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亲权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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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监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关于我国监护制度完善的思考

关于我国监护制度完善的思考作者:张大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1期关键词监护监护人亲权监护体系以监护的范围划分的话,广义的监护和狭义的监护是监护的两种主要形式。

正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广泛意义上的监护是指对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法律制度,客体包括所有的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

而狭隘意义上的监护的客体则是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缺乏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父母仅仅是亲权人。

从以上来看,现在的监护制度,就是指对一些没有父母或者没有亲权的未成年人和缺少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犯而设置的一种民法上的法律制度。

正因如此,监护从立法上看可以分为财产监护和人身监护。

(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出生就开始了,没有其他任何条件的限制。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1.父母,养父母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那一天开始成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是婚姻所出的子女的父亲自与改子女相认的那一天起就变成了其子女的监护人;2.另外来说,如果父亲母亲已经不在或者监护能力已经消失,就要由仍然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可以信任且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表示自身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的工作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按照上述顺序作为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3.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内容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父母所在地)。

(二)对缺失或者部分缺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监护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我们将失去了一定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的监护人是:1.按照顺序来说,丈夫或者妻子、父亲母亲、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有可以信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表示愿意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出现这类情况,就要求先要通过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同意,按照之前所说的顺序担任;2.另外,如果没有之前提到的第1项内容中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单位或者居处的居委会、村委会会或者民政部门担当此类人监护人。

我国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探究

我国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探究

[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5 (0 2 0 —o 5 —o 0 8 4 3 2 1 )8 o 3 3 -0
哪一方居住 , 与未成年子女居住的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者 ,
亲权制度 是一 种延 续性 的 制度 , 般 的亲权 由婚 姻开 一
于 秀丽
(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 辽宁 丹东 l 80 ) 0 0 1
[ 摘Biblioteka 要] 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 , 离婚作 为婚姻 的一种 异常状 态已经逐 渐普遍 。而离婚现 象的普遍 , 引起 的是 离婚后 亲权
的行使 问题 。 目前我 国的离婚后亲权制度并不 完善 , 于 离婚后 未成年子女 权益 的保 护相 对较为 薄弱。 因此本 文结合 中 国 对
定 :离婚后 , “ 不直接抚养 子女 的父 或母 , 有探 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 的义 务。行使 探望权 利的方式 、 时间 由当事人 协议 ; 协议不 成时 , 由人 民法 院判决 。父 或母探 望 未成 年子 女, 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的, 由人 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
《 婚姻法》 《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 、 收养 法》 《 、 抚养 意 见》以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处理 离婚 案件 司法 解 释及 若 干意 见等文
件中零 散的规定 了一些相 关 内容 。具 体 的规定 笔者整 理 如
下:
的权利 ; 中止的事 由消失后 , 当恢 复探望 的权利 ” 应 。同时婚 姻法的三个 司法解释 、 抚养意见》 相关法律 中都就离 婚后 《 及
的亲权行使 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 二、 我国离婚后亲权法律制度 的缺 陷 从 现有 的法 律制度来 看 , 离婚后父母 对于未成年子 女仍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特色的亲子制度和监护制度的研究

我国特色的亲子制度和监护制度的研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18 8 ( 0 9 0 —0 80 1 0 -1 2 2 0 ) 50 9 —6 关 系 , 是权力 支配 与服从 的关 系 , 即家 长对子女 而 亦
民法 学者 关 于我 国民法应 当确立 亲权制 度 的呼
吁不绝 于耳 。我 国学者对 离婚后父 母 与未成 年 子女 关 系 的研 究 , 也多 以“ 离婚 后 亲权 行 使 制 度 研究 ” 或 “ 离婚后父 母 照顾权 行使制 度研究 ” 为题 。似乎 不 等
利, 家庭 而非家 长的利 益成 为亲子 关 系的本 位 ; 在此
阶段 的后 期 , 着母 亲 取得 与父 亲 在 子 女关 系 上相 随 对平 等 的权利 , 权逐 步 发 展 成 为亲 权 。从 历 史 时 父 期看, 这一 阶段应 当包 括从 最 初 制 定 资 产 阶级 民法 典 到确立 未成年 子女最 佳利 益原 则这 一二 百年 的时 间段 。在 这一 阶段 之 内 , 可依 据 亲 子关 系发 展变 也
段。
的影响颇 深所 致 。况 且 , 学界 多 认 为 我 国法 律 系 继 受 大陆法 系特 点 为 主 。因此 关 于 亲权 制 度 的 研究 , 显 然首先 无法 回避 大 陆 法系 亲权 制 度 问题 , 即如 亦 何认 识和 继受 大陆 法 系的亲权制度 的 问题 。 ①

我 国建 立 亲权 制度 并不 可取 , 当在 现代 法律 制度 中对 亲权 进行 解析 , 应 分解 为亲子 利益保 护制 度和
监 护制 度 两个方 面 , 并在 内涵上 有所拓 展 。
[ 键 词 ] 亲 权 制 度 ; 子 制 度 ; 护 制 度 关 亲 监
[ 中图分 类号] D9 3 9 2 .

我国亲权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我国亲权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长春 10 , 1 . 3 1 7 2吉林四平电台 吉林 四平 16 0 ) 3 0 0
(1 _ 东北师范大学 政 法学 院,吉林
摘 要 :亲权是父母基 于其 身份所有 的权利义务 ,它以保 护教养未成年子女 为 目的 ,是 父母子女权 利义务关 系中 的核心 内容 。现代社会 中的亲权 。不仅是 一项权利 ,也是一 项义务。亲权制度在很 多国家的立法中都 有体现 ,它是 区 剐于监护 的一种有存在价值 的制度 。在我 国当代 法律 、法规 中,对亲权 的概念 未与采纳 ,也没有 完备 的亲权制度 ,但 可以找到亲权理论的相关 内容 。本文拟从理论层 面阐释对此 问题的思考 ,以期 对我 国亲权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关 键 词 :亲权制度 ;传统理论 ;权责统一 ;立法原则 是 :D 中图分类号 瓮 譬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2 7(0 6 7- 6 - 3 0 7 8 0 2 0 )0 - 0 6 0 . 0 卤 93
一 一 度


亲 权 的 意 蕴 探 究
分 被 置 于 民 法 典 之 中 , 各 均 存 其 民 法 典 亲 属 编 设
“ 权 ” 毒 萋 仵 父 坶子 女 Ⅱ 缘 荚 系 基 础 之 上 , 法 亲 建 立 羹 T L 依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主发 生 苗 而 , 专属 于 父 , 是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它
一 一 的
给 予抚 养 、 育 , 其 财 产 给 予 管 理 、 护 . 对 父 母 道 教 对 保 是 义 和 法 律 上 提 的 要 求 、 父 母 对 子 女 的 亲 权 ,存 当 代 众 多 同 家 立 法 巾 都 有 体 现 , 国 立 法 中也 有 相 关 内 容 , 《 我 如 民法 通 则 》、 婚 姻 《 法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干 中华 人 民 共 同 民 《 了( 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行 ) 规 定 , 它 们 都 未 若 试 》中 但 明 确 设 立 亲 权 及 相 关 制 度 ,对 于 亲 权 尚 停 留 于理 沦 探 讨 , 认 为 设 定 监护 已 允 分 满 足 丰 会 需 求 , 至 川 于 监 或 . 卜 甚 护代 替亲 权 。 者认 为 , 笔 目前 中 国经 济 的 发 展 已 使 社 会 生 活 、 庭 关 系 、 德 规 范 受 到 r巨 大 的 冲 击 . 统 监 家 道 传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亲权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我国的亲权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

亲权制度是指赋予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财产管理等权利和责任的制度。

它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亲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分析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亲权制度的对策。

一、我国亲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中的亲权制度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家族长辈掌握家族内所有权力,包括财产和家族成员的命运。

此时期,亲权制度对妇女及个人的自由、权利限制最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亲权制度。

我国首先颁布的亲权法律是《婚姻法》。

该法规定了子女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并赋予父母必要的监护权限。

此后,政府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亲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亲权制度的现状1. 公共服务领域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目前,一些地区在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水平还不高,甚至存在服务空缺现象。

2. 亲权制度落后随着观念的改变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亲权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

在现代家庭中,父母的责任不再局限于生养和抚养,而应该更加重视对子女人格、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养。

同时,现代社会中,父母的监护时间也大大减少,因此需要更多的机构和帮助来补充亲权制度的不足。

3. 缺乏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或监护人存在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侵犯、身体上的谩骂、甚至体罚等不当行为。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同时,一些家庭中父母地位较高,难以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这也为孩子的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亲权制度的对策1. 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加强公共服务领域,提高未成年人心理、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完善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

谈亲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谈亲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e t n h l rn i ii lw fdf rn o ntisi d m i s.B ttee i o c n e t n o o ltd r g lt n o n s a d c id n cvl a o ie tc u re n mo e t e e me u r sn o c p i rc mp ee e ai f h o u o
A s at T ess m o a n’ r ts nip r n l a ss m w i gl e ter a osi e enpr bt c: h t f r tS i ot te lyt hc r ua s h l i hpb t e a— r ye p e g ia m a g e h h e t e tn w
pr ts gt yt hn . u i i gltn bu a n’ r t y t ip da sat duete e— a n ’ f h ss m i C ia O r xsn r ai s ot r ts i e o s l a bt c a s n e e n i e t ge u o a p e g a o m e n h r n h g
u s e r i hp s se g ih s g ad a s i y tm . u n
Ke od : ss m o pr tS gt ua i si ss m; ur t i ao ; ees yw r s yt f a n’ h ;g r a h t c r n t tn n csi e e i r d n p ye e su i y t
维普资讯
20 0 6年 9月
湖 南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会 科 学 版) 社
J ra o u a n e i r n c n e Sca S i c d in o n l f nn U i r t o A t ad S i c ( oi e eE io ) u H v s yf s e l c n t

我国亲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解析

我国亲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解析

我国亲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解析我国的亲权制度指的是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虽然在亲权制度下,父亲作为家庭的主要领导者,承担着责任和权利,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我国亲权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解析。

首先,亲权制度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在亲权制度下,父亲一般是家庭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拥有绝对的权威地位。

这样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一些家庭成员的声音被忽略,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和谐。

其次,亲权制度忽视了母亲在家庭中的作用。

亲权制度主要强调父亲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对母亲在家庭中的贡献和意见往往不予重视。

这样的偏见导致母亲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相对较低,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难以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认可。

再次,亲权制度存在着对子女个性发展的限制。

在亲权制度下,父亲通常会以自己的意愿和期望来规定子女的行为和发展方向。

这种过度的干预和控制会限制子女的个性发展,使他们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追求自己的兴趣。

此外,亲权制度对于男性性别角色的定义也存在一定问题。

亲权制度将男性视为家庭的领导者和养家糊口的责任人,给男性施加了过重的压力,使得一些男性缺乏发展自己个人兴趣和追求的机会,影响了男性个人的发展和幸福感。

为了解决我国亲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权益意识的普及。

通过教育让家长了解到母亲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家庭中的平等决策和合作。

另一方面,应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

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开放沟通,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的意见和需求,避免家庭权力过于集中,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和谐。

此外,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离婚和破裂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的公正和平等,体现父母对子女的共同责任和关爱。

最后,要促进男女平等,树立男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多样性。

通过社会教育和媒体宣传,传递男性扮演不同角色的正面价值观,鼓励男性追求个人兴趣和发展,避免对男性性别角色的过分限制。

亲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亲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亲权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亲权制度是指以父系或母系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

在亲权制度下,家庭和家族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是主要的社交关系。

亲权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例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父系亲属关系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基础;而在一些非洲国家,母系亲属关系则是主要的社交关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亲权制度受到了许多挑战。

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和家族数量减少,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也趋向于变得更加宽泛和复杂。

此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欧美国家,随着各种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亲权制度已经逐渐被其他社会组织形式所替代。

因此,研究亲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亲权制度与社会变革、家庭结构、文化传承等的关系,对于深入理解社会组织形式的演变和变化趋势,以及为家庭和家族关系的调整和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本次研究旨在通过对亲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其对家庭、家族、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为亲权制度的维护与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具体内容包括:(1)亲权制度的定义、特征和发展历程(2)亲权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中的变化和演变(3)亲权制度与家庭结构、家族传承、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关系(4)亲权制度的变革和调整对家庭、家族和社会的影响(5)亲权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和防止亲权制度失传的措施。

三、研究方法和过程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统计分析、深度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历史文献、社会调查以及专家学者的观点,对亲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从而得出有关亲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调整和改善措施等方面的结论和建议。

具体过程包括:1. 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历史文献、社会研究报告和家族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等。

2. 进行文献综述和统计分析,对亲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做出解释和总结。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发展演变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家族是一个人一生的归宿,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在家族中,父权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影响着个体的生活和命运,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基本上是以宗族为主体的。

宗族是由祖先的后代组成的大家族,其组织结构由族长、长老和家族成员组成。

族长是家族的领袖,拥有权力和义务来管理和维护家族的利益。

长老则负责传承家族的传统和规矩,保持家族的凝聚力。

家族成员则必须服从族长和长老的指挥,共同维护家族的荣誉和利益。

在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父权制度强调家族的血脉关系和世世代代的传承,使男性成为家族的核心和决策者。

在家族中,父亲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和决策者,其权力涵盖着子女的生活、婚姻、教育和继承等方面。

父亲的意见和决定对于整个家族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父权制度对于个体的生活和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父权制度使个体的生活和发展高度依赖于家族的支持和认可。

个体必须顺从家族的规矩,服从父亲的命令,才能在家族中获得地位和尊重。

其次,父权制度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选择权。

个体的婚姻、教育、职业等方面必须受到家族和父亲的干预与决定。

再次,父权制度对于个体的继承权产生了重要影响。

按照父权制度,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而女儿在嫁出后则被视为婆家的人,无权继承家族财产。

尽管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限制,以及对个体选择权的限制等,但它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独特价值。

首先,父权制度强调家族的传承和延续,对于家族的稳定和凝聚力有着重要作用。

家族的传统和规矩通过父亲一代代的传承和教育得以保持和延续,使家族的凝聚力更加牢固。

其次,父权制度强调个体与集体的利益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个体与集体的冲突。

个体依赖于家族的支持和认可,并肩协力地维护家族的利益,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家族观念。

论亲权的剥夺

论亲权的剥夺

2015年第1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1.2015Jo啪al B两ing Univ粥嘶of ChelIlica l Tech nolog y总第89期7I'otal No.89(Soc ial Sciences Edi矗on)论亲权的剥夺孙跃(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摘要】亲权的剥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子关系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以未成年子女为核心,限制父母亲权的滥用。

若父母不履行保护教养义务,法院得依申请或依职权。

部分或全部剥夺其亲权。

由于我国不区分亲权与监护。

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父母监护权撤销。

随着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案件的大量曝光,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缺陷进一步显露,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剥夺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亲权;剥夺;父母;子女;监护人撤销[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5)0l一002l一06亲权是近现代各国民法亲子关系效力中.最重作出了规定。

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要、最核心的部分【l】。

大陆法系国家多以亲权调整和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规制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母监护人的地位被突出强调。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则以监护制度保的监护人撤销制度实质涵盖了“亲权剥夺制度”。

但护,监护制度是亲权的补充和延伸。

亲权的剥夺是亲由于《民法通则》的监护人撤销制度并非为父母亲权权制度中重要的下位制度之一。

父母与子女虽有着剥夺专设的制度,在亲权剥夺事由、亲权剥夺的申请血缘上的联系.但并不意味着父母都会履行法律规人、亲权剥夺的程序、亲权剥夺的后果等诸多环节都定的父母责任.当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不履行保护教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近年来,类似“南京养义务.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之时应承担相应的法饿死女童案’,①的父母遗弃、虐待子女案件频发,造成律后果。

我国亲权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亲权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YANG Ya mi n
( D a l i U n i v e r s i t y , D a l i , Y u n n a n 6 7 1 0 0 3 , C h i n a )
[ A b s t r a c t ] T h e s y s t e m o f p a r e n t a l a u t h o i r t y h a s a v e r y l o n g h i s t o r y . A s a c o m p o n e n t o f i t , t h e s y s t e m o f p a r e n t a l l i a b i l i t y p l a y s
上构建我国的亲权 责任 制度 。
[ 关键词 ] 亲权 ; 亲权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8 [ 文献标志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2 — 2 3 4 5 ( 2 0 1 3 ) 1 1 — 0 0 8 4 — 0 4
A Re l f e c t i o n o n t h e S y s t e m o f Ch i n e s e Pa r e n t a l Li a b i l i t y a n d I t s R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 Ke y w o r d s ] p a r e n t l a a u t h o i r t y ; p a r e n t a l l i bi a l i t y ; mi n o r p r o t e c t i o n


亲权制度及 其历史溯源
为未成年人 的利益管理其私人财产 , 直到其达到法
部家庭财富的唯一所有权代表 , 决定家庭财产的支 配和管理。人身方面表现为 , 家庭成员对 于家父 的 人身依附性 , 家父对子女有 肉体惩罚权 、 变更身份 权、 令子女结婚或者离婚 的权力等等 。从古罗马 的家父权来看 , 早期亲权制度是建立在以家长为核 心的权力基础之上 , 它以“ 权力” 为本位 , 强调父母

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

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

亲子关系制度、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家庭关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关于亲子制度、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均规定得过于原则,很不完善。

在制定民法典之时,认真研讨、补充完善亲子制度及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是理所当然、必不可少的。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作了两章的规定,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一章,收养一章。

对此我们从以下父母子女关系及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两大方面加以说明:一、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即亲子法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申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可以说,从此我国亲子关系制度开始步入了”子女本位的亲子法“阶段,之后,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诸项规定。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还特别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应该讲,我国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

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家庭关系制度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制度不够系统、完善,缺乏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如亲子关系的确认、生子女的认领等等,加之法律的原则化、抽象化的特点,致使法律规定难以兑现。

同时,不能不看到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古老国家,从观念上真正尊重子女的人格、权利,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主平等还需要时间。

所以,借此次制定民法典之机,完善父母子女关系法制,对促进民主、平等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对保障祖国的未来,祖国的下一代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迫使我们去思考。

例如:流浪儿团伙中绝大部分是因父母失职,致使子女出走;童工问题;失学儿童在某些地区有增无减;父母不尽扶养义务,造成对于女身心的伤害;父母望子成龙,适得其反,引来杀身之祸的事例接连发生;特别是独生子女的生存境况更令人担忧,父母将对后代的“爱”全部集中在一个孩子的身上,同时也将对后代的成才希望全压在了一个孩子的肩上,对其提出过高的要求,势必采取不正确的教育方法,结果或强制子女读书、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放任自流,顺其自然,造成许多家庭的悲剧等等。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在身份权日渐演变、隐消的现代民法中,唯有亲权仍保留着一定的传统地位和现实社会价值,并在大陆法系的各国民法典中有较完整的表现。

与此相反,在曾经是亲权法文化传统特别厚重、亲属或家庭身份伦理独具特色的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却一直没有构建出系统和完备的亲权法律制度。

这不仅是立法上的一大缺失,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中的一大遗憾。

为此,笔者初作探讨,以求学界同仁的共鸣。

一现代亲权法律制度是以平等为基础的新型身份权,它不仅与古代法律中具有严格支配关系的家父权截然不同,而且也与中世纪的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仍具有较强支配性的亲权有鲜明的差别。

现代亲权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1]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其一,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是由若干派生身份权构成的权利集合体。

其二,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一方面,亲权是父母享有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的行使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须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尽全责,由此决定亲权不得抛弃、转让或非法剥夺。

其三,亲权具有时间性。

即亲权只能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行使。

其四,亲权具有专属性。

即亲权为父母专有并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特定目的。

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亲权是一种支配权。

这种支配并非专制的人身支配,而是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进行支配。

因此,亲权并非无限制。

父母行使亲权仅限于监护子女必要之范围且须符合子女之利益。

亲权的行使,应当坚持强调由父母共同行使原则。

共同亲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同时亲权人与亲权相对人,即父母与子女间人格地位平等。

只有在人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正确行使亲权,其法律精神才能体现。

亲权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生活需要照料,疾病需要防治,人身安全需要保护。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抚养、教育者,只有父母才能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受到保护。

如何区分亲权和监护权

如何区分亲权和监护权

如何区分亲权和监护权我国监护制度最遭学者们非议的莫过于监护与亲权混沌一体。

该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二节,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中父母只是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

这种未将监护与亲权加与区别而普遍适用于亲子与非亲子的大监护体制受到了激烈的批评。

学者们认为亲权与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亲权定义为:“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教养保护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其要点为:其一亲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二亲权权利两端对象分别为父母和子女;其三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其四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许滥用”。

而监护是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

其要点为:第一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制度,目的在于弥补其行为能力之不足;第二监护亦可分为身体上之监护与财产上之监护。

这样看来,针对未成年子女亲权和监护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作用颇为相似,然细分析之则不尽然,两者有诸多差别。

比如亲权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产生,法律对其限制较少,而监护则在亲权之外,因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亲疏远近受国家的严格控制。

再如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亲权人享受比监护人更为广泛的权利,如亲权人对子女的财产有无偿用益权和处分权,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使用其财产等等。

可见,父母作为亲权人与作为监护人存在很大不同,其权利义务内容相差甚远,人为地消灭亲权制度,将父母由自由的亲权人降为受限制的监护人地位,是将基于亲子关系生而享有的亲权的立法剥夺。

谈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谈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谈如何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

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的混乱;监护事务内容的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的忽视,等等。

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的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的。

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略作探讨。

关键词:监护、亲权、监督机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保护人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制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①]二是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人身关系或组织关系,即亲属、朋友或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四是监护的内容是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现今各国所设立的监护制度,“无不以未成年人或无能力人之身体及财产的保护,监督为其目的”。

[②]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但囿于通则体例自身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的局限,通则对于监护的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为了更好的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应正确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民法理论中,亲权是指父母持有的对未成年人子女保护和教养的权利义务。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密隐私文化源远流长,而亲亲相隐制度即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这一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评析,探讨其来源、特点和影响。

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传统。

在古代中国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亲之间的隐私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这一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

《尚书》中有“親在則誨,孝字其章”之说,可见古代中国对于亲亲关系的重视程度。

而在“礼”这一重要的社会观念中,对于亲亲相隐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古代儒家经典《论语》中提到:“未能事亲,焉能事人”、“父母且子,未能知子”等类似的言论,都表明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亲亲相隐的重视。

因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与传统文化观念密不可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方面,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亲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保护。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亲亲之间通常是不愿过多干涉对方隐私的,一方面是出于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和爱护,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亲族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交往中体现为人们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他人的隐私是不可侵犯的,因而亲友之间也常常会避免过多的询问和干预他人的私事。

这种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和道德观念。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独特文化现象,它源自于传统文化观念,具有明显的特点,并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们对于隐私的态度和对待亲亲关系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却一直以来都深刻影响着中国人。

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和评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文化和道德观念,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下社会中的家庭伦理和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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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理论探讨刘洪涛摘要:作为一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亲权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虽然历经三次司法解释,但是却没有任何一个司法解释的条款和亲权制度有关。

而社会的快速发展也要求重新定位亲权制度在整个婚姻法中的内容,况且随着近些年来亲子关系也渐趋复杂。

因此,为了进一步体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有必要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进行一番理论探讨,目的主要在于能够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亲权定义等基本概述、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亲权制度理论探讨目录一、亲权概述 (1)(一)亲权的定义以及特征 (1)(二)亲权的性质 (2)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 (2)(一)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 (2)1.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2)2.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3)(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 (3)三、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 (4)(一)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4)(二)我国婚姻法对于亲权制度规定所存在的缺陷 (5)四、对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6)(一)我国婚姻法确立亲权制度所应当坚持的原则 (6)(二)明确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包括的内容 (7)(三)完善亲权的丧失、恢复、消灭变动体系 (7)(四)加强对亲权行使的监督 (8)结论 (8)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各领域改革大踏步前进,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未成年子女权益维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详细。

现代人们婚姻观念发生转变,两性关系更加自由,这些都为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造成不小影响,离婚率攀升、未婚先育现象频现、非法同居、通奸等不良行为也逐渐增多;同时,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因冲动而惩罚甚至虐待子女,造成父母做出极为不负责任行为,抛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此外,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常见。

这些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极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尽管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维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要杜绝上述这些现象,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一、亲权概述(一)亲权的定义以及特征关于亲权的定义,各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自己的结论。

例如,法国的学者将将亲权理解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职权,而德国的学者将将亲权理解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照顾。

当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还有的学者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对亲权进行阐述,如日本学者认为所谓亲权就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总称并且是以财产上及身份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

而我国的学者似乎倾向于将亲权理解为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民事权利,如张俊浩在《民法学原理》一书中就将亲权表述为一宗民事权利。

但是随着近代亲权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认为亲权是一种权利义务的统一体①。

因此,亲权主要是指基于亲子关系所产生的由父母享有的以身份和财产的监督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总称。

从以上的表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亲权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第一,亲权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所以亲权具有身份权的属性。

换一句话说,世界各国得以建立亲权制度的基本前提在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所形成的特殊身份关系。

这既不同于以人格利益为基础的人格权,也不同于以财产利益为基础的财产权。

第二,亲权是一种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所以亲权的内容既包括权利也包括义务。

这就意味着父母在享有亲权所包含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父母不仅有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但是也有保护其财产的义务;父母不仅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当行为有惩戒的权利,但是也有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义务。

简而言之,父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可能受到法律上的评价。

第三,亲权的行使要受到时间的限制,所以亲权具有时间性。

亲权具有时间性,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趋势。

一般而言,亲权的行使期间基本上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

之所以将时间限定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主要原因在于处于这一特殊阶段的子女的心智发育还不完全,即处理各种射虎问题的能力还比较低。

但是需要提醒我们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二)亲权的性质通过以上对亲权的定义及特征的探讨,可以发现亲权在性质上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

但是关于亲权性质的界定,理论学术界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包括职权说、权利说、权利义务综合说②。

持职权说的学者看来,亲权制度制定的出发点是基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也正是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应该理解为一种职权甚至是一种权力。

易言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而且,管理或者支配的内容不但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权利,而且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然而,这种学说已经被大多数学者所抛弃,因为正如上文所述,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由于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而使得父母具有了代理未成年子女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权利。

权利说将亲权理解为一种民事权利。

之所以将亲权理解为一种民事权利,其原因主要在于只有这样,父母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

但是,这种学说因为其固有的弊端更不可取。

如果将亲权理解为一种民事权利,那么就可能存在着权利被滥用的可能。

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的话,权利因为其所带来的利益是可以被抛弃的,那么这种学说是否就意味着父母可以随时随地将这种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权利抛弃。

而权利义务说则将亲权理解为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即亲权既是一种可能带来利益的权利也是一种带有法律强制色彩的义务。

一旦父母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就不得随意抛弃抑或放弃,否则就可能因为滥用权利或者抛弃权利从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一)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1.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实际上,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并不存在关于亲权制度的明文规定。

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这些英美法系国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保护的力度有所降低。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亲权的内容是包括在监护权内容之中,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不采用亲权制度而采用大监护制度。

而在这种大监护制度中,关于亲权制度内容就是子女利益最佳原则。

但是,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并不是一开始就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以确立,而是由先前的父权优先原则、母权优先原则逐渐发展而来的。

对于美国而言,尽管各州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基本上都是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指导原则的。

而监护的内容不但包括照管和教育的义务,而且还包括医疗的义务。

其实,美国关于监护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建立了监护监督机构,即法院和儿童福利局承担着监督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情况,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美国的法律体系还将政府的责任纳入了监护制度内容的范围内③。

一方面,政府应当针对一些被忽略的儿童或者被虐待的儿童建立寄养、收养制度;另一方面,如果父母认为自己在抚养教育子女时缺乏相应的知识,那么政府和社会应当针对这一问题提供内容知道。

2.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亲权制度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并存的立法模式。

尽管我国在法系的归属上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对于亲权制度的规定却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

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都已经对亲权制度作出非常详细而系统的规定。

现行《法国民法典》关于亲权制度的规定就是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则的指导下规定的。

首先,《法国民法典》对于亲权制度作出了一般规定,即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行使的主体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的亲权非经法定理由不得被剥夺。

在此基础之上,父母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照管、监督、教育等方面的职责,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品行、道德等也有维护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一般的规定都在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再者,现行《法国民法典》也对亲权的丧失和剥夺作出了应有的规定,其中能够使得未成年子女丧失和剥夺的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虐待子女,很容易造成子女身体和精神方面的双重伤害;第二,明显行为不轨,虽然没有达到虐待子女的程度,但是却可能变相地造成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上海;第三,有犯罪行为表现,涉及到刑事犯罪从而造成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第四,对子女不予照顾或者引导,虽然既没有虐待子女也没有犯罪行为,但是却对子女的生活置之不理④。

(二)国外关于亲权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的借鉴通过以上国外关于亲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可以发现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而大陆法系国家是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来间接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大陆法系之所以设立亲权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想要通过维持亲子关系来进一步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会在监护制度之外设立亲权制度。

如果通过亲权制度无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制度就会在这种情况下介入从而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监护制度在内容以及效力上补充亲权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更多地从未成年子女自身出发,并且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

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就会通过监护制度来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保护。

并且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会自始至终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整个过程以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

国外关于亲权制度的立法模式至少有两点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应当发挥政府包括相关的社会团体来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人仍然持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且经常对孩子进行刻意地打骂。

周围的邻居或者其他知情者也因为受到“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强烈影响而熟视无睹,认为只要不触及刑法的明文规定就在孩子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包括相关的社会团体在保护未成年子女过程中的作用,那么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所能得到的保护力度将会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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