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各级法院管辖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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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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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全国各级法院最新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公布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89cfde80975f46527d3e10b.png)
江西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2008年3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江西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实行新的级别管辖规定:
一、江西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是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南昌市为500万以上不满1亿元)或诉讼标的额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和第一审涉外(包括港澳台)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其他除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和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中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移交基层法院审理或提审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报省高级法院批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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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2008年3月28日)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现就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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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导读:关于诉讼标的管辖的规定主要就是没有超过50亿的一般案件会有中级法院来管辖,而一旦超出了50亿就需要交给高院来管辖和审理案件,但是如果没有超过50亿的案件在当地受到非常的关注并且影响特别大的案件也会交给高级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一、关于诉讼标的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关于诉讼标的管辖的规定是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包含本数),由高级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区分。
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湖北省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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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解决的是我们打官司要去找哪一级法院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实现两审终审制,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案件的第一审受理法院。
除了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的一般管辖规定外,湖北省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解决的是我们打官司要去找哪一级法院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实现两审终审制,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案件的第一审受理法院。
除了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的一般管辖规定外,湖北省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武汉辖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省直管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各地基层法院)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4、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2、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1 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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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最新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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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年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导读: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标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诉讼标的额在2千万元以上,但一方当事人是港澳台或外籍人士的,一审也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各级法院诉讼标的额管辖权划分标准是什么?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314ce4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17.png)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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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支付令案件;(四)公示催告案件;(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六)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本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三)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参照处理),包括:1.涉外合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六)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级别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三)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在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未履行合同部分的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广东揭阳小额诉讼案件标准
![广东揭阳小额诉讼案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6106e32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30.png)
广东揭阳小额诉讼案件标准一、管辖标准:1.一般民事案件中,争议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属于小额诉讼范围。
小额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被告可要求改由基层法院管辖;由原本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是否移送。
3.小额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属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二、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1.小额诉讼案件的受理通常由基层法院(揭阳市各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2.受理案件时,法院应当核准和受理当事人的起诉状,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3.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法院应当向原告送达起诉通知书,并通知其提供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请求送达被告的相关证据。
4.法院有权调解小额案件。
对于申请调解的一方,法院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调解书。
对于接受调解的一方,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5.如申请调解不成功,或一方或双方要求改为审判程序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审判程序。
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6.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法院有权对案件采用审前调查程序,并依法开庭审理。
7.小额案件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宣告判决生效,并以发补正之生效通知通知当事人。
三、小额案件的特点:1.小额案件一般处理迅速,期限较普通民事案件缩短,便于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2.小额案件的主要内容为贷款、合同纠纷、租赁、买卖、借款、损害赔偿等,主要以民间借贷、机动车事故、建筑工程纠纷等为主。
3.小额案件一般已经经历过争议解决的前期,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可能已经进行过一些谈判、调解等程序。
4.由于争议金额较小,双方当事人一般可自行处置争议。
对于不同意处理的一方,可由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广东揭阳小额诉讼案件标准在5万元以下,并由基层法院受理和审理。
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法院有权对案件采用简易程序或者审前调查程序进行处理。
小额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便于当事人及时解决争议。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8b8eaada76eeaeaad1f33079.png)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民商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标的额之限制: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1、人格权纠纷案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
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4、债权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下列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2、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不同层级标的标准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不同层级标的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ae7f90cff00bed5b9f31d57.png)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2013年1月1日起)
管辖法院 1.除舟山中院外,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具有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至 2亿之间的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舟山地区的专利民事案件由宁 波中院管辖。 2.义乌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专利案件(发明专利除外)。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至2亿之间的该类案 件 管辖杭州、嘉兴、湖州、金华、绍兴、衢州、丽水辖区内的驰名 商标认定案件 管辖宁波、温州、台州、舟山市辖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西湖区人民法院(涉外,简易程序审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 (涉外,含滨江、江干、上城辖区),拱墅区人民法院(涉 外),下城区人民法院(涉外),余杭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 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北仑区人民法院(涉外), 慈溪市人民法院(涉外),海曙区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涉外) 乐清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含平阳、泰顺、苍南、文成 辖区),鹿城区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 (涉外) 绍兴县人民法院(涉外),诸暨市人民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 (涉外) 玉环县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椒江区人民法院 婺城区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涉外,部分专利案件,三审 合一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涉外) 南湖区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秀洲区人 民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吴兴区人民法院(涉外)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2013年1月1日起)
知识产权集成 电路布图、垄断纠 纷 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管辖法院
全省中院 杭州中院 宁波中院 杭州基层法院
宁波基层法院 标的额在500万以 下的普通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不含专 温州基层法院 利、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垄断纠纷案件和 绍兴基层法院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纠纷案件) 台州基层法院 金华基层法院 嘉兴基层法院 湖州基层法院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https://img.taocdn.com/s3/m/df6c6ad5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c9.png)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江苏各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ec41505b52acfc789ebc90c.png)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40eaf71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38.png)
最高院发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案件最新标准原创:苏嘉杭工程清欠 6月6日2019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此次调整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令人震撼,我们快来一睹为快吧。
按照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文号为法发[2019]14号,我们作出如下分析:1、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包含本数),由中级法院管辖。
在此之前规定的标准,与本次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那么之前规定的,如一类地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类地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三类地区、四类地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全部废止。
本次调整的一大特色是,不再按地区区域进行划分,一律规定为: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包含本数),由高级法院管辖。
3、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4、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区分。
此次调整之后,几乎99%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会下沉至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由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将会锐减,高院将专注于二审,而最高院将直接与第一审民事案件绝缘,未来我们可能看不见最高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ed6947a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93.png)
民事经济纠纷立案标准民事经济纠纷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关系等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事经济纠纷的标的额。
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经济利益数额,是确定适用程序和费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经济利益数额,包括主张的金钱、财产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应当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民事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而对于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将失去主张权利的权利。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不动产权属、用益物权等引起的纠纷,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最后,民事经济纠纷的起诉要求。
起诉要求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格式要求、起诉状的内容要求、起诉状的提交材料要求等。
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书写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民事经济纠纷的立案标准包括标的额、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起诉要求等方面。
当事人在遇到经济纠纷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理评估案件的标的额,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注意诉讼时效,严格按照起诉要求提起诉讼。
希望当事人能够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32cc9207375a417866f8f22.png)
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皖高法[2008]84号规定,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各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金额下限以下的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2c133903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4d.png)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https://img.taocdn.com/s3/m/f7d255ad767f5acfa0c7cdad.png)
Let the process speak, and the process is the only way to turn what is said into what is don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在我国,法院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其中就级别上来看,主要区分为了四级,最底层的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基层人民法院。
不同级别的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范围不一样,其中就有可能根据标的额的数额来确定管辖权,那么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关于规避级别管辖的问题审判实务中一些法院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法院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2449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21.png)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
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8.31
•【字号】吉高法〔2022〕133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简易程序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
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22〕1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22年度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上限为
41,514元。
二、超过41,514元但在166,056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以上标准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执行。
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高院反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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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在我国,法院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其中就级别上来看,主要区分为了四级,最底层的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基层人民法院。
不同级别的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范围不一样,其中就有可能根据标的额的数额来确定管辖权,那么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数额是多少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的额一般在五千万以下。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关于规避级别管辖的问题
审判实务中一些法院突破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初始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法院受理诉讼时争议标的数额等就明显超出其级别管辖权限;另一种是后发的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即在受理诉讼时,原告主张的争议标的数额在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内,但在开庭时,由于原告增加或变更了诉讼请求。
争议标的数额发生了变化,超出了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
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原告若是正当行使此项权利,本无可非议,但问题在于原告利用此项权利规避级别管辖。
按照争议标的额,诉讼本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原告为了使下一级法院能够受理其诉讼,起诉时故意将争议标的额降低到下一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内,等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