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能否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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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寻衅滋事是指以故意挑衅、侮辱、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法,以下是一般寻衅滋事的处理方法:1.警示教育:针对轻微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通过警示教育的方式加以处理。

可以采用口头警告、责令道歉、检查身份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遵纪守法。

2.和解调解:在一些个别案件中,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矛盾激化。

可以组织相关方当事人、家属、社区代表等进行调解,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3.行政处罚:对于更为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

例如,对于公共场所内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措施,以示警戒。

4.刑事处罚:对于涉及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社会正义。

5.社会帮教:针对一些行为动机不纯、有悔改意愿的寻衅滋事犯罪分子,可以实施社会帮教措施。

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6.预防措施:加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预防,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可以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等方式,有效预防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

7.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通过增加警力、加强巡逻防控等方式,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加强社区警务宣传、安全巡逻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寻衅滋事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对这类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法,恰当处罚行为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喝酒滋事被打怎么处理

喝酒滋事被打怎么处理

一、喝酒滋事被打怎么处理酒后滋事属于寻衅滋事,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打人者属于故意伤害,轻微伤的情况下,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喝酒滋事二、酒后滋事一般拘留多久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酒后闹事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从重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三、酒后滋事打架反被打伤寻衅滋事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判罚,而打人者则需要根据被打的伤害程度进行判定。

双方的情况还要根据案情进行综合判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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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

一、治安处罚寻衅滋事可以调解吗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话,在法律上严重的有可能会判处死刑。

如果在判刑之后进行协调的话,经过受害人的同意,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可能协调的结果也并不理想。

如果是在判刑前可通过取消诉讼来改变结果。

治安处罚寻衅滋事二、寻衅滋事治安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三、寻衅滋事的刑法和治安处罚的区别(一)定义上的区别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只是违法行为。

(二)性质上的区别寻衅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内和罚款。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7)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7)

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习题卷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哪一主体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A)事业单位B)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C)具有管理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答案:D解析:2.[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强制的扣押、催告、执行等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的财物延长扣押期限,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甲,并说明理由B)乙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C)五保户丙突然死亡,未留下财产,其治安罚款未交,公安机关应当终结强制执行D)丁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被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封,公安机关可以重复查封答案:C解析:3.[单选题]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为A)没收违法所得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答案:D解析:4.[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复核B)行政机关在作出暂扣执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C)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D)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答案:D解析:5.[单选题]下列关于办理行政案件口头传唤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A)民警接到打架斗殴报警后赶到现场,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甲口头传唤B)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乙系前几日要寻找的盗窃嫌疑人,遂对乙口头传唤C)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丙手推一辆自行车,经盘问,丙形迹可疑,遂对丙口头传唤D)民警在旅店检查时,把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丁口头传唤至公安派出所进行询问答案:C解析:6.[单选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该组织C)社会中介机构D)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答案:D解析:7.[单选题]乡政府集中开展计划生育清理整治工作,会议要求村委会干部张某、陈某参与该项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问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问答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几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未成年人违反治安应承担责任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责任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5、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豫08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当事人】王根平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当事人-个人】王根平韩莉清【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立成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立成【代理律所】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根平【被告】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韩莉清【本院观点】上述证据1、2、3、5、6、7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书证视听资料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从本案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韩莉清与王根平之间的纠纷系邻里纠纷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且该纠纷亦经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处理。

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经过调查核实并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逾期办案情况,从本案证据看,在经过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复核程序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未超过30日的办案期限。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

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

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一)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如何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规范

公安机关如何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规范

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常见多发问题
一、适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注意问题 1、案件名称必须填写具体,不能简单填写为:违反《暂住 证申领办法》。应填写为:张三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案;张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案。 网上要填写接处警信息,扫描当场处罚决定书。 2、对象只能是个人,不能处罚单位。 3、公安相关经常办理的有以下两种案件: (一)未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案,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当场 处罚的理由应规范填写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领。 (二)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案。根据法律规定,是对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人作出处罚,不可以对单位处罚。
办案民警不清楚最基本的概念所致。
严格区分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
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办理的
案件,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指依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做出处 罚决定的案件,称为行政案件。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都可 以办理行政案件,如工商局、药监局、卫生局、 质监局、环保局等。并不是公安机关特有的。 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法律法规:《消防法》、 《居民身份证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管理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企事 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条例》
3、盖章:加盖派出所印章即可。
二、行政案件的当场处罚
1、范围: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之规定。
3、盖章:应加盖分局公章,派出所民警代表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注意:复议机关应为晋城市公安局;诉讼单 位是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不可以简写为市局和 城区。
行政案件和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的区别

2012年招警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

2012年招警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
问: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
答案:(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关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 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 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1、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2023年四川省达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达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四川省达州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督察机构针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治理性的督察活动,属于督察方式中的()。

A.现场督察B.专项督察C.专案督察D.现场处置2.精简原则不包括( )。

A.机构的数量要少B.结构层次要少C.机关的规模要小D.统一机构名称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交誓的主要职责?()A.依法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B.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C.开展安全宣传教育D.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4.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A.分别处罚,分别执行B.合并处罚,合并执行C.合并决定,分别执行D.分别决定,合并执行5.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不包括()。

A.队伍保障B.装备保障C.经费保障D.信息保障6.()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

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B.维护国家安全C.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D.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7.报考人民警察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这是()原则的体现。

A.平等B.择优C.竞争D.公开8.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9.下列哪项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责?()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B.维护机关、企事业组织的经济秩序C.促进经济建设D.保护公共财产10. ()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A.保卫国家安全B.维护社会治安C.同刑事犯罪作斗争D.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二、多选题(10题)11. 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

A.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B.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C.接收“110”报警D.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12.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关系要坚持()的原则。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

一、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是什么内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能不能调解处理寻衅滋事能不能调解处理需要看具体看情况。

如果是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调解。

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属于公诉案件,在立案后不能私了,必须按照刑事程序来走。

双方当事人只能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节,进行民事赔偿后,犯罪分子在量刑上要从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调解后仍然要走起诉的程序,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所以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刑事拘留后可以释放,也可以不释放进行提捕,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调解好以后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于起诉。

三、寻衅滋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寻衅滋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看具体情况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案情较轻的一般是行政拘留,案情较重的,涉嫌犯罪的应该是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旁听杨水波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审记录及评价

旁听杨水波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审记录及评价

旁听杨水波寻衅滋事一案的庭审记录及评价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认识不清,容易导致混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例如,张某、宋某等三人在盗窃销赃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违反交通规则与农民刘某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张某首先推刘某一掌,继之两人厮打起来,宋某上前一脚将刘踢倒在地,随后掏出水果刀,向刘的下腹部猛刺一刀,行凶后被告人骑车逃走。

一审法院对张某等定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

二审法院认为事情发生在争吵过程中,不同于流氓无故寻衅滋事,改判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这一案例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清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把事出有因的伤害与流氓寻衅滋事混为一谈。

2011年2月24日,我旁听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审判员:杨娟,代书记员:蒋菲菲,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寻衅滋事私了能撤案吗?

寻衅滋事私了能撤案吗?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寻衅滋事私了能撤案吗?寻衅滋事私了不一定就可以撤案的。

如果公安已立案,双方私了只会从宽处罚,并不是免除处罚,是否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会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

一、寻衅滋事私了能撤案吗?寻衅滋事私了不一定就可以撤案的。

如果公安已立案,双方私了只会从宽处罚,并不是免除处罚,是否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属于想象竞合犯,会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

通常追诉标准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致三人以上轻微伤,其他情节。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般来说,寻衅滋事只要进入立案侦查阶段,就不太可能撤案了,除非经侦查机关查明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不能撤案时,行为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寻衅滋事案刑事谅解书范文

寻衅滋事案刑事谅解书范文

寻衅滋事案刑事谅解书范文尊敬的xx法院:我系被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调解,我与原告达成了谅解,并愿意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偿措施。

特此书写此《刑事谅解书》向贵院备案,并表示诚挚的悔过之意。

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经过今年x月x日,在xx地点,由于我个人的冲动和情绪失控,与原告发生了争执并引发了冲突,致使原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我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痛悔,并已对原告表示了真诚的歉意。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我叫x,男,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目前从事xx行业,每月稳定收入为x元。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自责,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尽力做出补偿。

三、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名字为x,男/女,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号,目前职业为x,每月稳定收入为x元。

经与原告沟通,他/她对我的悔过态度表示认可,并愿意接受我的补偿措施。

四、案件的谅解和补偿措施鉴于我对自己的过错深感懊悔,愿意积极向原告道歉,并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以及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经与原告商议并达成协议,具体补偿措施如下:1. 对原告造成的身体伤害,我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总计xxx元(具体金额以法院核定为准);2. 我愿意支付原告被迫停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相关补贴,总计xxx 元(具体金额以法院核定为准);3. 我将主动道歉并书面致歉给原告,以表达我的诚意和悔过之心;4. 我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积极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社会公德,不再犯罪。

五、请求法院的处理意见基于以上事实和谅解,我请求贵院依法认定我们之间的谅解,并且责令我履行以上补偿措施。

我愿意接受法院做出的判决,积极配合执行,并承诺不会再次涉及违法行为。

六、文件的陈述与签署本人特此陈述上述事实情况,并自愿同意将此《刑事谅解书》备案于贵院。

治安管理寻衅滋事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寻衅滋事处罚标准

一、治安管理寻衅滋事处罚标准
治安管理寻衅滋事处罚标准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若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
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
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
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三、寻衅滋事罪可以调解吗
寻衅滋事作为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刑事部分是
行为人无法控制的。

要按照侦查、公诉、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
公诉,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
会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话,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快车提醒您,虽然行为人无法与受害人进行
刑事责任部分的调解,但是行为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进行调解,尽量赔
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其谅解。

那么调解结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争取减
轻处罚。

周杰寻衅滋事案(江公(上)行罚决字[2021]00762号)

周杰寻衅滋事案(江公(上)行罚决字[2021]00762号)

周杰寻衅滋事案(江公(上)行罚决字[2021]0076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江公(上)行罚决字[2021]00762号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上余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周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33
主要违法事实:周杰与受害人系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由民警现场治安调解并达成协议。

2021年04月26日17时许,周杰碰见骑车回家的受害人,周杰上前拦住受害人与其理论之前的纠纷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周杰使用右拳打了受害人左侧眼角部位两拳,并手推受害人胸口部位。

受害人的伤势经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周杰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情节较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杰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江山市公安局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自2021年05月25日至202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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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分析报告

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分析报告

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分析报告一、引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提出的公开申诉请求。

作为公安机关,信访案件的处理是其重要职责之一。

本报告围绕信访案件的发展趋势、类型及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旨在为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访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应对策略。

二、信访案件发展趋势分析1. 信访案件逐年增多过去几年,信访案件的数量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

这是由于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民众维权意识的觉醒以及互联网的普及所引起的。

公安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信访案件数量增加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2. 信访案件类型多样化信访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主要包括治安类信访案件、恶意举报案件、寻衅滋事案件等。

其中,治安类信访案件占据大部分比例,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公安机关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信访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提高处理效率和满意度。

三、信访案件类型分析1. 治安类信访案件治安类信访案件是指因治安问题而引发的信访申诉。

常见的治安类信访案件包括邻里纠纷、扰民行为以及群体事件等。

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调解与处理能力,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恶意举报案件恶意举报案件是指以虚假信息进行举报,对被举报人或单位进行损害的行为。

近年来,恶意举报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恶意举报案件的排查与打击,加大对举报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以降低恶意举报案件的发生率。

3. 寻衅滋事案件寻衅滋事案件是指某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寻求个人利益,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寻衅滋事案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寻衅滋事案件的预防和破案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升对案件的侦破效率。

四、信访案件处理方式分析1. 预防为主的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处理方式。

其中包括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信访技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合力应对信访案件;建立完善的信访档案管理系统,便于统计和分析案件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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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能否调解处理
寻衅滋事案也能调解处理,但调解成功的也并不代表着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了,调解的部分只是针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法庭的从轻判决,但寻衅滋事案是属于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类案件,调解成功的也不会直接撤案处理。

▲一、寻衅滋事案能否调解处理?
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且已经立案,刑事部分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当事人只能就民事部分调解,调解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而已。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寻衅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它不仅包括人员集中,人们活动频繁的地方,还应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不多和不经常活动的地方。

如小街、荒郊等,人们可以在那里从事生产、工作、休息等活动,自由往来而不属私人所有,这也应属于公共场所。

2、客观方面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
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3、犯罪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虽然涉嫌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也主动和受害者
进行了调解,经过积极赔偿以后受害者本人可以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了,但是要知道,寻衅滋事所扰乱的还有社会
公共秩序和国家政府形象的,所以调解的范围有限,在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不存在着任何调解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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