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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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和校准管理制度范文

比对和校准管理制度范文

比对和校准管理制度范文比对和校准管理制度范一、前言比对和校准是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对于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比对是将一个实际测量结果或观察结果与一个已知标准进行对比,校准是通过调整仪器或设备的性能,使其满足既定的标准。

本文将围绕比对和校准管理制度范围进行讨论。

二、概述计量比对和校准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比对和校准的设备、仪器以及支持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所有关联文件和数据。

该管理制度范围旨在确保比对和校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以及满足相关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比对和校准管理要求1.管理责任比对和校准的管理责任属于质量管理部门。

该部门应明确比对和校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并对比对和校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2.比对和校准计划比对和校准计划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制定,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计划应包括比对和校准的频率、方法以及参与人员的安排。

3.比对和校准程序比对和校准程序应明确比对和校准的具体操作步骤,并包括所需的设备和仪器。

程序还应指导比对和校准人员记录比对和校准结果,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4.标准参考文件比对和校准应参考适用的标准文件,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企业内部标准。

标准参考文件应保存并保持最新的版本,以确保比对和校准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记录和报告比对和校准人员应记录比对和校准的结果,并将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

记录和报告应包括比对和校准的日期、参与人员、方法、结果以及任何异常情况和后续措施。

6.纠正措施和改进对于比对和校准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改进。

纠正措施和改进应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7.记录保存比对和校准的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间,并按照企业内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记录保存时间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培训和指导为确保比对和校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比对和校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和指导。

计量比对实施指南

计量比对实施指南

计量比对实施指南计量比对实施是现代工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对不同地点或时间生产的同一种产品进行比对,以了解各生产过程的差异,并通过优化生产过程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给大家介绍计量比对实施的指南。

1.明确比对目的和对象在进行计量比对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比对的目的和对象,确定需要比对的数据内容、时间范围、比对的实施点等。

比对目的主要是针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工艺流程的优化,比对对象可以是同一生产线上不同时间的生产数据,也可以是不同生产线上同一时间的生产数据。

2.确定比对方式和标准计量比对的方式可以是定量比对和定性比对两种方式。

定量比对的方式是通过具体的数据对生产过程中的差异进行分析,确定改进的切入点和工具。

定性比对是通过对产品的外形、质量、成分等方面的比对进行分析,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比对标准主要是指确定比对的基准标准,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标准,也可以是行业标准。

确定标准的还需要进行数据分析,找出数据变化的原因,根据分析结果来制定可行的方案。

3.数据采集和整理在比对之前,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整理工作,包括生产设备的操作记录、生产环境参数记录、生产原料参数记录等,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完整的数据档案和数据统计表格,为后续的比对和分析提供基础。

4.比对数据分析和方案制定比对数据完成后,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方案制定,主要包括数据的变化趋势分析、原因分析、方案制定和改进措施落实等步骤。

在分析中需要注意确定数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去除异常数据和误差数据,确保分析的结果准确可靠。

5.方案评估和改进对制定的方案需要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来优化方案,确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时间表,对改进措施进行落实和监控,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计量比对实施是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确保数据准确、方法合理。

只有在比对实施中严格按照指南操作,才能达到优化生产过程、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计量比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测量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所复现的量值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经专家研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及主导实验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需要可直接确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并指定主导实验室。

第七条已取得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

能够提供正当理由且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三)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四)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2〕36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2〕36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30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一)2022年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一等标准铂铑30-铂铑6热电偶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等13项(见附件)。

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和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单位必须报名参加。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书面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

对于报名实验室数量较多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市场监管总局将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计量比对。

华北大区紫外可见近红光分光光度计计量比对等7项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大区相关管理规定参加。

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由市场监管总局给予经费补助,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

(二)2022年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粉尘浓度测量仪计量比对等10项(见附件)。

JJF1117—2023计量比对编写说明

JJF1117—2023计量比对编写说明

《计量比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订编写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全国法制计量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要求,《计量比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二、规范修订的必要性JJF1117-2010《计量比对》规范在对全国比对工作的指导方面起了很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比对工作的深入,涉及比对工作的细节有些没有在规范中体现,造成了通用性条款管理性条款多,专门适用于比对最重要的部分一一数据的条款少的局面。

而近年来随着量值统一工作的加强,国内比对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比对项目越来越多,因此急需将相关工作规范化。

三、规程修订过程和计划12023年3月组成起草组,并开会就规范包含的内容、方法、主要数据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22023年3月至2023年06月,调研工作、试验工作和起草工作。

32023年6月,形成规范草稿,广泛征求意见。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依据及原则依据见规范正文。

主要有国际计量委员会关键比对导则“国家计量基(标)准及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及测量证书互认”协议,还参考了国家市场总局发布的文件“全国比对管理办法”。

办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比对管理办法,为了能真正对国内比对起到指导作用,我们遵从尽可能细化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实际使用时便于操作。

五、规范修订要点说明1传递标准的修正及不确定度明确了比对前对传递标准考核的原则及实验要求,增加了传递标准量值修正的内容,并细化了传递标准不确定度的计算方法。

2卡方检验方法给出了在采用参比实验室测量结果平均值作为参考值情况下,数据剔除的原则及方法。

3参考值的函数回归探讨了在一定测量范围内,连续给出参考值在测量范围内连续分布的方法。

4明确了参加实验室不确定度与授权范围的关系。

5调整了规范结构框架,使之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修改了部分术语的定义。

规范起草组2008年10月20日。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解读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解读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解读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是指用于监督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一种管理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比对是将待测量的物理量与已知准确性的物理量进行比对,以确定待测量的物理量的准确性和误差范围。

计量比对通常也被称为标准比对,是全面推行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的重要手段之一。

计量比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器的比对、实验装置的比对、所得结果的处理、比对成果的检验和评估等几个方面。

其基本步骤为:制定比对计划、准备标准器和实验装置、进行试验比对、检验数据处理及成果评价。

下面就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初次、定期和跟踪比对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中提到,对于计量器具的初次使用、定期维护和使用后一定期间比对,应进行初次、定期和跟踪比对。

初次比对是指在计量器具首次使用前,进行的与标准甄别量的比对。

定期比对是指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的比对。

跟踪比对是指按协议或管理部门要求随时进行的比对。

这一步骤的实施,有利于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并以此为基础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质量管理。

二、标准器的准备和管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中还涉及到标准器的准备和管理。

标准器是用来作为比对对象的物理量测量仪器,使用标准器对所测物理量进行比对可以确定其准确性和误差范围。

标准器的准备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仪器的使用要求进行,确保其准确度和稳定性。

此外,在标准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实施标准器的校准、标定和维护等工作。

三、比对结果的处理和记录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比对后应及时处理和记录比对结果。

数据处理的方法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而记录比对结果的内容应包含比对日期、比对标准器的物理量值、待测计量器具的物理量值、比对结果及处理等。

四、比对结果的检验和评估对比对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是计量比对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此工作的目的主要是对比对结果进行验算,以确保该结果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同时也可以判断比对结果的可靠性及标准器和被测对象的准确性。

计量证书核对管理制度

计量证书核对管理制度

计量证书核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计量证书核对工作,确保计量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核对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等。

三、核对工作流程1.受理申请:接到计量证书核对申请后,计量核对人员应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请人身份及相关信息。

2.准备文件:准备相关计量证书、原始数据等必要文件,以备核对使用。

3.核对过程:核对人员根据核对要求,对计量证书的各项内容逐项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4.记录整理:核对人员应记录核对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并整理好核对结果和意见。

5.制作报告:根据核对结果,编制核对报告,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处理意见。

6.审核确认:核对报告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7.归档管理:核对报告归档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和追溯。

四、核对要求1. 核对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量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核对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核对人员应认真细致地进行核对工作,避免遗漏和错误,保证核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对于有争议的计量证书,核对人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尽快解决疑问,确保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核对人员应保护好相关文件和数据,防止丢失和泄露,确保核对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五、管理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计量证书核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完善制度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证书核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提升核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强化培训教育:对计量核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计量核对技能和水平,确保核对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核对过程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证核对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经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定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应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计量师 比对实施方案

计量师 比对实施方案

计量师比对实施方案在进行计量师比对实施方案时,我们需要考虑到的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比对的目的和范围。

其次,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比对方法和工具。

最后,我们需要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便为实施方案的优化提供参考。

在确定比对的目的和范围时,我们需要明确需要比对的内容是什么,比对的目标是什么。

比对的内容可以包括计量师的工作流程、标准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而比对的目标可以是为了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等。

明确比对的目的和范围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比对工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在选择比对方法和工具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常用的比对方法包括对照比对、逐条比对、逐段比对等。

而比对工具可以是专业的比对软件,也可以是文档处理软件中的比对功能。

选择合适的比对方法和工具可以提高比对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更好地完成比对工作。

在进行比对工作时,我们需要注意比对的细节和全局。

比对的细节包括对每一个细小的内容进行逐一比对,确保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

而比对的全局则是要把握比对的大方向,确保比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只有细节和全局都把握得当,才能够完成一次高质量的比对工作。

最后,在对比对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时,我们需要客观地对比对结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并且针对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为实施方案的优化提供参考。

只有通过对比对结果的深入分析和总结,才能够更好地指导后续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计量师比对实施方案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在明确比对的目的和范围、选择合适的比对方法和工具、注意比对的细节和全局、对比对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才能够完成一次高质量的比对工作。

希望本文所述的几点关键因素能够对大家在进行计量师比对实施方案时有所帮助。

计量比对实施方案

计量比对实施方案

计量比对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在现代社会中,计量比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质量管理手段,它可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量比对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计量比对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意义。

1. 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意义,科学合理的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计量比对方案,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计量要求,制定相应的计量比对方案,明确比对的对象、方法和标准。

2. 设立比对实验室,根据计量比对方案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比对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3. 进行比对实验,按照计量比对方案的要求,进行比对实验,获取比对数据。

4. 数据分析和评价,对比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比对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制定改进措施,根据比对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计量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注意事项。

1. 严格执行计量比对方案,确保比对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加强对比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实验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3. 培训比对实验人员,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4. 定期对比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计量比对的质量和效率。

五、总结。

科学合理的计量比对实施方案对于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比对过程,才能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计量比对工作,不断完善和改进实施方案,提高计量比对的质量和水平。

计量器具设备比对计划

计量器具设备比对计划

计量器具、设备比对计划1目的为了保证监视和测量结果的正确和统一,并满足产品检验要求,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设备进行比对。

2适用范围适用于检测中心。

3要求3.1计量器具的校准方法及要求3.1.1将检测中心所有计量刻度器具,定期送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三年。

3.1.2将没有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与已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对比,将误差值注明在相对应的计量器具上,并做好相应的比对记录。

3.1.3范围:容量瓶、滴定管、移液管、刻度吸管、量筒等在检验中需要准确量取的玻璃量器3.1.4原理:容量瓶、滴定管、移液管、刻度吸管、量筒是化学分析中所用的主要量器。

容量器皿的容积与其所标出的体积并非完全相符合。

因此,在准确度要求较高的分析工作中,必须对容量器皿进行校准。

由于玻璃具有热胀冷缩的特性,在不同的温度下容量器皿的体积也有所不同。

因此,校准玻璃容量器皿时,必须规定一个共同的温度值,这一规定温度值为标准温度。

国际上规定玻璃容量器皿的标准温度为20℃。

既在校准时都将玻璃容量器皿的容积校准到20℃时的实际容积。

容量器皿常采用两种校准方法。

相对校准要求两种容器体积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关系时,常采用相对校准的方法。

例如,25mL移液管量取液体的体积应等于250mL容量瓶量取体积的10%。

绝对校准是测定容量器皿的实际容积。

常用的校准方法为衡量法,又叫称量法。

即用天平称得容量器皿容纳或放出纯水的质量,然后根据水的密度,计算出该容量器皿在标准温度20℃时的实际体积。

由质量换算成容积时,需考虑三方面的影响:a.水的密度随温度的变化b.温度对玻璃器皿容积胀缩的影响c.在空气中称量时空气浮力的影响为了方便计算,将上述三种因素综合考虑,得到一个总校准值。

经总校准后的纯水密度列于表1 (空气密度为0.0012g ・cm-3,钙钠玻璃体膨胀系数为2.6X1Q-5℃-I)表1:同温度下纯水的密度值实际应用时,只要称出被校准的容量器皿容纳和放出纯水的质量,再除以该温度时纯水的密度值,便是该容量器皿在20℃时的实际容积。

13 计量器具周期比对管理办法

13 计量器具周期比对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周期比对管理办法1总则为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所有本公司生产、试验和检验所用的压力表、真空仪表、长度计量器具以及质量计量器具等校验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校验,校验采用比对的办法。

校验比对所用的标准压力表、标准量块、标准砝码等应经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定。

3比对周期所有计量器具的比对周期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使用频率很高的计量器具,应相应缩短校验比对周期。

在使用中对计量结果有怀疑的计量器具应随时送交进行校验比对。

4校验比对方法和结果定判4.1压力表:4.1.1压力表包括各种测量压力的仪表。

4.1.2压力表校验比对前应首先进行外观检验,压力表必须完好,玻璃不得破裂、指针应在零位,上次比对周期应可追踪。

外表破损、指针不能归零等应先检修合格后再进行校验比对,无法修理或无合格证等的压力表应作报废处理。

4.1.3压力表校验比对采用与标准压力表相比对的办法。

标准压力表应选用高于被校验比对压力表一个精度等级。

如2.5级精度压力表,应选用1.5级精度压力表进行比对。

标准压力表应定期送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校验。

比对时用干燥、洁净的氮气作为气源,通入标准压力表与被比对的压力表并联安装的管路(见图1)。

缓慢打开进气控制阀门,仔细观察并纪录两只压力表的0、25%、50%、75%、100%五个位置的刻度。

在每位置压力应稳定3分钟以上,将两只压力表的差值按下式进行计算,当误差值≤0.5%时为合格,对不合格压力表可进行修理,对无法修理的办理报废。

Δ=(P1-P2)/P1≤0.5% (1)式中:Δ—压力表比对误差,%P1—标准压力表读数,MPaP—被比对压力表读数,MPa24.2长度计量器具4.2.1长度计量器具包括钢卷尺、钢直尺、游标卡尺、高度游标卡尺、深度游标卡尺、内径千分尺、外径千分尺、螺纹千分尺百分表等。

4.2.2长度计量器具校验比对前应进行外观检验,应清洁干净、零件完整、表面无损伤等影响校验比对的因素。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 四条 国 家质检 总局 统 一负 责 检总 局指 定的全 国专业计 量技术 委员 会或者 大 区国家计 量测试 中心作为 组
第八 条 组 织 单位 应当在 依法 设
县 级 以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织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计 量 比对 。
从事计 量 比对 , 以及实 施监督 管理 , 适 计 量 比对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用本办 法 。
参 加 国际计量 比对 ,按照 国家睫 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负责 计量 比对 的监
量监 督检验 检疫总 局 ( 以下 简称 国家 督 管 理 工 作 。
质检 总局 Leabharlann 有关 规定执 行 。 第三 条置 或者授 权建立 的计量技 术机 构中确
第 五 条 国家根 据保 证量 值 传递 定 国家计 量 比对 的主导 实验室 和参 比
经备 案 的主 导实验 室和参 比实验
无正 当原 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 书 第六 条 国家 计量 比对 可 以 由全 室 , 计量 测试 中心 向国家质 检总局 申报 实 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 国家计量 比对 。
施 ,也可 以由国家质检 总局直 接指 定
量 基准 、计量标 准之 间所复 现的量 值 国专业计量 技术 委员会 或者大 区 国家 面同意 , 不得拒绝 以主导实验室或者 参 进 行传递 、比较 、分析的过 程 。 前 款规定 的计量 比对 包括 : ( )经 国家质检 总局考 核合 格 , 一
( ) 家 计 量 比对 方 案 、 家 计 室 、参 比实验室 和 专家组 应 当遵 守有 一 国 国
第 十条 参 比实 验 室 应当 具 有 国
量标 准 。
家 计 量 比 对 所 涉 及 的 计 量 基 准 或 者 计 量 比对概 况及 相关说 明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药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有关单位: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计量比对工作,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满足新时代计量改革发展要求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实施、坚持统筹推进,更大激发计量比对工作活力,规范计量比对项目组织实施,强化计量比对结果使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益,推动完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监督体系,保持量值国际等效一致,切实增强计量服务保障能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计量基础。

二、健全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一)完善计量比对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计量比对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监管需求,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

为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可遴选确认若干符合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鼓励其在确认的能力范围内,面向社会自主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实施计量比对项目,计量技术机构自愿参加。

计量的人员比对方法

计量的人员比对方法

计量的人员比对方法1. 引言计量是指通过测量、测试和校准等手段,确定物理量的数值和单位的过程。

在计量过程中,人员比对是一项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计量的人员比对方法,包括比对的目的、步骤和常用的比对方法等。

2. 人员比对的目的人员比对是为了验证参与计量工作的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以确保其在计量过程中能够正确操作和判断。

人员比对的目的包括:•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计量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评估人员的技术能力和培训需求;•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人员比对的步骤人员比对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制定比对计划在进行人员比对之前,需要制定比对计划,明确比对的目的、范围和方式等。

比对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比对的对象:确定需要进行比对的人员;•比对的内容:明确比对的技术要求和评估标准;•比对的方式:确定比对的方法和程序;•比对的周期:规定比对的频率和时间间隔;•比对的记录:记录比对的结果和评估意见。

3.2 进行比对操作根据比对计划,进行比对操作。

比对操作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能力评估:通过实际操作、测试和模拟等方式,评估人员的技术能力;•知识考核:进行知识测试,评估人员对计量知识的掌握程度;•质量控制:比对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能力,如判断和处理测量不确定度等;•操作规范:比对人员在操作规范方面的能力,如遵守计量程序、记录数据等。

3.3 比对结果评估根据比对操作的结果,评估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评估可以根据比对的标准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技术能力评估:根据比对操作的结果,评估人员的技术能力是否达到要求;•知识水平评估:根据知识测试的结果,评估人员对计量知识的掌握程度;•质量控制评估:根据质量控制操作的结果,评估人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能力;•操作规范评估:根据操作规范的要求,评估人员在操作规范方面的能力。

3.4 比对结果记录将比对的结果记录下来,包括比对的对象、比对的内容、比对的方法和程序、比对的周期、比对的记录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总局规章修改工作安排,现将《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4日附件1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比对管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计量比对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指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标准物质复现的量值进行比较的过程。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家计量比对组织实施、管理以及全国计量比对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机构根据国家计量比对需求提出项目建议,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及主导实验室。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技术机构作为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

第六条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机构;(二)计量基准器具或者计量标准器具、国家标准物质等符合国家计量比对相关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三)能够提供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四)具有与具体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检测仪器定期比对校准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定期比对校准管理制度

检测仪器定期比对校准管理制度1目的便于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管理,使公司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在进行内部比对校验时有据可循。

ﻫ2范围适用于列入《仪器、计量器具清单》中比对校验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

3职责3.1本指导书由品管部制定和修改,并组织安排执行比对校验操作。

ﻫ3.2检测仪器、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应妥善使用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并根据品管部门通知,送计量器具执行部门对比校验。

ﻫ4内容4.1外观4.1.1检定要求:表面应无锈蚀、碰伤或其它缺陷,表盘刻线应清晰、无目力可见的断线;指示表的表面应透明。

应标有分度值和量值。

4.1.2检定方法:目力观察。

4.2.1.1直接比4.2比对校验方法、步骤:ﻫ4.2.1比对校验方法:ﻫ对法:用需比对校验的同类计量器具的其中一台作为比对标准计量器具:该台计量器具的精度、性能、调节功能等在同类计量器具中有代表性、占比例较多,送外校验,并且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格的计量所的外部校验,以配发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然后用该台比对标准计量器具去比对其它需比对校验的同类计量器具,在相同条件环境中作出其相应读数值的比较,通过本公司使用部门或品管部正常有效的调节后,使需比对校验计量器具的相应读数值符合一致性要求,同比对标准计量器具相应读数值误差值,小于或等于需比对校验的同类计量器具的最大分度刻度值(精度要求最小)要求内。

即判定为比对校准/检定合格。

由品管部门签发比对校验合格证。

ﻫ4.2.1.2 间接比对法:适用于间接作用于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符合比对校验类规定、又可以间接产生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数据的计量器具。

用需比对校验的同类计量器具的有代表性的其中一台作为比对标准计量器具,并且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格的计量所的外部校验,已配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然后以需比对校验的同类计量器具去与比对标准计量器具产生的质量数据进行比较,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即判定为比对校准/检定合格。

由品管部门签发比对校验合格证。

监视与测量设备比对管理办法规定

监视与测量设备比对管理办法规定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比对管理办法规定批准:审核:编写:陈桂琴二00四年九月目录1. 前言2. 钢卷尺的比对管理办法3. 钢直尺的比对管理办法4. 坍落度筒自校管理办法5. 靠尺的自校管理办法6. 混凝土试模自校管理办法前言为了完善企业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确保各种计量器具的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

针对企业不同用途和类别的计量器具,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实现最经济、最有效的管理,使之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针对工程各项目使用量大,精确度要求一般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编制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根据“比对管理办法”自行校对并进行管理。

公司工程管理部钢卷尺的比对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无误。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购和在使用中的钢卷尺。

3. 技术专责工或经培训后的计量人员。

4. 比对要求和比对方法4.1 用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的钢卷尺、钢直尺作依据比对其它使用中的钢卷尺。

4.2钢卷尺拉出和收卷应轻便、灵活,无卡住现象。

制动式卷尺的按钮装置,应能有效地控制尺带收卷,不得有阻滞失灵现象。

4.3 5米以上的钢卷尺平铺在卷尺比对平台面上,加5公斤拉力后,尺面与尺边不应有凹凸不平现象。

4.4 尺带必须平滑,不得有锋口或毛刺。

尺带不得有宽窄不均的现象。

尺带表面不得有锈迹和明显的斑点、划痕。

使用中的钢卷尺不应有影响使用精度的外观缺陷。

4.5 钢卷尺的尺带或尺盒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全长、型号。

5米以上的钢卷尺,尺带上应有出厂编号和生产年份。

数字和文字符号必须清晰、工整。

4.6 钢卷尺的全长比对时须在平台上分5米或10米一段,在加5公斤拉力的情况下进行。

其长误差取各段误差的代数和。

4.7 5米以上的钢卷尺,可将被校尺与已检钢卷尺平铺在平台上,并使零点线纹对齐,然后压紧。

另一端各加5公斤,进行全长比较,在另一端读出其误差数,不得超过以下表之规定。

4.8 全长为5米以下的卷尺的比对,不加拉力,直接用已检尺逐段进行比较,其全长误差取各段误差的代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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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根据保证量值传递体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实施,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指定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报国家计量比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国家计量比对计划申报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指定国家计量比对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第八条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第九条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二)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三)具有与所从事的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第十条参比实验室应当具有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可以参与审查有关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主导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开始前进行前期实验,包括传递标准或样品的稳定性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

第十三条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方案。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经主导实验室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由组织单位确定。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应当包括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并符合计量技术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无正当原因且未经组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

第十五条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应当包括:(一)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复印件,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二)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确定度分析;(三)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四)需要提交主导实验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经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修改完成。

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一)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二)传递标准或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和运输性等相关要求;(三)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四)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分析,包括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国家计量比对参考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之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五)国家计量比对分析及结论。

第十七条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各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十八条主导实验室应当将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各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资料等有关材料提交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应当审查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

经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示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专家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公示前不得泄露有关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二十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授权依据之一。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三条地方计量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计量基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建立计量基准,可以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

第五条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六条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具有从事计量基准研究、保存、维护、使用、改造等项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保存、维护和改造计量基准装置及正常工作所需实验室环境(包括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的条件;(四)具有保证计量基准量值定期复现和保持计量基准长期可靠稳定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技术保障能力;(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六)具备参与国际比对、承担国内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二)研究报告;(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主持或认可的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和相应证明文件;(四)试运行期间的考核报告、复现性和年稳定性运行记录;(五)检定系统表方案;(六)计量基准操作手册;(七)主体设备、附属设备一览表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

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要求。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批准该项计量基准的建立申报,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计量基准,由提出申报的计量技术机构保存和维护,其负责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的实验室为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

第十条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保证持续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以下活动:(一)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以免计量基准失准;(二)参加国际比对,确保计量基准量值的稳定并与国际上量值的等效一致;(三)定期进行计量基准单位量值的复现。

对于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有关情况,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改造、拆迁计量基准;需要改造、拆迁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成,并通过稳定性运行实验后,需要恢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批准,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位改制而改变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计量基准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基准正常运行,按规范要求使用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

对因有关原因造成计量基准用于量值传递中断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改造的投入。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废除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复核周期一般为5年。

复核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计量基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量值传递情况、人员状况、环境条件、质量体系、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状况等。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复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组织或责令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有关计量基准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或使用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计量基准进行不正当活动;(二)未履行计量基准有关报告、批准制度;(三)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四)不当操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报废;(五)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六)不当处理、计算、记录数据,造成报告和证书错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计量技术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计量基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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