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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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
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
标志。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建议
(一)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93年2月22日做了修订,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种规定起到了间接保护地理标志作用。1995年《商标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规定,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
建立。这部法规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概念,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之
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制定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的通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
准,初步形成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法规体系。我国这种采用专门法规保护地理标
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的局面。其二,企业
和行业协会陷人矛盾之中,既定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被
许可使用人依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准的产品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技术监督局注
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申请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报原产
地理标志探索保护最早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备。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护
原产地名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民事法庭和有关行政机构可根据原产地名称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根据地理来源和质量等标准,确定原产地名称。该法明确规定盗用原产地名称属不法行
志的方式,借鉴了法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目前我国有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但我国现
行法律是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这一状况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
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
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工作的
地域产品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不解决则会成为保护
地理标志的羁绊。
示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如西湖龙井,具有色翠、香郁、味醇、形美的
品质和特性,被誉为“吸其一口,留香三日”。其三,地理标志与其所标示商品的特定质量
或特色密切相关,它具有识别同类其它产品的功能。一般地理名称之所以能发展成地理标志,
关键是因为产品的特定质量是由产地内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决定的。如新疆哈密瓜,产于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标志是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1>,也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地理标
志的法律属性、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以及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确认<2>.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也做了专门的规定
和保护,重申了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具有显著
的经济价值。对于侵害地理标志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TRIPS协议要求,只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就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进行审核、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两个行政部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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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实际工作带来明显消极的影响。其一,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
有人权利冲突,国家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的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重叠,
为[2](P268)。这种立法模式充分考虑到了原产地名称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并
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保护力度较强。
2.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保护,是指把地理标志当作是一种特殊的商标,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
其加以保护的一种方式。英、美等国家将地理标志纳人商标法保护体系,规定地理标志可以
直接的,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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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1958年国际社会签订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依照协定的要求,在其
领域内保护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协定首次概括了原产地和原属国的定义,还对保
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际社会制定的相关国际条约中。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将原产地标
记即地理标志列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同时对侵权行为也做了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
10条规定,有人直接或间接假冒产品的原产地时,适用公约第9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
法实施细则》再一次做了修订,增加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规定,为此,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法规定,地理
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予以注册。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做了第二次修正,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保护内容。其中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
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规定。(4)地理标志的司法和行政保护。
(二)国外立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对地理标志应当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思想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各国保护地理标
志的法律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
正当竞争法保护。
1.专门法保护
专门法保护,是指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的一种方式。法国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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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真实、稳定的传统条件,具有一定的质量和特点,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也就是说,
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主要针对产地内所有符合该产品特质的企业和个人,而禁止使用的对象
为产地外的企业、个人,以及虽在产地内但其产品不符合一定特质的企业和个人。(3)在盗
用、假冒地理标志或侵权行为发生时,任一权利人即可提起诉讼。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
采取在进口时扣押商品、在国内扣押或禁止进口等措施。原产地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要求取
缔假冒的行为。
2.《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1891年缔结的《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是《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
协定,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作了具体规定。该协定要求,成员国如发现任何商品
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标志或欺骗性标志,无论是间接的还是
2.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
地理标志的集体性和共有性,是地理标志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属性。地理标
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是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
共有的一种权利。这一法律属性意味着:(1)地理标志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若独家注册
则势必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2)产地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www.lunwen118.com
志所标示的地区,ຫໍສະໝຸດ Baidu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在我国实际
上已建立了地理标志不得注册为一般商标但可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通过《商标法》
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类似于英、美等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
一、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又称原产地标记,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一
地域内,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一种标志。从此
定义中可以反映出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内涵;其一,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具有真实性,标明了
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地。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虚构的。其二,地理标志所标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百有论文网(www.lunwen118.com)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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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社会缔结了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地理标
志进行保护。国外立法主要采用商标法、专门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
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TRIPS协议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最新的最全面的国际条约。该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专门规定:(1)要求各缔约方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地理标志。(2)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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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类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并取得保护,注册人可以依据商标权对假冒等行为追究侵权责
任。同时,这些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一般规定具有实施合法管理的政府
机构或民间组织才有权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制订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规章,
我国新疆地区,由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以及特殊的工艺等因素,决定了新疆
哈密瓜特殊的品质。
通过对上述地理标志内涵的分析,本文认为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这
一点早在一百多年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就已经得到
志转让使用,即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也就丧失了地理标志
的本来功能与作用。
3.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地理标志可以永久得到保护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
商标和版权中的财产权都有时间性的限制,权利人在法律赋予的保护期内具有专有权,过了
保护期限该智力成果就进人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无偿使用。而地理
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立法模式。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
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
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
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生产经营该项商品的任何人都应视为“有关当
事人”,均有权起诉。(4)地理标志具有不可转让性。由于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
利,它具有不可转让性。该项权利虽具有财产意义,但使用这一标记的任何生产经营者都不
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是由于权利客体即地理标记的本源性所决定的。倘若允许地理标
禁止本国的任何产品的生产经销者不经许可而使用该原产地名称。
4.《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20世纪60年代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为广大发展中国
家保护地理标志提供了一个立法的范本,并对此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措施,详细规定了原产
地标记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及违法使用的责任等[1](P11)。
标志则没有时间性的限制要求,一般可以永续存在。
二、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正因如此,
无权使用人搭便车及假冒侵权等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不被滥用,怎
样有效地禁止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一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机关所共同关注的
护原产地名称的目的及原产地的国际注册作了规定。协定规定,原产地名称需要受到国际保
护的,由该产地所属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并说明产地的地理名称、使用该原产地的商品项目以及该原产地产品的使用人。获准国际注
册后,各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声明不保护该原产地名称的除外)都应保护该原产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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