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房价收入比的社会差距与住房政策体系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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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价收入比的社会差距与住房政策体

系的基本构想

摘要:2005年,我国房价收入比平均只有6.77,不算很高,但社会差距较大:最低收入户的房价收入比平均是22.69,最高收入户平均是2.45,前者是后者的9.3倍。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住房政策: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市场,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提高居民的支付能力;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房政策来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对高收入家庭,应由市场来供给住房,政府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

关键词:房价收入比;社会差距;住房政策

房价收入比是指居民购房总价与家庭年收入的比值,是考察居民购房能力的一个通行指标。在国外,计算房价收入比所选取的房价都是中位数价格或平均数价格,家庭收入也都是中位数收入或平均收入,但国内一般都用平均数。

一、我国房价收入比的社会差距

(一)不同收入群体房价收入比的计算。本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城镇居民收入分组资料,计算出从最低收入户到最高收入户共七个组的房价收入比(是各组的平均水平,下同),如表1所示。

如果以房价增速与中等收入家庭收入增速大体同步为合理标准看,我国近两年房价增速明显偏高,这直接导致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下降。但由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速一直较低,即使房价增速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这些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也依然会较高,与中、高收入家庭的差距也会继续扩大。因此,我国房价收入比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长缓慢,而

房价增长过快。

二、我国房价收入比的国际比较

(一)平均房价收入比的比较。关于房价收入比的合理范围,有国际机构曾提出4:1-6:1的区间,但由于国内外对家庭收入、房屋成套面积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国内曾有学者提出我国房价收入比的合理范围应是4:1-9:1之间。实际上,房价收入比的高低受每个国家经济实力、住房市场、居民收入水平、消费结构、居住习俗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拥有的相关因素很不一样。因此,房价收入比的国家差别很大,并没有所谓的国际惯例。例如,世界银行对全球96个国家(地区)199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房价收入比最高的为30,最低的为0.8,平均值为8.4,中位数为6.4。一半以上国家(地区)的房价收入比在6以上,还有一部分在4以下,列入4-6范围内的只有一小部分国家(地区)。虽然没有国际惯例,但通过上述数据可看出,国际房价收入比的平均水平在6.4-8.4之间(见表3)。从这个标准看,我国当前的平均房价收入比较低,而且与国际平均水平接近。

从全球96个国家(地区)的平均水平看,高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总体上也低于低收入家庭,但差距要比我国小很多。2005年,我国最高和最低收入户房价收入比差距是20.24,而国际同等差距只有4.1,只有我国的20%。

总之,我国房价收入比的总体水平不高,也与国际平均水平接近,但我国不同收入群体的房价收入比差距很大,最低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要比同等国际平均水平高很多,中等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与同等国际平均水平接近,而高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要小于同等国际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住房问题的核心是购买能力的社会差距过大,而根源却在于收入差距过大。

三、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基本构想

尽管房价收入比的差距主要由收入差距造成,但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低收入家庭不太可能通过提高家庭收入来显著提高购房能力。因此,基本居住权的保障、购房能力社会差距的调节需要政府住房政策发挥作用: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房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对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来满足其合理的居住和投资需求;对中等收入家庭,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从国际经验看,这种边界的划分非常必要。否则,不是政策走样就是扰乱市场,违背政策的初衷。我国人口众多、收入差距巨大、中低收入家庭多、征信系统不完善等现实国情,决定我国政府直接供给住房只能限制在小范围,即低收入家庭。对众多的中等(包括中低和中高)收入家庭,政府首先应调控市场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提高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对高收入家庭,应由市场来供给住房,政府主要通过货币政策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因此,我国住房政策体系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实施与单户面积和容积率挂钩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占有土地,就等于占用了其他人和后代人使用土地的权利,应该征税。从理论上说,税率应等于土地占用的边际机会成本。占用土地越多,机会成本越大,征收的税额也应越多。而且,高收入群体通常占有了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享受了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从这两个意义上说,将城镇居民个人房产纳入征税范围有助于增强社会公平。目前,我国不动产税制改革已基本达成共识,基本思路是:按照保有重、流转轻的原则,在不动产的取得(开发)环节,取消目前存在的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在不动产的保有环节,将目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

在不动产的流转(交易)环节,只保留契税。不动产税制的主体税种为房地产税,其纳税人为房地产所有者和法定使用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房地产税税率的合理范围在0.3%-0.8%之间。为保证人们基本住房的需要,房地产税可规定有限的减免条款,减免税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鉴于我国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的国情,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应采用累进制,而且还应与单户面积和容积率挂钩:首先根据单户面积确定基准税率,然后在此基础上乘以一个容积率调整系数(即:实际税率=基准税率容积率调整系数)。住房面积越大,税率越高,多套住房面积累计计算;容积率越低,系数越高。由于税额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这种税率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对需求的调节来引导供给,使同等土地多供给住房面积,同等面积多供给住房套数。

(二)加快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住房是资金密集型的产品,单位价值很高,一般都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之间,远远超过一般家庭的年收入水平。因此,住房消费总是与社会信用尤其是消费信贷紧密结合。这样,政府就可对个人购房提供金融支持,来提高他们的支付能力。支持手段除降低首付比例外,更应提供长期优惠利率。可根据长期国债的利率趋势,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利率水平相当于市场利率的二分之一左右,还贷期限可延长至30年,对一些特殊困难人群到期无法还款还可在原贷款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0年。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首先,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转变。住房公积金兼具融资和补贴功能,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但它现在归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市场分割,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可将各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由行政管理部门逐步改造成住房金融银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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