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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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

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人进项税额。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二)增值税转型前试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208000元,款项已收到。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8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三)购进不得抵扣和未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类资产包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四)购进混合用途的固定资产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3]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一辆汽车,该车原值3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转让价150000元,款项已收到。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3)销售额=15000/(1+3%)=(元)

应纳税额=×2%=(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已使用固定资产发生非销售转出或视同销售情形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发生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号第五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包括同时用于不免税的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购进的生产设备转为建造办公楼用,购入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假定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已提折旧:60000×2÷(12×10)=1000(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000)×17%=10030(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30

如果所购货物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税项目等,借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益”及其其他有关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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