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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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

一、《公司法》修订概况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

(一)政策背景

1、政府职能转变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改革内容是对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做出重大部署。

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2013年5月13日上午,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座谈会”,邀请多位法学专家研讨。与会专家介绍,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市场背景

1、市场与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基础手段来配置资源。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就是通过市场把各种资源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安排,使资源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由于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会出现无效的状态,即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重大的经济危机,凯恩斯经济学产生。凯恩斯经济政策观点的核心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即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然而宏观调控的过度干预不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

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手段有:一是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二是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三是由注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变为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放松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高微观主体的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2、就业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下行风险不断加大,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由于高校扩招和教育产业化政策推行,大学生人数的增幅远远超过经济增长所需要的人才增长,2013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规模达700万。截止9月底数据统计,今年企业校园招聘计划总量和招聘岗位数量仅为去年的80%左右。再加上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因素产生的新的失业人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于缓解严重的就业压力有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背景

1、法律法规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加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该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面临法律风险,与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的要求相冲突,《公司法》是上位法,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为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立法与改革必须同步推进,同步修改《公司法》。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基础和保障。

2、法学理论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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