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3.14【实施日期】2012.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和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调干业务以及接收留学人员业务。
202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2023年深圳市将继续实施人才安居房政策,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深圳购房置业。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经济特区,深圳市一直以来吸引了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前来发展。
为了给予这些人才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人才安居房政策,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一、申请对象1. 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创新创业人才:包括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或专利发明的人才,以及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有重大成果的创业人才。
3. 硕士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在校学生、毕业3年内的已大学本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1. 符合深圳市户口信息政策。
2. 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3. 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或创业经营。
4. 具备在深圳市购房的资金和偿还贷款能力。
5.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 具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流程1. 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唯一识别信息、户口本、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2. 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才安居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
3. 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结果将通过通联方式、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合格者将获得购房资格。
4. 确定购房方式。
通过政府购房指定的渠道购房,享受相应的购房政策。
四、购房政策1. 优先购房资格:通过人才安居房政策审核并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将获得优先购房的资格。
2. 购房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安居房政策的购房人才将获得一定的购房优惠,例如购房补贴、税费减免等。
3. 贷款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购房时将获得一定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首付比例优惠等。
4. 住房公积金政策:购房人才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购房的资金来源。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解读
15.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
5%旳非高管人员或前5%-15%旳人员;
16.近5年,取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旳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旳
5.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6.近5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7.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8.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9.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要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深高校担任博士生
导师者;
10.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实、团结、协作旳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
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下列(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 周岁下列),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下列(其中高 技能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下列),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 岁下列。有尤其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合适放宽。
深圳市人才认定方法
一、目旳 第一条 为加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创新创
业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 房条例》及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 月19日经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 0年3月31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6 月8日)
斯、新加坡、韩国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旳网站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认定原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 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国家有突出贡献旳中青年教授;全国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 勘察设计大师。
深圳人才安居承诺书
1.深圳市人才安居申请条件是什么呢申请条件1、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2、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4、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5、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6、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7、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2.深圳人才安居补贴为什么申请失败亲爱的百度用户: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一)申报条件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高中初级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及领取补贴期间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教师公寓等);2.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3.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4. 人才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正高级职称未满46 周岁,副高级职称未满41 周岁;( 2 )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 周岁,学士未满26 周岁。
核对您是否符合以上条件辛苦答题,只为您的肯定,如有用,请采纳,谢谢!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罗湖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福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南山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宝安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龙岗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龙华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坪山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光明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申请、共同申请均具本市户籍;申请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险(养保险或医疗保险同)累计缴费5或者申请依照《深圳市才认定办》经认定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险累计缴费3;申请、共同申请本市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市未拥任何形式自住房、申请受理前5内未本市转让自住房;申请、共同申请符合家计划育政策外满35周岁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名义提轮候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
深圳人才房居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和发展,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才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具有人才认定资格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提供人才房住宿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居住环境,服务市场需求。
第二章人才房认定第四条深圳市人才房指专门为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五条申请人才房居住的人才,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并通过相应程序申请认定,获得人才认定证书。
第六条人才房的认定标准包括房屋基本设施、位置,房屋面积和装修标准等,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人才房的认定与人才认定具有时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需要重新评定。
第八条人才房的认定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
第九条人才房认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保证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人才房使用第十条获得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可以在房屋租赁、购买等方式下使用人才房,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人才房使用期限应当与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相对应,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转租、出售,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人才房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设施、环境等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人才房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暂停使用等。
第十五条人才房使用期满后,人才应当及时申请退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人才房监督第十六条深圳市人才房居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房监督机制,加强对人才房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人才房监督应当定期开展,包括对人才房的设施、环境等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发布监督结果。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文号:深发〔2010〕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人才问题事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事关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进程的推进。
纵观深圳经济特区30年的发展历程,筑巢引凤、广纳人才,是深圳快速崛起、创造奇迹的宝贵经验。
在新的发展时期,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各级各类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深圳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市人才工作正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特别是居住成本高企对人才吸引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努力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扎根深圳、创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解决人才安居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人才列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象,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务求实效。
二、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一)杰出人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
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及相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20修正)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3.07【实施日期】2020.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将可享“人才安居”保障,包括实物配置或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昨天召开的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记者从相关办法上了解到的消息,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
杰出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住房根据《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规定,可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人才”分为4个层级: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不同层级的人才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安居住房补贴。
《办法》规定,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住房,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免租3年的住房,也可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免租住房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根据领军人才的级别有所差异,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可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须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工作单位属于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且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须符合一定条件。
高、中初级人才家庭租住公共租赁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租房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至每月2000元不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已婚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根据《办法》,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公共申请人。
每个家庭成员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旨在为四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包括高层次人才、双创人才、新
引进人才和青年人才。
以下是深圳人才安居申请的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一)具有博导、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务或工程技术中高级职称或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津贴人员。
(二)在我市从事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端服务业务三年及以上,且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
保险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双创人才
(一)在深圳市内注册成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办的初创期内,凭企业的执照
或登记证明申请。
(三)在深圳市内创新创业,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的。
三、新引进人才
新引进人才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海归人才,其中技术类型为甲类技能的,应当具有学科前10%的学术成果、西方国家高水平科技论文、发明创作,或具有海外高水平联合创新团
队。
(二)在海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能够为深圳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海外高
层次人才。
(三)在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所、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经过严格审核,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荣誉,或在同等级别竞争中获得两项以上
的荣誉。
(四)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所或企事业单位拥有突出技术或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
四、青年人才
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并具有拔尖人才条件的人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0日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依程序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
(二)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深圳安居房的申请条件
深圳安居房的申请条件
深圳市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人口密集,房价居高不下。
为了
解决市民的住房需求,政府推出了安居房政策,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以帮助中低收入群体改善住房条件。
想要申请深圳安居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户籍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深圳市有合法常住户籍。
非深圳户籍的申请人需要
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2. 家庭收入要求: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能超过深圳市规定的一定标准线。
通常,深圳安居房的收入限制会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公租房项目而有所不同。
3. 身份证明: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薄等。
4. 婚姻状况:如果申请人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明或配偶的身份证明。
对于未
婚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5. 房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拥有其他住房,包括其他地区的房产。
具体规定可能
因项目而异,所以在申请前最好进行详细了解。
6. 其他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材料,具体要求会根据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安居房的申请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申请成功与否将根
据符合条件的优先次序来确定。
另外,根据政府规定,安居房是提供给中低收入群体的,因此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将会是评定的关键因素。
总结起来,深圳安居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有深圳户籍或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
满一定年限、家庭收入符合限制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不拥有其他住房等。
准备充足并提供准确的资料是成功申请深圳安居房的关键。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
1.需要在深圳市有稳定的工作或创业项目,并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2. 申请者需为深圳市户籍或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
3. 申请者的家庭总收入不超过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
4. 申请者家庭人口不超过三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5. 申请者需无房或者只有一套住房,并且该住房不得售出或出租。
6. 申请者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相应的社会公德标准。
7. 申请者需按照深圳市的规定进行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
通过审核。
以上是深圳人才安居申请条件的基本要求,申请者需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
- 1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
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
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一)本科以上学历;(二)具有本市户籍;(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
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一)本科6000元/人;(二)硕士9000元/人;(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
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
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