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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招聘人才相关待遇

中州大学招聘人才相关待遇

附件6:中州大学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的相关待遇为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加快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人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学术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我校专业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中州大学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的相关待遇:一、范围(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博士研究生。

二、政策与待遇(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入编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户口迁移和校内正常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政策待遇外,另享受学校以下待遇: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安家费20万元(正式入编后首次支付10万元,另外10万元从第二年起,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万元);(2)学校出资解决因调入郑州市而需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4)月津贴补助1200元;(5)笔记本电脑一台。

2.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安家费10万元(正式入编后首次支付5万元,另外5万元从第二年起,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1万元);(2)学校出资解决因调入郑州市而需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4)月津贴补助800元;(5)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考核及补贴兑现1.科研启动经费在聘任、调入后三年内限市级以上科研立项项目使用,三年内未科研立项者,科研启动经费不予兑现。

2.高层次人才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月津贴补助的兑现按校政字[2006]84号文件《中州大学关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发放的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25号文件《中州大学关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一、工作条件1、引进人才可担任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其中具备正职条件的,也可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2、引进人才可担任华能重点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职务,经推荐评选可担任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3、用人单位可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引进人才配套研发团队。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调整、团队成员的聘任及薪酬支付(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办公室和实验室,为项目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引进人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

4、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引进人才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各类政府奖励的评选。

引进人才可以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担任国内知名大学客座教授,参加集团公司科技奖励评选。

5、引进人才在华能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其权益归属。

引进人才有保守华能商业机密、遵守竞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生活待遇1、落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

2、资助:根据国家规定,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

3、薪酬: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薪酬待遇,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医疗:集团公司为引进人才办理三甲级医院干部医疗卡,每年进行体检。

在国内工作期间,可享受公司医疗保健有关待遇。

未成年子女可提供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

5、保险:按照集团公司规定,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可缴纳一定数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

6、补贴:提供相应水平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补贴。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实施办法人事处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实施办法人事处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和学校“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高水平工业大学的发展进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㈠坚持同学校发展目标、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的需要,优先引进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品牌专业及新办专业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㈡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㈢积极吸引校外优秀人才、大力培养校内优秀人才,不断充实、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

二、组织领导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审定学校人才引进规划,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人才类别和待遇标准,协商解决人才引进中的特殊问题。

人事处负责处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事务。

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拟引进人员的考评工作,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学科专家、教务处教学督导组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总人数不少于7人),对拟进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并提出考评引进意见。

三、引进人才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境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海外人才,以及中青年优秀学科带头人或学术方向带头人。

“补充教师”主要指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学者。

引进的学科带头人一般不超过50岁,正高、博士一般不超过45岁,副高、博士一般不超过40岁,博士一般不超过35岁,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

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

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开〔202x〕3号市委各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部省属驻通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单位请于4月1日前将202x年度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8355806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南通市财政局二ΟΟ六年二月十三日抄送:省人事厅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为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2x〕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2x〕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按照《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年度人才开发目录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一)年度计划申报。

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编制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由市人事局汇总审定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具体审定安家补助经费的基本依据。

(二)安家补助经费申报1、凡是我市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需要申报安家补助经费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核准同意后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2、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按季度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安家补助经费人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居住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职位)合同复印件;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厦人[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厦人〔2003〕122号)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引进留学人才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一)、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规〔2013〕31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现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完善,补充通知如下:一、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款“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调整为省“博士集聚计划”;第九条省“博士集聚计划”重点资助四类调整为六类,新增两类:(一)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二)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两类博士,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办法》中相应内容一并调整。

二、第八条中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调整为“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对省“双创计划”的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分三年安排下达,当年下达40%;剩余资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下达30%、3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达资金,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师范学院关于调整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及住房问题的补充规定

师范学院关于调整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及住房问题的补充规定

师范学院关于调整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及住房问题的补充规定随着引进高层次人才数量的增加,学校房源渐趋紧张,为保证学校优惠政策得到落实,根据《XX师范学院关于引进高学历人才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就高学历人才安家费及住房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博士生导师1.在职人员(1)协议期为5年及其以上者,来校工作后,由学校给予20万元住房补贴供其买房。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商定可继续签约,工作满8年后产权转归个人。

如工作不满8年,则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学校多付住房补贴后产权归已。

(2)协议期限不满5年者,来校工作后,学校每年提供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计3万元。

2.非在职人员来校工作后,学校分年度支付安家费和住房补贴,两项合计每年支付3万元。

二、博士(后)1.协议期为5年者,来校工作后,由学校给予15万元购房补帖(博士以借据形式暂付),供其买房。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商定可继续签约,工作满8年后产权归个人,冲销借据。

如不续签工作协议,博士退回学校购房款5万元,继续工作不满8年,则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学校多付住房补贴后产权归已。

2.学校凭购房协议支付购房款,如不需购房者,购房款可以学校借款形式暂存学校,待工作协议期满后本息一并返还。

3.协议为3年者,来校工作后,学校分年度支付安家费和住房补贴共计6万元(每年支付2万元)。

4.已入住由学校安排的周转房人员:(1)根据实际居住时间,须交纳租金和水电暖等费用,其中租金按1.8/㎡执行,水电暖按学校现行标准执行。

(2)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须搬出周转房,逾期不搬者,在原房租金基础上,每月增加房租2000元,不到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住房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分别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发展中心核算,由财务处从学校住房补贴中扣除。

三、硕士1.2007年引进的硕士每月提供租房补贴100元(从到校工作时间算起),补贴期限为1年。

2.2008年只为紧缺专业(当年师资招聘计划中有说明)硕士提供安家费2万元。

广西各地和区直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一览表

广西各地和区直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一览表
定向选调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安家费补助:6万元(住房2万元,购房4万元)。
生活补贴:5年内300元/月。
定向选调生,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安家费补助:10万元(住房2万元,购房8万元)。
生活补贴:5年内500元/月。
职级待遇:定向选调生毕业前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定为正科级,其他的定为副科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级或相当于管理七级的岗位。引进前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一、自治区对引进高水平大学博士毕业生的面上政策
政策文件
优惠政策和主要待遇
1.广西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广西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有国(境)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在广西全职工作,且在所研究领域取得较大突破,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的人才,可不受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资历年限限制,破格、越级、无职称申报;
2.“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毕业前有2年工作经历,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定为副处级。
(四)梧州市
1.《梧州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梧办发〔2017〕35号)
2.《梧州市选调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梧组通字〔2007〕37号)
3.《梧州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职级待遇:“985”高校毕业的定向硕士选调生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定为副主任科员。
人才津贴:“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6万元,分3年发放。
住房保障:“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在该市购买自住房之前按每月1000元给予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职级待遇:1.“985”高校毕业的定向博士选调生毕业前没有2年工作经历,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定为主任科员;工作满2两年后(含试用期),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定为副处级。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房补助第三章人才公寓第四章购房补助第五章申办程序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2017年4月1日“壶兰计划”实施以来,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提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助包括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实物配置是指人才公寓。

第五条经确认为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城区(以我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认定为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标准,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租房补助第六条租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自行(或由用人单位)到市场承租住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租金补助。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9•【字号】陕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9]12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9日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业、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百人计划”围绕我省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200名高层次人才来陕西创新创业。

第三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使用为本。

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

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不同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特别优秀和急需的可“因人设岗”、“一人一策”。

(四)统筹兼顾。

坚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引进人才,既重视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也重视做好现有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真才实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国(境)外引进人才每年在我省工作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国内引进人才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重点高校、科研单位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近5年在国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科技奖励,掌握重要实验方法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和项目规划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管理人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承担过相关领域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或在相关产业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或工艺性难题,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省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四)我省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兰州交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建设一支结构优化、高效精干的师资队伍,是学校实现办学目标的根本保证。

引进高层次、高水平教师,不断加强实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是学科学位建设持续发展,教学、科研上质量、上水平的关键。

为吸引和稳定高层次教师在学校工作,结合学校目前办学和近年来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引进重点建设的学科和专业所急需的人才为主,择优引进,效益优先,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被引进人员需德才兼备,身体健康。

二、人才引进的对象和待遇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1)提供一次性人力资源配置费5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

(3)配备科研助手或工作秘书1-2名,提供工作室及办公配套设施。

(4)提供16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

(5)配偶随调,并可校内安排子女1人工作。

对于双聘的院士,只享受以下待遇:(1)提供16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供免费居住。

(2)在校工作期间年薪20万元。

2.博士生导师、省部重点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提供一次性人力资源配置费12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

(3)提供12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供购买。

(4)配偶可校内安排工作。

3.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年龄不超过45周岁)(1)提供一次性人力资源配置费1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

(3)提供12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供购买。

(4)配偶可校内安排工作。

4.教授(年龄不超过45周岁)(1)提供一次性人力资源配置费8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经费8万元。

(3)提供12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供购买。

(4)配偶可校内安排工作。

5.博士(年龄不超过40周岁)(1)提供一次性人力资源配置费6万元。

(2)提供120平方米左右房源一套供购买。

(3)配偶可校内安排工作。

6.其他作为教师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相关待遇由学校根据当年用人计划及专业情况确定。

东北林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1)

东北林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1)

东北林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根据建设具有国际重要影响研究型大学的宏伟目标,加快学校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校核心竞争力,结合师资队伍的实际状况及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校工作,现重新修订我校人才引进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条件拟引进的人才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能与本学科人员互相团结,精诚合作,共同发展;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的学术造诣,有创新能力,能够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不断开创新局面。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三)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级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四)在海内外知名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或在海内外知名学术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且近三年来,在国外从事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的,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SCI影响因子累计20以上、在国内从事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的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的SCI影响因子累计10以上,且有单篇影响因子在5以上论文;或EI检索学术论文达10篇及以上;从事人文社科类科学研究的,要求发表学术论文被SSCI 检索8篇以上。

以上发表论文需有原发性学术期刊,且限第一作者。

重点引进领域为国家重点学科及学校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建设的学科。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形式(一)正式调入。

(二)合同聘用。

(三)短期(每年不少于四个月)来校工作。

(四)担任兼职(客座)教授。

(五)以博士后或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

三、引进人才的程序(一)学院(室)推荐各学院(室)成立引进人才考核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本院(室)党政主要负责人、院(室)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组长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担任。

各地人才引进政策

各地人才引进政策

各地市人才引进政策一、上海市1.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博士学位获得者,能够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二、金华市1.对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补贴,由所在地点政府财政支出。

(市委办[2001]83号文件)2.对引进的博士、硕士分别由财政补助安家费3万和 1 万。

(市委[2003]21号文件)3.高层人才来金工作,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上浮二档职务工资。

(市委办[2001]82号文件)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在金华购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工作满五年后住房权归个人所有。

具体补助标准为:博士10万、硕士3万。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可按原工作单位对口安排工作。

其中原工作单位是企业的或配偶、子女属待业人员的,能够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能够到当地条件比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有关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借读费。

(市委办[2001]83 号文件)三、杭州市(2009年)1.人才经济适用和经济租赁专项住房。

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要紧用于本市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包括来杭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

每年从市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安排300套左右,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

人才经济适用专项住房,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购,单位核实公示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申购对象选房后直截了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办理购房手续。

2.引进人才专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者;(2)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技术职称者;(3)持有中国护照,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回国后取得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留学人员;(4)享受国家政府专门津贴、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5)获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省级特级教师、国家级名大夫、省部级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体育、文艺等专业同等荣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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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稳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对象为钦发〔2008〕23号第一章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中第一类至第六类人员。

具体如下:
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指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造纸、能源和新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指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标准。

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

第四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双方全额发给。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按原补贴标准申领完毕安家费补贴的不再补发;未申领完毕的,已申领部分不再补发,未申领部分按新补贴标准核发;未申领的按新补贴标准核发。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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