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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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

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

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我们计划对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建设提升。

目标是打造集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信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平台。

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需求,充分发挥文化站和服务中心在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中的作用。

2.坚持创新驱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文化站和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3.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服务平台。

三、建设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1)提升文化站和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包括场馆面积、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

(2)加强信息化建设,配置多媒体设备、网络设施等,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

2.文化活动策划(1)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书画展览、讲座培训等。

(2)结合地方特色,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3.教育培训服务(1)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如职业技能培训、家庭教育、老年人养生等。

(2)充分利用文化站和服务中心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教育培训服务。

4.信息交流平台(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发布文化资讯、活动预告等。

(2)开展线上线下互动,促进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实施步骤1.调研分析阶段(1)深入了解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了解他们的文化需求。

2.规划设计阶段(1)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制定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方案。

(2)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其可行性和实用性。

3.实施阶段(1)按照设计方案,有序推进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升工作。

(2)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督导评估阶段(1)对建设提升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证人公民差不多文化权益,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与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差不多功能空间应包括(应与文化馆建设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源,并有打算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高活动室的利用效率和文化室员工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活动室是提供文化活动场所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展览、会议、培训等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原则是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高效性。

第五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由室长负责,其他职员协助。

第六条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由室长审核并批准。

第七条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申请第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文化活动室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个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必须在批准后的一天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活动内容使用,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活动要求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和测试设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文化活动室内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文化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场地使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不得占用超时。

第十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四章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活动室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使用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档案,定期评估其使用情况,如对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限制或停用活动室等措施。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会教育、图书阅览、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科普培训、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站建设要以政府为主导,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乡镇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站建设规模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有关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示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网吧、视频剧场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乡村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乡村行政区域内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

3. 管理原则活动中心的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为广大村民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设立管理委员会成立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管委会职责制定和完善活动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与上级文化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负责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场所和人员安全。

对活动中心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定期向村两委和村民代表汇报。

管理和培训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设备登记对活动中心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设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

2.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村集体承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维修保养时间、内容、费用等信息。

3. 设施设备使用管理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应优先满足本村村民文化活动的需要,村民可按照规定程序免费使用。

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需经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时间、用途、责任等事项。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资料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资料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资料
一、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
1.领导机构
2.各部门
3.岗位设置
根据各部门的具体工作需要,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各种具体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流程
1.人员管理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招聘、培训、管理和考核员工。

对于招聘工作,
要进行岗位分析、招聘计划和招聘流程的制定。

培训方面,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评估方法。

员工考核要考虑到员工的综合能力和业绩
水平,采取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财务管理
3.日常运营管理
三、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责与业务范围
1.文化交流
2.艺术教育
3.活动策划
四、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管理
1.客户满意度调查
2.投诉处理机制
3.不断改进。

村社区文化服务规章制度

村社区文化服务规章制度

村社区文化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文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社区内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艺表演、书画展览、文化讲座等。

第三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服务质量,并接受村社区文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村社区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

第七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的权利和尊严。

第八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是村社区文化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对文化服务承办方进行行政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文化服务承担方第九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向村社区文化委员会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签署文化服务协议。

第十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制定文化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时间、地点、经费等,并报送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确保服务项目的品质和规范,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按照文化服务协议和相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如有变更需求,应提前与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按时完成文化服务任务,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完成任务,应提前告知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对文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负责,并积极协助解决。

第三章文化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六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化服务承办方的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服务承担方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服务承担方的合法权益。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文化馆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是指为服务公众,收藏、展示、研究、传承和弘扬各种文化资源的机构。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积极推动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创新,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尊重、民主的原则,服务广大社会群众。

第五条文化馆的管理应当注重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

第六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重视与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其他文化单位和社会群众的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运作规范,效率高。

第二章文化馆的管理机构第九条文化馆的管理机构包括馆长、副馆长、部门主任等。

第十条馆长是文化馆的领导者,具有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部门主任负责各个具体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文化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第十四条文化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决策规划。

第三章文化馆的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收藏、展览、教育等业务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展览策划方案,确保展览质量。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学术研究,提高文化馆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文化的多元发展。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社会参与度。

第四章文化馆的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加强经费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挥霍。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经费清晰、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五章文化馆的服务标准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为本的宗旨。

文化艺术中心运营管理建议办法

文化艺术中心运营管理建议办法

精心整理文化艺术中心运营管理建议意见潍坊市文化艺术中心建筑面积31.43万㎡,其中地上16.86万㎡,地下14.57万㎡,由5个组团、11个单体工程组成,是为市民提供文化、休闲、娱乐、提高市民文化素质的平台,体现潍坊文化建设的窗口。

文化艺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规划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宫、文化宫、运营公司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级领导兼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机构。

文化艺术中心资产划归委员会,委员会为业主单位,建议市委、市政府对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权限、人员编制、管理经费等进行核定,赋予委员会独立的管理权和经营权,确保艺术中心安全有序运行;办公室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文化艺术中心各个场馆的管理运行,承担具体事务,组织推进文化艺术中心公益事业和商业持续高效发展。

2、整合资源,改革管理架构。

建议文化艺术中心各个场馆由委员会统一管理运行,入驻单位纳入委员会统管,体制上与原主管部门脱钩,要创新管理模式,如文化宫、青少年宫,委员会可对场馆经营模式和业态、公益和效益目标等公开实行社会招标,择优合作或者采取多种经营方式,而不仅限于由原有入驻单位管理,实现公益性与效益性有机结合;科技馆可与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合作经营,实行冠名权或者其他方式,以减少政府的投入。

2、一体化运作。

各个场馆的所有对外活动由委员会统一实施,包括各类培训、经营、广告以及公益性活动,创办文化艺术中心网站、刊物,整合组建文化艺术中心演艺团队、培训学校,打造文化艺术中心时尚文化品牌。

3、为各个场馆配套服务的功能空间,如会议室、展示间、咖啡厅等由委员会下属的运营公司统筹管理,实行商业运营,尽量2000700万元。

2万元。

3、4400灵活多样,能够增添活力;符合文化事业和事业单位改革精神,逐步减少事业单位和人员数量,降低财政成本。

弊:涉及单位和主管部门多,关乎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改革阻力和实施难度大,相对风险较大,需要成立专门班子研究可行方案予以实施。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它是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全民。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社区文化中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社区文化中心的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运行规范,组织对社区文化中心进行资质认证和评估,对社区文化中心实施监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社区文化中心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基本任务)社区文化中心应当为社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团队活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益文化服务,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普法、思想道德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第七条(布局规划)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

可以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置换等多种途径,落实场地设施。

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一个街道、镇(乡)至少应当设置1个社区文化中心。

行政区域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个社区文化分中心。

街道、镇(乡)要在居委、村设置综合文化活动室作为社区文化中心的延伸点,开展延伸服务。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范本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范本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活动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动中心是我市重要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活动服务,丰富市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活动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场地租赁、活动组织、安全保障、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四条活动中心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活动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活动中心的整体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市民代表和活动中心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活动中心的管理制度;(二)确定活动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场地租赁申请,确定租赁费用;(四)监督活动中心的运营情况,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五)处理活动中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活动中心设立运营部门,负责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运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场地租赁、活动组织、设施维护等工作;(二)负责活动中心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三)负责活动中心的宣传推广、会员服务等工作;(四)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场地租赁与管理第八条活动中心场地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满足各类活动的需求。

第九条租赁场地应提交场地租赁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按约定支付租赁费用。

第十条租赁场地期间,承租方应遵守活动中心的规章制度,保障场地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转租、抵押或改变场地用途。

第十一条活动中心有权对租赁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秩序性。

第四章活动组织与审批第十二条活动中心应积极组织各类文化活动,满足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三条举办活动应提前提交活动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按照活动批准的内容进行筹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期间,活动组织者应负责现场管理,保障活动安全。

[原创]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

[原创]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渝委宣〔2010〕49号文件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现将《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要深刻认识加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重庆市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常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单位服务水平,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办法,借鉴其他地方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区县文化馆、区县图书馆、广播电视村村通、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惠民、农家书屋(村、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中心户(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常规管理。

第二章区县文化馆第三条开馆时间。

每周开馆时间不低于42小时。

开放时间应与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四条阵地文化活动。

每天常设文化活动不少于3小时,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组织大型展览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各类理论研讨和对外交流活动每年2次以上。

第五条面向基层活动。

组织建立基层文化活动基地(示范点)5个、未成年人文化活动示范基地不少于4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个;举办社会文化艺术培训班每年不少于10期,举办农民工文化艺术培训班不少于2期;业务人员下基层培训辅导、调研每年不少于36天;办有馆办老年大学1所;刊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每年6期以上;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日常展示活动。

第三章区县图书馆第六条开馆时间。

天天开馆,每周开馆时间56小时以上。

第七条阵地服务。

年外借册次不低于8万册(以计算机统计为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保障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以及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保障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效能优先的原则,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提供多样化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实施方案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实施方案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程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我拿起笔,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这是一项关于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工程实施方案,我想象着这个服务中心的模样,想象着它将如何融入社区,成为居民们精神文化生活的温馨港湾。

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的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我们计划建设一个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这个中心将涵盖图书阅览、文化活动、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为居民提供一个舒适、便捷的公共文化空间。

二、项目目标1.提升社区文化氛围,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2.搭建一个居民互动交流的平台,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3.培养居民的文化素养,提高社区整体素质。

三、项目实施方案1.选址与规划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人口密集等因素。

在规划阶段,要充分考虑到周边配套设施,如公园、学校、商场等,以便于居民出行和参与活动。

2.建筑设计建筑风格应简约大方,体现现代与传统相结合的设计理念。

内部空间布局要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包括图书阅览区、文化活动区、休闲娱乐区等。

同时,要考虑到室内采光、通风、噪音等因素,确保环境舒适。

3.设施配置图书阅览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报纸等,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需求。

同时,设置电子阅览设备,提供线上阅读服务。

文化活动区:配备多功能活动室,可用于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如书画展览、讲座、演出等。

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用于举办户外活动。

休闲娱乐区:设置咖啡厅、茶室等,提供轻松愉悦的休闲空间。

同时,配备健身房、瑜伽室等设施,满足居民健身需求。

4.人员配置与管理招聘专业管理人员,负责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与管理。

同时,培训志愿者,参与中心的服务工作。

定期举办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5.运营模式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运营模式。

政府负责政策支持、资金保障、监管考核等;企业负责提供优质服务、创新运营模式等;社会力量参与中心建设,提供志愿服务、文化活动等。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3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为活跃机关业余文化生活,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体活动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

二、文体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0:30,下午16:00—16:30,晚上18:00—22:00;节假日全天开放。

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文体活动室主要为机关内部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外人参加,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凡来文体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㈠不超过规定时间,不影响工作。

㈡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㈢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㈣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____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㈤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

㈥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

六、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为促进社区文化建设,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合理利用有限资源,免费提供辖区居民学习、娱乐、社交的场所,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文化活动室由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是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活动器材设备。

二、文化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6:00—18:00,节假日全天开放。

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凡来文化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

要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____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内容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内容

活动中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内容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活动中心的管理,确保活动中心正常运行,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活动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活动中心简介活动中心位于XX市XX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

活动中心设有多功能厅、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健身房等场所,可供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培训、会议、文化活动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活动中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的原则,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四条组织结构活动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活动中心的整体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代表、用户代表和专家组成。

活动中心设有多功能厅、会议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健身房等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各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制度1.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活动中心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活动中心的安全运行。

3. 制定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活动中心的卫生环境。

4. 制定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5. 制定服务规范,提高活动中心的服务质量。

第六条用户管理1. 活动中心用户包括在校师生、校友、社会人士等。

2. 用户需遵守活动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3. 用户有权按照预约规定使用活动中心场地和设施。

4. 用户不得在活动中心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5. 用户需爱护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用户离场时,应将场地恢复原状,不得遗留垃圾。

第七条场地预约与管理1. 活动中心场地实行预约制度,用户需提前预约。

2. 预约场地需提交预约申请,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等。

3. 活动中心管理人员根据预约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4. 申请人同意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安排场地。

5. 活动开始前,申请人需到活动中心签到。

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提升镇域文化软实力,我们决定建设一个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二、建设目标1.打造一个集图书阅读、文化娱乐、艺术培训、展览展示、信息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平台。

2.提升镇域文化氛围,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3.培养一批具有文化素养、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

三、建设内容1.图书馆:设立一个藏书丰富的图书馆,提供各类图书、期刊、电子书籍等资源,满足群众阅读需求。

2.文化活动室:设置多个文化活动室,用于举办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如书画、摄影、舞蹈、歌唱等。

3.艺术培训中心:开设各类艺术培训课程,如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培养群众的艺术素养。

4.展览厅:设立一个展览厅,用于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我镇文化底蕴和特色。

5.信息交流中心: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服务。

四、实施步骤1.调研论证:充分调研我镇文化需求,论证建设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规划设计: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设计方案。

3.筹集资金: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同时通过社会捐助、企业赞助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4.施工建设: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施工建设。

5.招聘人才:选拔一批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才,负责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6.开放运营:在施工完成后,对外开放,为群众提供各类文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争取政府相关政策支持,将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我镇发展规划。

2.资金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充足,同时制定可持续发展策略,确保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长期运营。

3.人才队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宣传推广: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和服务,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5.持续优化:根据群众需求和反馈,不断优化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升群众满意度。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统筹中央支持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区公共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盟市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盟市本级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申报、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盟市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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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文化委员会
关于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文化服务中心的作用,根据《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转发〈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怀柔区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服务中心”),是指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文化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文化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区文化委员会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发行放映服务中心、文物管理所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建设和规划
第四条怀柔区文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纳入镇乡、街道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六条文化服务中心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不得设在集贸市场、河道、泥石流易发地区。

文化服务中心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区文化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服务中心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和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镇乡、街道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区文化委员会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策划、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各项文化设施;开展书报
刊阅览服务;举办文艺演出、文化艺术培训;利用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开展不同主题的活动;带好文艺人才队伍;做好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着力发展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文化服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区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区文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区文化委员会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区文化委员会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及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配备符合编制要求人数的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服务中心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文化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服务中心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八条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服务中心。

依法向文化服务中心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区文委负责定期对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怀柔区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由宣传文化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怀柔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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