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如实提供涉及编制、人事、财政的各种基 础资料,积极配合编制、人事、财政、代发银行搞好有关人员编制、 工资标准及各项津贴、 补贴的审定工作, 准确核算发放工资数和各项 代扣代缴业务,做好工资发放帐务和财务结报工作。
第十三条 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经编制、人事部门 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 负责将工资及时、 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帐 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工 资发放汇总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为单位和个人出具工资条。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工资办审核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 表和特种转帐传票, 按有关科目登记入帐, 同时将代发银行划入本单 位经费帐户的各项扣款核对后, 及时划入有关部门帐户, 对异地职工 工资通过邮寄汇款方式汇入职工个人所在地。
第二十条 工资办逐月按单位按预算科目登记工资增减变化备查 帐,每月生成工资增减变化情况表送预算科及有关业务科, 与代发银 行通过微机联网建立工资管理和数据传输系统, 通过分层次编制预算 科目、单位 ( 所属部门 ) 、个人代码,形成完整、科学的单位工资代码 管理体系。
4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人 事部门和工资办的有关要求,在每月 20~27 日将发放本单位下月人 员工资的人员编制、 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 分别报 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必须按行政、事业、离退休分别填报 “单位信息表、“人员档案表、“工资明细表 ( 首次必须填报上述完 整数据,以后逐月填报增减变动情况 ) ,同时对工资办还必须报送相 应软盘和表格 ( 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 ,由市编 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由市人事局对工资构成、 工资标准逐人逐 项进行审核。
随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岗位设置工 作的日趋深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向科学化、 规范化和制度化迈 进。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 支出管理, 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建立人员和 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 加强人员编制、 工资基金管 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根据财政部、 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 《行政单位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 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 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 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 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2 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五条 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 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 的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单位 ) 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 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
第二十九条 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对于未完全履 行职责义务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三十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资统一发 放工作的监督, 健全考核、 监督、制约机制, 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确保工资统一发放的顺利进行。
本文为 word 可编辑版, 若不需要以下内容, 请删除后使用, 谢谢您的理解
第九条 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 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 ( 含 离退休 ) 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 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负责对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按照 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 资金审核和资 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用。 每月第 8 个工作日前根据其统一代扣款项 ( 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
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款项 ) 及异地职工邮寄汇款工资额划入单位原开设的经费帐户,同时 为单位出具特种转帐传票、工资发放明细表、个人工资条。
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市工资办于次月 7 日前将税款核对正确 后,代税务部门从“工资专户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标准。 3 第三章 单位部门的职责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 ( 以下简称工资办 ) ,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 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增人增资,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 政策,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 批手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 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调入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 ,并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 《增人计划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 分别送市编委、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工资办专设工资 审核汇总人员、工资校验监督员、计算机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工资发 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 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 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签章后送 人事部门 ; 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 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 送工资办。
第十六条 工资办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统一发放汇总表, 汇总单位的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wenku.baidu.com单。
市财政按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由市财政 局根据银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软硬件设施、网点分布情况择优确 定。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拨来工资款项的三日内,按工资 办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 于每月第 8 个工作日前 将在职职工工资、 离退休金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上, 并为单位职工开 设个人储蓄帐户, 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和存折, 实行“一卡一折并
审批同意后, 经工资办核验、 汇总生成工资发放清单后转入代发 银行。
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个人工资卡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减人减资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曲靖市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 ( 职) 人员增减通知单》一式六份,报编 委和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 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 单位要收回工资卡, 并到工资办和代发银 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变动,单位应填写《曲靖市市 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曲靖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 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六份,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由 人事部门核准工资,送工资办调整工资帐户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办、代发银行、各单位在次月 5 日内,按照工 资办提供的“×××月×××单位工资发放对帐清单分别进行对帐, 并签字盖章认可,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资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 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各预算单位要按月登帐,年终与银行、财政核对一致,将全年发 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汇入决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5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 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
第十三条 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经编制、人事部门 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 负责将工资及时、 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帐 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工 资发放汇总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为单位和个人出具工资条。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工资办审核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 表和特种转帐传票, 按有关科目登记入帐, 同时将代发银行划入本单 位经费帐户的各项扣款核对后, 及时划入有关部门帐户, 对异地职工 工资通过邮寄汇款方式汇入职工个人所在地。
第二十条 工资办逐月按单位按预算科目登记工资增减变化备查 帐,每月生成工资增减变化情况表送预算科及有关业务科, 与代发银 行通过微机联网建立工资管理和数据传输系统, 通过分层次编制预算 科目、单位 ( 所属部门 ) 、个人代码,形成完整、科学的单位工资代码 管理体系。
4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人 事部门和工资办的有关要求,在每月 20~27 日将发放本单位下月人 员工资的人员编制、 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 分别报 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必须按行政、事业、离退休分别填报 “单位信息表、“人员档案表、“工资明细表 ( 首次必须填报上述完 整数据,以后逐月填报增减变动情况 ) ,同时对工资办还必须报送相 应软盘和表格 ( 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 ,由市编 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由市人事局对工资构成、 工资标准逐人逐 项进行审核。
随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岗位设置工 作的日趋深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向科学化、 规范化和制度化迈 进。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 支出管理, 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建立人员和 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 加强人员编制、 工资基金管 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根据财政部、 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 《行政单位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 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 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 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 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2 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五条 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 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 的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单位 ) 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 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
第二十九条 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对于未完全履 行职责义务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三十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资统一发 放工作的监督, 健全考核、 监督、制约机制, 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确保工资统一发放的顺利进行。
本文为 word 可编辑版, 若不需要以下内容, 请删除后使用, 谢谢您的理解
第九条 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 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 ( 含 离退休 ) 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 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负责对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按照 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 资金审核和资 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用。 每月第 8 个工作日前根据其统一代扣款项 ( 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
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款项 ) 及异地职工邮寄汇款工资额划入单位原开设的经费帐户,同时 为单位出具特种转帐传票、工资发放明细表、个人工资条。
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市工资办于次月 7 日前将税款核对正确 后,代税务部门从“工资专户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标准。 3 第三章 单位部门的职责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 ( 以下简称工资办 ) ,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 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增人增资,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 政策,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 批手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 1993 年 10 月 1 日以后调入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 ,并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 《增人计划卡》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 分别送市编委、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工资办专设工资 审核汇总人员、工资校验监督员、计算机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工资发 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 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 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签章后送 人事部门 ; 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 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 ; 送工资办。
第十六条 工资办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统一发放汇总表, 汇总单位的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wenku.baidu.com单。
市财政按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由市财政 局根据银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软硬件设施、网点分布情况择优确 定。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拨来工资款项的三日内,按工资 办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 于每月第 8 个工作日前 将在职职工工资、 离退休金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上, 并为单位职工开 设个人储蓄帐户, 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和存折, 实行“一卡一折并
审批同意后, 经工资办核验、 汇总生成工资发放清单后转入代发 银行。
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个人工资卡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减人减资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曲靖市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 ( 职) 人员增减通知单》一式六份,报编 委和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 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 单位要收回工资卡, 并到工资办和代发银 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变动,单位应填写《曲靖市市 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曲靖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 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六份, 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由 人事部门核准工资,送工资办调整工资帐户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办、代发银行、各单位在次月 5 日内,按照工 资办提供的“×××月×××单位工资发放对帐清单分别进行对帐, 并签字盖章认可,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资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 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 各预算单位要按月登帐,年终与银行、财政核对一致,将全年发 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汇入决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5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 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