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余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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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余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市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04-01-06浏览次数:272100县、区委,高新开发区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直各单位党委,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流动党员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流动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党委要从自己有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而有力地推动全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2、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

3、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作用充分发挥的原则;二是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以流出地党组织教育管理为主的原则;三是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的原则;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4、规范流动党员的组织和关系管理。

对编入流动党员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该党员组织。

对没有编入流动党
员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1年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有关党组织。

(2)无固定地点,跨盛市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3个月至1年,或长期外出但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应给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3)在本市、县(区)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4)企业改制后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党员,一般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离开原居住地,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其他有关党组织。

(6)安置(分配)期间外出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如其组织关系未编入安置(分配)部门党组织,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7)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党组织。

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

5、针对不同情况,合理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1)3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

条件具备的,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2)对于流入我市,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来流动党员,有关基层党委或行业主管部门
党组织,要及时接洽他们组织关系的转入,或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3)对于待安置(分配)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他们安置(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

6、积极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1)且、区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党委组织部门也要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

(2)在流动党员较多的乡镇和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

(3)对暂不具备在外出党员中设置流动党员党组织条件,但流动党员流入地点比较集中,联系比较方便的,可以由我市其他单位在该城市已设立的党组织(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或其它固定场所为依托,建立流动党员联络站,指定1名党性强、经验丰富、有一定威信的党员负责党组织与这些党员的联系与沟通。

三、切实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保持流动党员队伍先进性
7、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

(1)实行全程教育,突出经常性。

①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先知联系方式。

党组织要进行教育,要求他们服从所在地流动党员党支部的管理,努力学习党的理论和方针,合法经营,文明经商,为家乡经济发展作贡献。

②党员外出期间,各基层党委及党支部应定期邮寄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给流动党员,并督促他们自学。

教育他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和单位都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流动党员至少每6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③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有效性。

①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如定期寄发学习资料,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

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作出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

②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如每年的春播、双抢、秋收及春节,要抓住时机组织集中培训,开展流动党员座谈会等组织活动。

③发挥党员电化教育手段的作用,有条件的还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3)丰富教育内容,增强针对性。

①在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同时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②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8、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在继续认真贯彻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同时,要积极建立和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制度。

(1)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

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负责每季一次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

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卡上要写清楚联络员姓名、职务和流动党员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记录每次联络的时间、方式(通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及具体内容。

联络员每季一次将联系卡上交党组织。

(2)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进行跟踪考察。

同时,以问卷形式向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周围群众调查外出(来)党员思想动态、现实表现、经营作风、职业道德等。

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3)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

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
簿》,记录流动党员的姓名、年龄、原工作岗位、流动时间、现工作单位、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是否正常参加当地组织生活、参加次数、方式及主要内容、是否按照交纳党费、月交纳党费数、在当地表现情况、思想汇报情况、次数、方式、民主评议格次及家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

实行动态登记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党总支、基层党委每年终或次年初上报市属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的数量、流向及表现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提出管理意见上报党委,针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各一党委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述情况及有关表格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

(4)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

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流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9、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按照《江西省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组织流动党员按时参加民主评议。

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按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党组织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了解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按规定评定格次,作出处理。

10、注意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全面了解、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一批先进分子。

对那些政治思想好、有致富能力、有文化、自愿书面申请的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党支部要在其打工地分别指定1—2名党员负责联系、引导教育及培养考察,并通过组织程序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十六字”
方针和中央、盛市委关于发展党员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流动中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11、加强流动党员费收缴工作。

(1)每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外出收入情况,确定交纳党费基数,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

党费基数包括:月固定工资、按月发放的资金、工资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和年度性津贴。

(2)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人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员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交纳党费,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2、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工作难度较大。

各级党组织要强化领导,从实际出发,与时代同步,结合流动党员及其教育管理工作的特点,以创新的精神,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工作上水平,出成效。

13、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

各级党委要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工作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力争使流动党员的管理面逐步达到100%。

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每年都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抓好这项工作。

工商、民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相关责任人。

14、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督查。

各级党委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做法。

要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
典型,以典型引路,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同时,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批评,督促整改。

对此项工作不重视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提拔重用。

各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年底要专项总结上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和典型经验材料。

我部每年将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15、保障工作经费。

各党委要采取财政或行政安排一点,基层党组织争取行政支持一点,按规定留存的党费列支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工作经费。

我部将每年从本级党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中共新余市委组织部
200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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