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17〕4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县(市、区)人防办:现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质量责任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烟防办字〔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交通正文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防办字〔2018〕74号各县市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现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于每年度3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到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主动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

上半年新取得资质或在省人防办登记的单位,统一安排在下半年7月份核验。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9日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三条清远市人民防空坚持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融合发展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各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二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提供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民防空工作措施;(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拟定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七)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八)组织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九)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十)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十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十三)战时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秩序;(十四)指导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完成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鄂人防办函〔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鄂人防办函〔2018〕3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民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

该管理规定于2013年3月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五年,对推动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省办决定今年要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在总结的基础上,启动《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列入明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相关工作,各地人防部门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实施《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五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按照全国第七次人防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精神,结合各地工作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提出修订建议。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修订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人民防空重要思想,深入落实中央深化人民防空改革决定和第七次全国人防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加快人防工程建设速度、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省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二、修订指导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审改工作要求和当前人防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如下修订指导原则:1、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2、按照“放管服”要求,理清人防职责,界定审批权限。

3、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性详规。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津防办[2018]45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联系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郑楠;联系电话:24698751转)(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的口部伪装房等设施的,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

负责市人防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人防办公室领取);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版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版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为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人防〔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的通知鄂人防〔2018〕3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根据2018年年度工作安排,经省人防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

现将《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6月20日附件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增强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消除人防工程设计质量隐患,经省人防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人防工程“设计质量年”活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建设程序、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全面提升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推动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完善人防工程设计政策体系。

结合现有人防工程设计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出台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管理有关文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有关要求,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我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意识,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政策保障。

(二)提高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水平。

促进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较大设计缺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8〕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8〕3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鲁防发〔2018〕3号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等规定,现将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

上述以外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由设区市人防办审批;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的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防办确定。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防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综〔2014〕71号)和2017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7〕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结束——。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名词术语解释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

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

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法制性保障,是指导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各县(市)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任务。

一是要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备案管理,配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工程指标和标准;三是要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好城市重点片区人防工程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把规划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项目;四是有条件的县(市)要引导规模大、发展快、军事地位重要的重点城镇制定好人防工程规划。

二、依法坚持“以建为主”原则(一)严格建设标准。

“以建为主”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等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减免易地建设费,并不得将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平时利用相结合,地上建设与地下开发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组织本级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疆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实施日期】2019.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范围内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财政、价格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民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建设要求)民防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和区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鄂人防〔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防办公室,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取得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加盖单位出图章和人民防空相应专业执业印章。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揽设计业务,禁止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质。

三、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以下列文书为依据:(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若有);(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核发的设计任务书;(三)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四)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有法律效力的设计合同,按国家现行有效规范标准编制符合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并进行设计总结和技术回访。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的生产供应商。

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应审查合格,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舟政办发〔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舟政办发〔2017〕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不断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人防建设服务新区发展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全面提升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的能力,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新区建设相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以规划为引领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最多跑一次”改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提速增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能力;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水平;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布局,建立功能完善的城市综合防护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管理。

1.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齐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体系。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防办公室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防办公室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防办公室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鄂人防〔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人防办公室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现将《省人防办公室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印发你们,望各单位依据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检查计划表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4月11日省人防办公室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根据《省人防办公室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鄂人防秘﹝2018﹞5号),结合全省人防工作年度安排,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透明度;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健全信用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同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抽查范围在湖北省内人防行业从业企业、人防在建工程、人防竣工工程、人防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的城区初级中学。

三、抽查时间全年。

四、抽查事项、比例和频次(一)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1%,每年抽查6次。

(二)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20%,每年抽查4次。

(三)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6次。

(四)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为3%,每年抽查6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1.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
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
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
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
4. 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 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6. 已通过国家人防办组织的防护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核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7•“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作为技术人员执业依据。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防护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调整为相应专业的“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

三、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管理
8. 调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国人防(2014)438 号附件4)。

①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
②安全员、电焊工、机加工、钳工、电工、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人员数量满足生产安装需要;
③生产场地总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各区面积满足生产需要,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9.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出资质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
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专
用设备生产安企业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四、关于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
10. 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企业提出资质申报、变更、延续申请的,国家人防办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对其资质条件、在本地区从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申报、审核材料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人防办。

具体流程和标准按照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服务指南办理。

五、有关要求
11. 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学深悟透中央有关改革精神,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人防建设管理调整改革宣传力度,引导人防企业认清改革形势、理解改革政策、熟悉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为规范人防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12. 搞好工作对接。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能,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制定完善联合审图能力评估、资质管理等衔接配套的管理规定和办法,确保各项调整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13. 强化质量监管。

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层面抓政策法规、省
级抓审批督导、市县抓监管落实”的职能定位,切实履行好质量监管主体责任,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互联网+”“黑红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