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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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

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

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通星驿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禁止发展的商户和谨慎发展的商户类型。对于谨慎

发展的商户,除要求提供除“三证”外,还要求核查相应的行业证明材料,了解其真实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同时提高审批等级。

第七条禁止发展的商户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库;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

第八条谨慎发展的商户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 、酒吧等;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预付款类商户,如美容美发店、休闲健身会所等;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

第九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发展商户坚持商户现场考察原则,要求商户发展人员及审批人员相分离。

第十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发展收单商户必须收集

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和身份证等基础商户资料,并根据商户行业特征,收集行业或品牌资格证书、业务代理协议、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补充材料。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根据商户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填写《特约商户业务受理申请表(信息调查表),拍摄经营场

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二条针对商户审批工作,国通星驿总部制定了严格的商户分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分为初审、复审,初审为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复审为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商户拓展岗位兼岗。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严格审核目标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在签约前,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审查:

1.审查该商户和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监管部门的相关征信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商户注册信息,核对与营业执照上的信

息是否一致。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cn)

商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3.通过金融城域网或征信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核对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根据审批结果,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按照统一规范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与特约商户签订,就可受理

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商户按照中国银联规范统一编码,且不同商户使用不同的编码。编码由:收单机构代码、地区码、商户类型码及业务顺序号组成。

第十五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商户培训应覆盖商户收银人员和财务人员,培训内容应至少涵盖银行卡业务基础知识、卡片识别要求、POS操作流程、交易单据保管要求、商户风险责任及防范知识等,对财务人员还应补充培训协议书条款内容、资金结算和对账流程、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培训分为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应在培训登记表中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材料等内容,由参训人员签字确认。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

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国通星驿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七条国通星驿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十八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回访巡检制度,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和现场回访。要求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回访巡检之前应对特约商户基本资料、终端信息、近期交易

数据等进行收集掌握。

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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