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司法》修订解读
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对比
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对比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在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3年版。
这次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公司法律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2005年版和2013年版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以揭示其中的变化和亮点。
二、公司法2005版与2013版的总体变化概述1.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2013年版公司法在多个方面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如增大了股东诉讼权利、强化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
2.简化公司设立程序:2013年版公司法减少了公司设立阶段的审批事项,提高了设立效率。
3.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责和功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4.引入社会责任理念:2013年版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员工权益等。
5.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资本变动程序。
6.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监管,提高公司透明度。
三、公司设立和登记方面的变化1.简化公司设立程序:2013年版公司法将公司设立阶段的审批事项从22项减少到9项,提高设立效率。
2.放宽公司名称登记限制:2013年版公司法允许公司使用全国性字样,简化名称审核程序。
四、公司治理方面的变化1.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职责和功能:2013年版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2.增加独立董事制度:2013年版公司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五、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1.修改公司资本制度:2013年版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资本变动程序。
2.引入认缴制:2013年版公司法允许公司采用认缴制,减轻企业负担。
六、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的变化1.加强公司财务监管:2013年版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解读
一、公司法修改背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的时间中继两次制定后的又一次重大的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 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
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在十八的胜利召开后,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公司法作出修改,以期公司法起到丰富完善、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的作用。
二、主要修改条文及解读修订前 修订后 解读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修订解读精修订
公司法修订解读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解读主讲老师陈志武第一节新旧法律内容对比详解一、公司法修订背景介绍(一)改革政策直接推动《公司法》的修订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非必要。
这样做不但顺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会议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修订前】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013年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读】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其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
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
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运营产生的影响1、对债权人的影响;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更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故而,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的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某种程度上将导致交易的谨慎性增强。
从另一方面讲,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
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透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
2、对股权转让的影响由于认缴制的实施,会大量产生股东认缴还未实缴(或未完全实缴)期间转让股权的情况。
那么,这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与实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有何不同呢?实缴情形下,股东转让的股权是一种完全的权利,受让方成为股东后就无负担的取得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和管理权。
但认缴未实缴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取得的股权是一种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权。
因为,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不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没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权对于股东有何意义?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实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产生新老股东的身份更替;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不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新股东取得股权而无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出资义务该谁履行?进而,如前所述,新股东取得的股权将因未实缴出资而缺乏利润分配权,形成毫无意义的股权。
因此,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就尚未履行的实缴义务的继续履行问题达成协议,而不是简单的股权交割。
公司法修订解读
公司法修订解读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解读主讲老师??陈志武第一节??新旧法律内容对比详解一、公司法修订背景介绍(一)改革政策直接推动《公司法》的修订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目的是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非必要。
这样做不但顺应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会议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点:(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3)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4)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详细对比
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详细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随之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013年颁布的《公司法》是我国大陆现行的公司法规范,而2023年颁布的《公司法》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从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对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进行详细对比。
一、公司类型2013版《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三种公司类型。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新增了混合所有制公司和非营利性公司两种公司类型。
混合所有制公司指的是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非营利性公司则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
二、公司注册在公司注册方面,2013版《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30万元、5万元和人民币1万元。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改为“公司的出资额应当足以支付公司依法实施的全部工作”。
三、公司治理2013版《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监事会改为监督机构,设立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东权益保护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2013版《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权、议事权、监督权和追索权等。
而在2023版《公司法》中,新增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股东的权益保护。
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都经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相信公司法还将会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3年版《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对2013版和2023版《公司法》进行详细比较,并重点关注在公司类型、公司注册、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做出的重大修订和改进。
2013年《公司法》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2013年《公司法》修改重点条文解读来源:无忧劳动法作者:刘超芸发布时间:2013-12-31 08:53:13•关键字: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不难发现,此次《公司法》修改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第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对登记文件的要求。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按照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股东必须实缴资本,即使分期缴纳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剩余出资额也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缴足。
原《公司法》为了更好的保障注册资本的如期、足额认缴,还要求公司注册申请登记之前,需要先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缴纳的出资进行验证,可以说原《公司法》对股东的实缴资本的把控十分严格。
而新《公司法》却放宽了对股东实缴资本的把控,首先,对于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新《公司法》不再强行设定认缴期间,取消了原来所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并且,一人设立有限公司的也不再需要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
其次,新《公司法》将实缴登记制度完全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即关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可以全凭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营业执照中只体现全体股东拟认缴出资额,而不体现已经实际缴纳出资额。
通俗点来讲,新《公司法》将过去公司股东“无处筹钱”这一最大难题给彻底解决了,但也有可能引发公司表面上债务承担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出现。
第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在旧《公司法》中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
公司法(2013)(新旧对照及最新法律条文)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12月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解读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
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
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 改为第八十条,并将 第一款修改为:“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在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 集股份。”
大。
姓名等事项。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 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 认缴。
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
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
第二项修改为:“(二)
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法修订对照表及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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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原公司法
律师解读
(一)删去第七条第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 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
二款中的“实收资
载事项。
本”。
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
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 条改为第八十三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 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
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
2013年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前言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二、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主体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三、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四、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保护规则五、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实施的问题前言2013年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学、公司法制,法律立法、法律制度和学术方面发生了一个惊天动地的变化。
首先深圳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条例,废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最低资本标准没有了。
我们05年建立的这个《规定》,就是一人公司法定资本标准是10万块钱。
因为一个自然人投资没有人监管,家里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很难保持严格的独立性。
没有独立性,就意味着对债权人利益也谈不上很好地“保护”。
2005年《公司法》修订,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高一点。
从深圳开始把法定资本废掉,验资程序过去规定有这个,出资以后要验资。
还分了一个阶段性的投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太大,一次性全部到位有弊端。
一是对投资者压力太大,他把所有的钱凑起来才能拿到营业执照,才能进入到经营的状态。
我们学习一下欧洲的做法,分段走。
先入百分之几十,几年以内资本要全部到位。
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一)立法背景我们国家《公司法》从92年颁行以来,、经历了2005年重大的历史性的修订,然后到2013年年底完成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重大修订。
这一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取消了普通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标准,就是三万块钱、十万块钱,还有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数额的标准上,没有区别了。
就是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缴付期限的认缴制。
立法的背景就是深圳工商机关在2012年底酝酿的“公司登记改革”,并且纳入到十八大以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的一揽子安排中。
无论如何这种超强压力下,急促突进达成的资本制度颠覆性的改革是不可逆的。
为什么叫“颠覆性”呢?这个就是颠覆性。
把政府伸向市场的手,一个一个给他堵回去、切回去,这个推进是正常的。
《公司法》修订解读
《公司法》修订解读《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范和保护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原有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因此需要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修订背景修订《公司法》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的修订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需求。
2. 强化公司治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制约和监督。
3. 保护投资者权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加强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规定。
4. 推动公司转型升级:修订后的《公司法》鼓励公司进行股权多元化、股权激励等改革,推动公司转型升级,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二、修订内容修订后的《公司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司类型的扩大: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类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
2. 公司治理的完善: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和监督,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资格要求。
3. 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 公司股权的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鼓励公司进行股权多元化、股权激励等改革,引入了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 公司合并和重组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合并和重组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合并和重组前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修订意义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需求,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利的制度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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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0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3年修正案政策解读:《公司法》的修改对公司设立产生的影响
1、对投资者;
从设立公司的资金门槛来讲,本次修改既不要求投资者必须先实投资金然后取得营业执照,也取消了原来法律要求的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使得投资者比较容易的设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场。
对于设立公司后的继续投资来讲,也取消了后续出资年限,给投资者更宽松的投资环境。
2、对创业者
从设立公司的出资形式来讲,本次修改不仅取消了货币资金的最低比例,也取消了出资方式的限制,且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
这样,具有其他可货币计量
的资产的创业者或者具有新科技或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就可以轻松的设立公司,参与市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案修改条款解读:(第七十六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修订前】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2013年修订后】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初始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依法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事务。
本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应当符合本法上述规定。
第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同时,根据本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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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订解读一、《公司法》修订概况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一)政策背景1、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不失时机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庄严承诺,更是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核心问题所在。
政府职能转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应担负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的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是由影响政府职能的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包括管理职权、职责的改变(对哪些事物负有管理权责,管什么,管多宽,管到什么程度),管理角色(主角、配角等)的转换,管理手段、方法、及其模式的转变等。
2、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13年2月28日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
改革内容是对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做出重大部署。
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3年5月13日上午,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举办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座谈会”,邀请多位法学专家研讨。
与会专家介绍,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市场背景1、市场与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为基础手段来配置资源。
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就是通过市场把各种资源在社会范围内进行安排,使资源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由于公共产品、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会出现无效的状态,即市场失灵。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空前重大的经济危机,凯恩斯经济学产生。
凯恩斯经济政策观点的核心是反对自由放任,主张国家干预,即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然而宏观调控的过度干预不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
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
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
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
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
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
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
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
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体手段有:一是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
二是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间接管理。
三是由注重计划、排斥市场转变为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放松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市场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高微观主体的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就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2、就业当前,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下行风险不断加大,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就业总量压力持续加大,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由于高校扩招和教育产业化政策推行,大学生人数的增幅远远超过经济增长所需要的人才增长,2013年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规模达700万。
截止9月底数据统计,今年企业校园招聘计划总量和招聘岗位数量仅为去年的80%左右。
再加上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因素产生的新的失业人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于缓解严重的就业压力有积极的作用。
(三)法律背景1、法律法规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加速,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
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宽进、严管”为政策导向,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该项旨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面临法律风险,与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的要求相冲突,《公司法》是上位法,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为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立法与改革必须同步推进,同步修改《公司法》。
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制基础和保障。
2、法学理论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主要存在两种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即法定注册资本制和授权注册资本制。
(1)法定资本制法定注册资本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这种法定注册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
但是另一方面,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
(2)授权资本制授权注册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只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
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
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
正因为此,许多原来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
但是,授权注册资本也有其内在缺陷,它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进行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因而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资本。
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这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然而,由于法定资本制的种种缺陷,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实行了分期缴付的法定资本制,即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以在两年内缴足。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的首次出资额、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设立的必要登记事项,将出资额、出资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交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实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从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
但是,我国并不是授权资本制。
因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本质区别在于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认足,可以分期缴付;授权资本制下,授权资本即公司注册资本,授权资本仅为公司可以达到的最大规模,公司成立时股东只需认足并缴付部分授权资本即可成立,因此其注册资本并未全部认足。
此外,法定资本制下增资须履行相应的增资程序,而授权资本制下,增资在授权范围内则无须履行法定程序,可以按公司需要增资。
因此,我国仍为法定资本制,只是为更加宽松的法定资本制。
(四)制度背景1、工商登记制度较为繁琐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十分繁琐,一家公司完成登记注册至少需要20至25个工作日。
注册公司基本流程如下:(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五个工作日);(2)公安刻章(一个工作日);(3)开立验资账户、验资(一到三个工作日);(4)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5)办企业代码证(一个工作日);(6)办税务登记证(一个工作日);(7)开立基本账户(七个工作日);(8)税种核定、申批一般纳税人;(9)企业正常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