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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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称
住宅(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的规定;
三、差不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申请人:日期:注:1、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

3、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说明:用于办理“一址多照”登记的商务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办公卡座必须是全封闭式或半闭式独立办公卡座。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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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注:1.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2.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一)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二)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的经营范围。

(三)商事主体从事涉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经营范围。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月日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申报人依照《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上信息,谨此声明以上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并对此承担责任。
申报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报。
2、“申报人”栏、“房屋所有权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3、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如有多个地址的,可分表分别填报。
2、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填写“是”或“否”)。
3、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填写“是”或“否”)。
房屋用途
4、是否属于杂物间(柴火间)、车库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填写“是”或“否”)。
5、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改变房屋用途?(填写“是”或“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房屋所有权为军队所有或管理?(填写“是”或“否”);
如果房屋为军队所有或管理的,是否已按专项管理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或使用批准手续?(填写“是”或“否”;非军队所有或管理房屋,此栏无需填写)。
建筑物性质
如有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或是否承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是”或“否”;没有改变用途的,此栏无需填写)。
6、以住宅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是否已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填写“是”或“否”;不是住宅的,此栏无需填写)。
申报人
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住所使用证明。

1.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 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 住所使用证明” 页“ 产权人签字” 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

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

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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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附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
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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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是”或者“否”);如果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审
批手续或是否承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是”或者“否”;
没有改变用途的,此栏无需填写。)
7、以住宅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是否已征得利害关系
人的书面同意?(填写“是”或者“否”;不是住宅的,此栏无需填
写)
申报人
姓名或名称
根据《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对于企业要求按照《规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的,需要由企业申请人填写统一制式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方可登记。经市局研究,制定了统一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现将表样下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在相关登记工作中做好监督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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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
名称或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
地 址
房屋所有权人
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1、房屋是否为军队所有或管理?(填写“是”或者“否”);如果
房屋为军队所有或管理的,是否已按管理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或使用批准手续?(填写“是”或者“否”;非军队所有或管理房屋,此栏无需
3、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如有
多个地址的,可分表分别填报。
填写。)
2、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明确、无争议?(填写“是”或者“否”)
建筑物性质
3、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填写“是”或者“否”)
4、房屋是否为危险房屋?(填写“是”或者“否”)
房屋用途
5、是否属于杂物间(柴火间)、车库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填写“是”或者“否”)

07.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07.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经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个体户户主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户变更登记时,
申请人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住所申报】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住所申报】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绍兴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填写说明: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街道)、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

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4.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范本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范本

范本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
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范本二:企业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盖章或者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范本三: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盖章或者签字)20XX年XX月XX日。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签署说明:1.适用于住所申报制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住所时,填写此表。

2.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或投资人)/隶属企业。

股东是法人的,
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
开业登记时,由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市场
主体变更登记时,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
由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地址填报应与商事登记申请表住所地址一致,应准确、
清晰、规范,应当按市县(区)、镇、村、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报,未有门牌
号的,应具体描述场所地址。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业主签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并签署意见:
年月日
注: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自然人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新版,共四种)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新版,共四种)

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无产权证,证明房屋产权用)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等)的房产一套/栋/间/档,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性质为____________,产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人)所有,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

该房屋不属非法建筑物,不存在涉及拆迁和其他不能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问题。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签章)年月日备注:1、本证明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

房产为村(居)委会所有的,由上一级政府部门盖章。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证明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兹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等)的房产一套/栋/间/档,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性质为住宅,产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人)所有。

现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拟使用该房产作为其__________(单一或同时选择办公、经营)场所,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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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
注: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投资人;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经营者;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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