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doc 53页)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加强业务审核 严格执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i m po  ̄a n t p oi n t f or de v el opi n g n e w mOm e n t u m. Ho we v e r d ue t o t h e i n t an g i bl e n a t u r e o f s e vi r c e s a n d t h e f l e x i bi l i t y o f
立 了省级外汇市场 自律机制 ,制定 了各项外汇业务 的 展业规范 。 自律机制的成立 ,将有效推动各成 员做到
背 景下 ,我 国深入推 进 服务业 改革 ,扩 大服 务业开 放 ,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 制 ,服 务贸易在 国民经 济 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成为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和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抓手。2 0 1 1 年以来,我国服务贸
易发展势头 良好 ,进 出 口规模持续扩大 ,服务贸易在
对外贸易总额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2 0 1 6  ̄其占比已达
到l 8 . 1 %。随着 中国经济结构 的深 入调整与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 ,服务贸易环境 日 益 优化 ,政策 体 系 日趋完善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 点 日渐成熟 ,中 国服务贸易发 展将迎来黄金期。 在我 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 ,为完善服务 贸
月c Ⅱ r = , 务 贸 易 又 称 劳 务 贸 易 , 是 指 国 与 国 之 间 互 相 提 业 、农业之 间及服务业 内部不断渗透 融合。在这样 的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做法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郭思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极大简化了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对银行把控服务贸易业务风险、开展服务贸易业务的新挑战。
银行应如何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一、了解客户“了解你的客户”是银行做好风险识别和防范的必要途径。
按照标准化流程,收集和记录客户的有关数据资料,查看重要的现场信息,对公司客户的企业法人评价、企业财务评价、客户资信评价、项目可行性评估、还款能力评估等进行逐一、科学的分析和判断,通过对客户风险评估基础数据的了解,有效识别和防范客户风险。
对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首先应了解客户机构特点、主体资格、行业特征、资金运行规律、经营现状、主要经营范围等。
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审核收支业务凭证中的款项性质是否在客户经营范围内,有无超范围收付汇等情况。
例如,某企业在2013年间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均为“网络程序设计服务收支”,但在2014年某日,该客户收到一笔美元涉外收入,客户提供的申报信息中确认款项为“会计咨询服务收入”。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并核实企业经营范围,发现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增加了咨询服务,审核并确认了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后为客户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的入账。
二、了解业务“了解业务”是银行执行规章制度、降低操作风险的基础。
了解业务首先从法规入手,明确各项服务贸易业务背景,如何定义各项服务收支性质,了解操作要求。
银行应该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统一标准、细化要求。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时,应严格审核业务单证,从单证了解业务,了解贸易背景。
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新规,放款了对5万元以下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交易单证的审核,同时明确了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对各种服务贸易类型需要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
1.1.3 业务审核-- 审核材料
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 外汇款申请书》、《对外 汇款/承兑通知书》、 《境内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 书》、《涉外收入申报单》 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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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审核-- 原则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 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 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 合理审查。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 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 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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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业务审核--审核要点
1.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 间,附加审查并留存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 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可信 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2.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 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 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 原路退回(可信客户5万美元以下业务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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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运输服务
以海运为例:应根据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价格条件 FOB 出口 CFR CIF FOB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 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 目的港的海运费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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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是否 记载运费信息 否 是 是 是 否 否
进口
CFR CIF
(二)5万美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 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 外汇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 迹象应立即向所属地外汇局报告,并对 接近5万美元业务采取审核商业单证或列 入关注客户等有效措施避免客户继续办 理业务。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附件 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 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整体要求 (1)一、客户辨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察 (5)四、风险提示 (15)五、连续监测 (15)第二部分详细业务审察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整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此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钱币掉期。
一、客户辨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含银行自己)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含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展开切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能够依如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依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队伍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依法经同意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辨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执行尽责审察义务,保证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切合法有效。
审察门路包含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国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出诞辰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自己或合法代理人署名、联系方式、住处或工作单位地点、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点、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誉代码、控股股东或本质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限时等。
(二)经营状况辨别1.审察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含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状况;(2)经过银行合适度评估、拥有参加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本交易规模的般配性。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外汇业务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货币交换、外国汇兑等方面所开展的一种业务。
外汇市场规模庞大,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因此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
展业是指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业务,促使业务的蓬勃发展。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重点介绍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
第一、风险可控原则。
外汇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特点,因此风险控制是展业的首要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之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制定适合自身的风险控制策略。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以及市场的波动性。
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
最后,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执行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监控和评估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第二、合规经营原则。
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遵循当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包括设立内部合规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业务动态和参与风险管理的情况,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市场化运作原则。
外汇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风险的市场,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进行市场化运作。
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灵活开展各类外汇业务,提供全面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金融机构应注重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建立合理的定价模型和风险管理措施,准确把握市场趋势和风险变化。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积极借助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分别是风险可控原则、合规经营原则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这些原则,以保证业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方案》一、前言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是银行在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的一项重要外汇业务。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护客户利益,降低银行风险,制定本规范方案。
方案包括了业务展业原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业务展业原则1.合理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2.费用公正合理:银行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保证公正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4.严禁违规行为: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任何违规行为,如涉及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容忍。
5.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在处理客户相关信息时,要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三、操作流程2.业务申请:客户根据需求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3.风险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4.业务批准:银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业务,并通知客户是否获批。
5.合同签订: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6.资金划拨:当客户获批业务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划拨,确保资金按时到账。
7.还款管理: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银行进行还款管理,确保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四、风险控制1.信用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控制。
2.汇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如使用远期汇率合约等进行风险对冲。
3.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制定利率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以及相关的利率风险对冲机制。
4.流动性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时,需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确保按时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7A版】《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资料.doc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1)三、业务审核 (2)四、持续监测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变更、注销 (13)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8)六、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变更 (19)七、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20)八、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变更 (22)九、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3)十、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26)十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十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0)十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3)十四、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7)十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0)十六、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3)十七、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45)十八、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49)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0)二十、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2)二十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3)二十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5)二十三、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56)二十四、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57)二十五、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58)二十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59)二十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60)二十八、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62)二十九、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 (6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一)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1的各项外汇业务,包括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和资金使用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资料.doc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7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1)三、业务审核 (2)四、风险提示 (4)五、持续监控 (5)六、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一、银行贷款发放签约 (7)二、借款人开立贷转存账户 (12)三、贷款发放及支付 (13)四、贷款本息回收 (14)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与国内司法涉案客户无重大业务往来或重大关系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可能存在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等情况。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涉嫌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银行应严格按照人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国内外相关国家法律等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及其背景是否真实正常,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法人/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境外贷款客户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在后续业务中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6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3一、客户识别3二、客户分类3三、业务审核4四、风险提示6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7一、运输服务7二、旅行支出9三、旅行收入13四、建设—境外建设14五、建设—境内建设16六、保险服务17七、金融服务19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九、其他商业服务23十、文化和娱乐服务28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30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2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34十四、职工报酬35十五、投资收益支出36十六、投资收益收入39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41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42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44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46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47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48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51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除按照《总则》规范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除按《总则》规范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经管分类为B\C类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规范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一)审核材料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3.《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工程一致、《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工程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也日益频繁。
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前景。
为了规范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需要制定相关的展业规范。
本文将围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展开阐述。
首先,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银行在开展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规性要求,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银行应对参与业务的客户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核实其身份、资质和信用状况,杜绝潜在的风险。
同时,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其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注重业务的风险管理。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着较高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银行可以通过设立合适的准备金、建立交易限额和敞口限制、利用衍生工具等方式来管理风险。
此外,银行还可以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来降低风险。
再次,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重视业务的效率与便捷性。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特点是交易金额较小、交易频率较高。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提供高效便捷的交易渠道和工具,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银行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先进技术手段,提供在线交易平台和手机银行等服务。
银行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加快业务的办理速度。
最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应加强业务的监管和审核。
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银行的服务贸易外汇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业务符合规范和要求。
银行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纠正。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的自查与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业务的质量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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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客户识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客户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业务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风险提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运输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旅行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旅行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设—境外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设—境内建设..........................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保险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金融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其他商业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四、职工报酬...................................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
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