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宁政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二○○六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二、并联审批范围(一)项目范围:市级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二)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许可审批事项。
三、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工作,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及《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南京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申请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备案申请书;(2)企业章程及其变更情况;(3)企业资信状况证明;(4)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5)项目投资决策的文件;(6)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
2.备案申请材料应报送至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备案审查。
四、备案审查1.备案审查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备案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的审核。
3.备案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通报并告知备案结果。
五、备案结果1.备案审查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建设。
2.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向企业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并告知企业申请复议或重新申报备案的程序。
六、备案变更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后如需进行重大变更,应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变更申请应提交与前述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3.备案变更应按照备案程序进行,备案审查通过的变更,需在备案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
七、备案监督1.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案监督机制,对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备案项目应按照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和预算。
3.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或变动,应及时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变更。
八、责任与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擅自变更备案的企业,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项目建设,并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38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发布文号】苏政发〔2005〕38号【发布日期】2005-04-25【生效日期】2005-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江苏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宁委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委发〔2010〕39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三个发展”,把重大项目作为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第一抓手,全力以赴地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全市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推进实施、服务保障、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把重大项目的策划决策、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列入市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例会制度。
实行市级领导牵头分管重大项目首席负责制,并领导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推进责任小组。
特别重大项目由市主要领导挂帅。
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和分管市领导有关建设和推进落实情况汇报,听取各区、县委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事关我市区域竞争、全局发展的重大项目有关政策、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四条建立市政府推进全市重大项目例会制度。
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专题办公会,听取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关于重大项目推进的情况汇报,听取市督察办重大项目督查情况汇报,听取市政府分管市长推进项目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市督察办依据市长办公会决定进行跟踪督查。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doc 5)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PPT37页)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二)省级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
省级层面承接国家下放核准事项15项,并且按照国家规定均不能继续下放市、县办理。主要包括新 建炼油、乙烯项目、部分规模以上煤制烯烃、煤制甲醇项目、大型主题公园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总投资1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PART 02
内容框架
内容
内容框架
在内容上,我省《办法》注重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并 联审批、“不见面审批”和“3550”等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 求,结合省情实际细化明确了在本省区域内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市县、事中 事后监督、法律责任,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等内容。
在框架体系上,我省《办法》与国家发改委文件 基本一致,共8章68条9600余字。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四)省级上收核准事项2项
根据国家目录,将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有设区市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同时为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将与输气管道分输站直接连接的城镇燃气管道由市、县级政府改为省政府核准管理。
二、《江苏目录》(2017年本)新变化
(五)细化核准事项2项
考虑到本版核准目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为便于企 业及基层核准机关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将房地产、城镇燃气设施竿,2类项日的管 理方式或层级进行了细化。其中房地产项目核准或备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对市区范围内 项目划分了设区市与区之间的行理权限;城镇燃气项日也区分一般城镇燃气管道和储配站、加气站等其 余城镇燃气设施,对管理方式与层级进行了具体区分和详细规定,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核准。
在指导原则上,将《办法》作为制度保障、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二期作为技术保障,二者相辅相成、 协同推进,通过核备工作与在线平台无缝对接,力争 尽早实现企业“不推一扇门、不找一个人、办成所有事” 工作目标。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第一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及备案内容一、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二、办理主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三、办理依据: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3.苏政发[2005]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6]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4.宁政发[2006]8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6]21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5.宁发改投资字[2006]371号南京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规划、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关于贯彻实施〈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三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工作意见》,宁发改法规字[2006]1070号《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宁发改投资字[2006]892号南京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地震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条件:1.项目属于备案范围和在南京高新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4.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1.项目备案申请表(见相关表格下载);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章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4.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供审查);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6.按规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7.按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1 —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江苏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
(一)跨区域项目。
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宁政办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审代办”,是指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项目代办员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材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以下称“许可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全程代办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园区)确定的重点投资、科技创新和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务办、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绿化园林局、水务局、人防办、消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预审代办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委托、提前介入。
项目单位自愿与代办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许可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进行项目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信息共享、平行推进。
依托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基础材料一次录入,审批要素多家共享,审批手续同步办理,切实解决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互相制约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区管项目需附上项目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网络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作出,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
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
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