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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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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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票据法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1)无效(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 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2) 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更是引人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在票据上加盖了承兑章。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后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出票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支付票款。

出票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注明背书日期。

背书人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背书人,未在汇票上注明背书日期,但其在汇票到期日前完成了背书行为,因此,乙公司对汇票的付款承担一定的责任。

3. 丙银行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并在汇票到期日前支付票款。

承兑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票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未支付票款,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戊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持票人因票据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甲公司、乙公司、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票据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银行申请开立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为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丙公司的一笔债务。

2019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乙银行的到期票据款项。

乙银行在追讨过程中,发现丙公司并未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到期票据款项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乙银行作为承兑人,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三者之间形成了票据法律关系。

(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变造票据。

(2)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不得拒绝支付。

(3)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汇票的转让、质押、贴现等。

2.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甲公司未对乙银行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乙银行开具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票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银行的法律责任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

本案中,乙银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对甲公司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承兑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兑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丙公司的法律责任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但在本案中,丙公司未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导致乙银行无法追回到期票据款项。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

票据法案例分析(36)(1)甲银行签发的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银行有无权利拒绝付款?为什么?(3)如果汇票到期之前乙银行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了丙银行,甲银行能否拒绝丙银行的付款请求?为什么?答:(1)本案中甲银行签发的两张汇票均属有效票据。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四方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均违反了上述规定。

作为甲银行,在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违法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了承兑。

作为乙银行,同样明知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之间无商品交易,但是为达到收回百货商场所欠贷款的目的,利用他行资金周转困难,诱引他行出具违法承兑汇票,并且违法为其办理票据贴现。

另外建筑公司和百货商场均为各自利益参与了这一票据违法活动。

但是,甲银行开出的两张汇票并不因为各方行为的违法性而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谓无因,是指利仅以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2)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乙银行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汇票经承兑后,承兑银行就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本案中,甲银行应该对其出票和承兑行为负责。

虽然乙银行对于票据原因违法显然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票据关系上,汇票经其贴现之后,它即成为汇票的债权人,甲银行为汇票的债务人。

在汇票到期日,甲银行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因此乙银行有权要求甲银行按照票据金额付款。

(3)甲银行无权拒绝向丙银行付款。

首先,丙银行经过乙银行的背书转让之后,属于善意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法赋予的票据权利。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解释】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2021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经典试题【案例1】(2018年简答题)2018 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退票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案例2】(2018年简答题)2018 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金融市场学票据法案例分析

金融市场学票据法案例分析
第四组
何妍 王玉 杨超 兰澜 薛婉静 廖水玲 冯星杰
案例10~12
案例10:
现有一张到期日为2011年6月1日的 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为A, 收款人为B,付款人为某市建行,该行已 对这张汇票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转让 给了C,C又将汇票背书给D,D最后转让 给了E。
(1) 若持票人所在地没有建行,这张 汇票能得到付款吗?为什么?
由于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给D厂时时,记载了“不 得转让”字样,所以说,此时的原背书人为B公司,后手 的被背书人为E公司。所以说B公司不应对E公司承担责任。
(3) E在汇票到期日持票向某市建行请求付款。该行答 复说,因出票人A被法院宣告破产,其账户里已无任何资 金,因此拒绝付款。该行的做法合法吗?E可否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答: 不合法。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日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 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 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由于建行为承兑人,对持票人E承担连带责任,E也有权对建行 行使追索权,所以建行拒绝付款的行为不合法。
可以。
4)若E在5月28日就拿着汇票去建行请求付款,建行也付 了款。此时,建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审查义务?如果后 来发现去请求付款的人并不是真正的E,而建行已经付 了款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它还需要对真正的E付款吗?
答: 此时建行不仅需要负形式审查的义务,还须负实质审 查的义务。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 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 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 建行需要对真正的E 付款。因为《票据法》第五十八 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 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而5月28日,汇票还没有到期。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票据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A公司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

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有该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和C银行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自票据交付之日起取得。

”本案中,E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了汇票,且未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故E公司自取得汇票之日起享有票据权利。

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本案中,E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C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B公司作为背书人,均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也未注明不得追索。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E公司持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和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C银行支付E公司100万元货款,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法中的承兑、付款、背书、追索等法律问题。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二章票据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二版)第十二章票据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第十二章票据法正文中案例分析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有效的背书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背书有背书人签字盖章并记载背书的日期;背书应当连续;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应承担汇票责任。

(2)可以获得钱款。

甲公司在银行拒付钱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或者出票人进行追偿,但必须是在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行使,否则票据权利就会丧失。

【案例分析12-1】(1)该汇票上金额的填写不符合要求。

按照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填写为“零贰月壹拾捌日”。

(3)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

应当使用该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签章。

(4)合法。

由于金额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且出票日期未以中文大写,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12-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的;(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所以丁公司可以以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作为被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咨询12-1】(1)《票据法》第45条规定: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甲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及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成为本案保证人。

(2)丁公司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具有票据的保证人资格。

根据《票据法》的要求,在标据上记载相应的事项,可以成为保证人,对票据债务,与被保证人乙公司承担相对持票人的连带责任。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 (2)1、出票人与保证人 (3)2、无因证券 (4)3、汇票质押 (5)4、汇票转让是否不当 (9)5、转让支票被他人冒用 (11)6、公示催告 (13)7、公示催告 (14)8、支票遗失 (15)9、支票声明作废 (17)10、背书连续性 (18)11、票据无背书 (21)12、无背书 (22)13、汇票贴现 (23)14、承兑 (25)15、银行承兑汇票 (27)16、付款人与承兑责任 (29)17、支票遭拒付 (33)18、空白支票 (34)19、到期日前付款 (35)20、追索权 (36)21、变造支票 (40)22、伪造汇票 (43)23、伪造票据 (45)票据法案例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

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

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

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

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

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

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

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

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

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1、案例分析题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答案要点: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 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2、案例分析题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答案要点: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1甲公司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同时公司不能发行指公司债券,因为发债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5000超过600040%=2400,而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0007%=350大于900\3=300;2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本案中将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这是违法的;。

金融法规任务3

金融法规任务3

第一题:票据法案例分析1)丙某在支票上补记B公司为收款人的行为是否有效?答:丙某在支票上补给B公司为收款人的行为有效,《票据法》第八十六条对于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事宜作了专门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2)丁某是否有权向甲某要求支付欠款?为什么?答:丁某有权向甲某要求支付欠款。

丁某并非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其为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丁某某持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而未能兑现,丁某在行使了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向出票人甲某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甲某应该向丁某支付票据款项30000元。

第二题:担保法案例分析1.本案中甲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有效无疑。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抵押物范围的确定问题,即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37条第1款第2、4、5项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另外,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不能成为抵押物。

本案中,甲某的砖瓦厂其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而其不属于乡(镇)村企业,因此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无效;而小货车属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也不能作为抵押物。

所以本案中能作为抵押物的仅为两台彩电,因此,本案的抵押担保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抵押担保的范围,又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抵押权人得以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范围。

依据《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应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来定。

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金融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金融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案例分析题1.“懒得理你”公司向“不高兴”公司签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懒得理你”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不高兴”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

“不高兴”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偿还所欠C 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 公司的名称。

C 公司欠D 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 公司记载为“不高兴”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 D公司与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纠纷期间,E 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 公司。

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 公司之关联企业G 公司与F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 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F 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 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10 分)(2)D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10 分)(3)D公司能否以其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 10 分)(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10 分)(5)G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 10 分) 参考答案:(1) C 公司不应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票据法的案例分析:一、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 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

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

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

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

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1.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3. 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参考答案:1.A银行不能拒付。

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4分)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

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

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4分)3.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5分)二、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

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票据法律特征的案例答案(3篇)

票据法律特征的案例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中。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票据的法律特征。

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

2019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总价款为100万元。

乙公司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了货物,甲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19年4月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约定在一个月后付款。

汇票的收款人为丙公司,丙公司是甲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票据的法律特征。

以下是针对该案例的具体分析:(一)票据的设立1. 当事人: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为被背书人。

2. 票据形式:甲公司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包括票面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 票据内容:汇票的内容真实、合法,反映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意愿。

(二)票据的效力1. 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的效力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上的文义明确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的义务。

2. 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与原因关系无关。

在本案例中,无论甲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作为汇票的持有人,均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汇票文义履行付款义务。

3. 票据的流通性:票据可以转让、背书和贴现。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成为汇票的持有人,有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三)票据的法律特征1. 要式性: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制作。

本案例中,甲公司出具的汇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2. 文义性:票据的效力以票据上的文义为准。

在本案例中,汇票上的文义明确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的义务。

3. 无因性:票据权利的成立与原因关系无关。

在本案例中,无论甲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丙公司作为汇票的持有人,均有权要求甲公司付款。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标准答案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标准答案

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票据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票据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票据法法律责任的理解和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经丙银行承兑。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将汇票交给丙银行,但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支付票款。

三、案例解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票据法纠纷案件,涉及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和付款等环节。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应当依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背书人应当依照出票人的指示或者背书人的指示支付票款。

”3.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法律责任。

4. 案件分析(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了付款人丙银行,并经丙银行承兑,故甲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向丙银行支付票款。

(2)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承兑汇票后,负有按照出票人的指示支付票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3)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丁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丙银行支付票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依法向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或者保证人请求支付票款。

”因此,丁公司有权向丙银行主张支付票款。

5.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法律责任。

2024年CPA《经济法》票据法专题训练(含答案)

2024年CPA《经济法》票据法专题训练(含答案)

2024年CPA《经济法》票据法专题训练(含答案)票据法专题分析训练1、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厂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

2022年8月15日,乙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甲公司签发了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14日。

甲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提升票据信用,请求丙公司为其票据债务提供保证。

2022年8月20日,双方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在汇票上进行了保证记载。

2022年8月29日,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以支付原材料款。

2023年1月24日,丁公司急需资金,向戊公司借款210万元,约定以该汇票进行质押,但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

1月25日,丁公司与己公司签订票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汇票以19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己公司。

在协议签订当日,丁公司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

己公司在收到背书转让的汇票后,于1月25日向丁公司付款197万元。

己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对其取得票据原因不知情的庚公司。

2月14日,票据业务系统自动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乙公司拒绝付款。

庚公司于2月18日向己公司进行追索,又于2月22日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进行追索。

甲公司在得知己公司购买取得票据的事实后,以该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庚公司的票据责任。

2月27日,丙公司主动清偿了对庚公司的票据债务,并拟再追索。

(1)戊公司是否享有票据质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否理由: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甲公司以己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庚公司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否理由:在我国,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其他组织与个人进行票据贴现的,转让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已经进一步转让的,持票人可以依法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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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1 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肖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的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肖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支行。

在建行某支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

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支行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1)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2)法院应如何判决?(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4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2008年5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 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

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

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

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

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

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问:(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答:(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

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5票据抗辩及其原因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200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

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

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

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5)什么是票据抗辩?答:(1)①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②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

③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可以成立。

《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OLC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OLC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国华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案例6伪造的票据及其法律后果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

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

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上海宝山区工商行章。

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杭州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宝山区工商行。

上海宝山区工商行从未办理过此笔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

(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

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受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

案例7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的效力以及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正面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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