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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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其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理论》在法学领域非常有名,其中提出了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对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独特的阐述。

本文将对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法律规范的本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命令性规则。

他强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区别,将法律规范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

2. 法律规范的结构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规定要素、被规定要素和规定效果。

规定要素指规范的主体对象,即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被规定要素指规范的客体对象,即规范的目标行为;规定效果指规范对目标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3. 法律规范的功能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通过法律规范,国家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理论。

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上位和下位法的关系进行划分。

上位法是指制定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下位法是指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等。

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上下层次的关系,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则需要服从和遵守上位法的规范。

5. 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凯尔森强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

他提出了裁判权理论,认为宪法法院应该是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和核心价值判断方面拥有最终权威。

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法官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统一解释。

总结: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刻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

他的等级结构理论和裁判权理论为法律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对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纯粹法理论读书报告

纯粹法理论读书报告

精妙的思维,震撼的阅读——读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有感合上书本,我低头思忖良久,面色凝重,可内心却翻江倒海,久久不能平静,我一时间被作者凯尔森在书中讨论法学问题的精妙思维所震撼和惊叹,同时联系实际一想,却又对他的理论有了淡淡的忧虑和惋惜。

忧虑和惋惜暂且按下不表,震撼和惊叹却是值得我好好回味与总结的。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一开始就有一个很高的自我地位,他将自己的理论定位为法律科学理论,摒弃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政治、伦理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单纯的研究法律自身。

并且将这一理论与自然法以及分析实证主义区别开来。

自然法理论认为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更高的法律秩序,即以公平、正义、平等等为代表的自然法秩序,当时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这一点上和分析实证主义一致,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即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并不依赖于所谓的自然法,实在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实在法只要经由合法的创制程序产生,即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就必须遵守,而不论其内容是否符合所谓的更高的自然法,即“恶法亦法”。

另外,纯粹法理论也区别与分析实证主义,虽然两者在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的立场上保持一致,但是在还原命题上却南辕北辙。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事实与规范之间是可以自由转换的,实在法当中载明的规范可以也应当转换成现实生活中的事实行为,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但是纯粹法理论基于自己的工具论立场,认为实在法构成一个独立于事实世界的规范世界,两个世界适用不同的规则,互不联系,完全分割,实在法规范要求公民如何如何做并不影响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如何做,实在法只存在于自己的逻辑世界中,至于实在法如何和现实生活联系,他认为并不是纯粹法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他坚持事实与规范的非还原命题。

最后,凯尔森还将他的纯粹法理论与法律政策区别开来,认为纯粹法理论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它所要解决的只是法律本身的合逻辑性,而不涉及法律如何去适用现实生活,他认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是法律政策的研究对象,纯粹法理论只给出几个合法的选项,而具体适用那个选项则是统治者法律政策的选择。

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

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

浅析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凯尔森姓名:陈菲学号:20120301010206摘要:法律实证主义在西方的法学发展中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并且是影响广泛的法学流派,其内涵深刻。

凯尔森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

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恶化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这些客观条件正是促成了凯尔森的法律思想。

凯尔森成长于实证精神和价值相对主义氛围相当浓厚的维也纳,他极力反对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观点,他试图将法律理论建设成一门韦伯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的科学。

凯尔森把法律看成是一个纯粹的封闭体系,并对其中的概念进行实证主义的分析。

他的这一努力对后世的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关于对凯尔森及其纯粹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规范;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作为一种观察事物的方法,可以追溯到人类思想史和认识史汉的早期阶段。

其中代表人物之一汉斯·凯尔森(1881—1973)作为20世纪欧洲大陆最伟大的法学家,对整个世界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凯尔森从实证主义出发,力求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探讨法律,排除一切道德和精神上的因素,纯粹探讨法律,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

然而,我们可以证实的是虽然凯尔森把认识和描述法律作为唯一目的,但是这一点却遭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批判,认为他的法学理论是一无是处。

毋庸置疑,这些对凯尔森的评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对世界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关于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及其产生的背景法律实证主义是由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

其中的核心主张可以有多重表述,比如“法即是统治阶级制定的规范”、“法律是国家或者立法者、立法机关颁布的命令,其颁布的任何命令也都是法律”、“法是意志行为的产物”等等。

法律实证主义可在为专制主义辩护的哲学家霍布斯那里见到端倪。

他在《利维坦》中说,法律是国家用语言文字表达的意志,是专门发给有义务服从的臣民的命令;“所有的成为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

纯粹法理论

纯粹法理论

一、纯粹法理历史呼啸令人欣喜集交。

同时,在过往也有着让人赞叹曾经的与之传统智慧促使我辈由人间之智慧结晶遂日统一今日之辉煌。

传统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统治着过往历史,法律灵魂——“法魂”乃是浸入立法者之思想。

由于传统理论法律本意而言,至今仍然受法学影响——自然法学理论对政治君主式专制做出明确表示。

传统法理论对于法律规范实行了强制性。

至此,自然法说与法律证实主义都喜欢且倾向于“伦理”理想中可以借尸还魂,这样就可以紧紧固定社会政坛从而达到正义之效果。

两者总是在法与正义之中藕断丝连,可也在共同商讨此学说——自然法与法律证实主义共同目睹。

可见,国家制度欲为法律,证实主义完全是在法律前面闪现,而政治目的却在操控着无数人的灵魂。

“纯粹法理论”作为法学之基本解释基础,非真正教导人们如何使用法律,其理论在于纯粹理论之正义和什么是法律,在此间目的在于为何这就不必倾说。

凯尔森以古稀之龄荣体,此后仍以老骥伏枥之精神撰写下许多令人值得赞叹的书籍。

“纯粹法理论”虽也不能诠释正义之体现,但其理论尽是精髓之精髓,最为得意之成就在其理论在于多变性但又是稳定性。

二、法与自然纯粹法理论之纯粹性乃是实在法理论相题而论的必要——实在法乃独特的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具有正义传统凯尔森创立reinrechtslehre,译作“纯粹法理论”已求得名副其实,其原由在于学问当以正名为借口。

换言之,法律乃是“正义”。

他认为法律原本意思应该是正义,只是正义不能完全旨在法律上得而实现其纯粹法真正目的这也就认知了法律。

纯粹法理论只要能够找到可以认知的对象,那么法律就会成为社会现象。

而对于这一社会现象正好可以在混杂社会之中与寻找并加以细心观察。

只是,凯尔森——信奉“康德主义”,他本人自知社会与自然相知混淆并且皑皑可及,若法律正义欲成为击败所有科学这会变得世间恐怖。

自然事实——立法者应不完全与正义或是道德相关,该深刻认识到作为行为自我规范应该是法律认知与针对现实。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1. 法律理论(theory of law)与正义哲学(philosophy of justice)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乃是一种实在法(positive law)理论;[1]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a special legal order)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content)。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subject)。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what the law is),而非"法律应当如何"(what it ought to be)。

后者乃是一个政治(politics)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science)。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

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the specific science of law),即通常所谓的法学(jurisprudence),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sociology),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的认识。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idea)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just)的倾向。

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之宪法效力观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之宪法效力观

The View of Connstitutional Validity of 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作者: 张云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4期
主题词: 最高效力 凯尔森 纯粹法理论 宪法效力观 规范性
摘要: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征体现在普适性、程序严格、不得相抵触三个方面,据此可引出三个问题,即宪法为何应被遵守?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法律抵触宪法无效?凭借独创的“纯粹法理论”在宪法学领域作出不可湮磨贡献的凯尔森,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宪法应当被遵守是因为其效力来源于“基础规范”程序更严格是对“实质宪法”的形式化的要求;法律抵触宪法无效”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陈述.以上解答便代表了凯尔森对宪法效力问题的核心观点,即其纯粹法理论下的宪法效力观,希望籍此能将纯粹法理论的合理内核融入当今宪法学理论研究之中,使“规范性”得到更多的重视.。

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学》,刘燕谷译,中国文化服务社。

一、作者简介与写作背景凯尔森生于布拉格,两岁随父母来到维也纳,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1906年获得博士学位。

1919年,凯尔森成为维也纳大学公法和行政法教授,曾参加起草1920年通过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

1920~1930年任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

1930年,成为德国科隆大学教授,1933年纳粹掌权后,凯尔森被开除,前往瑞士的日内瓦,1940年来到美国,先后任教于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布拉格大学法学院、科隆大学法学院、日内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等。

他在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多个领域皆有卓越建树,被誉为“二十世纪最主要的法学家”其主要著作第一部代表作品《公法理论的主要问题》(Hauptprobleme der Staatsrechtslehre)(1911)、《国家学概论》(1925)、《法和国家概论》(1945)、《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1948)、《什么是正义》(1957)等。

凯尔森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推向了巅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清除自然法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对实在法的侵扰,他在法学研究中确立了价值中立和法律独立的原则,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原则,他用一生的时间不断地完善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具有极强学术价值的规范性命题。

纯粹法学的纯粹,是因为它仅仅描述法,试图把严格说来不是法的任何内容从这种描述的对象中排出出去,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纯粹法学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它试图回答是什么和怎样,而不是回答法应当怎样。

二、主要内容本文由九章构成,第一、二章主要描述了何为纯粹法学,将纯粹法学与自然、道德等区别开来;第三、四章描述了法律规范的组成、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力、法律规范效力与法律规范实效、法律主体与人等;第五、六章描述了法律秩序之阶段构造与基本规范;最后三章描述了法与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法等。

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凯尔森“基本规范”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其纯粹法理论。

该理论对奥斯丁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律命令理论并不认同。

在凯尔森看来,一个命令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因为命令人在权力上有实际有事,而是因为它“被授权”或“被赋权”发出有约束力的命令。

命令的约束力并不来与命令本身,却来自发出命令的条件,这个条件即所谓规范。

该理论认为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和规范科学,其与自然科学不同,遵循的是归属关系,而非因果律原则。

就特定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的发生而言,不能将其视为因法律条件引起的结果,它们之间是依赖于归属关系而将特定的法律后果赋予某一法律条件,因此即使实际中法律条件达成后,法律后果并没有最终实现,这并不妨碍归属关系法的有效性。

由于因果律与归属关系的截然分离使得属于营房领域的法律规范很难与事实领域发生联系,这就是凯尔森反复强调的“法效力”与“法律时效”无法相互推导的主要原因。

于是,成功否定了由法律实效推到法效力的可能之后,某一规范的法效力便只能以另一规范的存在为其条件。

所以,规范的效力来源呈现出一种回溯的方式,在不同登记的规范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效力之链。

在这个链条的末端存在着一个最终的规范,即所谓“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无法从另外较高级的规范获得法律效力,然而它同时为其他的规范提供效力基础。

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法律规范内部才形成了等级明确的法律体系。

由于基本规范是法律体系内所有规范效力的基础,因为对于其性质的解释至关重要,尤其是其效力来源的问题。

若将之建立于某一事实,违背归属关系理论,若将之定义为另一规范,则违背其本身的效力最高性概念,或将基本规范的效力与其所规定的内容相联系,又会与基本规范的属性不符。

为避免上述问题,凯尔森将基本规范视为一种超验逻辑的预设。

由于,我们可以判断得出,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符合分离命题,但不符合社会事实命题,而其中的“基本规范”概念构成了其理论的重要部分。

内部证成vs外部证成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李伟华*【摘要】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是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以及对实证主义法学的修改基础上产生的。

它架构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及规则,对理论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又无可避免的陷入了因其理论缺陷所产生的内在矛盾。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基本规范内在矛盾经过调整的分析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自然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

所谓纯粹就是注重法的形式和结构,不是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到底是的什么关系。

把法理学的范围限定在一个共同体的实在法内,明确区分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

凯尔森把法的定义区分为政治的定义和科学的定义,政治的法的定义包含了民主和道德理想,科学的定义仅仅表明法律是社会主旨的一个特殊手段,摆脱了任何价值和主观价值判断。

一、“纯粹法学”语境下“法律”的概念什么是“纯粹法学”?首先它不受正义法的影响;其次,社会、政治、经济或历史的研究处于它的范围之外。

[1]藉此,凯尔森关闭了两种最主要的法律视角——自然法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惟独把关注的目光锁定在实在法。

凯尔森在一定程度上又背离了实证主义的传统。

一般来说,法律实证主义与三个主要的命题相关:即语义命题,该命题提出了对法律陈述的一种还原分析;偶相关命题,该命题指出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来源命题,给命题表明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的验证不需要诉诸任何道德论证。

凯尔森并没有像边沁、奥斯丁、霍姆斯那样把三个命题都接受下来,而只是承认了后两个,对于还原主义则坚决抵制。

这是因为,长期浸润于欧陆哲学传统中的他还是一个坚定的康德哲学的信奉者。

正是借助这方面的思想资源,凯尔森获得了批判自然法、修正实证主义的基点。

[2]自然法学说关于价值内在于自然现实的形而上学假设,不是出于科学的观点,而是建立*李伟华,民商法学院研13级(1)班,学号:20130301050414在从“是”中推出“应当”的逻辑错误上的。

法理学凯尔森生平及纯粹主义法学

法理学凯尔森生平及纯粹主义法学

一、内容提要汉斯·凯尔森是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纯粹法学理论把分析实证法学理论推向了巅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知识来源纷繁庞杂,但对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新康德主义的先验哲学和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原则。

为了清除自然法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对实在法的侵扰,他在法学研究中确立了价值中立和法律独立的原则,以此作为理论研究的指导性原则。

他用一生的时间来不断地完善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很多有极强学术价值的规范性命题。

其中,基本规范、有效之链、效力与实效等命题是纯粹法学的核心命题。

在基本规范的统摄之下,命令获得了规范的意义,动态规范体系建立起来了。

凯尔森的法学思想不但在当时影响广泛,而且对后来的法学家也有显著的影响。

即使在今天,纯粹法学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面)学界对其普遍存在正反两方面评价。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1934年写道,凯尔森毫无疑问是“当代法学的领军人物”。

25年后,英国法哲学家哈特将凯尔森称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分析法学中最令人鼓舞的学者。

”又过了1/4个世纪,芬兰哲学家与逻辑学家莱特将凯尔森与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相提并论,他写道“正是这两位思想家最深刻的影响了这个世纪的社会科学。

”(负面)与之相反,许多英美学者认为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毫无用处,只开花不结果。

理由是因为该理论“来自逻辑而非生活”。

(中国)对于中国学界而言,凯尔森可谓既熟悉又陌生[互动]:熟悉的是他的姓名,学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法科学生都对这位因“极端纯粹”而显得不可理喻的学者有些印象;陌生的是他的学问,凯尔森的著作译成中文的并不多,且绝不畅销,兼以内容抽象晦涩、文字枯燥乏味,自然罕有问津者。

大家在一会听了我对其理论的大概讲解之后可能会存在不认同或疑问,但我认为一种理论的魅力和生命力不在于其是否有漏洞和缺陷,而在于其是否可以被另一套理论所完全颠覆和取代,纯粹法学虽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体系,但也并不像某些人认为它是当权者的御用法学。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化约主义。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

五、法律的要素1、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纯粹法理论

纯粹法理论

纯粹法理论前言始终如一地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之形象傲视自然法以及一切形而上学,以不合时宜之冷硬言词指出那些令人不快之真相。

纯粹法理论的字里行间似乎总散发出一种与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格格不人的“形而上学”陈腐味道,尽管凯尔森一向以反形而上学的斗士自居。

对纯粹法理论的初步解读161. 理论要旨(1)纯粹法理论乃关于规范之理论:其将所研究之实在法视为一应然秩序。

法律秩序被描述为法律规范而非事实之结构。

唯此规范性解释方足以发现法律之内在意义,即其效力。

17(2)纯粹法理论乃一反形而上学之法律理论:法律规范被定义为意志行为之意义。

……法律理论之要务便在于尽可能精确地确定造法者之意志。

(3)纯粹法理论之基石乃是“实然”(is/Sein)与“应然”(ought/Sollen)之两分,即认识论上事实与价值之二元论、陈述与规范之二元论以及认知与意志之二元论。

通过上述区分,纯粹法理论反对一切从法律之实效(Wirksamkeit)推出其效力(Geltung)的法律理论。

(4)纯粹法理论强调对法律科学(legal science)与法律政策(legal policy)之严格区分,此亦为上述命题之推论。

……由于法律科学之兴趣在于认知(recognize)法律,而法律政策之目的则在于创制(create)法律,两者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18领域。

(5)纯粹法理论主张对实在法与以实在法为对象之法律科学加以区分,规定性的法律规范(Rechtsnorm)乃意志行为之造物,其与描述性的法条(Rechtssatz)迥然有别。

以认知为要务的法律科学自身不能创造任何法律规范,而只能藉法条对业已存在之法律规范加以描述。

纯粹法理论具有两方面之使命:一方面,纯粹法理论乃是对传统法律学说之批判(自然法学说与法社会学),凯尔森指责后者虽披着法学外衣,实则却以意识形态扭曲实在法;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法学家得于纯粹法理论之基础之上建构法释义学(Rechtsdagmatik)意义上之法律科学。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者凯尔森,为纯粹法学派首创人。

“纯粹法理论”是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的一个主要流派,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因此,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附录《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中,作者从哲学、心理学角度阐述了西方法律哲学中两大派---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比。

看过本书,由于它可以算是一部分析实证派的著作,让我对西方现代主流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兴趣,因此在这里对西方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做一个简单的框架性的梳理。

现代西方的三大主要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它们在现代西方法学界影响较大、占据着相对的统治地位。

一、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继承和发展了西方自然法的思想传统。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马里旦主创神学自然法、富勒研究的是"程序自然法"、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专注于正义论的权利论研究。

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自然法学派“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新自然法学的法学家们通过他们的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和哈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

●●法制在线在长期且著作等身的学术生涯中,法哲学家汉斯?凯尔森很少关注法律解释的问题,这引发了不少的学术关注。

早在1929年,与凯尔森同一阵营的法哲学家Fritz Schreier 曾如是总结到:维尔纳学派几乎忽略了解释的问题;半个世纪以后,Michael Thaler 做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凯尔森过于沉浸在法律解释客体的阐述,亦即耗力于法律规范的本身而弃法律解释于不顾。

大多数学者都对凯尔森有自己的法律解释理论持悲观的态度。

与上述评论相左,作为凯尔森学生的鲍尔森指出:尽管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解释原则,凯尔森对实在法的具体解释还是反映出一种以纯粹法学之名的解释立场;只是依此立场,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便呈现出一种与传统解释理论不同的学术风格〔1〕。

一、法律解释理论的传统径路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可区分为描述性解释理论和规范性解释理论两种类型。

描述性路径的理论前提,如同自然科学的说明和描述一样,即,观察者的立场是价值中立的,他仅仅试图为法律解释提供一般性的事实描述和说明,以指明法律解释如何发生以及如何运作的机理。

描述性的解释路径并不直接处理法律解释的规范性问题,亦即如何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问题,而是仅仅为法律人的法律解释活动提供一种理论说明和描述。

这一理论以描述性的笔触阐发各种不同的法规解释策略,并以具体案例来展示法律人和法官事实上是如何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但是却没有回答法律人应当如何具体地选择法律解释方向的规范性问题。

如果说法律解释的描述性路径是通过观察者的外在视角来说明法律解释的可能性和事实性,那么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路径则是试图通过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确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规范性解释理论系依规范性路径所建构的解释理论,其背后的预设的基本立场是:法律解释存在正确见解。

规范性的解释路径须秉持两个基本出发点:1)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其典型的理论化身是奉法裁判的法官角色,以及2)法律实践参与者在内在视角之下,藉由确立特定的解释性规准从而通过法律解释找寻到客观的法律意义,并为相应的法律问题提供正确解答。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2013级硕士研究生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读书报告学生姓名:庄壮论文题目: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学号:1301010016专业: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指导老师:王夏昊阅读书目:【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2013年12月目录内容摘要 (2)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 (3)(一)法律秩序的“动静” (3)1.静态的法律秩序 (3)2.动态的法律秩序 (4)(二)预设基础规范 (4)(三)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6)(四)法律秩序的效力与实效 (7)二、凯尔森与他的“法律帝国” (8)三、结语 (9)参考文献 (10)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庄壮1301010016摘要:在凯尔森看来,法律秩序是一种规范等级秩序。

作为纯粹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他区分了静态法律秩序和动态法律秩序,又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试图用其说明法律秩序的效力来源问题。

本文力图从法律秩序的“动静”、基础规范和规范的两种类型入手,分析凯尔森的纯粹的法律秩序和其法律秩序中的效力与实效问题。

同时,本文将对凯尔森作品的特点进行简单研究。

关键词:纯粹法学、法律秩序、基础规范、规范性当下的法学研究倾向于采用不同视角进行,试图利用其他学科的发展研究法学,例如法社会学等。

这些进路诚然是研究法学的合理方法,似乎也与世界当前的法理学研究趋势更为契合。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那就是法律在我国的地位尚不足以形成一种信仰,而价值多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怀疑主义盛行,此时的我们更需要回归本源,寻求法律的内部基础。

因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虽显得有些“落伍”,但仍有其价值。

特别是对于法理学的初学者而言,这有利于我们关注法律本身,从而更加注重法学研究的自身特质。

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凯尔森在其著作中列举了许多概念,试图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但是其最重要的一点或许就是他对法律秩序的阐述,也就是他希望构建的一种规范体系。

凯尔森纯粹法学的核心思想及简要评析

凯尔森纯粹法学的核心思想及简要评析
简要评 折 。


纯 粹 法 学 的 核 心 思 想
正 如 沈 宗 灵 先 生 在 《 代 法 理 学 ) 一 书 中 指 出 的 那 样 :纯 粹 法 学 的 技 心 思想 可 以 说 就 在 现 于 “ 粹 法 学 ” 这 个 名 称 本 身 。 那 么 它 与 往 的 各 种 法 学 相 比又 “ 粹 ” 在 什 么 地方 呢 ? 纯 纯 从 凯 尔 森 的 ‘ 与 国 家 的 一 般 理 论 ) 一 书 中 可 以看 到 , 他 这 种 “ 粹 ” 首 先 体现 在 他 的 法 纯
科学 的 法 律 定 义 必 须 摆 脱 任 何 主 观 的 价 值 判 断 , 不 包 涵 任 何政 治 和 道 德 的 因 素 纯 粹 法学 所
研 究 的 应 是 法 的 科学 定 义 , 也 就 是 “ 、 行 为 的 一 种 秩 序 一 种 “ 会 组 织 的 特 殊 技 术 ” 』类 , 社 。 凯 尔 森 认 为 』 类 行 为 秩 序 或 社 会 硅 序 有 多 种 , 比 如 有 道 德 秩 序 、宗 教 秩序 等 。 法 律 调 整 人 们 、 行 为 时 也 建 立 了一 种 社 会 秩 序 , 但 它 不 同 于道 德 秩 序 和 宗 教 秩 序 , 它 是 “一 强 制 性 秩 序 ” 种 。 那 么这 种 “ 强制 性 秩 序 ” 是 如 何 发 挥 其 功 能 的呢 ? 凯 尔森 将 法 律 秩 序 与道 德 秩 序 和 宗 教 秩 序 相 比较 , 认 为法 律 与 道 德 的 区 别 在 于 它对 违 法 行 为 所 作 的 反 应 是 它 本 身 规 定 的 强 制 办 法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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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级硕士研究生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读书报告学生姓名:庄壮论文题目: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学号:1301010016专业: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指导老师:王夏昊阅读书目:【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2013年12月目录内容摘要 (2)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 (3)(一)法律秩序的“动静” (3)1.静态的法律秩序 (3)2.动态的法律秩序 (4)(二)预设基础规范 (4)(三)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6)(四)法律秩序的效力与实效 (7)二、凯尔森与他的“法律帝国” (8)三、结语 (9)参考文献 (10)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庄壮1301010016摘要:在凯尔森看来,法律秩序是一种规范等级秩序。

作为纯粹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他区分了静态法律秩序和动态法律秩序,又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试图用其说明法律秩序的效力来源问题。

本文力图从法律秩序的“动静”、基础规范和规范的两种类型入手,分析凯尔森的纯粹的法律秩序和其法律秩序中的效力与实效问题。

同时,本文将对凯尔森作品的特点进行简单研究。

关键词:纯粹法学、法律秩序、基础规范、规范性当下的法学研究倾向于采用不同视角进行,试图利用其他学科的发展研究法学,例如法社会学等。

这些进路诚然是研究法学的合理方法,似乎也与世界当前的法理学研究趋势更为契合。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那就是法律在我国的地位尚不足以形成一种信仰,而价值多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怀疑主义盛行,此时的我们更需要回归本源,寻求法律的内部基础。

因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虽显得有些“落伍”,但仍有其价值。

特别是对于法理学的初学者而言,这有利于我们关注法律本身,从而更加注重法学研究的自身特质。

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凯尔森在其著作中列举了许多概念,试图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但是其最重要的一点或许就是他对法律秩序的阐述,也就是他希望构建的一种规范体系。

在他看来,所谓“法律秩序”,实际就是一种规范等级秩序,若要理解其法律秩序的内容,需从几个角度来看:(一)法律秩序的“动静”关于法律秩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凯尔森从作为规范体系的秩序和作为创制链条的秩序入手,其实也就是试图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试图归纳出法律秩序的真正含义以及其效力来源。

1.静态的法律秩序从静态角度来看,作为一种规范等级体系,法律秩序的效力都可以回溯到所谓“基础规范”,关于基础规范的内容将在下面加以阐明,在此不做赘述。

但是,分析法律秩序的效力来源,就无法避免需说明规范的效力来源问题。

什么是规范?在奥斯丁看来,规范与“规则”无不同,而他又进而将“规则”解释为“命令”,这样一来,实际上是掩盖了“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区别。

而在凯尔森看来,规范是一种应然表达①,命令不过是一种意志及其表达而已,并不能说明其拘束力所在,单纯的意欲也是无法解释规范性的。

②因此,凯尔森认为只有当假设“命令”具有强制约束力时,才能将立法者所立之法成为“命令”。

实际上,具有强制约束力之命令正是规范。

接下来,凯尔森便引出了关于“强制因素”的说明。

凯尔森同奥斯丁一样,将制裁看作是法律的规范性来源,但是凯尔森也承认道德同样具有强制性,甚至其强制性也是同样强大而有力的。

就此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并不是在于有无强制性,而是在法律领域之中,法律如果欲规定一①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3页②这一点在哈特那里也得到肯定,哈特认为如果只是单纯将命令或说是规范看做是一种意志行为,一是无法解释立法的连续性,即意志者虽已不再,但是立法仍然有效的情况;二是无法说明被迫和有义务之间的区别。

行为,则必定为其附加一项作为制裁的强制行为。

可是对于道德而言,两类规范彼此独立而互不依赖,并不具有上述的依赖关系。

①由此可见,在凯尔森看来,其对一个规范的结构划分是二分的——行为和制裁。

这样凯尔森基本完成了自己对“规范性”的说明,从静态的角度,即规范的效力角度,说明了法律秩序的效力来源问题。

2.动态的法律秩序从动态角度来看,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的效力则来源于“创制”:一是其有创制法律的权力,二是创制法律的过程是合法的。

②笔者认为,凯尔森关于动态体系的说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也是纯粹法学具有创造性的地方。

不同于传统法学习惯于从法律体系外部来寻找效力来源的做法,动态体系帮助纯粹法学得以从法律体系的内部进行概念的定义并且进行效力来源分析。

法律秩序作为一种规范等级结构,凯尔森把从宪法开始的法规、行政命令、司法判决、私法行为等都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

当然这里要做特别说明的是,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在于实然的法律体系,而非应然的法律体系。

因此,在实在法的体系等级上来看,从最底层的法律开始向上追溯,会发现每一层制定法律的授权都来自于其上位的高一级规范,这样层层追及,最终就将法律效力的来源追至宪法,但是接下来考虑的是,宪法的效力又从何而来呢?面对这一问题,凯尔森就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

这样一来,他实际就把动态体系和静态体系都回归到了关于“基础规范”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说明基础规范的相关问题。

(二)预设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是凯尔森借由构建纯粹法体系的重要工具,正是因为基础规范的存在,许多问题才能在法律内部解决,而无需借助其他学科的说明或帮助。

如凯尔森所说,“预设基础规范有效,则基于基础规范之法律秩序亦有效。

”③可以说,凯尔森的基本规范就是为了说明法律体系的有效性或者说是其效力问题。

那么,什么是基础规范呢?凯尔森指出,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就是这样一个被假设的最终规则,根据该规则这一秩序的规范才能被创造、被废除、才能取得①参见张书友:《动静之间——凯尔森论法律的结构》,《研究生法学》第26卷第4期,第6-20页②参见周永生:《凯尔森纯粹法学的基本概念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一期,第138-142页③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或丧失其效力。

由此可见,这种基础规范实际是一种预设,对于法律最高效力来源的预设,其赋予了接下来各层级法律的立法权力,同时也规定了立法的程序,这样才能符合凯尔森关于动态体系的说明。

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个基础规范呢?如果按照凯尔森的理论,任何规范都是根据具有更高位阶的规范所创立的,那么最终规范的效力来源问题,就会被回归到宪法授权上去,宪法的授权到底从何而来呢?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凯尔森就提出了关于“基础规范”的概念。

在这个意义上,凯尔森将他的“基本规范”称为假设规范或宪法的有效性的先验前提条件。

①诚如第一版的英译者在其所写序言中所说,“凯尔森建立在新康德主义先验的基础之上,试图提出一个基础规范来回答先验问题”。

②在这里,我们又自然会提出一个问题,基础规范到底是什么性质呢?它是法律规范、规范还是事实?如果是法律规范的话,不就违反了纯粹法理论所要求的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之上的最基本的要求了吗?我们认为,基本规范是规范,但不能认为是法律规范,而应是一种建立在法律秩序的效力基础上的规范。

那么它是事实吗?由于凯尔森对事实和规范是绝对两分的,因此对法律效力的追寻,就不能回归到事实上去,更加不能回归到道德上,这样就会违背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凯尔森就提出了一种预设的、假定的规范——基础规范。

“构成法律事实之一切事实的规范意义皆植根于次基础规范,唯有预设基础规范,才能将经验素材解释为法律……”③在这里,我们似乎又发现一些问题,那就是凯尔森似乎想利用基础规范的概念将“是”与“应当”联系起来,由此回应休谟价值事实的二分问题,但是该内容究竟如何证成的,凯尔森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实际上,凯尔森的理论所解决的是法体系内的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而不是法体系自身的有效性问题。

④因此,究竟凯尔森有没有想要运用基础规范联系事实与价值,还是只是想要解释规范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存疑的。

这也是后来哈特对其规范科学体系提出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为凯尔森正是借助于“基础规范”加以说明规范体系,使各种法律概念、法律效力来源只在法学内部进行解释,由此保证法律秩序的纯粹性。

哈特却认为,凯尔森在“描述①参见王夏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②“提出先验问题,其意并不在于追问能否认识法律素材及判断法律命题之真伪。

相反,他假定业已具有此知识,然则此知识从何而来?欲把握此问题,便要问:若已知此事为真,是由于何等预设?更确切的说,离开哪一预设,便不能辨别真伪?”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③参见【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84页④参见前引①意义上”使用“应当”是令人困惑的。

①笔者认为,这就像是,当我们说一个苹果是苹果的时候,它实际上是一只苹果,而不应是由于它是从苹果树上掉下来的,所以它应当是一个苹果。

在事实描述领域,采用“应当”的说法是令人困惑的。

由基础规范出发去解释法律秩序的时候,我们就遇到了“苹果”问题,即法律就是法律,而如果我们说是由于基础规范的预设,该法律符合创设权限和创设过程,所以它应当是法律的时候就显得非常奇怪了。

由此看来,凯尔森试图利用基础规范将“是”和“应当”连接起来的努力似乎是失败了。

(三)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规范性的问题,一直是哲学和法理学的重要研究范畴。

规范性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一种“拘束力”的问题,前面的静态与动态以及基础规范,都是凯尔森借以说明“拘束力”,即法的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概念。

而除此以外,他还有一个关注点在于规范的类型上,即对于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的区分。

凯尔森提到,“法律规范以其特征可分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法律规范既可以抽象的预先规定数目不确定之案件……其亦可与个案相联系。

”②在这种观点之下,例如,“法律禁止盗窃”这是一种一般规范,而一个具体案件中“张三因为偷了李四家的羊而违法”则是一种个别规范。

这样看来,凯尔森对于区分标准的看法是该规范所涉及的对象,而与规范的创制者无关。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一般与个别并不取决于来源,那么,立法者有可能设立一般规范,也有可能设立个别规范。

可是对于私人而言呢?私人可以设立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一般规范吗?如果以对象作为标准来看,这一点是不能实现的。

那么,是不是标准出了问题呢?张书友认为,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的标准在于规范所指向的行为,也就是规范的内容。

这样来看,私人的创制行为似乎也就可以创设一般规范了,因为个人创设的规范虽然只涉及一人,但是却指向不特定行为,因此可能是一种一般规范。

③这一点在凯尔森那里也有所认同:“假如规范所指向并非特定、具体且不重复的行为,而仅仅是对行为做出一般性规定,那么纵然是针对个人的规范仍可能是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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