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合集下载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常见,由于证据难以收集,难以确定,难以使人信服或者因为证据被毁等原因,行政机关常常不具备充足的证据来实施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证据不足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不足,需要判断在合理相关范围内。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确保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

事实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

法律是行政行为的指导和依据,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判断证据不足的标准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尽一切力量收集证据,是否花费了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进行证据收集,是否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正当损害等方面。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以上标准尽到充分的证据收集义务,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二、证据不足的原因和表现证据不足的原因复杂,主要包括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以及证据不可信等方面。

首先,证据难以获得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相关事实。

但是,某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如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这时行政机关就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其次,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也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只有部分相关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事实,这就容易导致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最后,证据不可信也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可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存在不可信之处时,行政机关就不能把这些证据作为支撑行政行为的基础。

三、如何证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评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需要充分证明证据不足。

当事人应记录下相关证据收集的情况,例如证据是否难以获得,证据数量是否充足,证据真实性等,确保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对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包括所有形式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等,只要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二、审查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法律和法规。

在审查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这一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审查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审查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在审查时,需要仔细查阅审查申请,确定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 审查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证据等。

3. 调查核实: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与当事人、证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核实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审查报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完成后,需要撰写审查报告,阐述审查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审查标准的解释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解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意图及其立法背景,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规定。

五、对审查结论的处理当行政行为被认为非法时,需要对其进行撤销、改正或赔偿等处理。

在进行处理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总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案例与思考:
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 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3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 民身份证。徐要求警察严格按照《居民身份 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 可查验,但遭到警察拒绝,并强行带至民警 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徐建国认为警察行为 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 公安处,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找到原告, 表示道歉,并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 出,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能闻过则改, 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三、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 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四、新集贸市 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 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五、如 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 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 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 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 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
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条件
效力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无 如要求行为人去犯罪、 自始不发生效力 效 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毫无事实根据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 效;随时宣告 无效;可获行
政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

不当
被撤销前被推定 为有效,撤消后 溯及力为自始无
确定力是相对的。
㈢、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的关键词是“自觉遵从”
2.拘束力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 人。
3.拘束力可能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 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实现,二是相对人在 法定期间不主动履行而激活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浅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

浅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

律 问题还是 事实问题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标 准是一 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就相 关问题进行粗略的探 讨。
关键 词 : 政 行 为 ; 行 司法 审 查 ; 准 ; 标 强度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7 4 ( O O O— 0 7 — 0 l7 — 7 O 2 1 )l 0 l 2
L 0 Y u Y I a o . 1 F
☆ 旅 游 与 法 ☆
浅 论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 山 师 范学 院 乐

乐山 6 40 ) 10 4
政法学院 , 四川

要: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 实际是关 于行政行 为司法审查 的标 准问题 , 其取决 于案件或所 争议 的问题是 法
鉴 意 义。

中“ 违法 ” 包括 实质的违法 与程序 的违法 ;2 是否侵犯宪法 () 的权 利 、 力 、 权 或 特 免 , 中宪 法 规 定 的权 利 包 括 公 民 的 权 特 其 选举权 、 人身 自由权 、 言论 自由权 、 当程序权等 ;3 是否超 正 () 越法 定的管辖权 、 权力 或限制 , 或者 没有法定权利 ;4 是否 () 专横 、 任性 、 滥用 自由裁量权 , 根据 司法实践 , 滥用 自由裁量 权 的 行 为 又 包 括 目的 不 当 、 断 与 反 复 无 常 、 虑 了 不 相 关 专 考 的因素和未考虑相关 的因素 、 不作为和迟延等 ;5 是否没有 () 事 实 根 据 ;6 是 否 没 有 “ 质 性 证 据 证 据 ” () 实 。 在 德 国 , 法 审 查 的 标 准 一 般 称 为 “ 政 行 为 的 控 制 理 司 行 由”主要包括六个 : 1无权 限;2 超越管辖权 , , () () 包括超越地 域管辖权 与超越实体 管辖权 ;3 实体瑕疵 , () 包括法 律瑕疵 、 事实瑕疵 、 违背善 良道 德 、 不清楚 、 错误方法等 ;4 违反程序 () 与形式 ;5 超越 自由裁量权 , () 包括超越 自由裁量权范围和不 行使 自由裁量权 ;6 滥用 自由裁量权 , () 具体包括违反合理性 原则 ( 具体化为适 当性原则 、 必要性 原则 和比例原则 ) 不正 、 确的 目的 、 不相关的因素 、 违反客观性 、 违反平等对待。 从上 , 我们可 以大致看 到英 美法 系和大陆法系司法审查 标准的异 同。 传统上 , 英美法 系国家法院重在审查法律 问题 , 而很 少 审理 事 实 问题 。 据 美 国谢 弗 朗案 件 ,法 院 只 能 审查 根 “ 行政 机关 的法律解 释是否合理 , 不能用法 院认 为正确 的解释 代替行政机关 的合理解释 。 也就是说 , ” 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审 查也 应 采 用 合 理 性 标 准 。 大 陆法 系 国家 由于 受 职 权 主 义诉 而 讼模式 的影 响 ,对事 实问题 与法律问题往往进行完全审查 , 并 采 用 严 格 的 审查 标 准 。 因 此 , 院对 事 实 问题 不 仅 要 审 查 法 其合 理性 , 而且也要审查 其正确性 , 即能够排除其 他合理 的 可 能 性 。不 过 , 行 政 法 的 发 展 来 看 , 论 是英 美 法 系 , 是 从 无 还 大陆法系 ,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都趋 向于采用一定程度的 对 合 理性 审查 。另外 , 大法 系都 同样 重视 实体 与程 序 的审查 , 两 且 对程序的审查还包括法定 的和非法定 的程序的审查。 如英 国 的 自然 正 义 原 则 、 国 的正 当程 序 原 则 、 国的 比例原 则 等 。际是关于行政 行为 司法 审查 的标 准 问 题 , 取 决 于 案 件 或 所 争议 的 问 题 是 法 律 问 题 还 是 其 事 实 问题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标 准 是 一 个 重 要 且 复 杂 的 问 题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与司法审查标准二者紧密联系 , 关系 到司法机关审查行 政行为是 否合法与合 理的标准 和尺 度, 直接影响着行政行 为司法 审查 的合法性 、 正性与权威 公 性 。 是, 但 由于行政 案件 的多种多样 , 以决定了各国难以给 所 司法 审 查 设定 一 个 固定 的 、 体 、 尽 的标 准 。 而 行政 行 为 具 详 然 司法 审 查 标 准 的 复 杂 性 并 没 有 阻 止 各 国 确 定 相 对 明 确 的 司 法审查标准。 世界上 多数 国家都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结合 各 国的国情确 定了各具 特色的对行政行 为 司法 审查的原则 性标准。 这些立法和判例对 于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行 为司法 审查标准 , 确立合理的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强度具有积极 的借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事实审还是法律审?--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思考

本文 由于篇幅的限制, 只拟对第一十 闻置连行 法 院 在 受 理 之 后对 行 政 争 议 所 涉行 政 行 为 进 探讨 , 即从对外国相关错 度介绍人手。 舟析我 行 实 质 性 审查 . 法 院行 使 司法 审 查权 力 的体 国行 政 诉讼 中法 院 对 受 案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只 是 现 ; 与 受理 有 着 本 质 区别。 它审 与 法律 审 T 它 还
摧 毁 设 立 行 政 机 关 的 目 的 至 干 法 律 审 的 概 念
获 得作 为 行政 行 为 构 成 要 件 事实 的 根 据 是 否 存 在的 结论 , 并进 一 步 以此 结论 为 标准 对 行政
体 制 英 美 法 系采 取 对抗 制诉 讼 体 制 , 体 制 此
则 要 比事 实 审 清晰 得 多 。 谓 法律 审 就是 指法 所 院 以 法 律 、 规 为 依 据 ,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适 法 查 用 法 律 是 否 正 确 , 断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违 判 法 。 是 司 法 权制 约 行 政 权 的集 中体 现 , 推 这 是 { 行政 诉 讼 的 意义 所 在, 学 界对 诉 讼 中法 院 亍 故 的 法律审 基 本 上是 无 异 议 的 。 见 行 政诉 讼是 可
围 也有 区别. 案范 围是 指 人 民法 院 受理 行 政 受 案件 的范 围 , 哪些行 政 行 为可 以 成 为行 政 诉 即 讼 的 标 的 , 些 行 政 案 件 法 院 可 以受 理 : 反 哪 它 映 了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司 法 保 护 的袍
・ 收稿 日■ : 0 — l —们 2 l 2 o 4 4
审 查还 是 也 包括 合理 性 审 查 ; ) 仅 审查 原告 (是 3

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事实认定错误,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事实认定错误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影响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依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五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影响1.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机会;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2.损害司法公信力事实认定错误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这不仅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3.加剧社会矛盾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从而加剧社会矛盾。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应对措施1.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确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认定事实。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周永坤苏州大学教授司法审查的范围实质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亦即司法权在多大的边界内、多强的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控制。

确定科学的对事实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迄今为止的世界近现代法律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当代法律史是一部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

正所谓物极必反,司法审查并非越大越好,必须安排在适度的范围内,因为过度的司法审查会降低行政效率,一旦司法取代行政权则又会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悲局。

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实属必须。

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就十分突出,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

广义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法院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行政机关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决断权,此即通常所讲的受案范围问题。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重受案范围的划定,以此作为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手段。

二是对个案审查的强度或程度问题,这是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

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又包含两方面的间题:其一是当该案性质上属受案范围时,法院的审查权限于审查法律间题还是审查法律问题与事实向题;其二是法院对案件的审查限于合法与否还是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即是否对自由裁量行为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审查权?本文只讨论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的第一方面—事实问题,采取横向和纵向比较的方法,以揭示在事实问题上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及利弊得失,以期寻找我国的最佳立法选择。

(一)英美模式: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从原则上不审查到部分审查再到原则上审查英美法在此问题上的历史起点是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而事实间题的确定权在行政机关。

之所以形成此种格局,有其历史、现实和观念上的原因。

首先,司法审查的性质在英美法属特殊形式的“上诉”。

在历史上,英美法历来有法律审和事实审之分。

上诉审一般为法律审,除少数例外,确定事实是基层法院的事,由此而产生了类似于上诉审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由类似于初审法院地位的行政机关去解决的惯例。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

立案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由我们来管辖的一个环节。

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申请、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二)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

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2、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促使政府合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作。

对于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恰当的判断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断,也就是说不恰当的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从对“明显不当”的理解判断标准,提出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分析明显不当"的现状,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所审查提出的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一、对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理解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9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的规定,2009年行政复议法和2017年行政复议法沿用这一规定。

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这一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此后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沿用这一规定。

2014年修法新增明显不当情形,就是对合理审查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对于《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明显不当”这一条一方面增加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明显不当”如何判断,如何理解,如何运用成为法院面临的问题。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因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一个幅度范围,或者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法,或者不同的适用方法等,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对其行政行为进行执法时出现的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幅度选择不当或者处罚种类选择不当,在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幅度时也不会出现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2.24•【文号】法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办[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对各地行政审判实践中具有前沿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及问题进行归纳研究,定期编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

现将《行政审判指南(一)》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级法院,供各地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参考运用。

特此通知。

附: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一、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

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号)①(注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相关案例编号,下同。

具明该号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照参考具体案例,全面准确理解本指南要旨。

2.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诉,但包含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该部分内容具有可诉性。

(44号)3.行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可诉。

(40号)行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行为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客体,但其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43号)4.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

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背法定职权范围及程序,以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造成不公正、违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过错,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标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标准是:违反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以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造成不公正、违法甚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超越权力范围: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而进行的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2.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未经法定程序听证或征求意见、未事先通知当事人、未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必要的证据,或者突破法定限制,恶意陷害他人,都可视为程序违法。

3.徇私舞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权谋求私利,为亲朋好友谋求利益或者导致不公平待遇的情况,都是徇私舞弊。

4.滥用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顾法律法规,任意调整或者变更原定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结果,或者以发言权、不予表决等形式制造舆论压力、绕过法定程序达成目的等情形,都是滥用权利。

5.错误判断: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判断失误或错误,导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的情况,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程序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程序,主要分为查证、立案、调查、听证、处置和公告等环节。

1.查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情况进行查证,依法必要时可以采取证物保全、专题调查、现场勘查等手段进行查证。

2.立案:行政机关应对查证获得的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逐案立案,并录入行政处罚集中警示系统,加强整治领域动态管理。

3.调查:行政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任务的性质、情况,依法出具调查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取证材料和询问证人等,直到查明有关事实和确立证据。

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行政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政案件⽴案标准是什么⾏政案件⽴案标准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政案件⽴案标准是什么的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吧。

⼀、提起⾏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政诉讼举证须知5、被告对作出的具体⾏政⾏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政⾏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政⾏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6、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7、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8、在⾏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9、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本⼈亲⾃来⼈民法院,提供本⼈⾝份证复印件,并向⼈民法院提交由本⼈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有权提起诉讼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份证明等证明⾃⾝主体资格的必要材料。

12、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3、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第二条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四条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五条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司法 审查强度 的研究未足够
重视 国外对审查强度 的关注和研究在 2 世纪 5 年代之 后即 0 0 有了特 别进腱 。 英美法系国家受其法 律传统 的影响 , 注重司 法与行政之 问的分立,强调对行政机关的尊重 ,因而法院在 审 佥行 政 机 关 的 行政 行 为 时对 审 查 程度 较 为 审 慎 。 大 陆法 在 系 国家 ,由 于设 立 专 门 的行 政 法 院 审 查行 政 案 件 , 防 止 行 为 政 机关 滥 用 权 力 , 政 法 院仍 对 行 政 行 为保 持 较 为 严 格 的控 行
2 1 年 00
法商论坛
第一卷
【 程序法研究】
对我国行政诉讼事实 问题司法审查强度的现状分析
卢婧嫂 方 广西南宁
500 ) 3 0 6
摘 要:对行政行为完整 的司法审查不仅应包括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得 审查 ,也应 该包括对事实认定 的审查 。 国对事实 各 问题的司法审查的态度存有差异, 形成 了行政诉讼制度 的分化与对峙 。 国对行政行 为事实问题适用严格的客观真实审查标 我

二、立 法规定对事实和法律问题 的审查不加区分
从我国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来看 , 我国法 院对具体行政行 为 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既审查法律 问题 , 又审查事实问 题, 对法律问题和 事实 问题不加 以区分, 一点在形式上和 这 大 陆法系的做法是…‘ 致的, 这就意味着法 院对行政机关的事 实认定享有完全 的审查权,必要时还要主动收集证据 , 换句 话 说我们在行政行为事 实问题 审查模式上强调法 院在事 实 认 定中的主动干预作用 , 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但我f 1 " ] 应 当明确的是对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要进行审查, 但并不 意 味着对 事实 问题 的司法审查 强度 等同与对法律 问题要进 行完全的审查。 当说 , 目前我 国的行政机关设备和公务 应 从 员业务素质 ,行政程序状况 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情况看, 我 国良性的行政法制度 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 对事实问题进行 定强度的审查是必要 的。 但是,对行 政行 为事实问题与法 律 问题实施严格的、同等程度的司法 审查 , 其弊端也是明显 的 :1混 淆 了行政 权 与 司法 权 本质 区别 , 易导 致 司 法权 过 . 容 多干预行政权问题。 . 使法 院通常要以 自己对事实的判断 2致 来衡量行政机关对事实 的判断, 由非事实问题认定专家对事 实 问题作出最终决定 , 不利于发挥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各 自优 势 ,小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调动行政机关 的积极性。3对事 . 实 问题进行重复审查 , 影响行政效率 。 . 4 一些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难 以进行。 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诉讼 中提供证据证 明案 件事实 , 而有些行 政管理活动是难以收集证据的 , 如噪声污 染 的证 据 就 难 以收 集 。 在我 国现行 的行 政诉讼法 中并没有 规定对事实 问题司 法审查强度, 即在行 政诉讼 中法院的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权监督的程度问题根本没有涉及 。我国 《 行政诉讼法》只 是在总体上泛泛规定法 院对全部事实 问题可 以审查( 如果法 院认为需要 的话 ) 。这从 《 行政诉讼法 》以下条款的规定可 以得 知 。如 《 行政 诉 讼 法 》第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证据 经 法 1 “ 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 。 第 3 条规定 “ 民法 ” 4 人 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 民法 院有权向有关行 人 政机关 以及其他组织 、公民调取证据 。 最 高人 民法院 《 ” 关 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 定》第 5 3条规定 : 人民法 院 “ 裁判行政案件 ,应 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第 5 4 条规定 :“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 审质证 的证据和无需质证 的证 据进行逐 一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 综合 审查 ,遵循 法官职业道 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进行全 面、客观和公正 的分 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 间的证明关系 , 排除不 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 定案件事实 。 ”另外 ,审理 和判决 的程序 中也 贯彻 了此种 原则 。在 《 行政诉讼法 》第 5 9条 、6 O条关 于上诉程序的规定中,上诉审法院也应审查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三、预测和展望:审查标准的发展
一是纠正形式主义的偏向,对合法性 的理解应扩展到实质意义上的合法 性
二是把显失公正纳入合法性审查的 范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 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 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 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的活动。
不分问题的性质,都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标准; 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程序审查中仅以法定程序为准,不考虑非法定程序。
例如,
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予授予博士学位一案 中,被告是依据1981年的《学位条例》作出的 决定,这一条例就根本没有听证、说明理由等 保护学生权益的程序,因此,被告认为自己没有 听证、也没有说明理由是不违背法定程序的, 但是这明显地违背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法律出版社2004.
一、行政诉讼审查标准
是人民法院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 断并作出裁判时所应遵循的标准,是人民法院 裁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的 尺度.
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P197/199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基本的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
我国现行的行诉审查标准存在的缺陷: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 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 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52条
的规定为准,不能拒绝适用。 Nhomakorabea三、规章的参照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诉讼案件时“参照”规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合法;(2)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3)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中第二个条件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

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应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不一,有的主张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有认为审查标准即为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应采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

一、事实问题与证明标准、审查标准
正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所言,事实问题是特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它必须在适用法律之前予以确定,它是“证人所观察到并由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

它包括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的问题。

事实认定是行政主体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采纳,对某一事实进行推理和认知,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最后按一定的证明标准通过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过程。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是事实认定的主体,这与法院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担当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从行政主体已经认定的事实开始切入事实问题,由“事实结论”回溯到行政程序中的收集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规则的运用和证据采信,以及由证据到事实的推定、认定。

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

证明标准就是达到肯定(或否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是法律要求负有举证责任者应当达到使事实主张得到证实的程度。

它只是在判断案件事实时才需要。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法、抑或合理,因此就不应存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说。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问题法院该如何审查,这就涉及到法院审查事实问题的标准。

二、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审查的标准
各国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审查标准是不一样的。

在英美法系中,法院一般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的态度,对事实问题进行较宽松的审查,只要事实的认定符合合理性的标准即足够。

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程序观
念和发达的行政程序制度是分不开的。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严格区分,而是统一都进行全面的审查,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对事实问题审查的趋势,都是采取相对较低的审查标准,而不对认定事实采正确性、唯一性标准。

事实问题主要由行政机关决定,法院主要解决法律问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放弃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权,而是法院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因此,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首先要坚持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

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证据形式要求,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时,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果认定事实所依赖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则无需再进行合理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是对事实问题的内容要求,要求行政主体认定事实合理。

因为客观事实虽然的确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但行政主体认定的事实毕竟不同于客观真实,它仅仅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即法律事实。

行政主体在确定事实时,一旦它面临的信息不充分或有冲突时,行政主体拥有判断权,而对于行政主体的判断,法院应尊重其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当对有些事实的判断属于行政官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范围内时。

而判断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是否合理,就必须借助合理性的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标准主要审查: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行政主体从证据到事实的推定和认知是否符合常理、符合逻辑经验法则;行政主体认定事实采用的证明标准是否恰当、合理。

综上所述,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法院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标准,既要防止行政机关采纳非法证据,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合理判断。

徐开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