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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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1: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
(1)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类道德相关的无形因素,即因个人不诚实行为导致社会财富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不诚实行为或恶意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道德风险过去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越来越普遍,保险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独特的术语。“保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被保险人通过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以及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被保险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一般风险相比,保险道德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的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所以很难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来预测,所以很难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但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导致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率。
(2)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拟保险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的;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类的自利本性。受利益驱使,人们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此外,保险机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一方对某些事件的了解或概率分布,而另一方不知道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交易双方的相应经济人之间或在形成的合作关系中不对称分布。在社会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保险商品信息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的介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和中间人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事先隐藏信息的行为。在保险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实现完全对称和信息知情。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道和承认的现象并不存在,他们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对自己有利的保险,并且不要让保险公司知道这方面的所有信息。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结果,一些投保人不愿意告诉保险人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风险。
3年:立法对相关利益相关者监管不力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穷无尽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这将导致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活动中表现出来。为了减少甚至消除保险的道德风险,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现行立法
没有充分规范保险的道德风险,也没有充分惩罚欺诈性保险:欺诈性保险和其他行为,保险的道德风险才普遍存在。
4:中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行《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保险利益不明确、归责原则不合理、对近因原则缺乏规定等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导致的保险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保险法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建立和适用相关原则和制度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使被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有效解决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还可以限制各种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因此,归根结底,我们应该从立法的角度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2:中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方面的缺陷
(1)不明确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特别是,对于谁和什么时候应该有保险福利,没有详细的规定。
的保险福利应该属于谁?大多数国家规定其为被保险人,而中国的《保险法》规定其为被保险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被保险人与
保险标的之间没有保险利益,并且被保险人是合同的受益人,保险标的的损失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而是会给其带来利益。这很容易导致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2)缺少关于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在相关规定中只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保险法》第23条至第25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当及时批准,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履行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识别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3)不当归责原则
根据保险通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行为人是否无过错,或者行为人是否无过错,均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就保险领域而言,它是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基础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原因属于保险范围,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无论事故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等。但是,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事故的相关证明和数
据。这样,保险人很难证明被保险人及其他人是否故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
(4)对欺诈和其他相关行为的处罚低于
在199年的保险法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发生保险欺诈等行为后,对违约负有主要责任。“利益和风险是等同的”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意思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一个人必须承担相当大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就必然导致违法行为。在实施保险欺诈等行为后,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险欺诈获得的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风险此外,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事实表明,仅仅让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因此,《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3:立法建议预防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1)进一步澄清保险利益
“无利益,无保险”,保险利益对预防保险道德风险的意义不言而喻。保险利益是具体而明确的,它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来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从《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发生时真正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标人。但是,《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法》第12条与第22条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何时存在?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