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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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保险欺诈及其防治措施

毕业论文保险欺诈及其防治措施

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措施【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迅速崛起,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属发展时期。

然而,发生在西方保险业中的各种保险诈骗案近年来却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

保险欺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其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还包括保险人及第三人方面的欺诈。

本文主要针对狭义上的保险欺诈,论述了保险欺诈对社会的危害性,保险欺诈的类型和表现形式,产生保险欺诈的多方面的根源以及对保险欺诈的法律整治等诸多方面,对发生在保险界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和分析,最后,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设想。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欺诈;防范措施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

纵观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开办保险业务的国家不被保险欺诈问题所困扰。

保险欺诈成为当前对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为被欺诈而导致赔款支出最高可达到保费收入的50%①。

2002年美国的各财产保险公司一年内发生的保险欺诈使保险公司蒙受的经济损失约224亿美元,人寿保险公司发生的欺诈一年内使保险公司蒙受的损失约在730亿美元,在美国,由于保险欺诈致使每个家庭每年平均增加200-300美元的保费成本②。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到了2005年更是上升近至10%③。

保险业①皮曙初:《日益猖獗的保险欺诈》,《党建文汇》2006年2月下,第37页。

②袁建华、粟榆、罗向明:《预防保险欺诈策略研究》,《特区经济》2006年2月刊,第256-258页。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有效防范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有效防范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如何有效防范在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和经济保障的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道德风险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给保险行业带来了诸多挑战。

所谓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由于其行为的改变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这种风险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最终可能导致保险成本的上升,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成为了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通常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风险状况和行为习惯。

例如,在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可能隐瞒自己的病史或不良生活习惯;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故意低估财产价值或夸大损失程度。

这种信息优势使得投保人有可能采取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行为,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同,难以对所有可能的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一些难以界定的风险因素,如投保人的主观疏忽或故意行为,保险合同往往无法明确规定责任归属。

这就为投保人的道德风险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利益驱动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因为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例如,在车辆保险中,一些投保人可能故意制造车祸以骗取保险赔偿;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可能故意纵火以获取高额赔偿。

这种利益驱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的初衷,给保险公司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四)社会道德水平的影响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也会对保险道德风险产生影响。

在一个道德观念淡薄、诚信缺失的社会环境中,投保人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行为。

相反,在一个崇尚诚信、遵守规则的社会环境中,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则相对较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一)投保人的道德风险投保人在投保后可能改变自己的行为,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

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

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自考论文课题名称: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系别:汽车系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班级: 09自专汽检《4》班学生姓名:郑久兵指导老师:范珍珍完成日期:江西蓝天学院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评分表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摘要【摘要】论汽车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同时,也因保险公司自身制度不严,信用防控手段相对滞后,而使一些利欲熏心者,利用种种卑劣手段,把黑手伸向保险公司,使诈保、骗保案件屡屡发生,从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不断攀升,已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也将危及保险业的有效运行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

因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改进承保和理赔方式,严厉打击诈保、骗保的违法犯罪行为,重视对保险道德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就非常必要。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保险通过把面临同样危险的被保险人组织起来共同应付未来可能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对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进行补偿,帮助受灾的单位或个人渡过难关;另一方面把损失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因此,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项重要职能。

保险公司是通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上述职能的。

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法利益。

正因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即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而发生经济上的损失时,按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以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方式来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知道有保险合同上规定的赔偿或给付利益可图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而引发扩大或漠视保险事故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

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第一,相对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而言,道德风险可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管理与防范论文

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管理与防范论文

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管理与防范【摘要】本文对保险代理人的问题进行了下面几个方面的研究:首先提出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然后分别从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自身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几个方面说明了代理人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后通过对前面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防范体系,为解决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防范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管理机制虽然保险业进入我国市场只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保险业在我国发展迅猛,近年来,人们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广阔。

纵观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可知,保险代理人队伍的状况对保险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的管理与防范等方面的诸多疏漏,再加上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当前我国的保险代理人行业的道德风险比比皆是。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1.夸大承保范围,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介产品时,就尽可能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说,曲解条款,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分红回报,尽量回避其中隐含的高风险和投保人应尽得义务以及保险免责条款。

客户一旦出险,由于有关损失不在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或是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保险公司拒赔,致使客户蒙受损失。

2.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为了能够让投保人顺利通过核保,达到一定业务量的目的,某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唆使投保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如实说明自身的情况。

一旦出险,他们会以各种理由解脱自己的责任。

如投保人谎报虚假信息等等。

3.为多挣佣金蒙骗客户多交保费。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承揽更多的保单,从而多收入保费,多拿佣金,往往不会过多的考虑到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求,给予其合理科学的建议,而是鼓动客户大量的购买保险产品,最后客户因无力续保而不得不退保。

二、保险代理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一)投保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现行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直接与潜在客户接触。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作者:刘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9期摘要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

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保险道德风险保险道德作者简介:刘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54-02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

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立法规制

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立法规制

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立法规制摘要:本文认为,保险是以分散危险、转移风险和消化损失的方式来管理风险的一种经济制度,但其本身也面临着道德风险。

研究保险中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具体表现形式,并从法律上进行规制,是保险业健康发展之必需。

保险合同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来源于不法受益人,保险法中的受益人当属广义概念,故对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正确分析和认定,有助于保险合同的正确履行与道德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保险道德风险根源及表现立法规制受益人一、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根源及表现(一)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根源其主要根源是:一是法规约束不严。

现行《保险法》及其它约束保险当事人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规定尚需完善。

如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忽视了被保险人作为告知义务信息的载体与合同关系人的身份,排除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如实告知义务,忽视了大多数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必然对被保险人询问的客观事实。

再加上保险业监管措施不力、执法不到位等,使得诚信的市场参与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

二是信用基础不牢。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然而与现代金融活动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严重失缺,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资料严重匮乏,信用法规体系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治机制。

结果导致市场参与者只关注其即期经济价值和个体利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商业行为非常不规范,不讲信用的事件层出不穷。

这些因素从外在环境上形成了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道德风险,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三是经济利益驱动。

在保险业中,竞争日益激烈,各市场主体行为分散化。

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益根据市场规则和自身的价值取向,独立采取行动,在缺乏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各方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引发道德风险。

(二)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保险中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进而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被毁损、灭失的实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来实现。

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

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

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表现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不仅存在于保险客户,而且存在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但对保险市场危害最大的当属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本文探讨的即为保险中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

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在购买了保险以后改变其行为方式的一种倾向,即保险的存在影响了客户的减损动机,增加了因为大意、不负责任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可能性。

道德风险不仅存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且存在于受益人;主要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有时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就存在,并往往与逆向选择交织在一起;是商业保险中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道德风险多数表现为因为有了保险保障而疏于对损失的防范,少数表现为故意制造事故、虚构事故或夸大损失等索赔欺诈行为,尤以受益人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最为严重。

1二、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会增加保险人赔付的几率和金额,直接侵害保险人的利益。

为维持经营,保险人会提高保险费率,进而导致低风险的投保人放弃保险,高风险的投保人选择保险,危害保险行业正常运行,导致保险机制失灵。

除对保险人和保险行业造成危害外,还可能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1张秀全,《保险合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因此,对道德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是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应由之义,是保障保险客户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现实需要。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障性的特质,使得道德风险必然存在于保险行业中。

虽然无法将保险引起的道德风险完全消除,但通过保险法对其进行规制,可以将其产生的后果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三、我国保险法现有道德风险防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德风险进行规制:1、原则层面: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第31条则具体规定了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享有者,第33、34条则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消极条件。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摘要在所有财产保险的业务当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最容易发生的领域。

由于汽车保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并且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点,加之相关的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汽车保险管理中存在的一定缺陷,都会使不法分子钻了漏洞,从而使得汽车保险道德案件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对汽车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进行防范,以促进汽车行业的有序进行。

本文以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为研究对象,对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道德风险对汽车保险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继而分析了汽车保险市场目前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汽车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防范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汽车保险,道德风险,事前风险,事后风险AbstractAuto insurance industry is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n the property insurance business car insurance is moral hazard "heavy disaster area". Car insurance has underlying liquidity, the household register management defects, insuranc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s well as auto insurance clause is not perfect, the legal environment is not sound and car insurance busines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and loopholes, gave outlaws symphony, car insurance fraud case happen from time to tome. Therefore, to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auto industry, auto insurance is the moral risk prevention.Based on China's automobile insurance market moral risk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e automobile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moral risk of automobile insurance market the influence of the analysis, then analyzes the automobile insurance market present moral hazard, and in the light of these risks, advances some corresponding preventive measures, the automobile insurance market moral hazard prevention has certain significance.Keywords:car insurance, moral hazard, pre-crisis risk, risk event。

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

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

试论保险法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和对策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表现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不仅存在于保险客户,而且存在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但对保险市场危害最大的当属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本文探讨的即为保险中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

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在购买了保险以后改变其行为方式的一种倾向,即保险的存在影响了客户的减损动机,增加了因为大意、不负责任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可能性。

道德风险不仅存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且存在于受益人;主要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有时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就存在,并往往与逆向选择交织在一起;是商业保险中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道德风险多数表现为因为有了保险保障而疏于对损失的防范,少数表现为故意制造事故、虚构事故或夸大损失等索赔欺诈行为,尤以受益人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最为严重。

1二、防范道德风险的意义保险客户的道德风险会增加保险人赔付的几率和金额,直接侵害保险人的利益。

为维持经营,保险人会提高保险费率,进而导致低风险的投保人放弃保险,高风险的投保人选择保险,危害保险行业正常运行,导致保险机制失灵。

除对保险人和保险行业造成危害外,还可能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对道德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是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应由之义,是保障保险客户整体利益的客观要求,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现实需要。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障性的特质,使得道德风险必然存在于保险行业中。

虽然无法将保险引起的道德风险完全消除,但通过保险法对其进行规制,可以将其产生的后果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三、我国保险法现有道德风险防范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德风险进行规制:1张秀全,《保险合同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法律规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1、原则层面: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第31条则具体规定了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享有者,第33、34条则规定了保险利益的消极条件。

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和规避

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和规避

论文课题: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学生姓名:***学号:*********年级专业:08级财务管理(2)班指导教师:***2011年04月10 日成绩:评语:指导教师:(签名)一、保险道德风险及其起因社会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如人们对社会或他人心怀不满,蓄意进行破坏活动,如纵火、抢劫、欺诈等,造成社会财产或他人财产及生命蒙受损失。

笔者认为,从保险意义上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在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后,被保险人试图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在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在建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关系后,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包含了两种道德风险:前者是指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的具体行为和相关的私人信息,特别是难以观察到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加强风险管理的努力程度,为了获得保险金,不排除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甚至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

而后者主要是发生在人寿保险当中,指的是代理人在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完全了解代理人的行为,故而不能排除代理人为多拉保单隐瞒客户情况而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

从经济学观点分析,道德风险是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有损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

从总体上来说,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在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换关系的不完备性。

前者为负有经济责任的行为者采取有损他人的行为创造了机会,而后者则为其实现行动提供了条件。

保险业因为具有一种以小博大的特点小额保费可以换来较高保障水平的补偿,给人们提供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因此其道德风险较其他行业要高得多。

具体来说,道德风险的起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从主观上来说,由于人性欲望的无限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作出一些不法行为。

经济学的观点认为,人的需求是无限的。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道德风险及防范.docx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道德风险及防范.docx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道德风险及防范一、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概念关于道德风险较为权威的定义目前主要集中在信息经济学、经济伦理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领域。

譹訛存款保险领域的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领域的表现,笔者将从上述三种领域的角度对道德风险概念进行范围限缩,在道德风险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发掘其本质所在。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源头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定义为:在存款保险合约关系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占有信息的数量、质量不均衡,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效益最大化,牺牲对方当事人利益而与之订立与实施不均衡契约的风险。

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源头是“经济人伦理道德沦丧”问题,其定义为:由于存款保险领域的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的不完全相容性,经济主体为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使存款保险制度达不到预想效果的一种风险。

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探讨,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源头为“制度或合同的有限理性”与“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问题,具体定义为:由于人类在存款保险领域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性,人类利用尚不完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或存款保险契约只获得收益而不承担应有风险的可能性。

以上三种学说,笔者赞成第三种———新制度经济学说。

首先,信息经济学说分析道德风险的成因有二,主观原因为委托-代理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即当事人的趋利性;客观原因为委托人或代理人占有信息的数量、质量不均衡,即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则是主观与客观统一的结果。

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仅称得上是存款保险领域道德风险产生的条件而非原因。

从唯物辩证法上来说,原因与结果相对,有因必有果。

从实际情况来理解,仅靠当事人趋利性的主观原因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条件的统一,并不必然会导致道德风险这一结果的产生。

该学说忽略了作为重要防护之一的制度约束或合同约束,适宜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其影响,有效防范风险,甚至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关于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规避

关于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规避

关于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与规避论文摘要:文章从道德风险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道德风险所产生的危害,并对诱发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针对养老保险领域道德风险的具体发生发展环节,就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考。

一、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道德风险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激励而疏于风险防范或故意导致损失的风险。

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复杂多变的环境。

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交易者若以不择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为最大目标,就极易发生道德风险。

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很难把握,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经济损失。

与商业寿险不同,养老保险投保对象具有非选择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具有非选择性和单一性,即只要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体状况如何,都是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国家按法律规定必须为参保者提供养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风险因素。

所以,养老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与商业寿险有很大的差异,表现形式比较单一,未及商业寿险复杂。

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冒领养老金、企业内部不规范的提前退休以及养老保险逃费等。

1.冒领养老金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不像商业保险那样有缜密的审查和核赔措施,养老金冒领很难被发现,这是典型的被保险人家属或其单位的欺骗行为。

养老金冒领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养老保险道德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全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金额达14033万元。

其中,1998年发现冒领人员5631人,冒领金额1860万元;1999年发现冒领人员7.957人,比上年增加41%,冒领金额2398万元;2000年发现冒领人员1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领金额3191万元;2001年至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领人数26524人,冒领金额6590万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查出冒领者50790人,冒领养老金金额高达l0亿元。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诱因及防控分析论文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诱因及防控分析论文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诱因及防控分析论文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道德风险,如虚假报销、滥用医疗资源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给患者权益和社会信心带来了重大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诱因:缺乏监管和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信息不对称、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观念的转变等。

首先,缺乏监管和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是导致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医疗保险监管存在不足,特别是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

医疗机构存在伪装、虚假报销等行为时,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应对。

此外,缺乏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使得道德风险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解决。

其次,信息不对称也是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医疗保险涉及的信息流通涉及到医疗服务的价格、质量、服务范围等重要相关信息。

然而,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造成了道德风险的产生。

患者对于医疗服务的信息了解有限,容易被医疗机构的不当行为欺骗;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清楚,容易导致过度医疗等不良行为;保险机构对于医疗服务的价值以及患者实际情况的判断有限,难以准确识别虚假报销等行为。

此外,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观念的转变也是道德风险的重要诱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变化,价值导向趋向个人利益最大化。

一些人将社会医疗保险视为“敲诈”的对象,通过虚假报销、滥用医疗服务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权益。

这种行为无疑会对社会医疗保险造成巨大的负担,破坏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针对社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

政府应加大力度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此外,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患者和保险机构的权益保护。

其次,加强信息管理和共享。

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范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范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范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有严格的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并确保所有员工都清楚了解这些准则,并且遵守它们。

这可以通过培训和教育来实现,以提高员工对道德风险的认识,并教育他们如何正确处理与客户的交往。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监管机制,以监督员工的行为和实施纪律处分。

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和代理人的监管。

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评估,以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建立一个投诉处理机制,以便客户可以举报不当行为,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解决。

第三,保险公司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符合法律的要求。

这包括明确指示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向消费者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制定合适的赔偿和理赔政策,以便客户在发生风险和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最后,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和监管机制。

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促使公司遵守行业准则,并制定行业标准,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

在保险行业中,道德风险的防范非常重要。

只有保险公司严格遵守道德准则,加强员工监管,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自律和监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实现行业的良性循环。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对个人和企业来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保险行业中存在着一些道德风险,这可能包括欺诈、欺骗行为以及缺乏透明度和诚信度等问题。

这些道德风险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可能破坏整个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因此,为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在保险业中尽可能减少诚信和道德操守问题的发生,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与监控体系。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规定与流程,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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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1: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1)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类道德相关的无形因素,即因个人不诚实行为导致社会财富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不诚实行为或恶意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道德风险过去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越来越普遍,保险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独特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被保险人通过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以及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被保险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与一般风险相比,保险道德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正常情况下,实际的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所以很难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来预测,所以很难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但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导致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行。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率。

(2)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常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拟保险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源于人类的自利本性。

受利益驱使,人们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此外,保险机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一方对某些事件的了解或概率分布,而另一方不知道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交易双方的相应经济人之间或在形成的合作关系中不对称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保险商品信息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的介绍。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和中间人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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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1: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1)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类道德相关的无形因素,即因个人不诚实行为导致社会财富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不诚实行为或恶意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道德风险过去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越来越普遍,保险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独特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被保险人通过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以及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被保险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与一般风险相比,保险道德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正常情况下,实际的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所以很难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来预测,所以很难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但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导致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行。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率。

(2)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常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拟保险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源于人类的自利本性。

受利益驱使,人们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此外,保险机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一方对某些事件的了解或概率分布,而另一方不知道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交易双方的相应经济人之间或在形成的合作关系中不对称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保险商品信息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的介绍。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和中间人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事先隐藏信息的行为。

在保险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实现完全对称和信息知情。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道和承认的现象并不存在,他们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

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对自己有利的保险,并且不要让保险公司知道这方面的所有信息。

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

结果,一些投保人不愿意告诉保险人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

3年:立法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监管不力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这将导致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活动中表现出来。

为了减少甚至消除保险的道德风险,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正是因为现行立法没有充分规范保险的道德风险,也没有充分惩罚欺诈性保险:欺诈性保险和其他行为,保险的道德风险才普遍存在。

4:中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存在保险利益不明确、归责原则不合理、对近因原则缺乏规定等立法缺陷。

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导致的保险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保险法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

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建立和适用相关原则和制度来解决。

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使被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有效解决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

通过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还可以限制各种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因此,归根结底,我们应该从立法的角度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2:中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方面的缺陷(1)不明确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特别是,对于谁和什么时候应该有保险福利,没有详细的规定。

的保险福利应该属于谁?大多数国家规定其为被保险人,而中国的《保险法》规定其为被保险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

因为,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没有保险利益,并且被保险人是合同的受益人,保险标的的损失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而是会给其带来利益。

这很容易导致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2)缺少关于近因原则的规定我国《保险法》在相关规定中只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保险法》第23条至第2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当及时批准,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履行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

正确识别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3)不当归责原则根据保险通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是否无过错,或者行为人是否无过错,均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

就保险领域而言,它是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基础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原因属于保险范围,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无论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等。

但是,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事故的相关证明和数据。

这样,保险人很难证明被保险人及其他人是否故意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4)对欺诈和其他相关行为的处罚低于在199年的保险法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发生保险欺诈等行为后,对违约负有主要责任。

“利益和风险是等同的”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意思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一个人必须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就必然导致违法行为。

在实施保险欺诈等行为后,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险欺诈获得的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风险此外,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事实表明,仅仅让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因此,《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3:立法建议预防保险中的道德风险(1)进一步澄清保险利益“无利益,无保险”,保险利益对预防保险道德风险的意义不言而喻。

保险利益是具体而明确的,它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来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从《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标人。

但是,《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显然,《保险法》第12条与第22条明显不一致保险利益何时存在?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应该存在根据英美保险法的普通法,保险利益何时存在因保险类型而异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赔偿和给付的特点,这就决定了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期限是不同的。

其中,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要求从保险之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止,在保险标的中具有保险利益。

相比之下,当可保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只需要具体说明一个时间点,而不管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可保利益。

因此,我国《保险法》应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何时产生(二)增加近因原则的有关规定因为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近因原则保险法应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识别近因的关键是找到损害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业普遍认可直接后果理论,即认为对造成损害起最直接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保险事故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不是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基于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对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保险合同订立后,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呢?这取决于过错推定责任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很难证明被保险人及其他人是否故意存在。

然而,通过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合理地分配给投保人,可以相应地限制自己,这无疑有利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防止保险的道德风险。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险欺诈案件,被保险人与汽车修理厂之间往往存在共同保险欺诈,因此更加隐蔽,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调查案件事实的难度,导致共同保险欺诈不受阻碍但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保险人,这将增加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也必将增加共同保险欺诈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4)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加重欺诈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来惩罚他们的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

同样,惩罚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

其次,该系统具有补偿功能。

当补偿性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第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鼓励保险交易。

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可以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欺诈者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比实施欺诈性的保险做法更具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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