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年月日闽教高[]号文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决定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资助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队伍的实力和水平,推动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和遴选优秀人才。

第四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计划资助人数为人左右,每年资助约人。

第二章资助条件第五条本支持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在省内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自然科学类申请者年龄不超过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本校优秀教师进行申报,申请人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就资助经费和其它工作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落实意见,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附件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八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

厦门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评估办法

厦门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评估办法

xx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推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入选者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取得具有原创性、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根据《xx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厦大人〔xx〕6号),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范围和对象在资助期内的我校教育部、xx省和校级“支持计划”入选者。

二、评估时间与评估结果等次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期终评估。

年度评估安排在资助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年度资助结束后进行,期终评估安排在三年资助期结束后进行。

年度评估结果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期终评估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三、年度评估的基本标准年度评估主要是检查入选者是否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中年度进展计划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并完成相应的年度计划任务。

年度评估以学校批准的入选者本人的《任务书》中的年度进展计划为基本标准。

入选者完成《任务书》中年度进展计划规定的本年度研究任务,经审核通过的,可认定为年度评估合格,否则,认定为年度评估不合格。

四、期终评估的基本标准(一)教育部“支持计划”入选者基本评估标准1. 哲学社会科学类入选者基本评估标准:入选者在3年资助期内须完成《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任务,并至少满足以下4项要求中的1项:(1)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唯一作者署名,下同)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课题均限负责人,下同);或获得校外科研项目经费总计30万元以上(限项目负责人,非项目负责人为个人经费部分;横向课题经费以进入校财务处账上为准,下同)。

(2)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正式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个人撰写15万字以上,不累计。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第九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者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与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注: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一致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A、B类权威刊物(包含教学研究刊物并有所倾斜)、SCI分区收录、国家级出版社目录另文下发。

3. 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制定后另文下发。

4. 通讯作者或者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者导师自行分配。

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

具体评选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2.参与政府举办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三、研究生教学业绩奖励部分1.指导各类研究生优秀论文获奖四、发放办法1.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均按年度或者半年度进行结算,跨年度项目、成果奖励津贴的申报与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者补差。

2.教学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由学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协作完成,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每年1月份或者6月份,教师将获奖的项目、成果向所在学院申报,由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送相应职能部处进行审核确认,经职能部处确认后,报财务处。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
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高[2011]1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1.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教高〔2011〕120号)
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上重要讲话的精神,贯彻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质量,更好地为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十二五”期间高校学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主动服务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重大需求,组织高校制订学科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推动学科发展,争取有
部分学科率先在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建设一流条件上取得突破,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层次建设,组织高校实施一批体现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服务方向的学科建设项目,推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二、以推动。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闽教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闽教科〔2010〕24号)有关高校:根据我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的通知》(闽教科[2010]16号)精神,经学校推荐,我厅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福州大学杨广青等37位同志入选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高校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闽教科[2010]16号文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落实科研经费,切实保障入选者科研和教学所必需的人力和物力。

我厅将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确保本计划研究任务的完成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福建省教育厅二O一O年六月九日附件:福建省教育厅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共37人)1、福州大学:杨广青*、高明*、林振宇、汪少芸、吴波、向红亮2、福建师范大学:刘海清、吴怡、林旭霞*、陈作松*、黄茂兴*3、福建农林大学:王林萍*、魏远竹*、张飞萍、李为民、杨桂娣4、华侨大学:方瑞明、刘斌、张光亚、许培源*、吴苑华*5、福建医科大学:阳菊华、许贞书6、集美大学:陈武、谢潮添、谢绵陛*7、漳州师范学院:郑礼炬*8、福建工程学院:王乾廷、刘国买*9、闽江学院:娄本勇、毛晓阳*10、泉州师范学院:许月云*11、厦门理工学院:刘松先*12、莆田学院:陈智雄、徐蔚*13、三明学院:林梓波*14、福建江夏学院:林建伟*。

福建农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农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为扎实推进和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提高学院综合竞争力,加强学科队伍建设,提升我院办学实力,以人才优先发展支撑引领我院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引进人才的条件和范围(一)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与责任感强,学风正派,学术端正,善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引进人才的范围及具体条件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海内外引进,能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博士等高层次人员。

1.学科带头人。

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高,在所从事学科领域的研究成绩较显著,曾经或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的项目获过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较高先进水平的能力。

2.学术骨干。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较高,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曾经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能成为学科建设中坚力量且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优秀博士.应在国(境)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A类博士毕业生。

自然科学类:近五年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单篇影响因子≥5。

0;或在中国科学院界定的JCR-SCI 分区Ⅰ区或Ⅱ区期刊源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EI(核心期刊)、SCI(E)全文收录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一级学会、中科院所属的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被CSCD最新核心版收录)上发表不少于5篇(含被SCI、SSCI或EI收录论文),论文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正式出版(SCI或SSCI收录论文在线的可视为正式发表,需提供论文清样和检索证明)。

社会科学类:近五年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SCI全文收录1篇,影响因子≥2。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发展,为福州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经办理有关手续,从福州市外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等。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

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土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

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

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技“双向选择”的原则,自愿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

可以调动、兼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一、申报条件及范围根据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将第四项修改为:2、申请者所在学校必须承诺匹配所要求的资助经费(不低于1:0.5)。

3、各单位要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的有机衔接,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4、申请者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已获得“燕赵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首批“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二、申报领域自然科学按照如下____个领域归口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类按以下____个领域归口申报:1.哲学、____、思想政治理论教育;2.经济学;3.法学;4.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5.教育学、心理学;6.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7.历史学;8.艺术学、体育学;9.管理科学与工程。

三、评审名额及方式第二批“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拟资助____人,其中自然科学____名、人文社会科学____名。

省教育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遴选评审工作,设评审办公室挂在省教育厅科技处。

评审工作按照学校推荐申报、评审办公室形式审查、学科组初评推荐、评委会评议投票、省教育厅审定等程序进行。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1、以学校公函的形式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的申报。

2、申请人在认真阅读《____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一式6份(A4纸型),申请书和附件均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申请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双面打印,不得超过____个页码。

3、每学校要形成汇总清单1份及电子版,加盖学校公章。

2024年“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学校工作计划(二)高校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为了培养和选拔高校内优秀的创新人才,促进创新创业的发展。

作为一所高校,我校也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这一计划,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工作计划。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004年教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6.10•【文号】教人[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教)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部署,为推进高等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带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教育部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

现将《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及《“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是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高等学校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执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强校的战略抓手。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以高效率、高质量、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匹配经费、制定政策、提供服务等各种措施,为所属高等学校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制定并实施针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高等学校的相关人才计划,与“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培养高等学校优秀人才的新格局,更有力地推进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9]5号),推进高等学校加快引进、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联合制定了“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闽江学者招聘工作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原则上应面向海外,优先选聘为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关键和重点领域服务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特别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从台湾引进为闽台产业对接服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各有关高校要根据“实施办法”,结合学科建设实际,认真制订《XX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设置、招聘条件、聘任程序、支持方式、考核管理等,以确保闽江学者招聘的顺利实施和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为做好闽江学者招聘工作的衔接,各有关高校2009年12月31日前已聘任且目前仍在岗的闽江学者不列入本办法选聘范围,其待遇可沿用原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学校申请并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已聘任的闽江学者,可重新申报备案,但不参加评审,自然列入本“实施办法”的范围内聘请。

四、请有关高校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报送正式公文及《XX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和一式25份《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及有关推荐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张文东联系电话:0591—87091325传真:0591-87846780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十三日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9]5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精神,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决定联合实施“2010 - 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闽江学者,加快培养、引进和造就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5]308号【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08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中央驻闽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处、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0月14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工作,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申报材料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一式3份,附件1)。

2.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受派)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作人才须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以及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升我校办学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引进的对象和条件:(一)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二)第二类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成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科技三大奖或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成就和影响的国内外公认的知名专家。

(三)第三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下同)科研项目的下列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近5年来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者,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社会科学一等奖1项以上者。

(四)第四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职务的人员:近5年来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或被SCIⅠ-Ⅲ区全文收录,或被SSCI全文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累计达2篇以上(音乐、体育、美术学科1篇),并符合下列(表一)业绩1项以上者。

除上述四类人才以外,如具有其他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的,经学校评定其学术水平后可予以认定相应类别的人才。

(五)第五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博士(后),且符合下列业绩(表一)1项以上者。

表一: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经由学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报学校审定引进待遇。

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为培养和汇聚一批真正能站在世界科学技术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把厦门大学建设成为一所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结合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

一、总体目标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旨在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促进优秀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带动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积极探索以重点学科、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围绕重大项目凝聚学术队伍的人才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我校实现建设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和国家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持,做出重要的知识贡献。

二、基本原则1.牢固树立千秋大业、教育为本,教育大业、人才为本的观念,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振兴教育的第一资源,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

2.扩大视野,拓宽渠道,挖掘潜力,发挥优势,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抓好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

3.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使人才队伍建设与创新平台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实现设岗、选人与做事的有机统一,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

4.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核心,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战略抓手,大力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注重青年人才培养,加大人才资源整合力度,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闽政办[2008]206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教育厅、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的意见(省教育厅、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二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实施“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工程”(以下简称“人才工程”)。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区域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人才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省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了建设人才资源强省的目标。

推进“两个先行区”建设,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对我省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作为我省人才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人才队伍,在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起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作用,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加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全面提升高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扎实的工作、更有效的措施、更新的作为,进一步推进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年月日闽教高[]号文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决定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资助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队伍的实力和水平,推动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和遴选优秀人才。

第四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计划资助人数为人左右,每年资助约人。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五条本支持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在省内高校教案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自然科学类申请者年龄不超过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本校优秀教师进行申报,申请人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教案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就资助经费和其它工作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落实意见,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八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公布资助名单。

第四章资助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本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研究时间为年,资助强度为自然科学类每人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人万元。

第十条本支持计划的资助经费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专项经费内支付,主要用于资助期内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者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附二),经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年底须填报《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三),经所在高校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在资助期结束后个月内,获资助者要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附四),其所在高校财务主管部门要单独编制《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表》(附五),由所在高校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凡在本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在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英文缩写为“”)。

第十五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所在单位的获资助者,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作为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

第十六条学校应大力支持获资助者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努力营造让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和环境,让获资助者尽快成长和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获得本支持计划资助的人选,省教育厅积极争取和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的相关人才资助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