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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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下交付

论控制下交付

论控制下交付【内容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终结了长期以来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隐晦适用的状态。

但是,新刑诉法中两三个原则性的简单条文不足以支撑控制下交付实践应用中的复杂问题,学术界的现有研宄成果主要是将控制下交付视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技术予以程序规制,对其在证据理论方面的研究关注不够,研宄较弱。

本文主要借助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对控制下交付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则等展开具体论述。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技术交付特点1.控制下交付概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指出: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出有违禁品之后,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故意放行违禁品,然后通过放行后的违禁品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分子的总部,将有关犯罪人员一网打尽。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151 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学界对控制下交付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控制下交付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

1.控制下交付的特征(一)隐密性隐秘性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的隐密性和侦查信息的保密性两个方面。

侦查手段的隐密性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及其具体行为的隐蔽。

侦查信息的保密一般指对于控制下交付措施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性信息必须保密。

(二)合意性侦查机关在没有经过允许时不得进入其他国家领土范围内实施侦查措施,在侦办跨国犯罪案件时,若是各国并不出自自身意愿,出现其中一国将途经本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物品予以扣留的情况,不仅造成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失败,还可能引起国际纠纷。

(三)主动性主动性侦查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避免犯罪分子造成更大危害。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

毒品犯罪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问题比较研究作者:胡婷婷李丽来源:《旅游纵览·行业版》2013年第08期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使得这两种侦查手段容易混淆。

本文试图通过对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以及分析新刑诉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从而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规范毒品犯罪的这两种侦查行为。

一、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者机会,引诱犯罪对象实施犯罪的一种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一般被分为两类,一类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提供诱惑条件之前,已具有犯罪故意,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犯罪条件下,其实施了本已有的犯罪故意的行为。

另一类称为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本没有实施该犯罪的故意,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犯罪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无法抵抗侦查人员提供的这种刺激性的诱惑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该条款是新刑诉法的新增条款,主要规定隐匿身份秘密侦查行为,在该条中明确提出在隐匿身份秘密侦查时不得引诱他人犯罪。

本条“诱惑他人犯罪“应当指对方没有犯罪意图而引诱使之产生犯罪欲念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这是在实施秘密侦查中不允许的。

(二)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在我国,内地专家学者们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明知毒品运输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继续运输,或是在查获毒品后,采用伪装手段,使毒品继续‘正常’运行,同时秘密监控其运输过程和交付地点,以期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

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第二款主要是对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进行了规定,原文为:“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简称CD)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广泛应用于打击毒品、枪支等犯罪活动中。

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将犯罪分子所控制的毒品、枪支等物品从犯罪分子手中转移到购买者手中,以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进而打击犯罪分子的侦查方法。

然而,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1. 法律性质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属于侦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获取犯罪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符合侦查行为的法律性质。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采取下列侦查措施:(一)询问证人、被害人;(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勘验、检查;(四)扣押物证、书证;(五)鉴定;(六)侦查实验;(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八)搜查;(九)通缉;(十)辨认;(十一)控制下交付;(十二)其他侦查措施。

”三、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后果(1)证明力控制下交付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在法庭审理中,控制下交付的证据往往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2)证据合法性控制下交付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侦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若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影响案件的审理。

(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控制下交付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安全、隐私权等。

若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侦查行为被撤销,影响案件的审理。

2. 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1)维权途径控制下交付有助于被害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浅谈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浅谈控制下交付措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秘密的侦查措施。

开展控制下交付有利于加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警务合作;有助于查明涉案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来龙去脉,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从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实施程序以及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及建议几个方面来阐述控制下交付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标签:控制下交付;实施程序;问题;建议一、什么是控制下交付(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对控制下交付定义为: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这是广义上对控制下交付的定义,其实施对象范围较大。

狭义上一般将其定义为:在一国或多国禁毒执法机构知情或控制下,允许货物中的毒品或可疑的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毒品犯罪情况,将贩毒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策略。

其实施对象仅包括贩毒人员,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

(二)控制下交付的分类(1)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国外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

(2)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真伪,可分为: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3)按照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人货同行控制下交付和人货分离控制下交付。

(4)按照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下交付和对毒品或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控制下交付。

(三)控制下交付的特点(1)策略性。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策略性很强的侦查手段。

从整体上看控制下交付这种侦查手段是基于“放长线钓大鱼”的,力求将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的策略思想,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以欲擒故纵的策略样态进行的。

(2)协调性。

控制下交付由于涉及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要有效实施控制下交付,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国家之间的协同行动至关重要。

(3)合意性。

合意性即有关国家对某一具体案件采取控制下交付行动具有完全自愿的合作意向,这一特点是在国家一级实施控制下所具有的。

试论我国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完善作者:王卫来源:《商情》2016年第17期【摘要】控制下交付对有效打击犯罪有重大意义,但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难免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而且控制下交付制度许多具体的规定仍不完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手段防止权力滥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法律监督侦查措施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专门规定。

为更好地打击犯罪,需要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在此立法思想的指引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152条,正式将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加以规定。

一、控制下交付的含义和与性质1、控制下交付的含义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最早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定义但仅限于毒品犯罪领域,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控制下交付手段也开始用于侦查腐败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国内对控制下交付尚无统一公允的定义,各家观点可大致概括为: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

2、控制下交付的性质(1)控制下交付是主动型的侦査行为控制下交付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主动型侦查行为。

控制下交付针对的也是正在或者是将要实施的犯罪,它通过对货物流转进行监控,促使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以便将其一网打尽。

因此,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主动型侦查行为。

(2)控制下交付是监控型的秘密使査手段控制下交付手段是秘密侦查手段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种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侦查人员隐满真实身份,也不需要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而是对违禁品的流转及其交付过程予以暗中监控。

因此,控制下交付应该是监控型的秘密侦查手段。

(3)控制下交付是综合性的侦査手段控制下交付手段实施的过程就是案件侦破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监控”是核心,同时还需要使用多种秘密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化妆侦查、线人侦查、乃至电子监控、监听通讯等。

论人货分离案件的控制下交付

论人货分离案件的控制下交付

为利用 货物 托运 渠道 走 私贩运 和 利用 邮寄 、快 递
渠 道 寄送两 种类 型 。
仔 贩运 违 禁 品 相 比 具 有 “ 货 不 见 人 ” 见 、成 本
低 、利 润大 、风险小 的特点 ,犯 罪人 采用 这种 手
( ) 利用 货物 托运 渠道 走私 贩运 一
近些年 来 ,在毒 品贩 运尤 其是 在 大宗 贩毒 活 动 中 ,货运 渠道 已经 成 为走私 贩 毒分子 选 择 的重 要 渠道 ,一 些 国 际贩 毒 势 力 利 用 国际 贸 易往 来 , 将 大量 毒 品混藏 于进 出 口货物 中 ,通过 货 运渠道 向我 国大规 模走 私毒 品 ,如有 的将 可 卡因夹带在 装 满 白糖 的集装 箱 中 以出 口 白糖 为名办 理货 运手
2 一 8
法气 味散 发 少 、箱 体 过 x 光 机 成 像 均 匀 、隐 蔽 性强 的特 点 。还有 些 利用地 毯 藏毒 ,毒 贩将 高纯
度海 洛 因藏 匿于细 长 的塑料 管 内 ,然 后把 塑料 管
递 ” 这种 便 捷 的 运 输 通 道 ,将 毒 品 隐 藏 于 货 物 中在 国内范 围寄送 。特 别是 随着 近 年来 国 内邮包 速递 公 司的迅 速增 多 ,其业 务不 断 拓展 。 由于有
运送 方 式 。近年 来 ,人货 分离 的违禁 品运 送方 式
已屡 见不 鲜 ,大 宗毒 品运 送通 常都 是 以人货 分离 的形 式进 行 的 。采 用这 种 方式 ,即使侦 查人 员查
作 者 简 介 :王 国 民 ( 9 3 ,男 , 四川 宜 宾 市 人 , 四川 警 察 学 院 侦 查 系 主 任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侦 查 学 。 15 -)
有 可 采性 的规 定 ,同时也是 我 国侦查 机关 运 用控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交付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或服务交到客户手中。

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交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控制下交付是指由卖家控制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向买家提供货物的物流、跟踪和信息,以保证交付的正常进行。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控制下交付的规制。

首先,关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法律明确了相关规定。

比如,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限和交货地点必须得到双方的认可和遵守。

如果卖家没有在约定时间交货,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买家没有按时提取交付的货物,也可能会得到违约处罚。

其次,关于货物的物流运输,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标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运输规定,并且在交付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在运输或交付的过程中遭到损坏或丢失,必须对货物进行赔偿。

最后,关于交付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法律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信息,如交货的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等。

同时,买方也有义务向卖方提供收货信息和支付信息。

如此,交付过程会变得更加顺利和高效。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控制下交付的案例:案例一:因履行国际合同失信导致损害的案件某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公司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量、质量向对方供货。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该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外国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最终外国公司决定起诉该公司。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货物配送出现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供货。

由于物流配送问题,货物不能按时到达乙公司,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起了纠纷。

后来,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因丢失货物而引发的案件某公司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公司立即进行理赔申请,但运输公司迟迟未给出答复。

建设方案的项目整体交付控制

建设方案的项目整体交付控制

建设方案的项目整体交付控制一、引言在项目管理中,项目交付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一个成功的项目交付需要精心的规划和有效的控制。

本文将探讨建设方案的项目整体交付控制,包括项目交付的重要性、项目整体交付控制的原则和方法,以及项目交付的关键要素。

二、项目交付的重要性项目交付是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最终目标,也是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一个成功的项目交付能够实现项目的目标,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带来经济效益。

而一个失败的项目交付则可能导致项目延误、成本超支,甚至项目失败。

因此,项目交付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三、项目整体交付控制的原则和方法1. 目标导向原则项目整体交付控制应该以项目的目标为导向,确保项目交付的结果符合预期。

在项目开始阶段,应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交付标准,并将其作为整个项目的控制依据。

2. 风险管理原则项目整体交付控制应注重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项目交付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环节,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项目交付的不确定性,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3. 进度控制方法项目整体交付控制需要采取有效的进度控制方法。

进度控制包括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监控项目进展、及时调整项目进度等环节。

通过合理的进度控制,可以确保项目按时交付,避免项目延误。

4. 质量管理方法项目整体交付控制需要注重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包括制定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解决质量问题等环节。

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可以确保项目交付的结果符合质量要求,满足客户的需求。

四、项目交付的关键要素1. 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是项目交付的核心要素。

一个高效的项目团队能够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推动项目的顺利交付。

因此,在项目整体交付控制过程中,应注重项目团队的组建和培养,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协作能力。

2. 项目资源项目资源是项目交付的基础。

项目整体交付控制需要合理配置项目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财务资源等。

合理的资源配置可以提高项目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交付的顺利进行。

浅析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

浅析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

浅析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作者:许琳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摘要:控制下交付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有效的侦查手段,目的是为追求侦查效益最大化,其具有博弈的特性。

阐述毒品侦查中控制下交付基本背景,说明控制下交付措施对毒品案件的影响,提出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行性举措。

关键词:毒品侦查;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作为新型的侦查举措,因为其自身的优势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侦查方式。

当今,毒品犯罪日益增长,全国乃至全世界的毒品犯罪危害着社会安稳,如何在控制下交付进行毒品侦查正是本文的主旨。

一、当前我国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立法现状(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毒品,作为威胁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危害,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毒品问题开始对我国的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毒品问题引发起社会安全问题开始凸显,毒品犯罪活动开始活动猖獗,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危,禁毒形式十分严峻。

毒品犯罪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对抗性、隐蔽性强等特点,毒品犯罪案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和明确的犯罪现场,立案侦查工作往往从侦查机关主动收集相关情报线索和群众举报开始,通常来讲,毒品犯罪分子大多反侦查能力较强,多为一些亡命之徒,并可能在实施犯罪过程时携带武器,种种因素导致当前的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度极大,面临挑战也极大。

所以,根据上述现象,公安部门应当因时而动,尤其是针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发展变化以及特点,根据实际情况转变工作重心,调整侦查措施。

“控制下支付”,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尤其是8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集团呈现出组织化、国际化的大趋势,与之相配套的是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型侦查举措,这些举措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取得巨大成效的。

相比较于传统的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的措施主要优势有以下:其一,因为毒品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份子手段多变,通常使用“人货分离”的方式进行交易,而公安机关使用公开查缉的方式进行侦查,往往只能查获货物或者抓到次要罪犯,如果实施控制下支付,则有可能将整个犯罪集团组织及犯罪成员归纳于侦查视野中,从而直接抓到幕后首脑,侦破案件。

“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

“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



控 制下 交付的界定 与兴起 背景
到非法贩运 、 交易 的武器 、 稀 动植 物 物 品 、 珍 仿造 货
( ) 制 下交付 的界 定 一 控
控制 下交付 , 是侦查人 员在发 现违禁 品后 , 为将 犯罪组 织或 团伙一 网打尽 , 执法 机 关 的监控 下将 在 违禁 品放行 , 此发 现 犯 罪组 织者 和 其他 犯 罪嫌 疑 借 人 的一 项 新 兴 的特 殊 侦查 手 段 。 日本 学 者 称 之 为 “ 跟踪 监视 ” 即 “ 安 当 局虽 然 知 道某 种 物 品是 违 , 治 禁 品 , 不 当场 没收 , 但 而是在侦 查机关 的监视下 允许 并追踪 其 流 通 , 确定 参 与 非 法 交 易 的人 ” 儿 。 以 ¨
第1 期
米镝 :控制下交付” “ 问题研 究
以抓获 犯罪组织 者 和其 他 犯 罪嫌 疑 人 , 破整 个 犯 侦
害的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在发现有关违禁品
后 , 似违 禁 品的无害物 质进行 替换 , 替代 品投 用类 将 入继续 的流转 过程 中进行 监 控 , 如将 海 洛 因替 换 为 白面或 者其他 纯 度较 低 的毒 品。通 过 这种 替 换 , 继 续 流转 的物 品即使不 慎脱离 了侦查 机关或 侦查人员
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将控制下交付界定为 ,在 “
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
可疑 货物运 出 、 通过 或运入 多 国领土 的一种做 法 , 其 目的在于 侦查 某 项 犯 罪 并 辨 认 参 与该 项 犯 罪 的人 员” 。这里 的“ 物 ” 货 不仅 仅 包 括 毒 品 , 可 以扩 展 还
币以及其他走私物品, 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范 围 也 相应地 由毒 品犯罪 扩展 到 各 种非 法 交易 、 走私 的

对“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完善的浅见——以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对“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完善的浅见——以刑事诉讼法为背景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对“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完善的浅见———以刑事诉讼法为背景李伟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0摘要:随着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完善从立法层面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

然而刑诉法并未解决控制下交付的启动程序内部化、法律监督形式化、所采证据质证的非常规化等诸多细节性问题,离健全的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体系的确立还有一定距离。

本文就上述问题的完善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在不远的将来为控制下交付的精细化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完善;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98-02作者简介:李伟(1983-),男,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实务。

一、前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作为该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将包括控制下交付在内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中,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案件材料的证据资格,从而结束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刑诉法中长期存在立法空白的状态。

此后,为了与《监察法》相衔接,《刑事诉讼法》虽又经历了2018年10月26日的一次较大修改,但时至今日,就控制下交付相关的法律条文,刑诉法尚未经过任何变动。

七年前的相关法律条文毕竟较为原则,就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违法救济等均未予以细化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就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完善,司法机关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继续立法,并适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

二、完善建议(一)打击犯罪兼顾保障人权在《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

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形态问题探讨李敏摘要“控制下交付”系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

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的认定既要考虑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考虑犯罪完成的客观可能性也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未遂既遂中止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7-02一、控制下交付的概念界定“控制下交付”即“controlled delivery ”在我国的习惯译法,我国台湾地区翻译为“监视下运送转移”。

这一方法往往被应用于毒品犯罪领域。

在毒品犯罪中,控制下交付是指“禁毒执法机构发现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托运货物后,在涉案一国或几国主管当局知晓并监视下,仍旧让其出境、入境或过境,以期查明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措施。

”“控制下交付”是侦破跨国跨地区有组织贩毒活动的有效方法,在1982年联合国麻委会第七次特别会议上被首次列为讨论对象。

此后,各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意见,并最终于1988年被联合国确认且认同为一种能有效提高跨国跨地区毒品走私犯罪侦破效率和效益的侦查方法,正式写入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根据《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

据此,控制下交付的属性应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或措施,属于侦查策略探讨的范围。

二、控制下交付犯罪形态问题的提出由于采用了控制下交付手段,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便人为地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控制下交付实施前的犯罪行为阶段和控制下交付实施后的犯罪行为阶段。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研究

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研究

2019年第6期(总第14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6㊀2019(SumNo 141)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研究李梓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ꎬ北京100875)摘要:毒品犯罪形势愈演愈烈ꎬ控制下交付的手段随之出现ꎮ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ꎬ使其具有了合法性地位和法律依据ꎬ对这一措施的应用具有历史性意义ꎮ但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ꎬ需要通过审视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措施的运行状况ꎬ总结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规定的不足ꎬ进而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对其进一步完善ꎮ关键词:毒品犯罪ꎬ控制下交付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图分类号:D915.3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6-0069-05收稿日期:2019-04-10作者简介:李梓菡(1996-)ꎬ女ꎬ河南安阳人ꎬ2018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①«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条ꎮ②«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ꎬ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ꎬ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ꎮ 一㊁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概念20世纪八十年代ꎬ随着«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禁毒公约»)的颁布ꎬ国际社会展开了对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广泛研究ꎮ我国作为公约成员国ꎬ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有关控制下交付的规定ꎮ当传统侦查手段不再能够满足社会对于打击新型犯罪的需求ꎬ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应运而生ꎮ控制下交付的出现与国际禁毒运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ꎬ1988年«禁毒公约»首次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国际层面的界定ꎬ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在有关国家当局的监控下ꎬ允许公约中规定的禁止贩运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进入其领土或从其领土离开ꎬ通过监视其流通来查获有关犯罪嫌疑人ꎬ固定犯罪证据的一种手段①ꎮ2012年ꎬ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认可了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的合法性ꎬ其在第151条进行了规定ꎬ该规定指出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ꎬ启动条件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ꎬ适用对象为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②ꎬ但没有对控制下交付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ꎮ结合禁毒公约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学理界的观点ꎬ本文认为可以将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解释为:有关执法机关在发现可疑或非法财物后ꎬ秘密监视其流转ꎬ通过其流转路径ꎬ查获更多涉案人员ꎬ将多名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的侦查手段[1]ꎮ二㊁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审视(一)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首先ꎬ国际条约与协议是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重要依据ꎮ随着国际组织和各国对毒品犯罪控制下交96付这一手段的广泛应用ꎬ我国约在20世纪八十年代引进了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ꎬ并使其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ꎮ为积极配合国际禁毒运动ꎬ我国相继签署了«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ꎻ为确保区域间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ꎬ我国同周边地区也形成了一系列«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倡议书»«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及«缉毒国际合作协议»等协议ꎮ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ꎬ这些国际条约与协议是我国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的重要法律依据ꎮ其次ꎬ«刑事诉讼法»是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权威依据ꎮ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 技术侦查措施 这一节的第151条第二款规定了控制下交付ꎮ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认可了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ꎬ此后控制下交付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再是一片空白ꎬ«刑事诉讼法»为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的应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ꎬ对于完善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有关规定具有重要意义ꎮ随后ꎬ公安部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ꎬ其中第263条㊁第264条的规定对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ꎬ规定该手段应根据侦查需要而启动ꎬ其适用范围为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ꎬ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ꎬ批准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①ꎻ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ꎬ并应对由此可能产生人身危险的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②ꎮ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规定: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ꎬ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ꎬ根据侦查需要ꎬ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ꎬ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ꎮ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4条规定: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ꎮ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ꎬ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ꎬ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ꎬ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ꎮ再次ꎬ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是实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具体依据ꎮ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具体问题ꎬ公安部禁毒局发布了«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㊁«公安机关禁毒业务工作规范»㊁«关于毒品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㊁«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等内部规定[2]ꎬ涵盖了从立案管辖ꎬ报批备案到组织实施等一系列流程ꎬ增强了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可操作性ꎬ对促进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案ꎬ强化证据意识ꎬ保证办案质量有着重要意义[3]ꎮ(二)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司法运行在控制下交付的有关规定出台前ꎬ控制下交付这种措施在实践中就已经被广泛运用ꎬ时至今日ꎬ该项措施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ꎮ在意识上ꎬ多数缉毒警察都有着 放长线ꎬ钓大鱼 的意识ꎬ主动在缉毒案件中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ꎻ在适用过程中ꎬ手段不断成熟ꎬ充分运用科学技术ꎬ从人力监控向电子监控转变ꎬ跟丢率不断下降ꎬ成功率显著提升ꎻ在基本步骤上ꎬ基本已形成发现 启动 实施 收网四阶段[4]ꎬ从发现毒品线索ꎬ预判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ꎬ再至监控毒品流转ꎬ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固定犯罪证据的过程ꎮ在我国关于适用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手段的司法实践中ꎬ以境内运用为主ꎮ据学者的试验ꎬ在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侦破的毒品案件中随机抽取55件ꎬ其中40件是境内毒品案件ꎬ其比例高达72.73%ꎮ在运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打击跨国㊁跨境毒品犯罪中ꎬ我国也交出了不斐的答卷ꎬ通过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切实合作ꎬ破获了锦鲤藏海洛因案㊁集装箱夹藏冰毒案等重大跨国㊁跨境贩毒案件ꎮ(三)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运行中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控制下交付的有关规定弥补了侦查措施有关方面的空缺ꎬ对控制下交付司法实践的展开具有重大意义ꎬ也是契合国际社会禁毒行动的重要举措ꎮ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应用已屡见不鲜ꎬ但由于缺乏明确标准ꎬ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ꎮ1.控制下交付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控制下交付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实施前的情报及分析是否正确ꎬ实施过程中的时机把握是否合适ꎮ实施前的情报如果是虚假的ꎬ或情报虽然正确ꎬ但分析出现了偏差ꎬ都会对是否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及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顺利实施产生影响ꎮ决定控制下交付是否能够成功实施的关键在于解除控制下交付的时机是否准确ꎬ恰当的时机应当是接货方接货ꎬ交易正在进行时ꎬ此时进行抓捕ꎬ人赃并获ꎬ证据充足ꎮ过早解除或过晚解除都会导致控制下交付的失败ꎬ影响社会稳定ꎮ过早解除会打草惊蛇ꎬ使得犯罪嫌疑人放弃毒07品交易ꎬ或出现无人接货的情况ꎬ导致难以获取毒品交易的有力证据ꎮ过晚解除ꎬ当交易已经结束ꎬ甚至买方已离开交易现场后解除控制下交付措施ꎬ不仅无法获得毒品交易证据ꎬ还有可能出现 跟丢 毒品ꎬ使毒品进入流通ꎬ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ꎮ2.适用的随意性控制下交付的秘密性特征决定了其主要由公安机关内部作出决定ꎮ公安机关需在短时间内对控制下交付手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判断ꎮ由于控制下交付的措施涉及办案人员较多ꎬ程序较复杂ꎬ耗时较长ꎬ成本较高ꎬ当案情较为严重时才会考虑采取此项措施ꎻ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ꎬ还要考虑时机是否成熟㊁产生的风险能否被有效控制ꎬ在此基础上制定行动方案ꎮ适用上的随意性主要由以下几方面造成: (1)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过于原则ꎮ法律中有关毒品犯罪控制交付的规定在概念和程序设计上含糊不清ꎬ在启动条件㊁启动程序㊁具体步骤等方面都缺乏规定ꎬ不具有可操作性ꎮ(2)侦查人员缺乏程序意识ꎮ在实践中ꎬ缉毒警察多采取电话报批㊁立批立执ꎬ乃至事后批准的方式ꎬ以免贻误侦破案件的最佳时机ꎬ但这些报批方式无法使公安机关负责人全面㊁准确的了解案情ꎬ从而导致了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参差不齐ꎬ差异较大ꎬ甚至在办案率的压力下出现扩大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情形ꎮ(3)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缺乏监管ꎮ是否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措施是由公安机关内部做出决定的ꎬ因而ꎬ是否应该启动控制下交付程序ꎬ是否有适用控制下交付程序的可能性ꎬ这些关键问题缺乏外部力量做出判断ꎮ虽然毒品犯罪的特性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要求有关机关必须迅速做出决定ꎬ但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ꎬ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必然会出现扩大化ꎬ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ꎮ(4)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施缺乏救济措施ꎮ不可否认存在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ꎬ在此种情况下ꎬ有必要对权利进行救济ꎬ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ꎬ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ꎮ3.侦查人员业务水平整体有待提升(1)跨区域协调存在障碍ꎮ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开展需要有关各地区协调合作ꎬ但受地方本位主义思想㊁毒资罚没收益和破案绩效问题的影响[5]ꎬ各方合作意识不强ꎬ影响了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开展ꎮ(2)违背比例原则ꎮ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㊁必要性与狭义比例原则ꎬ这就要求在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措施时ꎬ该措施必须能够实现侦破犯罪案件的目的ꎬ且除此之外没有更高效的实现该目的手段ꎬ还要注意控制下交付的措施与所达到的目的是否相称ꎮ实践中ꎬ侦查人员在不适合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情况下采取该措施㊁不必要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交付措施的情形屡有发生ꎬ缺乏对比例原则的判断ꎮ(3)忽视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目的性ꎮ在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时ꎬ关键是要准确把握抓捕时机ꎬ有效固定犯罪证据ꎬ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ꎬ准确判断何时开展抓捕行动ꎬ即不能过早ꎬ以免打草惊蛇ꎬ也不能过晚以免人去楼空ꎻ侦查人员还需具有强大的应变能力ꎬ灵活应对案件中的各种突发情况ꎬ准确识别犯罪分子反侦查措施ꎬ以保证控制下交付的顺利实施ꎮ就目前实践现状来看ꎬ缉毒人员的业务能力整体有待提高ꎮ三㊁完善我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若干构想控制下交付作为侦破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ꎬ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发挥着重大作用ꎮ由于我国现行规定不甚完善ꎬ控制下交付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ꎮ为此必须完善我国控制下交付的有关立法规定ꎬ并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位阶ꎮ为完善控制下交付的有关规定ꎬ使其更好的指导实践ꎬ在参考国内外有关控制下交付的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了如下构想ꎮ(一)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存在一定风险ꎬ如跟丢毒品㊁暴露特情人员等ꎻ控制下交付还需要耗费大量人㊁财㊁物ꎬ甚至需要多地侦查机关的配合ꎬ控制下交付手段还涉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ꎬ在这种情况下ꎬ必须审慎判断是否具有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ꎮ判断必要性的标准有两个:是否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及是否除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外无法更有效的侦破案件[4]ꎮ判断是否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可以从涉案人员㊁毒品数量㊁毒资等方面入手ꎬ根据我国司法实17践现状ꎬ重大毒品犯罪应是至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ꎬ据此应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限制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ꎮ此外ꎬ如果不适用此手段就难以侦破犯罪案件㊁查获犯罪嫌疑人㊁固定犯罪证据㊁捣毁犯罪集团ꎬ才考虑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ꎮ判断可能性则是要看行动是否已被犯罪嫌疑人发觉㊁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手段产生的风险能否被有效控制以及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ꎮ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有毒品可能失控㊁特情人员可能反水㊁犯罪嫌疑人可能设置圈套等ꎮ时机是否成熟主要看各机构是否已取得联系㊁统筹安排㊁做好准备ꎮ只有在同时具备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ꎬ才能满足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条件ꎮ此外ꎬ在合目的性的影响下ꎬ也应当重视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变更条件与解除条件ꎮ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人员安全㊁案件侦破等情况下ꎬ经由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更控制下交付手段ꎮ在控制下交付手段无法实现侦破案件的目的或侦破案件的时机成熟时ꎬ适时解除控制下交付措施ꎮ(二)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审批程序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ꎮ在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前ꎬ执行主体需向批准主体提出申请ꎬ申请程序可以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ꎮ一般程序适用于一般情况ꎬ要求执行主体提出书面申请ꎬ将案情具体情况㊁适用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㊁风险评估㊁执行方案㊁应急方案等以书面方式提交批准主体审批ꎮ紧急情况是指在提交书面申请会贻误抓捕行动时ꎬ采用口头方式向授权机关申请批准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措施ꎬ待紧急状态消失后再补交书面申请的一种方式ꎮ由于紧急程序可能使批准主体无法全面㊁客观的了解案件情况ꎬ因而需要严格控制紧急程序的使用ꎮ审批程序指批准主体就申请进行审查后ꎬ做出是否允许适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决定ꎮ按照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ꎬ控制下交付的批准主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ꎬ这意味着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完全是由公安机关内部决定的ꎬ这可能会导致批准主体在是否应适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判断上有失偏颇ꎬ对此宜采用侦查机关内部批准并交检察院备案的方式ꎮ比起司法审查ꎬ这种方式更能节省人力ꎬ不至于贻误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最佳时机ꎬ而控制下交付涉及到的其他特殊侦查措施又有其专门规定加以规制ꎬ因此不必特意对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进行司法审查[6]ꎮ采用侦查机关内部批准并由检察院备案这一措施有助于侦查机关内部全面分析并审慎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ꎬ也为人民检察院监督侦查机关工作提供了便利ꎮ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ꎬ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ꎬ根据侦查需要ꎬ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ꎬ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ꎮ(三)完善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监督与制约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ꎮ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自我监督ꎮ自我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部分ꎮ事前监督主要指对是否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进行审查ꎬ判断其是否有必要性和可行性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①ꎮ事中监督是指发生在实施控制下交付过程中的监督ꎮ控制下交付的秘密性和应变性使得外部机关难以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监督ꎬ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内部肩负起监督职责ꎬ对继续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实时监督ꎬ针对案情变化停止适用或变更控制下交付的措施ꎮ事后监督是指在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侦破案件后ꎬ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备案ꎮ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检察院的监督ꎮ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ꎮ检察院的事后监督主要是通过全案备案来实现的ꎮ(四)完善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权利救济机制控制下交付的措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间选择了保护社会利益ꎬ但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忽视个人权利ꎮ控制下交付具有高度秘密性ꎬ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ꎬ犯罪嫌疑人是不知情的ꎬ这就更加要求我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利救济机制ꎮ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有不应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㊁使用控制下交付的某些具体措施违法等情形ꎬ或其他公民认为侦查人员滥用控制下交付的措施ꎬ侵害公民权利时ꎬ可以向侦查机关的27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ꎬ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答复ꎬ在确有不应适用控制下交付的手段情况下ꎬ对相关行为取得的证据做出处理ꎬ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维护ꎮ对于非法使用控制下交付或在控制下交付中使用非法手段造成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ꎬ公民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ꎮ(五)加强侦查机关内部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和全球化趋势使得毒品犯罪愈发智能化㊁全球化ꎬ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反侦查意识也不断提高ꎬ这要求我们必须创建一支高质量㊁高素质的缉毒民警队伍ꎬ以应对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威胁ꎮ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ꎬ需要依靠专业培训ꎮ通过岗前培训㊁定期专业培训㊁经验总结交流来扭转侦查人员普遍存在的 重实体轻程序 的思想ꎬ规范证据固定ꎬ学习办案经验ꎬ增强应变能力[7]ꎬ提高侦查人员对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方案设计水平ꎬ在保证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实施质量下ꎬ以尽可能少的成本ꎬ实现控制下交付措施的效益最大化ꎮ切实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ꎮ对未经批准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侦查人员㊁违法批准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有关负责人㊁在控制下交付中实施非法行为的侦查人员予以处罚ꎬ控制下交付的审批人与实施控制下交付的侦查人员ꎬ共同在故意或者过失下造成过错的ꎬ根据其在产生过错中的作用大小承担责任①ꎬ构成犯罪的ꎬ追究其刑事责任ꎬ使其审慎㊁合法地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ꎮ①参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ꎮ(六)加强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技术保障随着科技进一步发展ꎬ除了传统的人力监控外ꎬ科技监控在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ꎮ首先ꎬ情报在侦破犯罪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ꎬ情报是判断是否能够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前提ꎬ为此ꎬ完善情报网络ꎬ扩大情报来源ꎬ增强情报准确度ꎬ对控制下交付具有重要意义ꎮ实施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ꎬ关键是要发现毒品㊁跟踪毒品ꎮ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加强对探测毒品设备的研究ꎬ努力破解现代科技下的毒品伪装ꎬ另一方面ꎬ不断完善网络跟踪平台ꎬ对毒品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控ꎬ降低控制下交付手段的适用风险ꎬ切实降低 跟丢率 ꎮ四㊁结语为应对不断涌现的犯罪的新特征ꎬ侦查手段也在与时俱进ꎮ新的侦查手段同样需要立法加以明确ꎬ并在实践问题的过程中ꎬ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ꎮ完善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规定ꎬ为规范实践行为提供了可能性ꎬ有利于限制权力滥用ꎬ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中寻求平衡ꎬ使控制下交付在控制毒品犯罪中发挥更大的价值ꎮ参考文献:[1]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 以美㊁德㊁荷㊁英四国为样本的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08:553.[2]王薇薇.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ꎬ2014.[3]王国民.控制下交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ꎬ2011:36.[4]蔡李昭辉ꎬ孙宝财.控制下交付在公安边防部队缉毒行动中的运用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ꎬ2016ꎬ(6).[5]张洁ꎬ王建伟.我国缉毒实践中运用 控制下交付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ꎬ2009ꎬ(6).[6]王国民.论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ꎬ2012ꎬ(2).[7]郑彬彬.毒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制审思[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ꎬ2015.[责任编辑:范禹宁]37。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
控制下交付的定义: 在侦查机关的监督下, 犯罪嫌疑人与特定人 员接触,以获取证据 或情报的行为。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犯 罪行为,且需要与特定 人员接触以获取证据或 情报。
控制下交付的程序:侦 查机关应当制定详细的 控制下交付计划,并报 请上级机关批准。
要手段
应用:在打击 毒品犯罪、恐 怖主义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

现状:在全球 范围内得到广 泛应用,但仍 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刑事案件 中的证据收集
适用于侦查阶段 和审判阶段
适用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证 人
适用于涉及毒品、 走私、贪污等犯 罪行为
控制下交付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控制下交付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控制下交付的监督 责任追究:对违反控制下交付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 监督方式:通过审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责任追究方式: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控制下交付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05
控制下交付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准确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 中的控制下交
付规定
证据收集问题: 如何确保在控 制下交付过程 中收集的证据
合法有效
程序规范问题: 如何确保控制 下交付程序符 合法律规定和 司法实践要求
风险防范问题: 如何防范和控 制下交付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
风险和问题
控制下交付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案
难点问题: 如何确保控 制下交付的 合法性和有
效性
难点问题: 如何保证控 制下交付的 安全性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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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程序适用比较研究

控制下交付程序适用比较研究

作者: 金爱国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页码: 45-4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新刑诉法 控制下交付 程序适用
摘要: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技术侦查一节,并对控制下交付做了概括规定。

这一规定使得毋.国的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弛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规定在具体程序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的相关立法模式和经验对我周在今后制定司法解释和法规舰章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

控制下交付措施研究

控制下交付措施研究
详细描述
某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一名涉嫌组织卖淫的嫌疑人进行监控,掌握了其活动规律和团伙成员信息 ,最终成功打掉了一个组织卖淫团伙。
04
控制下交付措施的优缺点 及风险分析
优点分析
有效打击犯罪
控制下交付措施能够有效地发现和打击犯罪,特别是针对毒品、 武器和人员走私等犯罪活动。
防止暴力冲突
通过控制下交付措施,可以避免因突袭或强行执法而引发的暴力 冲突,降低执法过程中的危险性。
可能侵犯公民权利
在控制下交付措施中,可能会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 等人权进行侵犯,因此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措施时需要严 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
风险分析
行动失败风险
由于控制下交付措施需要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能,如果操作不当或计划不周,可能会导致行动失败或失去控制。
安全风险
在控制下交付措施中,可能会遇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或威胁,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执法人员和公众的安 全。
场所监控措施
场所布控
对涉案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进行布控,发现涉案人 员的行踪。
场所搜索
对涉案人员可能藏身的场所进行搜索,查找到涉案 人员及其藏匿的物品。
场所封锁
对涉案人员可能藏身的场所进行封锁,防止涉案人 员逃脱或藏匿物品被转移。
人员监控措施
人员跟踪
对涉案人员进行跟踪,发现其行踪和活动规律 。
人员盘查
案例二:利用金融监控措施成功打击洗钱犯罪
总结词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大数据监控和分析,发现可疑的金融交易和账户,成功打击洗 钱犯罪。
详细描述
某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大数据监控和分析,发现 了一些可疑的金融交易和账户,例如大额现金进出、频繁的资金转移等,进一步 调查后成功破获了一起洗钱案。

论控制下交付程序的规制

论控制下交付程序的规制

作者: 邓勇
作者机构: 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贵州贵阳550003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141-14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期
主题词: 侦查手段 控制下交付程序 程序规制
摘要:无论是从国际法层面上还是从国内法层面上看,控制下交付都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价值。

控制下交付手段的特点、原则和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等决定了制定和实施控制下交付程序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控制下程序规制应该从进一步明确、限制适用范围,严格规定控制下交付的条件、申请程序及批准形式,规范审批、操作程序,以及制定和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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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txt“我羡慕内些老人羡慕他们手牵手一直走到最后。

━交话费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话那么值钱。

辽宁警专学报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ACADEMY2010年1月第1期(总第59期)Jan.2010No.1(Sum.59)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王航(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一队,河北廊坊065000)摘要: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毒品犯罪尤其是跨国的有组织的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已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所无法取代的。

然而,由于国家法律的缺失等原因,在控制下交付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就有必要将控制下交付纳入法律视野,对其从法律上加以规制。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存在问题;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78(2010)01-0012-03收稿日期:2009-12-01作者简介:王航(1986—),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治安保卫。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

据此,控制下交付的属性应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或措施,属于侦查策略探讨的范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被习惯性地称为“布控”,其运用早已超出毒品案件,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是指侦查部门根据相关线索、情报或实施诱饵等方法,在特定区域部署警力,守候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措施。

一、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控制下交付因“公约”第1条和第11条中的明确规定而拥有了法定性质。

我国于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根据国际法原理,控制下交付获得了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法性。

“公约”第2条“公约的范围”中的第2款要求:“缔约国在履行其按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应根据其国内立法制度的基本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

”在“公约”的缔约国中,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或制定本国法为控制下交付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

而有些国家尽管目前尚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作出明确的规范和定义,但依据本国情况制定了有关控制下交付的程序性规定。

我国就属于这种情形。

我国目前虽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范和定义,但依据我国情况以两种形式为该项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一是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多边和区域的协议与协定。

我国先后与俄罗斯、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尼日利亚等国签订禁毒双边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必要时可考虑联合采取控制下交付的可能性;我国还先后与泰国、老挝、缅甸、越南四国签订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与东盟国家共同签署了《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等国家签署了海关合作互助协定等。

这些双边和区域的协议、协定都为实施国际一级的控制下交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二是在国内制定了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1997年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关于毒品案件侦查协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公安部禁毒局制定的《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就是实施国内的控制下交付打击毒品犯罪的执法依据。

二、控制下交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安部禁毒局发布的虽然是适用于系统内部的规定,但对边防部门实施控制下交付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然而,这毕竟属于内部文件,其效力强度和范围都远远不能适应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需要,而且,控制下交付已不再是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专有手段,作为一项涉及多国侦查部门的、复杂的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牵涉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的缺失造成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中的适用不规范,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目前,控制下交付是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操作规则·12·予以规范的,其侦查手段是否实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把握,启动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不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外部中立的司法机关(法官或检察官)不能介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启动、执行到结束,整个过程呈高度封闭状态,这就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不顾侦查比例(适度)原则的限制,主动扩张自身的权力,动辄采用监听、搜查等秘密侦查措施。

与此同时,也就大大增加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

(二)控制下交付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恰当地使用,无法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由于法律没有明确授权侦查部门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权力,法律对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可采性也没有任何规定。

因此,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必须经过“证据转换”后才可用,即在控制下交付实施中获取的资料“只能在分析案情时使用,不能在审判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要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在此前一定时间内告知有关案件各方秘密取证之信息,将其公开化后方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但“证据转换”的法律依据以及经转换的证据的合法性却有待考证,况且有些证据也是无法“转换”的。

(三)控制下交付若不恰当运用可能转化为犯意诱发类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虽同属秘密侦查手段,但两者并不是等同的。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即在抓获第一道贩毒分子并严密封锁消息的情况下,由侦查部门派员伪装或“逆用”抓获的贩毒分子继续运送,以期扩大战果,才属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而且合法性也得到了各国判例的支持。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出现过由侦查部门亲自发动、诱发犯意实施的毒品运送,进而再施行控制下交付手段的案例,由于在侦查源头上属于犯意诱发,控制下交付实质上转化成了违法的诱惑侦查,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四)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放任犯罪毒品案件从刑法的角度可归为“无被害人案件”,其潜在的对社会中的具体个人的威胁和侵害是相对模糊的;或者说,相比于针对具体个人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在时间上对具体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被延迟了。

在这种前提下,侦查部门本着“放长线钓大鱼”的思想,冒着对于已经查获的毒品散失的危险、冒着该批毒品仍然对社会具有潜在威胁的危险,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那么,在司法伦理层面,这是否具有为了打击犯罪而在相应的一段时间里放任犯罪可能产生的危险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国立法对与公民权利保护关系重大的控制下交付不作任何规定,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背道而驰,其恶劣的后果是导致了大量“法外立法”、“法外执法”等严重背离程序法治化要求的违法现象的产生。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基本的对策,我国应当及时完善立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全面规制。

三、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构想立足于当前我国的犯罪形势,对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要综观全局,要以构筑合理、公正的诉讼体制的目标为导引,以建立抑制权力的人权保障制度为直接手段,并应当努力营造有利于控制下交付规范化实现的制度氛围。

(一)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原则控制下交付措施必须是考虑到犯罪的高度隐蔽性、有组织性等特点,采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或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采用。

因此,必须强调控制下交付在适用上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两个原则对控制下交付的要求在于:首先,控制下交付的选用必须视侦查行动是否需要、与案件的重要性相适应;其次,控制下交付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运用;最后,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尽量采用侵害强度较小的侦查手段。

禁止不合理地侵扰被追究者的合法权利,以致于侦查效益不足以平衡权利侵害的损失。

(二)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主体我国法律将侦查权仅赋予了侦查部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权的机构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任何未被赋予侦查权力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使用侦查手段。

因此,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实施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

虽然在遇到控制下交付的特殊情况时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让非侦查人员配合,但是,控制下交付仍然应该由侦查人员主持,非侦查人员不可以自行进行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否则会发生某些人不择手段去诱人犯罪的恶果,影响社会的安定。

(三)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在适用案件上,控制下交付只能针对特定案件:一方面,由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缺少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现场,缺少被害人报案和目击证人,侦查部门取证十分困难,破案难度很大,所以,控制下交付主要适用于那些隐蔽且无直接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另一方面,控制下交付只能适用·13·王航:关于控制下交付规制的研究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第1期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则不宜采用。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在使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取得证据或者有重大危险时适用。

(四)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在适用对象上,控制下交付只能针对特定对象。

一般应有针对特定对象的合理怀疑的理由,不能凭借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或以道听途说的消息作为控制下交付的依据。

特定对象仅限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已经表露,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而其他侦查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获取犯罪证据的犯罪。

对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采取这种特殊侦查措施。

(五)控制下交付的程序控制控制下交付措施的许可权主体、适用程序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首先,由具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提出适用控制下交付措施的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载明采用控制下交付的理由、范围、内容和方式等内容;其次,控制下交付的审批应当纳入司法审查机制,由司法官员进行,实行许可令状,载明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基本情况,监控的场所、方法、内容、期限等;最后,由于我国对控制下交付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极易侵犯公民权利,应建立审查监督机制,确保控制下交付这一包含巨大侵权风险的侦查手段始终运行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六)建立、完善证据规则在控制下交付过程中,采用秘密力量、秘密技术、秘密行动、秘密据点等方法手段获取的情报能否成为诉讼证据,与法律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有着直接的联系;有关线人、卧底侦查人员的庭外证言能否成为诉讼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有直接关系。

然而在我国,排除规则的设置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任何特权规则。

因此,应在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系列的证据规则,为控制下交付侦查中情报向证据的转换提供法律依据。

(七)违法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后果侦查人员或特情的行为必须仅仅限于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贩毒的机会、让犯罪嫌疑人在其自身原有的行动轨迹上继续发展,而不能促成其形成犯意,导致控制下交付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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