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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 法 的调 整 范 围不 包括 社 区 性
十 ”。 “ 员 总数 二 十 人 以 下的 , 成 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 ( 如村委会 ) 和 农村合作金融组 织,也不 包括社会
团体 法 人 类 型 的农 民合 作 组 织 , 如
以有一 个企 业 、 事业 单位或 者社会
团体 成 员 ;成 员总数 超 过 二 十人 的 , 业 、 业单 位 或 者社 会 团体 企 事
决农 民专 业合作社 缺乏 的人 才 、 资 金 、 术、 技 信息 、 市场等 问题 , 本法规
的一种农业生产经 营组 织。这种组 织既 不同于以公 司为代表 的企业法
人 , 不 同 于社 会 团体 法人 , 不 是 也 更
所形成的财产 , 享有 占有 、 用和处 使
分的权 利 ,并 以上述 财产对债务承
措 施 , 促 进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发
细 和 适 度 规 范的 原 则 ,授 予农 民 专
这部 法律 明确规 定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依 照 本 法 登 记 ,取 得 法人 资
格。
防止他人利用操纵
社 会 各 方 面 力量 的 积 极 参 与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发 展 提 供 了 良好
的社 会 环境 ,使 其 获 得 了较 快 的 发
保障成 员主体地位 实现 的条件 和民 主决策程 序 、 登记 注册事项 、 国家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支持措施 ,以及 其他程序 事项 。 明确 国家扶持的基本政策 为了明确 国家扶持 农 民专业合
作 社 的基 本政 策 ,为 其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环境 ,本 法规 定 , 国 家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9第五章法律责任⋯⋯⋯⋯⋯⋯⋯⋯⋯⋯⋯⋯⋯⋯⋯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激发其活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农、林、牧、渔和农村经济中的其他产业活动为主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由其成员按照经营业务的大小、贡献等比例认缴、出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其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专业。

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以及每个成员认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五成。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注册地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授权的最高管理机构。

理事、董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最大利益,不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最高监督机构。

监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受监督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有若干名,必须由会员代表会员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并应当设主席。

第四条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和成员退社时的资产应当依照成员协议约定分配,若协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成员认购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贡献和实际利益分配收益,教育和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确保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专业合作社应当公开其收支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分配方案以及组织活动等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业合作社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

专业合作社享有政策支持,有权在行政、税收、信贷、财政、土地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发挥团体效应和经济规模效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提高组织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法解读一、背景介绍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满足成员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中国国家制定了《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成立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被定义为由多个自愿参加的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至少5个自然人作为初始成员;2. 执行自愿参加、共同经营的原则;3. 定期开展民主管理。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权利包括:1. 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自己的事务;2. 决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3. 自主选聘和解雇工作人员;4. 与其他合作社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社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2. 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3. 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经营支持。

四、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大会: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2.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3. 监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成员自愿退出或合作社解散;2. 经大会决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3. 退出或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并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合作社还有很大发展的空间,可以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拓展经营范围,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发展质量。

总结:《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合作社才能稳定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设立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原则。

在成员权利方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等。

同时,成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等。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规范作用。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在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 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 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 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 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 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 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 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 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 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 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一、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 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和扶 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 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 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 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 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 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 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 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 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 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大会及其职权的规定。

本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是本法规定的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只有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设立大会由设立人组成。

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设立大会法定职权包括: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性文件,由全体设立人根据其宗旨目标,共同研究制定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全体设立人共同意志的充分体现。

章程对全体设立人及之后新加入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即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章程的规定应当成为所有成员的真诚意愿和内在自觉。

章程必须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确认。

任何未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性文件,都不能称之为章程并发挥章程的作用。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根据本法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必设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选举产生上述人员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被选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前述两项职权,是法律赋予设立大会的必须履行的职权,是法定事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成立的最基础性要求,但由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作了弹性条款的规定,以符合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山西农经//2019年19期基金项目: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校级重点课题“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研究———以法学人才培养为例”(19DJ-A01)。

作者简介:徐晓静(1978—),女,陕西蓝田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学。

张彦花(1984—),女,甘肃白银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

DOI :10.16675/14-1065/f.2019.19.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徐晓静,张彦花摘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背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联合社法人地位、指导服务机制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分析了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本次修改的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9-0024-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背景新时期,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肩负着乡村振兴重要任务的合作社指明发展方向,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新的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2007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了起来。

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农民合作社越来越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长,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大,合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其范围已经超越了旧合作社法的规定。

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因此国家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2.111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式。

第八条新添加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的规定,即要求合作社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无关的任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民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自治管理、有序发展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依法自主实施,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履行义务,接受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民主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土地和信用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参保,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成立和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自愿、平等协商,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作出书面的成立决议,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农民合作社的,还应当作出入社决议。

第九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侮辱、淫秽的内容。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适用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个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成立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运用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签发的成立登记证书。

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作社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

为了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合作社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作社管理的法律法规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合作社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对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成员资格、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包括民主自治、平等自愿、风险分担和利益互享等。

此外,该法还要求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制定章程和经营规则,并严格按照合作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农村经济组织法》《农村经济组织法》主要针对合作社的发展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经营方式,包括利用土地、财物、技术等条件,组织生产经营、服务农民、增加收入等。

第十九条规定,农村经济组织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享有财产权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该法还规定了农村经济组织与其他农民个体、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并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合作经济法》《合作经济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工商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

该法对合作社的组织、业务范围、内部管理、成员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原则和基本制度。

该法规定,合作社的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向合作社缴纳的资金及物资等,不论其数额多少都不取得所有权。

此外,该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支持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服务等。

二、合作社管理的政策1.财务支持政策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务支持政策。

比如农村金融机构对发展壮大的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可给予贷款优先,减少贷款利率,并提供便利的贷款审批程序。

另外,政府还鼓励合作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合作社资金的筹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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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广大农民更好的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现采用问答方式对这部法律作一些阐释。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
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 人以下的,可以有1 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交易,承担亏损等。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退社、资格终止等有何
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3 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其中。

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

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6 个月前
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杜成员的成员资格自
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
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
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
社的亏损及债务
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
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
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多少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设置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 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什么? 公积金用
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13、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
社成员。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破产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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