就加强自治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组织领导(一)考核范围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五市市级机关。

(二)组织领导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

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系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的考核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和部门的考核,由各自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地级市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宁政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首层、二、三层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位于建筑其他楼层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超过25层的高层公共建筑。

(四)储存物资价值3亿元以上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五)总储量大于1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大于3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六)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七)其他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宁政办明电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夏季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夏季火灾防控工作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夏季是火灾易发、多发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引发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高发的时段,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压力很大。

目前,我区仍存在基层消防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多种形式灭火救援力量建设相对滞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夏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最大民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制定完善防范措施,积极推进隐患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顺利召开,为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夏季火灾特点,认真总结汲取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经验教训,聚焦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关键环节,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要紧盯重点场所。

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企业(单位)、文物古建筑、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重点区域、场所、单位,集中开展电气火灾防范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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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8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公安厅向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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