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与基本特征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在奴隶社会时期,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君主和官员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官员行使,主要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君主的旨意和官员的裁决,权力高度集中,裁判过程缺乏公正性。
此时期的司法制度以集权为特点,裁判过程主要依靠拷打和各种残酷的刑罚手段,判决多为私判和私了,遵循的原则是官僚集团的意愿。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起,司法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主要包括两个时期: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和封建王朝时期。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逐渐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专职审判员。
审判程序相对公正,同时也增加了侦查和审理的环节。
封建地主阶级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依法行使,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由于各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仍然存在问题。
随着封建王朝的出现,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并加以。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设立了专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法院和审判机构,并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法律法规。
此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和官员选拔程序透明公正,指导思想是公正、公平、公开。
宋代的法律还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取消了律师制度,使被告人能够亲自出庭进行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巅峰。
然而,随着元朝的统治,司法制度又出现了倒退。
元代统治者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进行了破坏,实行了以蒙古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驻兵、特务等手段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裁判程序的公正性遭到破坏。
明朝时期,司法制度有所恢复,但是仍然存在着封建思想的影响。
明朝政府通过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改善司法程序来提升司法制度的效能。
同时还开设了太常寺、都察院等特殊司法机构,专门负责检举和监督官员的违法行为。
清朝时期,司法制度的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夏商的司法制度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
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神判”、“天罚”3.监狱的设置“圜土”、“夏台”商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1)重案: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表记》(3)量刑: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圜土”“囹圄”:“所以拘罪人”夏商的司法总结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
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
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
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
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
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适用类推和以前批准的判例, 这就说明判例仍然在起作用,只不过律令格式是第一法源,判例是第二法源。
(一)宋元时期,乃判例制度的完善时期宋朝时判例更名为断例,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制度不断完善。
自宋神宗始, 例的地位显著上升, 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的现象。
南宋时, 编例的作用甚至超过律法, 成为重要的法律根据之一。
元朝时,判例的地位也非常高。
元朝的收集和编例活动盛行, 以至出现了“有例可援,无法可守”的状况。
(二)明清时期,乃判例制度的成熟与异化时期明清时期, 律例合编的体例特征明显。
明孝宗十三年颁行《问刑条例》,它与大明律并行。
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后, 形成了《大明律集解附》的体例,但此时例的地位并不完全等同于律。
明代,例的地位等同于律的代表性法律文件莫过于《明大诰》。
据考证《明大诰》指将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汇编,司法官吏断案必须参照援引其中的判例为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往往凌驾于律之上。
清承明制,在编撰体例上依然采取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但清代的判例制度也呈现出了其独有的创新之处:出现了因案生例制度、成案制度,就律例而言, 在法律适用中,例优先适用,以“有例则不用律”为原则,不仅如此,清代还制定了相应的立法来规范例的形成和适用。
三、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特征分析由中国古代判例制度演变的四个阶段可知,该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判例的效力低于成文法,主要起解释和补充律的协调辅助作用具体而言,战国时,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 强调“一断与法”。
秦代,廷行事的适用条件限定为:只能在律令无规定情况下适用。
汉初沿用秦制,定九章律,作为主要的律法。
汉中期,决事比、春秋决狱的适用条件限定为:只能限于疑难案件而律无相应规定时。
东汉、魏晋时期,故事的适用条件亦如此。
唐代,例的适用也非常严格,例只有经过中央批准以后,才可引用。
唐高宗时,曾下令废止例。
宋朝初,太祖命令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
古代判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总结和规范,以便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和规范。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判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在古代,判例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在官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在唐代,官府开始编纂判例,形成了《唐律疏议》和《唐令疏议》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对于后来的判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代时期,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化,判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的《大宋刑统》和《大明律》等法律文书,对于判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判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代的《大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等法律文书,对于判例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些法律文书中,对于判例的使用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得判例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
在现代,判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判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现代的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同时也更加注重对于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古代判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
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实践的规范和统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判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在我国古代,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例制度,即依据案例来判断和解决类似案件的一种司法规范。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官或官员可以依据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以案释法、以案定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实际案件和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与刻板的法律原则相比,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更加注重以案释法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在古代社会中,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判例制度则恰恰体现了这种人文情怀和公平意识。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官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偏见或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种情况在古代社会中也是存在的。
而判例制度则通过引用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和可靠。
然而,虽然判例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判例制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判例制度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
鉴于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的一些积极作用和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当代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可以借鉴其强调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加强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
可以借鉴其减少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强司法监督和公正审判,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靠。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审判制度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审判制度演变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审判制度的演变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审判制度的变迁,以及这些变迁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在春秋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从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转变的过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成形。
当时的法律制度以习俗法为主,也就是根据部落间的习俗和传统来制定法律。
这种习俗法在当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让人们能够根据社会规范进行判断和处理事务。
然而,随着国家的形成和法律体系的演进,习俗法逐渐显示出了不足之处。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开始呈现出严格和统一的特点,封建国家开始通过立法来确立权威和维护社会秩序。
春秋时期的封建国家对于法律审判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有一套明确的审判流程和制度体系。
因此,国家开始建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审判机构,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审判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在此之前,审判主要依赖于有经验的长老或领袖对争议进行裁决。
然而,在春秋战国时期,审判权逐渐从个人转移到了国家。
国家设立的审判机构成为了处理纠纷和判决的主要机构。
这样一来,审判过程变得更加规范和公正,人们的权利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另一个春秋战国时期的重要变化是法律的更加细化和多元化。
在此之前,法律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刑罚,而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更加具体和详细。
例如,法律开始规定犯罪行为的细节和相应的处罚,同时也开始涉及到财产、婚姻、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这使得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并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审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法律制度的实施依然受限于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的执行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第二,由于国家力量的相对薄弱,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些地方的土地贵族或权势人物可能会藐视法律,从而导致法律的公正执行受到影响。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研究作者:陈欢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中国古代重视判例的整理与汇编,判例制度经过萌芽、发展与最终律例合编的消亡阶段,形成了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自有特色。
关键词:判例制度;制定法;成文法中图分类号:D91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19-01传统法中的判例,是指经过特殊程序认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判决。
按照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关系变化,从判例法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代以前为简单援引的第一阶段,由魏晋至隋唐时期为第二阶段,是判例被排斥时期。
其后至明清时期,则是第三阶段,判例法在与成文法的相互变化发展中逐渐衰落以至消亡。
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一)战国至秦汉时期:萌芽阶段由战国至秦汉,为第一时期,可以称之为放任时期。
此一时期,成文法处于发展过程中,律典还不成熟。
春秋战国以前的判例的存在状况,由于史料缺乏,无从考证。
秦汉时期诸律是以相对独立的形式存在的。
律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紧密的整体。
而且律、令之间也缺乏清楚界限,所谓“前主所是著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律和令的功能方面没有什么区别,意味着律还不具备内在质的规定性,所以对判例這样的东西采取的也是放任的态度,结果是律令繁多,判例滋彰。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这一方面是由于在成文法还不够健全的时候,判例可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二)魏晋至隋唐时期:排斥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为第二时期,是判例被排斥的时期。
在这一阶段,成文法已经发展成熟。
其表现是:魏晋时期,从诸律分立到诸律合体的发展,律不仅成为完整的结构紧密的法典,而且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主体。
魏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诸律尽包括其中,律以外不再有律。
另外“令以存事制,律以定罪名“,律和令界限明确划分,这表明律体现出其本身所具有的自身独特的规定性特征,这是区别于与之相斥的判例的基础。
中国古代判例法演变探析

中国古代判例法演变探析作者:蓝云广来源:《科技资讯》2018年第01期摘要:本文旨在打破人们认识领域长期存在的误区——“中国古代只有制定法,未闻有过判例法传统”,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里,“判例法”一直是其重要基石。
文章以时间顺序来说明中国古代判例法演进历史,判例法与成文法的关系以及中国古代判例法在封建高度集中的皇权与封建传统道德的双重影响下所具有的“中国特色”。
关键词:判例法制定法法律渊源演变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1(a)-0205-03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里“判例法”一直是其重要基石。
仔细考查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历史,就会发现,在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实践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制定法”外,还不同程度实行着“判例法”的断案原则。
“和所有早期奴隶制国家一样,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之前是习惯法,习惯法源于习惯、民俗或者不如说是判例。
成文法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发布,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普遍实施的。
自然,在封建社会,成文法的实施体现了国家统治意识的加强,而在奴隶制时代,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不可能也无需制定成文法。
同时,“由于最初的裁判是由统治者亲直实践的”。
可以想象,出于对开创本族政权祖先的崇敬和景仰,统治者不可避免要参照先例进行裁判。
《国语·周语》:“赋事行刑,必问于遗”,实是自古沿行的习惯,人们传统上所说的习惯其实已孕育于判例或判决之中,“正是通过一个个判例的产生和积累,进而行成了习惯,后来才产生了习惯法和习惯性法典”。
同时,中国奴隶制时代还进行了制定法的立法活动。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表明在夏商周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激化,统治者进行了一些制定法的立法活动。
但是,由于奴隶主统治集团宣扬“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实行“临事制刑,不预设法”,使得法律长期处于一种秘而不宣的保守状态,这就大大限制了制定法的发展。
秦汉时期判例法及其特点演讲

中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比较重视成文立法的工作。
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成文法为武器,战胜奴隶主贵族阶级,上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统一了中国的秦国全面采用奉行成文法主义的法家理论以及汉承秦制等一系列特定因素,使中国最终走上了法典化国家的道路。
另一方面,奉行成文法主义的中国,也始终没有抛弃判例,否定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
相反,中国从秦汉时期开始,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了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
一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研究活动,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代的延行事在中国,早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
到了西周,进一步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
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
但先秦时期判例的运用,都只能理解为是判例法的萌芽。
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
秦代的判例称为廷行事。
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廷行事多处出现。
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或者使法律规定更为具体和明了等情况下被使用的。
从秦墓竹简中我们可以得知,廷行事在秦代已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
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掌握完整的秦代判例法的汇编或对判例进行研究的作品,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对廷行事的熟练运用的情况可以推知,当时对廷行事已有了某种汇编,司法官吏对其也都知晓。
汉代的引经决狱和决事比进入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方面,秦代通行的廷行事,至汉代并未完全消失。
《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时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赎论。
”注引刘敞云:“汉时人言‘行事’、‘成事’,皆已行、已成事也。
”另一方面,在汉代又出现了新的判例形式:决事比。
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
1.汉代的引经决狱据《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中国判例制度史

中国判例制度史咱今天就来唠唠中国判例制度的历史,那可真是一部充满故事的长卷呢。
你知道吗?在很久很久以前的古代中国,判例就已经开始有了雏形。
就好比大树刚刚冒出的小芽儿,虽然不起眼,但是有着无限的潜力。
在那个时候,人们遇到了纠纷,一些德高望重的老者或者当地的官员,就会根据以往类似事情的处理办法来判决。
比如说,村子里有人偷了邻居家的一只鸡,之前也有过类似偷鸡的事情,那时候是让偷鸡的人赔了三只鸡给邻居,并且向全村人道歉。
这次呢,也就照着这样的法子办了。
这就是最初简单的判例形式,大家也都认可这种做法,毕竟公平公正嘛。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封建王朝时期,判例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规范。
就像一个小树苗慢慢长成了参天大树,有了许多的枝枝叶叶。
这时候,中央朝廷有了专门的官员来整理和研究判例。
我给你讲个故事啊,在唐朝的时候,有个小官儿负责整理各地上报的案件判决情况。
有个案件是关于商人之间的货物纠纷,一个商人说另一个商人少给了货物,但是没有确凿的证据。
负责的官员就翻查之前类似的判例,发现有个类似的案子是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来判定的。
于是这个小官儿就参考这个判例,也按照他们的交易习惯来处理这个纠纷。
这时候的判例已经不仅仅是民间的简单参考,而成了官方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再后来啊,到了明清时期,判例简直就像一个装满了宝贝的大宝库。
这里面各种各样的判例多如牛毛。
官员们办案的时候,那可都是把这些判例当成宝贝一样对待。
我听老人们讲过一个事儿,在明朝有个县官,他刚上任不久,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土地纠纷案件。
两家人为了一块地争得不可开交,都说这块地是自己家的。
这个县官没什么经验啊,愁得不行。
这时候他的师爷就提醒他去查看以往的判例。
县官就赶紧去翻找,还真找到了一个类似的判例,是根据土地契约上的一些特殊标记来判定土地归属的。
县官就照着这个判例,成功解决了这个纠纷。
这时候的判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涵盖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可是,这一路走来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中国古代判例法

中国古代判例法中国古代判例法,又称为例刑法或刑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判例法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确定当前案件的判决依据和刑罚决定。
这种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早在《周礼·春官官人·大司宪》中,就提到了“定衢曰臣大司宪” ,即大臣负责行政司法,并参考过去案例进行判决。
而在《礼记·礼器法》中也有详细的记载了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制度。
随着历史的发展,判例法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例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判例法可以确保法官在进行判决时不偏不倚,维护了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通过参考过去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可以更加客观地进行判断和决策,避免了主观的个人偏见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2. 确定刑罚的标准:判例法在确定刑罚的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法律对于犯罪行为会有相应的刑罚规定,但是具体的刑罚幅度并不明确。
判例法通过参考过去案例,可以确定具体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幅度,从而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
3. 统一司法裁判:判例法可以统一司法裁判的结果,避免各个法官在判决同一类案件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通过参考过去案例,可以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然而,中国古代判例法也有一些限制和缺陷。
首先,中国古代判例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因为判例法主要依赖于特定案例,而不是一般原则。
这使得判例法很难适用于新兴的犯罪行为或情况。
其次,判例法的适用也容易受到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或不公正。
最后,判例法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判例法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
总之,中国古代判例法在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确定刑罚标准和统一司法裁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判例法模式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法模式研究2011-04-12 15:20:50——以元清两朝为中心胡兴东【作者简介】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判例法存在两种基本类型:成文法典下判例法与非成文法典下判例法。
这两种类型的判例法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语境下的法律制度,两者亦有相同的地方。
中国古代判例可以分为创制型判例、补充型判例和解释型判例;判例的作用可以分为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和作为新立法的依据三种;论证类型有严格类比推理与说理中高度伦理化说理两种;从适用特点上看有相应的逻辑体系,在适用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关键词】中国古代/判例法/成文法典中国古代判例出现的时间应是很早的,即使不承认夏商周三代就存在,至少在秦汉时已经产生。
对三代时期的判例情况由于史料所限,这里不作为分析重点。
中国古代判例在法律适用中具有说服力的作用是没有问题的,而在具有拘束力的适用上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很难一概肯定与否定。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基本类型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从春秋至清末存在过两种模式,即成文法下的判例制度与非成文法下的判例制度(或称纯粹判例制度),分别以清朝和元朝为典型代表。
本文重点对成文法典下判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扩张性讨论。
(一)非成文法下的判例法从元朝的判例法来看,它的判例很多时候就是立法,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立法,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解释与补充。
由于元朝的法律是通过判例构建起来的,所以元朝在法律适用中更为开放、更注重社会中不同利益的权衡,而不仅是通过伦理道德来完成。
这是因为虽然司法判决是事后的,但从法律上看判决的理由是不能事后构建的,而伦理道德不能适应这种司法的需要,所以它的判例法具有更强的开放性与可变性。
这也是元朝在判例创制的司法技术上不完全依靠类比的原因。
当然,元朝的判例在司法程序上与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的最大区别是它能够创制罪名,虽然这种创制是通过借用过去的法律或习惯法来完成的。
浅谈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浅谈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摘要]判例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与成文法一样,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它植根于成文法、起着补充、修改、完善律文的作用,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重点从古代判例的法律效力、效力来源以及判例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判例制度;成文法;基本特征中国古代主要的法律形式虽是法典法,但自春秋战国时期起,判例便作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古代制定法的发展,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春秋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逐渐成为了秦汉时期从属制定法的地位。
并且,从汉代开始,中国古代判例法逐渐形成了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则,明清时期更是确定了因案生例的判例,进一步丰富了判例法的内容。
自此,中国古代判例法和制定法相辅相成,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框架。
一、判例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皇权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决定了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服从权力。
所用的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等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判例法的制定也不例外。
(一)皇帝直接参与审判,判决即成判例在古代,皇权至上,所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均由皇帝掌管。
“法自君出”,一切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取决于皇帝的意见,皇帝就是全国最大的法官,一般在全国引起轰动效应的案件都要由皇帝来决定,待皇帝作出判决后,即成为了后来案件的判例。
(二)确定判例需奏请上裁在中国古代,各级行政长官都兼任当地司法官,他们的权力依附于皇权,没有独立的法官地位。
在司法审判时,若遇到没有明文规定的讼案或是疑难案件时,可以比附决断,上报皇帝定案,在皇帝决断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判例入法,需由皇权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律文若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不适合作为判案依据时,可创制出特定的法律规范,再在判决中附请定例。
在古代,通常情况下,统治者以上谕的形式对案件作出总结,然后得出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判例制度是指司法实践中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典型案例及其判决结果,作为法官判案时确定法律适用和裁量的参考依据。
在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主要是由历代法律经验总结而来的各种案例和判决,具有实用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特点:
1.历史悠久。
早在汉代已开始形成判例制度,唐代更为完备和普及。
2.权威性强。
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被认为是法律精神和道德原则的具体体现。
3.实用性强。
判例制度针对具体案件,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司法裁决,具有实践性指导意义。
4.范围广泛。
判例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商业等方面的案件。
5.适应性强。
判例制度是在特定时代和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具有时代性和相对适应性。
当代借鉴:
1.加强案例指导。
借鉴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加强实践案例的总结和汇总,形成可借鉴、可参考的案例库。
2.提高法律适用水平。
通过借鉴和分析案例,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解决案件的能力。
3.推进司法改革。
借鉴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发挥案例制度的作用,推动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演讲

秦汉时期的判例法研究及其特点演讲中国法自诞生之日起,就比较重视成文立法的工作。
春秋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以成文法为武器,战胜奴隶主贵族阶级,上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统一了中国的秦国全面采用奉行成文法主义的法家理论以及汉承秦制等一系列特定因素,使中国最终走上了法典化国家的道路。
另一方面,奉行成文法主义的中国,也始终没有抛弃判例,否定判例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
相反,中国从秦汉时期开始,就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了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
一秦汉时期中国的判例法研究活动,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秦代的延行事秦代的判例称为廷行事。
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廷行事多处出现。
它是在秦王朝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或者使法律规定更为具体和明了等情况下被使用的。
从秦墓竹简中我们可以得知,廷行事在秦代已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
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掌握完整的秦代判例法的汇编或对判例进行研究的作品,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对廷行事的熟练运用的情况可以推知,当时对廷行事已有了某种汇编,司法官吏对其也都知晓。
汉代的引经决狱和决事比进入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方面,秦代通行的廷行事,至汉代并未完全消失。
《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时庆有章劾,自道:行事以赎论。
”注引刘敞云:“汉时人言‘行事’、‘成事’,皆已行、已成事也。
”另一方面,在汉代又出现了新的判例形式:决事比。
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
1.汉代的引经决狱据《后汉书·应劭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春秋决狱》至宋以后即已失传,散见于各史籍,现在所能看到的仅剩下三事: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审判过程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审判过程,是一个充满着神秘和传奇色彩的历史。
从封建社会到近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直在历史进程中发展。
,以其严谨、恩威并施、公正客观的特点,受到了世界的关注和尊重。
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封建时期和近代时期。
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商代和西周时期。
当时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君主制度为基础,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建立的。
在此基础上,封建王朝逐渐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周礼》、《周官》等。
这些法律体系,既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近代时期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清朝中期。
当时,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国内的动荡不安,清朝开始推行西化政策,逐渐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
清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清律》、《刑律》、《诉讼条例》、《民法通则》等。
这些法律体系,借鉴了西方许多先进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当时中国社会的需要。
二、中国古代审判过程的特点中国古代审判过程有着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 恩威并施:中国古代审判过程中,恩威并施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恩宜和刑罚在审判过程中是并存的。
这种原则,可以促使罪犯对罪行有所认识,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公正客观:中国古代审判过程中,公正客观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审判官需在证据确凿、法律公正的前提下,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这种原则,可以确保罪犯的权益受到保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重视名誉保护:中国古代审判过程中,名誉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对于一些非法行为的处罚,包括批评教育和责令道歉在内的形式,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也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名誉。
三、中国古代审判过程的程序和方法中国古代审判过程的程序和方法也十分严格,主要包括案件立案、庭审、判决等各个环节。
其中,庭审是核心环节,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辩论、律师代为辩护等复杂程序。
1. 案件立案:在审判过程开始之前,审判官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确定被告、真相、罪名、证据等。
我国审判制度的演变发展

我国审判制度的演变发展一、司法官责任及回避制度–中国古代自西周时起开始建立司法官法律责任制度。
西周统治者强调司法的审慎,要求司法官依法办案,力戒徇私枉法,为此,对司法官责任规定了“五过”制度,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中“惟官”指法官依仗权势或官官相护;–“惟反”指法官利用职权私报恩怨;–“惟内”指法官顾及亲属旨意屈法枉断;–“惟货”指法官敲诈勒索,贪赃枉法;–“惟来”指法官接受请托,枉法循私。
–凡司法官审案有此“五过”之一,故意出入人罪者与所审违法案犯处相同刑罚。
–秦朝对司法官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相关的罪名有:“失刑”罪、“不直”罪和“纵囚”罪。
–唐代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规定了法官若量刑失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建立了共同审案的司法官员负共同连带责任的同职连署制度。
•第三,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
唐称之为“换推”制,即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亲属或姻亲关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行政长官,以及此前曾有仇嫌者,均应回避。
–宋朝规定了严格而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官若故意出入人罪,将根据其原因处以不同的但较重的刑罚。
•二是法官要按规定的时限、规格要求办案,违背者,将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
•三是法官须严格按诉讼程序的要求办案,违背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元朝为了司法审判公正,一方面对法官出入人罪规定了严格惩治方法;另一方面对于官司拖案,规定由相关的监察官吏进行纠讼;同时,规定审判官在“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时应该回避。
•明律关于听讼回避的规定较前代更为具体。
清律回避制度和法官责任的规定与明代基本相同,只是回避的范围除亲属、师生和仇嫌关系,还增加了同旗和同籍。
•清末正式公布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唯一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了审判官在五种情况下应回避。
二、会审制度–中国历史上较为健全的会审制度始于唐代,主要的会审形式如下:•(一)三司会审–唐代若遇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组成中央最高临时法庭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
古代中国判例的几个基本问题

[收稿日期] 2003-6-27[基金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1EFX005)[作者简介] 蒲娜娜(1978-),女,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
古代中国判例的几个基本问题蒲娜娜,饶艾(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四川成都610031)[关键词] 古代中国;法律渊源;判例;判例法;成文法[摘 要] 根据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古代中国判例的发展可划分为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和宋元明清五个历史时期。
判例对补充和完善成文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封建专制集权、成文法和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古代中国判例并未最终形成为判例法。
[中图分类号] D90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4474(2003)06-0023-04A Brief Review on Some Basic Issues about Ancient C hina s PrecedentsPU Na na,RAO Ai(School o 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outhwest Jiaotong U niversity ,Chengdu 610031,China )Key words :ancient China;source of law;precedent;case la w;statute la wAbstract :The research on precedents and case la w is very popular nowadays.And in fact,the ancient China s precedents and case la w ,which provide the foundation for the use of case la w for reference,are indispensable.They have very important academic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paper c onduc ts a research on history,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 of ancient China s precedents and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the precedents of ancient China didn t evolve into the case law.一、古代中国判例的历史沿革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制定法无疑占有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简介:杨思斌(1967-),男,汉族,安徽金寨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¹ 5尚书#盘庚6。
º 武树臣: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6,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 5尚书#康诰6。
¼ 5尚书#召诰6。
½ 5荀子#君道6。
¾ 沈国峰:5论判例法在我国古代法律渊源中的地位6,载5法学评论61986年第6期。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与基本特征On Basic Characteristics&Exchanges O f Ancient Ch i n as 'Case Syste m s杨思斌(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134)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经历萌生、发展嬗变、成熟、完善四个阶段。
重视判例的整理与汇编,但与英美法系上的判例法有显著区别,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形成的特色。
立足于传统判例的本土资源,坚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发展路径,完善现行的判例制度是我们可以从传统判例制度历史演变中获得的启示。
关键词:判例制度 成文法 本土资源在中国古代社会,判例制度一直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例制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与成文法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特色之一。
梳理古代判例制度的演变轨迹,总结其基本特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华法系的特点;借鉴古代判例法中的合理因素,对于当代中国判例制度的合理建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古代判例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一)萌生阶段(夏至秦)夏商时代,没有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
但是,随着法律实践的反复进行,神权法的权威开始发生动摇,商代司法官在审判中实行/有咎比于罚0¹的原则,即对于犯罪,要按照以前对同类犯罪进行处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理。
这样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判例和故事º。
虽然这些判例和故事仍带有很大的神明裁判的色彩,但它意味着判例这一新事物在古老的中国大地开始萌生。
西周初期沿用商朝的一些成事或习惯。
史书载/陈时皋事,罚敝(比)殷彝0»,/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0,¼此处的/殷彝0、/御事0指的就是判例。
这说明当时已经有了明确的判例。
战国时期,随着第一部成文法典5法经6的颁布和法家思想的崛起,成文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但是判例法并未消失,它对当时成文法起着辅助作用。
荀子所说的:/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0。
½此处的/类0即司法审判中所遵守的判例和原则。
在秦代,廷行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廷行事即司法审判的成例。
5睡虎地秦墓竹简6作为可靠的秦代法律史料,记载了当时不仅制定了相当完备的法典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地实行援用判案成例,即0廷行事0或0行事0作为依据的制度¾。
秦律中的5法律答问6经常提到运用/廷行事0作为定罪量型的标准,成了一种起辅助作用的判例法。
这说明以例断狱在秦代时已经为法律所肯定,也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自此,判例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开始走向正式化。
(二)发展嬗变阶段(汉至唐)西汉时期,判例制度获得了重大发展,出现了一种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决事比0。
5汉书#刑法志6记载:/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0。
廷尉是当时最高司法官,不仅引用决事比,而且经常编著决事比。
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
如延尉张汤曾请教董仲舒,董氏即作5春秋决狱6二百三十二事。
经/春秋决狱0而形成的主要法律观点与原则,不仅弥补了律文的不足,而且影响了以后修律。
东汉和两晋时期的故事包括制书、诏诰、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
此时故事成为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
东汉的故事编辑成书的有5建武故事6、5律令故事6等。
À晋时/创制朝仪,广陈刑政,朝廷多遵用之,以为故事0。
Á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5故事6三十卷,与律令同行0。
l u魏晋时期,例开始出现。
5晋律6改旧律中的刑名为刑名、法例,又规定:/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0。
此处名例具有判例的因素;名例虽不是判例,仅是定罪量刑的原则,但它是后来的例产生的根据。
隋唐时期,成文法比较完备,对例的适用严格加以限制。
但是,5名例篇6规定的/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0作为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以前批准的判例,实际上判例仍然在起作用。
从唐高宗开始,唐代废止了/例0,高宗从重视制定法的立场出发,禁止援用5法例6,但审判中援引先例的事仍时有发生,所汇编的先例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可以说,在唐代,判例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即在唐代,律令格式是完全的法源,相对于此,判例居于附带种种限制的第二位法源的位置。
(三)成熟阶段(宋元时期)宋朝时判例改名为/断例0,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广泛运用。
宋代神宗以后,例的地位不断上升,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的现象。
南宋时期,编例作用超过律法,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根据。
宋代另一种类似判例性质的法律形式是/指挥0,经过整理的指挥正式与敕令并行。
宋代例的泛滥造成了很多弊端,以至有些官吏/法令虽具,然吏一切以例从事,法当然而无例,则事皆泥而不行0。
l v在元朝的法典中,判例的地位非常高,元代的5至正条格6计有3359条,其中/断例0就有1059条。
此外,元朝的各级官吏收集和编例的风气也很盛行,以至出现了/有例可援,无法可守0 l w的状况。
(四)完善阶段(明清时期)明清时期,律与例进行合编,共同适用,使中国古代判例法渐趋完善,日益发达。
明朝的例源于判案依据的判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明代例不断增加并且成为正文律的附注。
明代的例有5充军条例6、5赎罪事例6等,比较典型的是明孝宗十三年颁行的5问刑条例6,它与大明律并行,从此条例不再是权宜之法,而成了永久性法律。
万历十三年5问刑条例6附于大明律后,形成了5大明律集解附6的体例,至此,例与律几乎处于同等的地位。
5明大诰6是明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汇编,司法官吏断案必须参照援引大诰中采编的判例为依据。
也即,明大诰是御制判例集,而且是皇上亲裁的原始判例,其效力往往在律之上,被优先适用。
清继承了明朝的律例。
在律例关系上,明清经历了几乎完全相同的过程,即律例各行到律例合编。
l x清朝顺治三年颁行的5大清律集附例6后附条例321条,雍正五年颁布的5大清律例6附条例1042条。
清代的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等形式。
条例是刑事单行法规,附于相关律条之后,如大清律中的条例。
则例指某一政府部门或某项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由成例和事例构成,如5刑部现行则例6、5户部则例6、5工部则例6。
事例则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上谕0后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它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附于会典之后。
在清代,判例的地位更加重要,发展更加成熟,显示了中国判例制度的完善。
主要体现为:第一,清代确立了因案生例制度,即针对具体的案件的审判而在判词中附请定例。
定例通过具体案例而产生,使判例的适用达到了规范化。
第二,成案制度出现。
成案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律形式,由各部或各省对某些典型案例的判决汇集而成。
大清律对¿ÀÁ l u l v l w l x 曾宪义:5中国法制史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5晋书#裴秀传6。
5晋书#裴秀传6。
5唐六典6。
5庆元条法事类6卷79。
5元史纪事本末6卷二。
苏亦工:5明清律典与条例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其适用是加以严格限制的,/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者为定例,一概严禁,勿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
0 l y但对那些具有长期适用性的成案可以由刑部详加查核,上奏皇帝批准,著为定例后才可适用。
第三,就律例而言,在法律适用中,例优先适用以/有例则不用律0 l z为原则。
但这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律既多成虚文,而例遂俞滋繁碎0。
第四,清代出台了相应的立法来规范例的形成和适用 l{。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中国古代判例在总体上对律起辅助作用,效力低于成文法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成文法的传统。
历代王朝都把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看作是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
成文法的完备使判例生存的空间受到挤压。
尽管从春秋战国开始,判例制度开始萌芽,到明清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判例制度,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决定了判例始终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存在,起着/以例辅律0的作用。
这是因为,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皇帝享有最高的立法权,负责审判案件提出的判例,如果没有皇帝的同意,就没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强调一切/皆有法式0 l|。
秦代的廷行事只能在律令无规定情况下适用。
汉初仍主要沿用秦之旧制,定九章律,作为主要的律法;汉中期以后的决事比,春秋决狱也只能限于疑难案件而律无相应规定时。
东汉、魏晋时期的/故事0亦是如此。
唐代严格适用例,即/断罪不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0 l},例只有经过中央批准以后,才可引用。
宋朝初年,太祖命令/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
0神宗以后的以例破律到了明清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
明清时律例合编,律与例并行,做到了以例辅律,此时的例已从判例上升为单行的成文法规。
正式意义的成案(判例)适用必须是定例并且由刑部批准以后。
总之,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以国家制定法为主干的,判例法的地位与作用与制定法相比较,一直处于附属性、辅助性的地位,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
有学者甚至认为:/判例多是作为统治者的权宜之计,而且,在中国历史上也未留下什么好名声。
0 l~(二)重视判例的整理,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判例汇编判例数量的不断增加,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判例运用过多、过滥的弊端。
为了改变判例的滥用状况,自西汉起,人们就开始对判例进行编辑整理。
至东汉,决事比的汇编活动进一步活跃。
东汉编辑成册的判例选有陈忠的5决事比6、陈宠的5辞讼比6、鲍煜的5法比都目6、应韶的5决事比例6等,此外还有5延尉决事620卷,5延尉驳事6 11卷,5延尉杂诏书626卷。
宋朝出现了和凝、和山蒙父子的5疑狱集6、郑克的5折狱龟鉴6、桂万荣的5棠阴比事6和5名公书判清明集6。
明朝则出现了皇帝御定的5大诰6和经皇帝批准的三部5问刑条例6。
这些判例集的整理、编定,消除了其中的矛盾、重复的地方,使判例进一步规范化,弥补了法典式立法的不足,有利于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与英美法系上的判例法有显著区别首先,法律地位方面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