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PPT_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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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
会计处理: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 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 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 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 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 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 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 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 建议。辞退福利包括: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 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 给予的补偿;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 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 受补偿离职。
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 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当 视同销售,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 同时,按该价值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要受税法规定标准的限制。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 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 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 复扣除。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 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 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 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 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 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 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 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 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合理性的主要尺度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主要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1.职员提供的劳动,如岗位责任的性质、工作时 间、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如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的可 比工资、职员与所有者关系、职员的能力、企业 某一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职员以工作经历 和教育情况、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是否有 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如企业过去关于股息 和工资方面的政策、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 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专项费用
会计处理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 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计算,并按照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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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使用职工薪酬的概念,但在《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是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 医疗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 付的商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等,分别作出规定的。 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 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 形式的全部报酬。 第四,工资薪金支出应是合理性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 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 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 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 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 有者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 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 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股息 分配。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 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 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 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满足准则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 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 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 一般应当在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 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 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企业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 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 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 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 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 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计提应 付职工薪酬。 符合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 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 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 付职工薪酬。
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而确 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 产生的预计负债,不应计入当期损益, 当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生 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
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 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 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 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 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包括 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 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 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 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 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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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 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 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 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 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 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 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 职工薪酬。
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 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 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 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年 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 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 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 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 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 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在税前扣除; 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 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资本化后分 期扣除。
合理性分析因素的重点
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 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 对于前者重点是那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 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的经理人员。中国 目前的企业家阶层有自己的特色。在外国,一般讲企业家, 大多数就是企业的主要股东;而在中国,由于国有资产所 占比重较高,企业家持有的股权比例很小,甚至没有持股, 因此,他们的主要动力是为自己争取高工资。这些工资水 平,有时甚至侵蚀了企业其他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权益。这 是中国计税工资合理性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 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属于当期的实际发 生的金额,仅计提的应付工资支出不发放给职工不允许在 税前扣除。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即连续性 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 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 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 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 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 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注意对提供 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注意与个人劳务支出相 区别。
非货币性福利
会计处理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 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 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 应付职工薪酬。 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 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